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幼儿教育水平综合排名TOP10之第7名法国幼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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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幼儿教育水平综合排名TOP10之第7名法国幼论文
世界幼儿教育水平综合排名TOP10之第7名法国幼论文
著名国际新闻与商业周刊《经济学人》杂志曾公布了全球45个国家的幼儿教育水平综合排名。
前三名均为北欧国家,分别是芬兰、瑞典以及挪威。
韩国是唯一进入前十的亚洲国家,日本则在45个国家中排在第21位,美国和中国分别排在第24位和第42位。
据了解,该机构对各国幼儿园教育质量、教育费用以及可使用性等项目分别进行了调查排名,并进行了最终的综合排位,前十名基本被欧洲国家包揽。
以下为该排名的TOP10:
1.芬兰
2.瑞典
3.挪威
4.英国
5.比利时
6.丹麦
7.法国
8.荷兰
9.新西兰
10.韩国
A法国学前教育概况
学前教育萌芽于18世纪。
到1886年,法国政府颁布《戈勃莱法案》,正式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此后,《哈比教育法》《教育法令》《地方自由和责任法案》等多部法律文件均对学前教育的地位、理念、原则等予以明确和规范,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法国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共同组成“第一教育阶段”,其中,学前教育属非义务教育,招收2~6岁儿童,根据年龄分为小班、中班、大班三个阶段。
优先满足3岁以上儿童的入园需求,2岁儿童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就近入园。
一、办学规模
法国幼儿园分为公立幼儿园和私立幼儿园两类。
其中,公立幼儿园秉承免费、世俗原则,私立幼儿园可收取学费并允许进行宗教教育。
根据法国教育部公布的数据,2012年,全法共有幼儿园2557所,其中公立幼儿园2244所,占87.8%,私立幼儿园313所。
平均每班学生25.9人。
公立幼儿园办学规模多为3~5个班级,私立幼儿园办学规模多为1~2个班级。
2000年以来,法国3岁以上普通儿童入园率达到100%。
残障儿童入园率随着年龄增长有所提高,3岁及以下残障儿童进入普通幼儿园的比例约为2.8%,特殊幼儿园入园率约0.1%;而6岁残障儿童的普通入园率提高到14.8%,特殊入园率约为1.5%。
二、运行方式
法国学前教育实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各自分工的方式。
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教学大纲,招聘并培训教师、督导检查、支付教师工资等。
地方政府是校舍的业主,负责楼舍建造、维修、改扩建以及教学设施配套等,同时负责聘用相关辅助人员,并将其分配至辖区内各幼儿园进行后勤管理。
幼儿园园长在教学人员中进行选拔,负责按照国家教学大纲开展落实教学活动。
幼儿园向当地社区开放,园外人士可共同参与教学活动,具体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
三、经费管理
法国法律规定,公立幼儿园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既无法人代表也无自主财政权。
其经费主要来自国家和市镇两级财政拨款、学生餐费和课外活动费,以及学校合作社等公立机构给予的经费补贴等。
上述经费由地方政府管理,市(镇)长拥有支配权,税务官担任会计。
其中少量经费提前划拨至各幼儿园,由园长负责日常购买文具等小额支出。
据统计,2011年在园儿童人均年花费5670欧元,家庭支出所占比重不足10%,主要用于学生午餐、课外活动及托管。
在政府投入中,国家和市镇两级政府投入各占一半,其中46%用于教师工资支出,32%用于行政及后勤人员工资,15%用于日常运行杂费,7%用于校舍维护。
四、师资管理
根据法国《公务员总章》规定,公立幼儿园教师属国家公务员,与小学教师同属第一阶段教师,两者可相互交流。
通常,幼儿园教师需在初始教育或继续教育阶段进行师范类专项教育,并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考试方可入职。
入职后,每位教师有权在职业生涯中免费接受累计一年的继续教育培训。
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多数幼儿园教师拥有硕士学历。
