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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的层次
利己与利他相统一:
善的最高层次
易小明邓敏孙亮
摘要:
对善的定义虽存争议,但善存在着层次性却是可以确定的。
从利己与利他角度而言,传统伦理学将纯粹利他视为最高层次的善,而我们则认为利己与利他的统一是最高层次的善,对最高层次善的不同界定,是奠定理想道德与现实道德的基石,其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显而易见。
关键词:
利己,利他,善,层次
善之概念早已有之。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周易·大有》就有“君子以遏恶扬善”之语,以为有学识有修养的人应制止不道德的行为、张扬道德的行为。
在希腊语和拉丁文中,“善”从“勇敢”一词变化而来。
苏格拉底、柏拉图等从理性思维和灵魂中引申出道德,把知识和理念作为善。
唯心主义哲学家往往从善良意志、绝对观念等抽象精神中引申出善与恶。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善恶观念是人的主观意识对社会所发生的复杂的道德关系的能动反映。
关于“善”这一概念的内涵,是极富争议的,摩尔甚至认为善是不可下定义的。
在《伦理学原理》一书中,摩尔分析道,“善”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就像“黄”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个简单的概念一样。
但是,我们可能做不到向一个一点都不了解黄的人去解释黄,同样我们也不可能向一个事先不知道什么是善的人阐明善。
我们认为,善虽然难以定义,但善大致可以理解为“于主体有利”,于是,从利己与利他的角度,我们也就可以将善划分为不同的层次。
一、利己与利他角度下善的层次
层次是指系统在结构或功能方面的等级秩序。
从利己与利他的角度而言,我们简要地将善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一是利己与利他的统一,二是纯粹利他,三是纯粹利己。
这一分类中,只关涉“纯粹”的有利于主体的行为,而不关涉含有有害主体的情况,比如损人利己即为善与恶的共同体,其中既含有损人这种恶的因素,又有利己这种善的因素,类似的这种善与恶混合体,都不在我们简要分类所关涉的范围之内。
从利己与利他角度对善进行层次划分,王海明先生有过较为精辟的论述,他认为“符合道德终极标准‘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是道德的、应该的、善的。
”并在此前提下得出结论:
“无私利他的正道德价值最高,是伦理行为最高境界的应该如何,是道德最高原则,是善的最高原则,是至善;单纯利己的道德价值最低,是伦理行为最低境界的应该如何,是道德最低原则,是善的最低原则,是最低的善;为己利他是利他与利己的混合境界,所以其道德价值便介于无私利他与单纯利己之间,是伦理行为基本境界的应该如何,是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善的基本原则,是基本的善。
”虽然王海明先生将“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作为道德终极标准学尚界存争议,但他关于道德层次的划分,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中国传统伦理学界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我们认为,善作为“有利于主体”这一内涵,其实有两个基本价值指向:
一个是好、是利益;一个则利益的合道德处理。
二者是有了解的,但其区别也显而易见。
从其统一性来看,二者都是合人之实践目的性的,都具有正价值;从其差异性来看,前者是利益总量,后者则是利益的道德化分配,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实现,前者的总量会影响到后者处理的方式,后者的处理方式也会影响前者总量的积累。
如果从善的两个指向来规定最高层次的善,就必然产生这样两个标准,一是有利于总量增加,二是利益处理要恰当,要合道德。
显然,第一个标准是功利论的,第二个标准则既可以是功利论的也可以是道义论的,还可以是合理利益论的。
从第二个标准来看,最高层次的善也就是最合道德的利益处理方式,这就涉及到对“道德”这一概念的理解,道义论的道德本质指向是利他,越利他越具有道德性;功利论的道德本质指向是有利于增进善的总量,越有利于总量的增加越道德;合理利益论的道德本质指向是己他两利同时兼顾利益总量的积累,某种意义上它其实是以分配正义为道德基石的。
二、纯粹(无私)利他不是善的最高层次
我们认为,如果将“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作为道德的终极标准,那么无私利他就不是最高层次的善,因为较之于利己与利他的统一并兼顾利益总量的合理利益论而言,前者至少在三个方面存在问题:
(一)、从功利角度而言
所谓功利主义是指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其思想由来已久,但作为伦理思想史上的一种系统的学说,则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
其代表思想以一言蔽之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如果把功利主义作为规定善的前提,那么它将与纯粹利他作为最高层次的善这一结论之间产生矛盾,因此,在逻辑上反证了纯粹利他在功利角度下不是最高层次的善。
首先,在受利的主体范围上讲,纯粹利他与己他两利二者之间是存在形式上差异的。
纯粹利他较之于利己与利他的统一,在受利主体上是不及后者的,因为后者仍存在“己”可作为受利的主体。
当存在可以扩大受益主体的可能性时,却无视这种可能性,而认为纯粹利他的功利效果要大于利己与利他的统一的功利效果,这是武断的;这与功利主义所倡导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能相左。
因此在功利主义前提下,在受利主体范围的角度上,利己与利他的统一要高于纯粹利他的善的层次。
其次,针对效果的总量而言,纯粹利他不及利己与利他统一效果的总量。
纯粹利他在为他的同时往往是不考虑自身得失的,这将必然存在一个问题——当不考虑自身利害的得失时,姑且不说这种自我利益损失会减少利益总量,更重要的是道德主体的这种为他行为能否持续,能持续多久?
