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阿根廷樱桃植物检疫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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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阿根廷樱桃植物检疫要求
进口阿根廷樱桃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与阿根廷共和国生产劳动部农业生产国务秘书处关于阿根廷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
鲜食樱桃,学名Prunusavium,英文名Cherry(以下简称樱桃)。
三、允许的产地
阿根廷樱桃产区。
四、允许的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和检疫处理设施
输华樱桃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冷处理设施均须在阿根廷生产劳动部农业生产国务秘书处下属的国家农业食品卫生质量局(SENASA)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C)和SENASA共同批准注册。
SENASA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将名单提供GACC,该名单可在GACC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fraterculus
2.地中海实蝇Ceratitiscapitata
3.黑桃蚜Brachycauduspersicae
4.叶蝉Edwarsianacrataegi
5.桃白圆盾蚧Epidiaspisleperii
6.梳缺花蓟马Frankliniellaschultzei
7.管蓟马Haplothripstrellesi
8.榆蛎盾蚧Lepidosaphesulmi
9.美澳型核果褐腐菌Moniliniafructicola
10.核果树细菌性溃疡病菌Pseudomonassyringaepv.morsprunorum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所有出口注册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每个果园必须清除落果或在落果上及时喷杀菌剂和杀虫剂,收获时不得将落果混入商品果中。
2.SENASA需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监测。
出口果园的植物检疫措施必须在具有有害生物防控和监测等植物检疫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
技术人员应当接受SENASA或SENASA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
3.所有注册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
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详细信息。
4.输华樱桃果园应针对南美按实蝇和地中海实蝇采取冷处理措施,或者建立实蝇非疫区。
SENASA应按照第26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26)建立实蝇非疫区,且需经SENASA和GACC共同批准。
SENASA应根据阿根廷国家实蝇监测项目(PROCEM)开展实蝇监测,使用Trimelure或者其他等效的性外激素诱剂以及水解蛋白食物饵,每7天检查一次诱捕器。
SENASA应保留上述实蝇监测活动及监测体系等方面的记录,以便GACC审查。
一旦在非疫区内发现实蝇,非疫区将被暂停。
SENASA需在48小时之内通报GACC,并立即启动应急行动计划。
当SENASA根除疫情并经GACC认可后,非疫区方可恢复。
5.输华樱桃果园应针对黑桃蚜、叶蝉、梳缺花蓟马、管蓟马、桃白圆盾蚧和榆蛎盾蚧建立果园监测体系,从开花至收获期每周调查一次。
主要检查枝干、茎、叶、果柄和果实,观察是否有目标虫体。
如樱桃果实上发现任何一种盾蚧,SENASA应立即采取措施,如化学和生物防治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6.输华樱桃果园应针对美澳型核果褐腐菌、果树细菌性溃疡病菌进行果园监测,从樱桃发芽期至收获期,每15天检查一次。
重点检查茎部和叶片是否有病斑,采集有可疑症状的病害标本,送实验室检测。
如樱桃果实上发现任何一种病菌,SENASA应立即通知GACC,并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具体的监测计划和综合管理措施须由SENASA批准,并按要求向GACC提供。
7.输华樱桃果园一旦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SENASA应立即通知GACC,并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学防治在内的综合措施进行治理,以确保输往中国的樱桃不携带相关检疫性有害生物。
如在樱桃果实上发现相关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果园本季节将不得向中国出口。
(二)包装厂管理。
1.樱桃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SENASA官方检疫监管下进行。
2.在包装过程中,樱桃须经剔除、挑拣、分级,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3.包装好的樱桃如需储藏应立即入库,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如经不同检疫条件处理,应单独存放。
(三)包装要求。
1.樱桃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包装箱如有通气孔,应使用防虫网或带有微孔的包装袋以防害虫进入(最大孔径1.6mm)。
2.每个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国家、产地(区、省)、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及其注册号等信息。
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3.若使用了木质包装,须符合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标准(ISPM15)。
(四)检疫处理要求。
1.输华樱桃如来自实蝇非疫区之外,则必须采取冷处理。
冷处理操作应在SENASA官员监管下实施,处理要求见附1。
2.冷处理须符合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附2)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附3)。
(五)出口前检疫。
1.SENASA应在出口前对输华樱桃实施检疫,确保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在协议生效后的两年内,SENASA官员应按照2%比例对每批输往中国樱桃进行抽样检查。
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3.出口前检疫中一旦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
SENASA官员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GACC。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SENASA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
“该批樱桃符合《阿根廷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ISCONSIGNMENTOFCHERRIESCOMPLIESWITHTHEPROTOCOLOFPHYTOSANITARYREQUIREMENTSFOREXPORTOFARGENTINEFRESHCHERRIESTOCHINA,ANDISFREEFROMANYQUARANTINEPESTSOFCONCERNTOCHINA”)。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
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樱桃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六)款及中阿双方签署检疫议定书规定的要求。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樱桃将允许从所有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港口和机场进口。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或包装厂,则该批樱桃不准入境。
2.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入境时还需提供由SENASA签字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入境时还需提供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到岸冷处理(如确认为冷藏集装箱,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同时,GACC将立即向SENASA通报,要求暂停相关果园的樱桃向中国出口,直至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
GACC将对SENASA所采取的改进措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进口措施。
4.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GACC将立即向SENASA通报,SENASA将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
八、符合性审查及预检
在本项目开始的第一年,GACC将派检疫官员赴阿根廷进行预检,监管并审核樱桃出口果园、包装厂的管理、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控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对出口中国的樱桃果实进行预检。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将不得出口,或采取补救处理措施。
九、回顾性审查
根据阿根廷樱桃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GACC将持续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SENASA协商,以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GACC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本樱桃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
