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遵守单位制度检讨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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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守单位制度检讨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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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守单位制度检讨书范文
未遵守单位制度检讨书范文
江某就职于A公司工作,xx年6月12日,他向公司请假,获公司批准外出休息1个小时。
但是第二天,公司以江某出入公司未打卡为由解除了与江某的劳动关系。
江某称,自己作为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时,仅请假1小时休息治疗,并为了工作按时返回到工作岗位,相关管理人员也未及时提醒因生病身体虚弱的自己或协助打卡。
他认为,自己请假休息1个小时的请假条上交给公司并获批准,请假条公司有存档留底两份用于核对考勤记录、结算工资,无证据证明公司会因自己漏打一次卡遭受重大损失,故自己并未达到员工手册中的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A公司则辩称,江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公司员工众多,必须依靠规章制度管理,其中对考勤管理及工资计算全凭考勤记录作为依据。
员工因私事出厂者,一律应按规定填写请假单,同时出入必须刷卡。
制定该请假制度的目的是约束员工遵守考勤纪律,杜绝员工虚报工时骗取工资。
江某已经签收了公司的员工手册,却故意在出入厂时不刷卡,请假外出期间的考勤记录显示为正常上班,事后又不向公司报告,明显是故意隐瞒请假骗取工资的行为,属于___。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江某离开1小时未打卡是事实,但江某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并将请假手续交给保安审核后方才外出,并不存在隐瞒欺骗行为,且其外出1小时未打卡的行为情节轻微,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足以达到无偿解雇的条件。
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97500元。
实践中,对于职工未按规定“打卡考勤”是否属于___,应当综合考量。
无忧精英网观点:
职工未按规定“打卡考勤”是否有隐瞒故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对何谓“___”未作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需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在主观过错方面,表现为故意;二是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是在解除条件上,需达到严重的程度。
因此,实践中认定___的普遍做法,是结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违纪的具体情节、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岗位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性合理判断。
职工未按规定“打卡考勤”的行为是否属于___,首先要看职工在在主观过错方面,是否存有不诚实和欺骗行为。
本案中,江某的行为确有不妥之处,但其请假休息一个小时的请假条上交给公司并获批准,请假条公司有存档留底两份用于核对原告的考勤记录,结算原告的工资,据此认定江某主观上存有欺诈隐瞒的故意,显然证据不足。
而实践中有的职工故意多次未按规定“打卡考勤”,企图获得不当利益,甚至隐瞒事实“托人代打考勤卡”,就有欺诈的嫌疑,或被认定为___。
但需注意,只有职工未按规定“打卡考勤”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用人单位才可以按违纪解雇,一定要做到员工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往外端饭的人是端习惯了,不习惯在食堂吃饭。
1.把用餐环境提升,开饭前一小时开空调,厅里放一桶绿豆汤。
2.食堂用餐制度大字张贴明显处。
3.用餐后还回餐具时可以领一自己喜欢的水果。
用了这步往外端饭的人就基本没有了。
王勇(化名)入职通达公司(化名),劳动合同期限三年。
通达公司是一家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与王勇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一并签订了竞业协议。
竞业协议约定,王勇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与通达公司同行业竞争类型企业,通达公司每月向王勇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人民币3000元,王勇违约需向通达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xx年6月,王勇自通达公司离职。
离职后通达公司未向王勇支付任何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因此在离职后的第7个月,王勇顺利入职了与通达公司存在竞业关系的万通软件开发公司(化名)。
通达公司咨询律师可否要求王勇支付违约金。
该案中王勇与通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竞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年,那么在这一年内除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外,王勇均应履行竞业协议内容。
因通达公司长达七个月未按照约定向王勇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故王勇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的仲裁请求。
本案中王勇没有要求解除竞业协议,故竞业期限内王勇不得到与通达公司存在竞业关系的企业内任职工作。
王勇在竞业期限内入职与通达公司存在竞业关系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竞业协议,通达公司有权按照竞业协议约定要求王勇支付违约金。
又因竞业期限未届满,通达公司在补足尚未支付给王勇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仍然可以要求王勇继续履行竞业协议。
检讨书!
哈哈哈,我有经验!
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学们:
我怀着无比愧疚的心情站在这里,为我自己犯下的错误做出检讨。
事情发生在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经过……
发生这样的事情,我自己无比愧疚;我认为犯下错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二、……
三、……
犯下这样的错误,是对自己的不负责,更是对单位的不负责,我一定深刻吸取教训,改正自身问题。
我决心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
二、……
三、……
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监督我改正自身问题。
如有再犯,加倍处罚!
总体思路就是以认错为主,既然已经写检讨,就要写的诚恳。
我身边不乏有人因为犯了个小错误写检讨是还推脱责任变成大问题的!