2009年9月,法国教育部发布第32号公报,明确提出幼儿园教师的职业要求、能力及评价标准参照小学教师执行:
一是具有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二是具有良好的语文能力及与幼童沟通的能力,三是具有较好的文化素养和多学科教学能力,四是具有较强的课程设计和教学能力,五是具有较强的课堂活动组织能力,六是了解幼童个体差异和成长过程,七是正确掌握评价方式帮助幼童进步,八是具有较强的同家长合作的能力,等等。
教师及教学活动均接受国家和地区两级教育督导部门的监管。
五、教学大纲
1882年,法国政府首次颁布学前教育教学大纲。
此后百余年间,教学大纲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更新。
2008年,法国教育部发布特别公报,再次修订学前教育大纲和教学目标,并规定幼童在园时间为每周24小时。
新版教学大纲以帮助幼童自主发展并掌握简单知识和技能为主要目标,包括提高语言表达能力、认识简单字母、学会握笔并有书写意识、发现周边世界、学会用肢体语言表达、开发想象力、培养艺术感知力、开展简单体育活动、培养集体意识,等等。
其中,大班阶段教学要为进入小学学习做准备。
同时,教育部开设专门网站向教师提供学前教育教学资料。
六、弱势群体儿童保障措施
一是保障全法各地3岁以上儿童入园率,增加教育优先发展区和落后地区2岁儿童入园机会,尽量避免因家庭教育质量差导致幼童身心和智力发展水平低下。
二是依据家庭缴税数额,制定阶梯式收费标准,即来自家庭收入和税额较高家庭的儿童需缴纳的学校午餐费高于来自家庭收入和税额较低家庭的儿童。
三是建立社会互助机制,即经济困难家庭如无力承担课外活动费和托管费,可向学习合作社等公立机构提出补助申请。
通常此类机构资金来自各级政府补贴、社会分摊金及社会捐赠,专门用于资助困难家庭儿童学前教育。
(信息来源:
中国驻法国使馆教育处)
B国学前教育的发展特色
自近代以来,由于法国政府特别重视从立法、资金、政策等方面保障儿童早期的教育与发展权,因此法国的学前教育在欧洲乃至全球都保持着领先的地位。
据统计,早在1980年,法国4岁儿童入园率已达到100%;1989年,3岁儿童的入园率达到了97%,2岁儿童的入园率也达到了33.7%。
由此可见,法国在学前教育方面很早就取得了骄人的成就。
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法国学前教育在其教育观念、课程设置、教育机构、教育活动,以及立法、师资培训等方面形成了鲜明的特色。
一、秉承人文教育传统,发展人性化的学前教育
自古以来,法国人形成了以人为本、关注人性、重视人的发展的教育传统观念,认为教育应该为人的发展而服务,不应当以控制和约束人的本性为目的。
尤其在针对0~6岁幼儿时,教育更应当体现其人文特色,建立一种充满关爱的人性化教育大氛围。
法国不断秉承其人文教育传统,在学前教育的性质、目标、活动方式等方面处处体现着人性化色彩,形成了人性化的学前教育。
法国政府和社会充分认识到,学前教育对个人的发展以及国民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价值,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了学前教育具有奠基性和公益性。
从奠基性角度来看,法国民众认为,学前教育对于儿童日后的成长与成功,尤其是对小学教育具有特别有益的影响,应该使学前教育成为学校教育的基础阶段。
从公益性角度来看,法国实行免费学前教育,公立幼儿园仅收取少量餐费,其目的就是要让适龄儿童都有机会接受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这些做法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
法国学前教育机构类型较多,但无论是在何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机构中,其教育目标都是从促进儿童自身发展出发来制订的,其主要目标就是促进儿童身体、智力、性格、感情的全面发展,强调锻炼儿童身体,培养自我服务能力,提高社交技能,激发求知欲与学习兴趣。
此外,法国学前教育机构还特别关注幼儿艺术欣赏与表达能力的培养,通过灵活多样的教育活动方式,在尊重儿童学习习惯和学习节奏的基础上,帮助儿童获得有益经验。
这样的活动方式不强求教育的功利性结果,不追求系统化课程的学习,充分体现了关注儿童本性的教育特色。
二、确立学前教育的三种职能,完善课程设置
法国学前教育承担着教育、诊断、治疗三种职能,即把社会、卫生、心理三者综合起来,促进儿童在体力、社会性、智力、艺术能力等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为儿童未来的社会生活做好准备。
