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局临时供电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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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局临时供电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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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局临时供电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供电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明确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供用电设施和方式
第一条临时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用电性质
(一)行业分类:
________________
(二)用电分类:
________________
(三)用途: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临时用电期限:
________(天/月)。
第四条用电容量
用电容量为________千瓦,该数值为用电人最大用电容量(低压)。
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件一)。
第五条供电方式
供电人以380/220伏电压,从________线路________公用变________号低压杆线向用电人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____千瓦;
第六条保安措施
用电人采用下列电或非电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产生影响:
(一)自备电源
自备发电机________千瓦,安装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间断电源(UPS,________伏安,安装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电人采用________________非电保安措施
第七条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及运行维护责任划分
(一)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权分界以文字和附图(附件2)表述;如二者不符,以文字为准。
(二)各方维护管理责任按以下第___种方式确定:
1.依上述分界点划分;
第二章电量、电价和电费
第八条计量点及计量方式
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在用电人每一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
计量点设置及其计量方式具体如下:
(一)________受电点的计量装置装设在________处,作为用电人________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________高压侧/低压侧计量)。
用电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进行配置。
各
计量点计量装置配置如下:
供电电源
计量点
计量设备名称
精度
变比
倍率
备注(总表、分表等关系)
电能表
电能表
TA
TV
电能表
电能表
TA
TV
第十条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
发生用电计量装置失准和发生争议时,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电价和电费
(一)电价依据
按照有电价管理权的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执行;若遇电价调整,按调价政策规定执行。
(二)电力、电量抄录和电量计算
抄表周期为每________月________次,在双方约定的例日按时抄表。
(三)电费结算及支付
1.用电人应在供电人约定的时间和期限内(月末最后一天),向供电人足额交纳电费。
(三)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抄见电量、电价所计算的电费金额,按时足额结清电费,待争议确定后,据实清算。
第三章供电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供电质量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到用电人受电端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连续供电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应向用电人连续供电。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
(二)供电人执行政府批准的有序供用电方案;
(三)供电人执行行政机关停电的强制命令。
(四)用电人违反本合同有关事项的通知约定、不得在用电中实施的行为;
(五)用电人逾期未交电费、违约金经催交仍未交付的;
(六)用电人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改正的;
(七)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八)预购电设备正常动作;
(九)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供电人的紧急避险行为;
(十)处理解决生资综合公用变压器供电范围内的用电故障引起的停电;
(十一)生资综合公用变压器及配电设备故障引起的停电;
(十二)用电人自身的过错或第三方责任。
第十四条中止供电程序
(一)因故需要或必须中止供电时,应当《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因不可抗力事件或供电人的紧急避险以及发生窃电行为时,可当即中止供电。
第十七条设施管理
(一)按本合同约定的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和运行维护划分点维护供用电设施。
对属于供电人管辖的供电设施实施维护、管理,保证其运行始终处于合格、安全的状态,并按照国家、电力行业电气运行标准、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安装在用电人受电装置内的电能表、用电计量装置的二次回路、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供电人负责维护、管理;上述装置的保护、运行监视由用电人负责。
(二)对供电设施故障和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十八条减少损失
因用电人原因造成供电人供电质量下降或停电等情形发生时,供电人应及时采取合理、可行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第十九条交易信息提供
(一)为用电人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
(二)免费提供用电人电表示度、电力、电量及电费等信息;
及时公布电价调整信息。
第二十条信息保密
对确因供电需要而掌握的用电人的商业秘密,非因法定理由不得公开或泄露。
用电人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范围由其另行书面向供电人提出,但其中不应包括用电人的电力、电量、装接容量、电费交纳、主要产品单耗、以及供电人依据统计法规应收集、掌握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用电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交付电费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地点交付电费。
委托银行代为划拔电费的,由受托银行按照供电人的书面通知及约定的时限划转电费。
该通知视为对用电人的同时通知。
第二十二条保安措施
(一)根据电网发展水平和用电人负荷性质,用电人须自行采取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造成对生产和人身安全影响。
(二)用电人要做好确保保安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正常使用的运行维护工作,否则要承担因电网中断供电而自备保安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受电设施运行维护
(一)按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的划分,对属于用电人管辖的用电设施实施维护、管理,但应协助供电人维护安装在用电人产权范围内的用电计量装置与负荷控制装置的安全、完好。
(二)应保证其受电设施的运行始终处于合格、安全的状态,并按照国家、电力行业电气运行标准、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对于供电人依法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治要求,必须及时按期整改治理。
(四)用电人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时,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有关事项的通知
以下事项发生时或发生前,应及时书面通知供电人:
(一)重大用电设备故障及人身触电事故;
(二)电能质量异常;
(三)电能计量装置及其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置的记录结果发生
改变、负荷管理装置运行异常;
(四)用电性质和用电构成改变;
(五)拟对受电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
(六)用电负荷的重大变化、大型用电设备的停电检修安排;
(七)拟作资产抵押、转让、企业重组、经营方式改变;
(八)拟进行撤销、解散、破产;
(九)发生重大诉讼、仲裁;
(十)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改变。