当一个人在纯粹为他而忽略自身的得失时,必然的会影响到他自身的发展甚至是生存;当他不能较好发展时,就会丧失更大程度利他的可能性;当他不能生存时,就会完全丧失利他的可能性。
相反,当利己与利他相统一时,个人得以生存与发展,于是就有更大程度、更持久的为他的可能性,这符合功利主义的主张。
再次,纯粹利他,不是寻求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相统一的恰当的度,而是不顾自己损失地一味利他,这种将利益向他人的无限制堆积,完全有可能超越他人的应当享用度,结果可能导致他人对利益的一种奢侈和浪费,而自己则可能是对应有利益的享用不足,一个“过”一个“不足”,这完全背离了恰当这一中道原则,利益效用当然难以发挥到最佳。
总之,无论从受利的主体,还是从受利的总量来讲,纯粹利他都不及利己与利他的统一能够达到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的效果,因此在功利角度讲,利己与利他的统一是更高层次的善。
(二)、从人生命的存在角度而言
从人生命的生成角度而言,人是自然生命与社会生命的和谐统一,任何现实的人都不只表现其自然属性,他同时还表现其社会属性。
正如马克思所言: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
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
所谓人的自然属性是指人在生物学和生理学方面的属性,如吃、穿、住、繁殖后代等。
而所谓人的社会属性是指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属性的总和,包括能制造和使用工具进行生产,能利用语言交流思想情感,能进行理性思维,能按一定的伦理道德观念行动等多方面的内容,其中能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从事生产劳动是人最根本的属性,其余的各种社会属性都是在这一根本属性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人的自然属性不是人的纯粹的“自然要求”,而是具有社会属性“规制”、“掺合”的自然需求。
人对食、性、衣、住、行的需要和满足,都离不开社会生产,并取决于社会生产;同时,人的爱欲不同于动物的性冲动;人的语言不同于动物的啼叫,人的思想不同于动物的本能,它们都不是简单的自然遗传,而要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在文化教育中不断生成和发展。
因此,人的自然属性区别于动物的自然属性,它始终不能脱离人的社会性而独立存在。
虽然,人的社会属性是彰显提升人的生命本质的内在属性,但人的社会属性的实现却一定得以人的自然属性的合理实现为前提,即人的自然生命是人的社会生命得以实现的物质前提。
因此,尽管人的自然属性的表现形式要受到其相应社会属性、受到历史与文化的规约,但作为具体个体的人,其自然属性的表现内容却只能通过此个体自身生理需要的满足才得以完成,即人必须从外界获取必要的物质、信息、能量才能满足自身肉体存在的需要,从此角度上来讲,利己行为是人的自然属性的内在诉求,也是人的自然生命得以存在的必然方式;在此意义上讲,利他行为尽管可以有利于其他个体的自然属性表现,但对“利他”者自身的自然需要却无直接意义。
而人的社会属性内在地要求人应当具有利他性,因为人必然的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分工中。
所谓社会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结成的各种关系的总和,这种总和是按一定的秩序与规律组成的有机整体。
而所谓社会分工是指统一的社会总劳动中划分为互相独立又互相了解的部分。
从社会关系和社会分工的内涵可知,无论是社会关系的维持还是社会分工的实现,都内在的蕴涵着一种合作精神。
通常来讲,人与人合作的前提是参与合整理都能获利,即合作中任意一方相对于另一方,其行为都应具有利他性。
总之,人的利己行为是人的自然属性的内在要求,人的利他行为是人的社会属性的内在要求;人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因而人应当是利己与利他的统一。
正是基于此,汉儒董仲舒指出:
“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
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
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
”
强调纯粹或无私利他具有至上道德价值,是将人的社会属性彻底放大,而不考虑其自然属性是否得到了应有的对待,其合理性是有待商榷的。
首先,这是对人的生命构成的一种片面理解。
因为从生命的完整性角度而言,人的生命是自然生命与社会生命的统一,要保持完整人生命,二者就缺一不可。
其次,这是没有充分理解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
