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浙江大学城市学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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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学〔2005〕5号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祟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祟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励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浙大城院发教〔2008〕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同时,学院将加强管理服务育人,加强教育教学模式创新,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四条在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院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在德、体合格,并完成指导性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环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三)按照学院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生应尽的义务,须自觉履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城市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院教务部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者或请假后逾期报到者,均以旷课论;超过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将按招生时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予以退回。
第十条新生在入学后,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复查。
对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暂不予注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由本人申请,由学院教务部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凭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院教务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已缴纳的各种费用,按学院计划财务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持学生证和校园一卡通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到各分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向所在分院办理请假,暂缓注册手续,并由所在分院于批准当日登记到教务管理系统里,否则以旷课论。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应缴纳的学杂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前一次缴清,并凭缴费收据报到注册。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凭学工委出具的证明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各种原因变动学籍引起各类费用变动时,按学院计划财务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学生在籍的最长期限为专业学制所规定年限外延长两年,超过者不予注册。
第四章考勤与纪律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按照学院课程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其他教学实践,参与学院所规定的各项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都应实行考勤制度。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而无法上课或参加学院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指定医院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
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
学生请假应按程序履行手续。
请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报分院教学办、学工办备案(在院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人(须有书面委托件)报告各任课教师;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各分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批,并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人(须有书面委托件)报告各任课教师,同时报各分院教学办、学工办备案;一个月以上由分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院教务部审批备案。
有较多学生参与大型活动需请假时,应由组织单位与教务部协商后统一办理学生的请假手续,并由组织单位协同各分院教学办通知各任课教师。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
教学实践环节(如生产实习、毕业设计、军训等)按每天六学时计;学院安排的有关活动按每天四学时计。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成绩的评定,可分别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不同记分制之间的换算关系详见《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的学习和考核,成绩合格后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考核不论合格与否,其成绩均计入学生成绩册,并载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正式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选课学分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原因,经指定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学院文体部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学生认真参加锻炼后,即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二十条实验(实习)类课程一学期缺做时数达三分之一者,理论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含实验(实习)内容的理论课程其实验(实习)内容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二十一条课程的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到课率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其中,平时成绩的比例及评分原则根据课程性质由任课教师确定(学院鼓励教师加强教学过程考核,加大平时成绩比例),并在教学日历中以书面形式明确。
第二十二条学生多次修读同一课程,所有修读成绩(包括及格或不及格成绩)均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以最高一次成绩作为有效成绩。
第二十三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考场规则》。
凡考试违纪、作弊或擅自缺考(即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由学工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学院采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评定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状况。
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
各分院应综合考虑各项评价指标,根据分院的实际情况确定学生的排名计算办法进行综合排名,作为学生评奖选优、立交桥等学业评价时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课程修读
第二十五条为合理安排学习进程,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保证学习质量,每学期学生修读课程一般不得少于15学分(已获学分与毕业规定最低应修学分之差小于40学分者除外),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30学分(新生入学第1学期不超过28学分)。
第二十六条免修: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变动年级等原因引起学籍变动,导致同类课程的要求、学分发生变化,按《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关于学生课程免修有关事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重修:
首次修读课程,如综合评定成绩不及格,学院给予1次补考机会,详见《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课程补考实施办法》。
补考不及格或放弃补考机会者,必须重修,并可多次重修。
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八条免听: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分院教学负责人审核批准,可以免听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
凡经批准,免听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
属于重修课程与其他环节时间冲突的情况,亦按此办理,但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一)普通教育选修课、政治理论课、实验课、形势政策课;
(二)军事训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必修的实践环节;
(三)各分院认为不可以免听的其他课程。
第二十九条缓考:
学生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者,须持院医务室或院指定医院证明于考前向所在分院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分院教学办严格审定并同意,报学院教务部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不单独安排,缓考学生需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终考试,如有冲突则顺延。
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计,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老师提供,并计入期末总评成绩。
如发现学生在办理缓考中有作假舞弊行为,该生所缓考课程的成绩将作零分计。
第七章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停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因患病经指定医院诊断,认为需较长时间(六周以上)治疗休养者应休学;传染病患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分院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应休学。
第三十二条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因病休学的需附指定医院证明,经所在分院签署意见同意后报学院教务部备案。
分院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分院发给学生休学通知书。
自休学申请批准之日起,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以一学年为限。
休学期限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教务部批准,可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
学期中途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休学期满未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学习待遇。
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近亲属承担。
学院不对学生休、停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四条在院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分院签署意见,学院教务部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学年。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休学、停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保留学籍期满未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学生因保留学籍、休学、降级或因其他原因延长学习时间的,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专业学制年限2年。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复学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新生见第十条);
(二)复学手续在每学期初办理。