第二十五条配合事项
(一)对供电人依法进行的用电检查,应提供方便、配合并陪同进入现场,应根据检查内容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供电人依法实施停、限电时,应及时减少、调整或停止用电。
第二十六条减少损失
当供电质量下降或停电等情形发生时,应及时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尽量减少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当发生全部或部分停电时,用电人应当根据安全的需要,及时启用本合同约定的自备保安电源、非电保安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措施,确保重要负荷不因停电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条不得在用电中实施的行为
用电人不得发生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
(一)自行改变用电类别;
(二)超过本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三)拒绝执行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
(四)擅自使用已经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被封停的电力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六)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七)擅自在供电人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或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八)伪造或者非法开启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
(九)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或使其失准;
(十)采用其他方法不计或少计电能的;
(十一)擅自操作对方的电力设施;
(十二)擅自变动供电人提供的(或经供电人审定)继电保护整定值、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
第二十八条电工资质
用电人在受电装置部位作业的电工,须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和《特种电工作业操作证》。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第二十九条合同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应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1.延长临时用电时间;
2.对供电质量提出特别要求;
3.供用电设施运行维护责任的调整;
4.违约责任的调整。
5.电费结算、交付方式变更;
第三十条合同转让
未经对方同意,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第三方。
第三十一条合同解除
(一)合同履行中,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用电人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被吊销等原因导致的主体资格丧失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2.用电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缴纳电费能力的情形,且债务人拒不提供合法、有
效的担保或提供的担保不被债权人接受的;
(三)合同解除,不影响既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法处理。
(四)供电人行使解除权的,应提前7天通知用电人并实施停电后生效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供电人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都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予以改正,继续履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安全、经济等责任。
因下列原因引起的停电供电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2.用电人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责任;
3.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停电;
4.应配置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而未配置的,或因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未能发挥有效作用的。
5、因生资综合公用变配套设施故障引起的停电及供电范围内线路设备用电故障引起的停电。
第三十三条用电人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予以改正,继续履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安全、经济等责任。
(二)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供电人对外停电,用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违约责任因以下原因而免除:
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2.因供电人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三)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人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人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用电人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在计收电费时,首先收取违约金。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五)因用电人发生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时,用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增补条款
一、由于我局生资公用综合变容量有限,本合同中约定民乐县中医院用电负荷为80千瓦,负荷超过80千瓦后引起的断电以及其它责任事故,由民乐县中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二、在临时用电期限内,无论民乐县中医院工程是否完工,民乐县中医院应投运专用变压器用电。
届时,本合同自行解除并终止在生资综合公用变的供电。
三、民乐县中医院接入生资综合公用变用电,因公用配电变供电可靠性低设备故障,临时检修以及生资综合公用变供电范围内的线路,设备用电故障引起的配变停电,造成的安全责任及其它责任事故由________县中医院全部承担并负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调度通讯
(一)供电人、用电人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具体事宜由供电人、用电人另行签订电网调度协议。
(二)通讯联系
1.用电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度电话________________。
2.供电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度电话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条补充条款
经协商,双方同意增补以下条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六条争议解决
供电人、用电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
调解不成时,双方约定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十七条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人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人检验合格后,供电人即依本合同向用电人供电。
第三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成立,自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时生效。
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止;在修改、变更、解除、续签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九条文本和附件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_份,效力均等。
合同签署前,双方按供用电业务流程所形成的申请、批复等书面资料,均作为附件,与正文具有相同效力。
供电人:
(公章)用电人:
(公章)
签约人:
(签字)签约人:
(签字)
承办人:
(签字)承办人:
(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1
主要用电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单相/三相
设备容量
(千瓦)
台数
(台)
备注
附件2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附件3
合同编号:
合同事项变更确认通知书
序号
变更事项
变更前约定
变更后约定
供电人确认
用电人确认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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