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是相互依存的,离开一方另一方便不复存在,这就决定人的利己与利他的相互依赖性。
从施利方来讲,没有利己基础上的自我生命的存在,就不可能发出利他行为;从受利方来讲,没有自利的心理愿望,他就不可能接受别人的利益恩赐。
所以,离开利己的纯粹利他,不过是离开现实的抽象人之纯粹思想的产物。
而如果强调自利与利他的统一,那么就是强调人的生命的完整存在,就是强调在实现了人的自然生命的同时,也实现人的社会生命,这里,既有对生命物质基础的尊重和强调,也有对生命精神价值指向的维护和澄明,它构成了整个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道德基石。
(三)、从道德的主体践行角度而言
强调纯粹利他是最高的善,必然推拥人向最高的善奋进,而许多人的正当利益恰恰就牺牲在这熙熙攘攘的推拥路程之中。
第一种情况是,一个利他思想强劲的人,可能会认为纯粹利他的行为人人都应当甚至可以做到,于是往往将纯粹利他的思想意志强加于人,让别人被迫做出纯粹利他的行为,这不仅强奸人意并可能导致对他人利益的严重伤害;更可怕的是,如果这种思想一旦与权力相结合、被权力所操纵,就更容易极端化,这些高尚的掌权人往往以己度人,要求所割之人都得像他那样高尚,结果造成对无数人合理利益的伤害,这种现象在社会上司空见惯。
雷锋精神在某种意义上可以作为纯粹利他精神的代名词,若把雷锋精神普遍化,将其行为标准当作每个人都遵循的普遍标准,则是有问题的。
因为人与人之间有差异,其具体道德境遇也有差异,同样的利他行为,有的人做出来易如反掌,自我利益几无损失,有的人则难上加难,自我利益损失惨重。
第二种情况是,某人为了实现自己不正当的利益,大力鼓励甚至借助于权力迫使他人去做纯粹利他行为,而他自己却从别人让出的利益中牟利,这其实就是将纯粹利他当作了牟取私利的工具。
如果说前一种情况中的损他是无意的,在某种程度上还“可以理解”,那么后一种情况的损他则是处心积虑的,是不能容忍的。
这种情况对道德的杀伤力极大,它不仅导致人们因看到许多“形”举利他之旗“实”干利己勾当者的虚伪从而觉得世人皆人心不古,更觉得纯粹利他甚至道德本身只不过是一部分人利用另一部分人的工具而已,这种思想一旦成风,道德江河日下就呈必然,若要在此基础上再进行道德重建则已困难重重了。
第三种情况是,某人完全可以做到利己与利他统一,但由于受到“道德只是基于利他”思想的影响而放弃合理自利,仅仅只做出利他行为,这种行为选择往往是心不甘、情不愿的,结果“造就”了大量的虚伪人格。
同时,这种损己利人,从客观的整体社会的角度来讲,其实就是通过损此人以达到利彼人的目的。
这种损己利人行为,如果是出于单独的自我,还可以说是基于自由自愿,如果是出于一个群体首领,则往往会损害群体中其他个体的利益。
比如一个家庭的家长把自己应当分到的一点粮食让给别的家庭,结果不仅自己挨饿而且自己的父母、爱人、小孩都挨饿,这种行为,从家庭与家庭的关系来讲好像是一种无私,但是一个家庭内部关系来讲,则是一种自私,即家长为了自己的荣誉而损伤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应有利益。
更为可怕的是,这种损己利人思想形成为一种思维惯性,一旦“可以牺牲”成为一种理所当然的“自然”选择,当个人利益之间、个人与群体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它就会不假思索地选择牺牲某人,而不会在如何兼顾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利益上狠下功夫,这其实与“每一个人都是目的”——而不是别人是目的自己只是手段,与“以人为本”的旨趣已相去甚远。
(三)两种最高之善的道德根基分析
强调纯粹利他具有道德至善性,还是强调利己与利他的统一具有道德至善性,这是两种具有明显差异的道德观,从其道德根基来看,前者基于义务论,后者则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合理利益论。
义务论,在西方现代伦理学中,是人的行为必须遵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的道德理论。
强调道德义务和责任的神圣性、履行义务和责任的重要性以及道德动机和义务心在道德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
认为判断人们行为的道德与否,不必看行为的结果,只要看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则,动机是否善良,是否出于义务心等等。
义务论分规则义务论和行为义务论,康德是规则义务论典型代表。
康德认为,义务就是从先天的“善良意志”出发的“绝对命令”,提出“为义务而义务”的形式主义公式:
“行为要有道德价值,一定要是为义务而实行的。
”在康德看来,人的行为必须只是出于义务,不能将外在因素如利益、快乐、成功等考虑在内;只有出自于善良意志即义务心,对道德规则即绝对命令无条件遵守的行为,才是真正道德的行为。
对于康德的义务论学说,黑格尔作过深刻的批判,他说:
“伦理学中的义务论,如果是指一种客观学说,就不应包括在道德主观性的空洞原则中,因为这个原则不规定任何东西”。