因此,法国学前教育很好地体现了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特点,即在日常生活和教育中,不断发现儿童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寻找其原因,并及时给予帮助和引导,尽快解决这些问题,从而帮助儿童顺利成长。
为了切实执行学前教育的三种职能,法国学前教育机构通过完善课程设置来增强其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作用。
法国学前教育机构主要有托儿所、幼儿班、母育学校、保育室、日间托儿所等,无论何种形式的托幼机构都力争以最适合的课程设置和教育活动来达成其教育目标。
法国学前教育机构经常开展体育活动、艺术活动、交往活动以及科技活动等。
这些活动侧重点各不相同,会根据儿童的年龄进行调整。
活动中,教师采用科学的指导方法,使儿童在宽松愉悦的环境中通过动手、动脑、探索、表现、思考等方式获得知识、练习技能、发展能力。
三、完备的学前教育法制建设
法国政府历来重视通过立法来保障儿童的早期教育与发展,迄今为止已颁布实施的学前教育相关法规就达40余部。
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学前教育的性质与地位,对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方面应承担的职责、财政投入以及幼儿教师待遇、弱势群体儿童权益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法国《宪法》和《教育法典》中就明确指出,国家有责任构建免费的公共教育,国家在发展各级各类教育中应负首要职责。
此外,在《1997年法令》《1982年法令》中,法国政府对幼儿教师工资待遇、住房、带薪假期等都做了相关规定。
近年来,法国不断完善各种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学前教育的立法从未放松,完备的法律体系对保障法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功不可没。
四、保障弱势群体儿童的学前教育优先权
法国学前教育普及程度非常高,这与政府对弱势群体儿童教育权的重视密不可分。
法国政府采取政策倾斜的方式来改善偏远农村、残障儿童以及城市低收入家庭儿童的教育状况,使这些儿童享有国家规定的受教育权利。
法国多部法律法规及政策都明确指出,学前教育是公益性的,人人应享有这一基本权利,且人人平等。
为了切实履行国家政策,各市镇对弱势群体儿童专门设立了“教育优先区”,在资金投入、师资、家庭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帮助和指导,对偏远地区儿童利用“流动车”的方式,送教上门。
五、明确幼儿教师定位,培养高素质师资队伍
高素质师资队伍是一个国家教育发展的关键,学前教育师资培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在法国,幼儿教师的身份和地位等同于公务员,国家承担公立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具有一定资格的私立幼儿园教师按照相应规定可成为国家的合同雇员,由政府负担其工资。
这使得幼儿教师的身份、地位、待遇都有了切实保障。
为了不断提高教师素质,法国采取多种措施和渠道对幼儿教师进行职前和职后教育。
职前教育主要由师范学校和师范大学承担,学历以大专和本科为主,毕业后由国家择优录用。
任教后,每年要接受政府部门的定级评估,只有评估合格,才能继续任教,执教期间还要接受定期和不定期的专业培训。
这种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相互补充的培养模式,对提高幼儿教师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
六、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的一体化发展
幼儿园与小学教育的衔接历来是教育实施过程中的难点。
法国在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方面采取一体化发展措施,成效较好。
首先,在划分儿童的学习阶段方面颇具特色,法国将儿童的学习分为三个时期:
前学前期,2~4岁的幼儿园小、中班儿童;基础学习期,5岁的幼儿园大班儿童和6~7岁的小学一、二年级儿童;巩固学习期,8~11岁的小学三至五年级儿童。
这样的划分方式使幼儿园大班和小学低年级儿童处于同一学习阶段,教师对他们会采取比较一致的教育内容和方式。
