20XX年法硕法制史辅导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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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法硕法制史辅导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doc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倡议由党中央制定“一个整个民权革命的政纲”,“使各地有所遵循”。
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4年1月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某些修改,最主要的是在第一条内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条文。
这是毛泽东代表的正确路线同王明“左”倾路线斗争的积极成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其主要内容是:
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所谓专政,一是将地主资产阶级(军阀、官僚、地主、资本家、豪绅、僧侣及——切剥削者)拒绝于政权之外,二是剥夺他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三是使用革命武力和法庭镇压一切反革命复辟活动。
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它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
它是根据革命实践及苏联经验建立的新式民主制度。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
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
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
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
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
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
尽管受到“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
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土地立法
(一)《井冈山土地法》
1928年12月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法。
该土地法共9条,规定:
“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人口或劳动力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
但是,由于缺乏经验,“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
(1)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
(2)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3)禁止土地买卖。
这些都是原则错误”。
(二)《兴国土地法》
工农民主政权土地立法中期,以1929年4月《兴国土地法》为代表。
内容有一点重要的变更,就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
但其余各点均未改变,这些是到了1930年才改变的。
1930年9月中共六届三中全会指出:
目前革命阶段中,尚未到整个取消私有制度时,不禁止土地买卖和苏维埃法律内的佃租制度。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31年12月1日公布实施。
这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宣布废除一切高利贷债务。
2.规定了对于没收的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
即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方法是,以乡为单位,贫雇农、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
富农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并且能够自食其力,可以分得坏田。
地主不分田。
3.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
即现阶段不禁止土地出租与转让,但同时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实行土地国有制。
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这部土地法的一些规定也体现了“左”倾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
这些错误后来陆续得到纠正。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1934年4月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土地革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惩治反革命的刑事法律。
该条例共41条,规定:
“凡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利、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何种方法都是反革命行为”。
并列举了组织反革命武装侵犯苏维埃领土、组织反苏维埃暴动等28种反革命罪行。
该条例的主要原则是:
分清首要和附和,区别对待;对自首、自新者实行减免刑罚;罪行法定主义与类推原则相结合;废止肉刑,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实行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
尽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存在着一些诸如死刑适用面过宽、定罪量刑上有唯成分论的倾向等缺陷,但是它在同反革命犯罪的斗争中起过重大作用,对于巩固红色政权,保护工农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该条例所规定的反革命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也为以后新民主主义刑事立法积累了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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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然石材的选用。
①毛石。
毛石是指以丌采所得、未经加了的形状不规则的石块。
有乱毛石和平毛石两种。
乱毛石各个面的形状不规则,平毛石虽然形状也不规则,但大致有两个平行的面。
毛石主要用于砌筑建筑物的基础、勒角、墙身、挡土墙、堤岸及护坡,还可以用来浇筑片石混凝土。
②料石。
料石是指以人下斩凿或机械加工而成,形状比较规则的六面体块石。
按表面加工平整程度分为四种:
毛料石,是表面不经加工或稍加修整的料石;粗料石,是表面加工成凹凸深度不大于20mm的料石;半细料石,是表面加工成凹凸深度不大于10mm的料石;细料石,是表面加工成凹凸深度不大于2mm的料石。
若按外形划分为条石、方石、拱石(楔形)料石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基础、勒脚、墙体等部位,半细料石和细料石主要用作镶面材料。
③石板。
石板是用致密的岩石凿平或锯成的一定厚度的岩石板材。
石板材一般作为装饰用饰面,饰面板材要求耐磨、耐久、无裂缝或水纹,色彩丰富,外表美观。
④广场地坪、路面、庭院小径用石材。
主要有石板、方石、条石、拳石、卵石等,要求坚实耐磨,抗冻和抗冲击性好。
当用平毛石、拳石、卵石铺筑地坪或小径时,可以利用石材的色彩和外形镶拼成各种图案。
2.人造石材
人造石材是以大理石、花岗石碎料、石英砂、石渣等为骨料,树脂或水泥等为胶结料,经拌利、成型、聚合或养护后,研磨抛光、切割而成。
常用的人造石材有人造花岗
石、大理石和水磨石三种。
它们具有天然石材的花纹、质感和装饰效果,而且花色、品种、形状等多样化,并具有质量轻、强度高、耐腐蚀、耐污染、施工方便等优点。
目前常用的人造石材有下述四类。
(1)水泥型人造石材。
以白色、彩色水泥或硅酸盐、铝酸盐水泥为胶结料,砂为细骨料,碎大理石、花岗石或工业废渣等为粗骨料,必要时再加入适量的耐碱颜料,经配料、搅拌、成型和养护硬化后,再进行磨平抛光而制成。
例如,各种水磨石制品。
(2)聚酯型人造石材。
以不饱和聚酯为胶结料,加人石英砂、大理石渣、方解石粉等无机填料和颜料,经配制、混合搅拌、浇注成型、固化、烘干、抛光等工序而制成。
国内外人造大理石、花岗石以聚酯型为多,该类产品光泽好、颜色浅,可调配成各种鲜明的花色图案。
由于不饱和聚酯的黏度低,易于成型,且在常温下固化较快,便于制作形状复杂的制品。
与天然大理石相比,聚酯型人造石材具有强度高、密度小、厚度薄、耐酸碱腐蚀及美观等优点。
但其耐老化性能不及天然花岗石,故多用于室内装饰。
(3)复合型人造石材。
该类人造石材,是由无机胶结料和有机胶结料共同组合而成。
例如,可在廉价的水泥型板材上复合聚酯型薄层,组成复合型板材,以获得最佳的装饰效果和经济指标;也可将水泥型人造石材浸渍于具有聚合性能的有机单体中并加以聚合,以提高制品的性能和档次。
有机单体可用苯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醋酸乙烯、丙烯氰、二氯乙烯、丁二烯等。
(4)烧结型人造石材。
这种石材是把斜长石、石英、辉石石粉和赤铁矿以及高岭土等混合成矿粉,再配以40%左右的黏土混合制成泥浆,经制坯、成型和艺术加工后,再经1000℃左右的高温焙烧而成。
如仿花岗石瓷砖,仿大理石陶瓷艺术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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