并且他把义务与现存的关系以及人们的思想、目的、感觉和福利了解起来,并认为“一种内在的、彻底的义务论不外是(“不外是”还是“不是”)由于自由的理念而是必然的、因此是现实的那些关系在他们全部范围内即在国家中的发展”。
马克思则指出:
“康德只谈‘善良意志’,哪怕这个善良意志毫无效果他也心安理得,他把这个善良意志的实现以及它与个人的需要和欲望之间的协调都推到彼岸世界。
”并且指出:
“一切伦理、道德观念都是从物质利益关系中引申出来的。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注释查明)毛泽东更直接地指出:
“世界上没有什么超功利主义,在阶级社会里,不是这一阶级的功利主义,就是那一阶级的功利主义。
我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
我们是以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的,所以我们是以最广和最远为目标的革命功利主义者,而不是只看到局部和目前的狭隘的功利主义者。
”
但是,马克思主义的合理利益论,虽然强调道德的利益基础,但也不同于纯粹的功利主义。
因为功利主义,只注重后果,而不关注动机,合理利益论则是动机与后果兼顾。
当代美国道德哲学家弗兰克纳给功利论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他说:
“功利原则十分严格地指出,我们做一件事情所寻求的,总的说来,就是善超过恶的可能最大余额。
”这里的‘善’与‘恶’,显然都是指非道德意义上的利与害。
功利主义强调利益总量的增加,这无疑具有其合理性,但是,它最大的问题也显而易见,这最大的问题倒不是道义论所攻击的对于利益的过份强调,而是在于当个人的最大利益与他人的最大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处理,谁又能事先算计出这作为结果的最大利益呢?
从利益的角度来看,马克思主义的合理利益论伦是功利论与义务论的有机结合。
第一,它是关注利益的,这完全有别于义务论。
第二,它强调利益获取的恰当性,这种恰当是以正义的分配原则为基础的,第三,它尊重利益存在的价值差序原则,即当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人类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它强调个人利益服从群体利益,群体利益服从人类整体利益。
关于人类整体利益的提法,也许仍有争议,但我们认为人类整体利益不仅存在而且正在不断突显。
说利益只有群体利益、只有阶级利益的说法是短视的,没有发展的眼光。
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不能只局限于过去来看问题。
过去,是人的群体本质表现突出的时代,民族斗争、阶级斗争连绵不绝,但这并不意味这样的时代是永恒的,是永远不会改变、不会过去的,当全球化到来,人的类本质表现时代的脚步就已经开始,它就会在许多方面用类的统一来化解民族、国家间的冲突。
试想,如果没有更高的类范畴来统一散落的群体,人类内部的分化就成为绝对的沟壑,战争就不可能得到有效控制更不可能消除。
所以,类的利益不仅存在,而且应当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强调。
总之,在动机与效果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合理利益论是动机与效果的结合。
它强调,判断任何事情是否道德,既要看动机,又要看效果,动机是效果的行动指导,效果是动机的行动体现。
只有与客观实际相结合的正确认识和动机,才有可能有效的改造客观世界;并且,还需要努力取得符合这种认识和动机的社会效果,才能达到改造世界的目的。
而利己与利他的统一正是生成于并且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在动机与效果关系上的体现,在动机上将人作为目的,即把利己与利他都视为动机;而在效果上类似于功利主义,坚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由于利己与利他的统一正确的处理了动机与效果之间的关系,因此能够达到目的;而纯粹利他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正如上文所言,必然会流为空洞的、虚伪的道德说教。
另外,作为道德原则之一的利己与利他的统一,不是像纯粹利他那样,把义务与利益割裂甚至对立起来;而是吸收了功利主义的合理因素,重视实际的效果,能够发挥道德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因此,生成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利己与利他的统一,在动机与效果的角度上讲,比纯粹利他具有更高层次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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