其次,从事学前教育的教师和小学教师接受的是相同的教育和培训,他们对彼此的教育对象、教育内容和方法都互相了解,可以互换工作。
这样在教育过程中面对幼儿园大班或小学低年级儿童时,教师就不会有明显的区分,增强了儿童的适应力。
此外,国家还采取了很多措施平衡幼儿园教师的性别比例,在监督管理方面也采取了统一的措施,这些做法都很好地促进了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
(郭丽)
C“幼小衔接”看中法幼儿教育
法国的“教学阶段”制度是使幼儿教育与小学教育相衔接的一项措施。
不分年级制,有利于儿童从幼儿园教育自然地过渡到正规的学校教育。
法国独特的幼小衔接教育制度是其初等教育走在世界前列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完备的法律规范下,其教育行政组织衔接、教学组织与课程规划衔接、师资聘用与培训衔接,有效地促进了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的一体化。
法国的幼小衔接制度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本文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中、法两国的幼小衔接进行比较。
一、中法幼小衔接的教育政策
法国一贯重视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的紧密联系,而其初等教育在世界上保持领先地位,一方面由于法国政府重视学前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教育行政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也与其实现了幼小之间全面衔接有关。
法国有一系列与幼小衔接教育制度密切相关的教育法案:
1989年颁布的《教育方针法》、1990年颁布的《幼儿园与小学运作组织法》、2005年颁布的《学校远景计划与发展方针法》。
一系列的教育法律体系不仅为法国的初等教育提供了支持和保障,也使其幼小衔接具有合理的层次性、良好的过渡性和连贯性。
在我国,1996年颁布实施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中提出:
“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2001年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中也明确指出:
“幼儿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幼儿园教育要与0~3岁儿童的保育教育以及小学教育相互衔接”。
虽然我国在《纲要》中提出了幼小衔接的方向,却因为没有明确的责任和具体细化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幼儿园和小学的衔接困难。
所以,我国现应建立一个完备的教育法律制度,确定详细的学前教育大纲,使幼儿园和小学能明确自身在幼小衔接中的任务,创造一种新的幼小衔接机制。
二、中法幼小衔接的教学阶段和课程设置
法国的“教学阶段”制度是使幼儿教育与小学教育相衔接的一项措施。
不分年级制更利于幼小衔接,使儿童从幼儿园教育自然地过渡到正规的学校教育。
在法国,母育学校是幼儿教育的主要机构,而法国的母育学校附设于小学中,两者并称为écoleprimaire。
根据其1989年的《教育方针法》和1990年的《幼儿园与小学运作组织法》,法国将2~11岁的儿童按照年龄划分为三个学习阶段,分别是:
1.初步学习阶段,包括母育学校的小班和中班;2.基础学习阶段,包括母育学校大班、小学前两个年级;3.深入学习阶段,包括小学的后三年。
这三个阶段形成一个有序的整体,每个阶段都有自己特定要实现的教育目标。
随着幼儿年级的增长,课程内容安排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从小班适应集体生活,到中班渗入知识性内容,到大班培养正确的学习态度为进入小学做准备,再到学习小学课程,这三个连续阶段中,每个阶段的教学活动都能够考虑儿童的身心特点,按儿童的能力和水平进行教学。
不分年级制,有效地避免了学生的重复学习,使母育学校和小学阶段得以更好衔接。
相关的课程学习也没有硬性的时间规定,母育学校中,大班的儿童如已达到第一阶段学习要求,就可以进行第二阶段的课程学习。
此外,法国母育学校与小学课程纲要均由中央教育部根据每年不同的教育需要制定。
每所学校必须依据教育部的课程纲要拟订适合本校的教学计划,并详细说明学校的各种教学活动是如何进行的,学生的学习能力是如何评价的。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幼小衔接。