所以写了就好好写!
首先介绍事情经过,指出自己犯了哪些错误!
然后分析自己犯错误的原因有哪些。
比如,思想松懈,目无规矩,侥幸心理等等;
最后做出保证,给自己订目标,要做到怎么样,如果在发生,怎么处理!
基本___了!
谢谢!
不管是体制内的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不同的部门,都会有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有考勤,有人事管理,有财务管理,还有绩效管理等。
有的制度是为了规范人员管理,违反纪律后会有小小的惩处,比如罚款、扣发津贴奖金等,企业有的制度,则直接和饭碗相关,比如完不成某项指标,达到一定条件,可以直接开除。
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单位内部不管制订的规章制度有多严格,都不能以此为依据,开除职工。
只有按《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纪律检察部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违反相关规定时,才能辞退、开除公职人员。
企业职工就没有这么严格的保护条例,出现《劳动法》规定的情形,可以辞退或者开除员工;违反合同约定的条款,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甚至按照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员工如果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也有可能被直接开除或者辞退。
有人就有疑惑,___违反《劳动法》,也没有违反合同规定,只是业务指标没有达到要求,或者没有按企业的规章制度办事,就被开除,是不是不公平,企业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
那么,企业到底能不能依据规章制度开除员工,这样的作法合不合法?
其实,规章制度是合同之外的附加条款,如果员工对规章制度没有异议,也充分了解掌握,在此情况下,仍然违反规定,企业是有权力依照规章制度开除员工的,也是合乎规定的。
员工被辞退或者开除后,如果觉得不公,或者认为企业违反了《劳动法》,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举报、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补偿或者赔偿损失。
尤其对企业规章制度中的“霸王条款”,不符合《劳动法》的条款,完全可以要求企业补偿加赔偿,甚至恢复劳动关系。
真宁腔调,贴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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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看点:
1、劳动者应该遵守用人单位基于法律法规制订的规章制度;
2、机关事业单位不能按照规章制度要求开除或者辞退公职人员;
3、企业依据规章制度辞退或者开除职工的,职工可以依据《劳动法》要求补偿或者赔偿。
虽然我所在的企业上班不用交手机,但是,可以肯定,在一些特定的单位,的确是需要在上班时间上交手机的,这是因其工作性质而定的,这种制度是正常合理的,并没有什么不妥。
下面雷哥说说自己所知道的,需要上交手机的单位:
第一类,狱警。
曾经有在监狱工作的朋友告诉我,他们上班期间是不能使用手机的,必须上交。
作为狱警,上班期间,手机是不能带入工作区域——关押犯人的监区,狱警的手机必须在上班前存于固定的场所,如果需要使用电话通信,必须离开监区才可以。
狱警不能使用手机,这非常容易理解,毕竟在罪犯服刑的地方,为了避免一些情况的发生,从制度上严格控制手机的使用范围,非常必要。
第二类,涉密人员。
凡事涉及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人员,如保密局、军工、科研等单位的人员,在特定的区域工作时,必须上交手机。
例如:
举行保密会议时,参会人员就必须在会前上交手机,暂存在专门的保管箱之内。
这样做的好处是,防止参会人员通过手机出现泄密行为。
当然,一些涉及核心商业秘密的单位,也会要求员工在上班时上交手机,避免出现商业秘密外泄的情况。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富士康公司,由于富士康公司是苹果公司的代工企业,它所生产的苹果手机、平板电脑的外观、参数等,都是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在对外正式发售前,都是禁止外泄的,所以,富士康的工作人员,在上班前都会要求上交手机。
第三类,其他。
还有一些社会上的单位,对于在某些特定工作时段,必须要上交手机。
最突出例子,就是开会时必须上交手机,避免开会时分心,注意力不集中,降低会议效率。
这种情况也是合情合理的。
不过,有一些公司,为了避免员工工作期间偷懒刷手机,所以,在制度上明确了上班时间必须上交手机,这样的行为就有争议了。
前面说了,禁止上班时间带手机,主要是出于安全可靠的基本目的,如果只是为了提升劳动效率就禁止上班时间带手机,这样的决策和管理水平非常粗糙,不仅难以得到员工的理解和支撑,更是容易人为造成员工与企业的对立,非常不利于公司发展。
您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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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如果发现单位制度有不合理的地方我会直接提出来。
因为他对单位工作开展没好处,或者对职工没有利,影响职工的情绪。
公共场所的行为规则一般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有国家強制力作保障,所以遵守的多。
比如在北京市头上带顶带盖的公共场所吸烟要罚款,而在公司内部吸烟,同事一般不会举报,所以就会助长这种违犯地方性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
再说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科学性,严肃性,可行性,也不如国家层面在公共场所制定的行为规范水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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