附:
1.冷处理指标要求
2.出口前冷处理操作规程
3.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冷处理指标要求
温度范围
持续天数
1.11°C或以下
16
1.67°C或以下
17
2.22°C或以下
21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规程
1.冷处理设施
1.1装运前冷处理只能在SENASA和GACC批准的冷处理设施内进行;
1.2SENASA官员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适当的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1.3SENASA官员需保留输华樱桃装运前处理设施的注册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a)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b)设施的尺寸及容量;
(c)墙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隔热类型;
(d)制冷压缩机及蒸发器/空气循环系统的牌子、样式、类型和容量等;
(e)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1.4在每个樱桃出口季节开始之前,SENASA需向GACC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2.记录仪的类型
SENASA官员确保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a)探针应在-3.0°C到+3.0°C之间,精确到±0.15°C;
(b)能够容纳所需的探针数;
(c)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到该数据信息由SENASA官员查验;
(d)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所要求的精度;
(e)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的识别号的结果。
3.温度的校正
校正必须用由SENASA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a)任何读数超出0°C±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b)在处理完成时,SENASA官员将用第3.1款提及的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4.在SENASA官员监管下安插温度探针
4.1上托盘的水果必须在SENASA官员的监管下将上托盘的经预冷过的水果装入冷处理室,也可由出口商自行预冷;
4.2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测量室温,至少要安插以下3个探针测量鲜果的温度:
(a)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的中心;
(b)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顶层的边角;
(c)一个位于所装货物中部近回风口处;
4.3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SENASA官员监管和指导下完成;
4.4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开始计;
4.5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必须重新开始。
5.处理结果的逐步审核
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SENASA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也按“第3款”的规定通过了校正,则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在果实从处理室中移出之前,应对探针进行校正。
6.处理结果的确认
6.1在完成指定的处理时间后,探针必须按“第3款”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校正,校正记录必须保留,需要时提供给GACC审核。
6.2如果在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该探针(多个探针)记录读数应相应的调整。
如果调整结果表明未能符合指定的处理方案要求,则该处理将判定为无效处理。
由SENASA官员与出口商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果实。
6.3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要附有表明要求的冷处理已完成的适当数据统计。
6.4SENASA官员必须在确认某处理成功之前背书上述记录和统计值,且应GACC要求,提供上述背书的记录以供审核。
6.5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下,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a)SENASA官员确认第6.3款所要求的条件仍满足,或
(b)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7.装入集装箱
7.1装货前集装箱必须经SENASA官员查验,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7.2果实需要在防虫的建筑物内装箱或冷藏室入口和箱体间用防虫材料围住。
8.集装箱的封识
8.1SENASA官员用编码的封条将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封识,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8.2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海关关员开启。
9.未立即装箱的水果的存贮
处理过的果实未立即装箱可以存贮,但需由SENASA官员维持安全状况:
(a)如果果实存贮在处理室内,则处理室的门必须封闭;
(b)如果果实转移到另一贮存室内存贮,则必须用经SENASA批准的可靠的方式转移且另一贮存室内不得有其他水果;
(c)随后的装箱必须按照第7款的规定在SENASA官员监管下进行。
10.植物检疫证书
10.1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必须写进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内。
10.2樱桃入境时,需向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含由SENASA官员背书的温度记录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1.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2.记录仪类型
SENASA官员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2.1探针温度应在-3.0°C到+3.0°C之间,精确到±0.15°C;
2.2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2.3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2.4每小时至少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2.5打印出的温度记录,应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3.温度的校正
3.1校正必须用由SENASA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3.2任何读数超出0°C±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3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SENASA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3.4水果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关员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4.温度探针的安插
4.1包装好的果实应在SENASA官员监管下装入运输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4.2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a)1号果温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b)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d)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4.3所有探针必须在SENASA官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4.4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C或以下。
5.集装箱的封识
5.1SENASA检疫官员用编码封条对装上货物的集装箱进行封识;
5.2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海关关员开启。
6.处理结果验证
如果处理记录显示技术指标符合要求,GACC应授权结束处理。
并且如探针符合第3款要求,处理应被认定合格。
在水果被移除处理库之前,探针需进行校准。
7.温度记录及确认
7.1运输途中的冷处理是指装运水果的集装箱离开阿根廷到中国第一到达港运输期间或延续入境口岸后进行的冷处理。
7.2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正式开始计算。
7.3船运公司应下载冷处理温度记录,并将其提交入境港口海关。
7.4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处理在船到达中国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可允许在途中下载处理记录并传送到海关以便审核。
7.5海关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根据探针的校正结果,判定处理是否有效。
8.植物检疫证书
8.1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备注“运输中”;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需在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中注明。
8.2樱桃入境时,需向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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