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doc
- 文档编号:2600612
- 上传时间:2022-11-03
- 格式:DOC
- 页数:21
- 大小:58KB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doc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doc(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冀安监管〔2012〕2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冀安监管〔2007〕2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考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是: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以及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站长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单位副职(包括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经理、副矿长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五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
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监管局审批、颁发。
第七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各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及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职、总工程师)及技术部门负责人;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下矿山带班下井的矿领导;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煤矿二级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全省煤矿企业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的资格培训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市属及以下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及技术管理机构的人员的培训工作;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冶金企业负责人除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技术负责人(技术副职、总工程师)与技术管理机构的人员的培训工作;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申请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开办费5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开办费不低于300万元;
(二)有8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名;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全监管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含满足远程网络培训)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开办费不低于100万元;
(二)有5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全监管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含满足远程网络培训)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九、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第十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应当提供正式劳动人事合同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资料。
安全培训机构的兼职管理人员、兼职教师应当提供聘任协议。
其中,兼职管理人员和兼职教师的聘任期不少于1年。
第十三条 申请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进行初审;
(二)省安全监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
(三)省安全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四条 申请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进行审批;
(二)省安全监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
(三)省安全监管局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完成培训机构资质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三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进行审批;应申请人的要求,设区市安全监管局也可受理该申请,经核实后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审批。
(二)省安全监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
(三)省安全监管局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完成培训机构资质审批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按照本规定第九、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时间内。
第十七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业务范围组织培训。
安全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教师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发生1个月内,将变更材料提交所在地安全监管局核实,经核实后逐级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安全培训机构需新增安全培训业务范围的,应按原渠道向设区市或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
省安全监管局审核批准后,通知安全培训机构并抄送所在地安全监管局。
第十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不提出延期申请的,由省安全监管局在有效期届满后注销其资质证书,取消培训资格。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全省安全培训教材的统一编审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安全培训教材。
第二十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各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河北省 安全生产 培训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