我国在幼小衔接上也存在各种形式,有在幼儿园大班增加衔接教育向小学过渡的形式,有在一些社会早教机构中进行衔接工作的形式,还有学前班这一特殊形式。
目前,我国的许多幼儿园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都积极向小学靠拢。
幼儿园更多地在为幼小衔接做积极准备,但由于小学不主动为幼儿园考虑,甚少考虑初入学儿童的身心特点,造成了幼小衔接中的单向性。
实际上幼小衔接并不是单方面的任务,也不是只靠单方面就能完成的工作,只有幼儿园和小学通力合作,建立互相学习、帮助的平等合作关系,才能更好地促进幼小衔接工作。
在课程方面,我国一些幼儿教师认为“课程是教师与儿童之间的教学活动”或“儿童所学科目的总和”,显示出知识本位的课程观取向。
其影响是幼儿园多注重儿童读、写、算能力的培养,甚至将小学一、二年级的内容引入幼儿园,使幼小衔接仅被局限于儿童在知识上的准备和学习适应性的培养上。
但从儿童身心发展来说,行为习惯和心理适应能力的准备、培养才是幼小衔接顺利过渡的重要条件。
而且,由于提前引入了小学的课程,造成幼儿园和小学的课程内容重复,导致儿童学习兴趣下降,课堂上难以全神贯注,并不利于良好学习习惯的形成。
所以,我国要在课程方面做好幼小衔接,应根据儿童的发展水平,将幼小两个阶段的课程目标联系考虑,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应同时调整课程内容,注重课程之间的层次性,让幼小教育所传授的知识没有“间隙”地展开,通过“小步化”方式逐渐实现课程衔接。
这样使儿童从幼儿园升入到小学后,能够在知识、习惯和心理等各个方面都有适应和准备,顺利地适应小学的学习和生活。
三、中法幼小衔接的教师培训
法国母育学校教师与初等教育教师接受同样的培训,以此来了解彼此的教育对象、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
教育部会进行严格的教师资格考试来招聘幼儿教师和初等教育教师,且两者在初试和复试中进行同样的考试科目。
初试为笔试,主要涉及法语和数学;复试包括常识和教学法运用的笔试,教育科学、音乐美术等方面的口试及体育考试等。
同时,法国还重视教师职后教育,新手教师入职后就要接受教师培训。
培训重视教师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让培训方案能有的放矢,切合教师需求,激发教师的积极性。
我国幼小教师的培训是分离的,虽然绝大多数幼小教师也认为有必要了解对方相关的教育教学知识,但由于现有的师资培训制度没有对幼小教师进行合并培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幼儿园教师与小学低年级教师互不了解的现象。
幼小教师对对方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改革趋势以及教育科研知识的掌握还比较肤浅。
两者并不能够透彻理解对方的培养目标,对彼此的教学大纲、教学活动和工作方法也不甚熟悉。
幼儿园不了解小学教育规律,小学低年级教师对幼儿教育领域的理念、课程设置、教育方式也不甚了解,使幼小衔接难以顺畅进行。
而如果将幼小师资混合培训,在培训中共同研讨衔接的各个环节,增进彼此了解,使幼小教师在儿童发展各方面步调达成一致,是否可以有效促进幼小衔接的进行?
综上,法国与我国的幼小衔接存在着很多方面的差异。
这是由于法国把幼儿园和小学这两个阶段视为幼儿发展的一个连续整体,所以在教学阶段、课程设计、教师培养培训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而我国则把幼儿园和小学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教育阶段,两者不管在课程设置还是在教师培训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
幼小衔接中,要改变一方向另一方单向靠拢的局面,注重加强两者之间的相互沟通了解,积极进行双向衔接,共同促进儿童身心健康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给幼儿提供一个可以顺利过渡的精神和物质环境,幼小教育需充分学习并利用另一方的教育资源,感受两个阶段的异同,尽可能地寻找两者的契合点,并将其合理利用,使幼儿园的教育成果能在小学教育中得到进一步的延伸、发展。
幼儿园和小学教师除了不断发展相应的专业能力外,还要不断学习、更新两个阶段的教育教学知识。
在两个阶段的交叉渗透中,形成利于幼儿过渡的自然氛围,促进儿童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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