复学者应于开学前一周持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分院签署意见,学院教务部审批后依其学习进程情况编入原专业或相关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三)学生申请提前复学须经教务部审批,各种费用按学院计划财务部的有关规定缴纳。
第三十七条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擅自来学院上课。
第三十八条凡被取消学籍、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第八章退学
第四十条学生出现一学期中取得的全部所选课程学分低于12学分时(学期初已获学分与毕业规定最低应修学分之差小于40学分者除外,博学计划班学生除外),应予退学。
学生在退学之前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转入退学警示期,由学生所在分院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态度的转变等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入退学警示期。
对同意转入退学警示期的学生,由学院发给书面“退学警示及处理单”。
退学警示期以一学期为单位,退学警示机会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退学警示学生收到书面“退学警示及处理单”,经本人签字、家长到校签署意见后,所在分院签署具体处理意见(对于只给一次退学警示机会的须书面明确)并复印存档,同时报教务部备案,在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办理相应的手续。
学生进入退学警示期后一般应降级学习(入学第一学期除外)。
按上述规定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一条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按第四十条规定应予以退学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等),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专业学制2年者;
(三)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办复学手续者;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累计四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上述规定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二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户籍关系返回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或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习年限满一年以上者同时发给肄业证明书。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明书和退学证明;
(四)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下达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者由学院有关部门将户籍关系转出。
第四十三条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刑事处罚,被学院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务会研究决定,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退学学生已交纳的各种费用,按学院计划财务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六条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分院完成学业,但也有专业选择的自主权。
第四十七条需要转专业的学生,须在学期第8至9周由本人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应表格,交所在分院签署意见。
并交送拟转入分院,各拟转入分院签署意见后,汇总转专业学生申请表格于学期第12周交教务部。
教务部在学期第13周组织转入分院办理审批手续并公布结果。
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课程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和实习环节,原修读的不同课程可根据类别按选修课处理。
转专业的学生可同时申请降级。
第四十八条第二次提出转专业(含要求转回原专业)者,不予转专业。
第四十九条学生转专业的条件由转入分院根据专业最低进入要求确定;学生转专业的名额由转入分院根据教学资源实行总量控制。
详见《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转专业暂行规定》。
第五十条需要转入省内其它学校的学生,须经学院教务部同意并推荐,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浙江省教育厅审批;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学生,须向浙江省教育厅申报,并由浙江省教育厅向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函商,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同意后函复,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经学院教务部审查,确认其已修完注册专业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主修专业符合毕业条件,经批准选读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所要求的课程和教学环节,获得规定学分者,可另获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相应证书。
第五十四条在专业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课程计划规定课程(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在校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学院规定的学习期限。
要求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分院审核,教务部批准。
延长学习时间者,有关费用按第十二条处理。
第五十五条学生提前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申请由本人提出,经分院同意,教务部批准,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提前毕业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一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对申请提前毕业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学生,各分院应当对学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或达不到学分者,不予批准提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第五十七条在毕业时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的,学分差额在15学分以内(含15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未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或虽已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已获得学分与最低毕业学分差额超过15学分者,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明书。
第五十九条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3个月至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返院修读不合格课程。
修读后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
逾期不申请重修或到规定时限重修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再予以重修补考和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应届毕业生在思想、道德、纪律方面犯严重错误,但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取消其毕业资格,予以结业;离校1年后至学习年限内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所在单位做出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六月份。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一章学位
第六十二条完成专业课程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学院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由学生所在分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初审、教务部复查,经学院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三条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必须在其毕业前两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分院初审后报教务部,由教务部提交学院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四条结业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期限内经重修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五条学位证书及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者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细则从2008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适用于2008级及以后入学的具有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2007级及以前入学学生有关退学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按原《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6年7月修订)》(浙大城院发教〔2006〕59号)文件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学院教务部。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国际教育合作项目
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2009年8月修订)
浙大城院发教〔2009〕62号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形成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的教学特色,学院自2000年起开始实施国际教育合作项目,与澳大利亚南昆士兰大学(USQ)、新西兰怀卡特大学(UW)等国外高校开展本科层次的教学合作。
根据《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结合国际教育合作项目的特殊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正式学籍、实施国际教育合作项目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缴纳的学杂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前一次性缴清,并凭缴费收据报到注册。
因各种原因引起学籍异动的(如转专业、降级),按所编入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如需延长学习年限,按学院计财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城市学院所授课程的考核与成绩记载,课程免听、免修、重修(补考)等按《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合作方课程按合作方考核要求执行。
第五条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被城市学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实施国际教育合作项目的学生如不能继续该项目的学习,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转专业学生已修课程按《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关于学生课程免修有关事项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有正式学籍、实施UW项目的学生在城市学院修完前期课程(2.5年)后,可申请赴新西兰继续学习,因故未去新西兰继续学习者,继续UW项目后期课程学习。
第七条赴新西兰学习的UW项目学生,在新西兰期间的课程修读按合作方要求执行。
完成外方学业后,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复学,逾期未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从新西兰申请返校复学的UW项目学生,复学后继续UW项目后期课程学习,在新西兰期间修读的课程,学分认定按《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关于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的规定》办理,其中8门必修课程,可以免修UW项目在城市学院第六、七学期的8门必修课程(详见附表一)。
第九条实施国际教育合作项目的学生,其退学要求按照《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四十一条执行。
第十条对于实施USQ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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