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6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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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
来源:
发布时间:
2004-5-2310:
43:
02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
1988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8〕45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邮电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GBJ120—88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邮电部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邮电部北京设计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8年3月24日
编制说明
《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会同冶金部共同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分析和试验验证,总结了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工程建设的经验,并广泛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有九章和两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总则、系统设计、天线、前端、线路、用户分配、录像播放室和电视站、供电、防雷及安全防护等。
本规范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邮电部北京设计所(北京月坛南街11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邮电部
1988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使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设计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对于扩建和改建工程,应从实际出发、注意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1.0.3条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30MHz~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标准的参数要求;进入系统的信号质量及系统的传输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入系统前端的电视信号质量,不宜低于五级质量标度的2.75级;
二、系统对所传电视信号的损伤(不包括天线及其馈线),不应使无劣变信号变劣(对任一单项电性能)至五级损伤标度的4级以下。
第1.0.4条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规定。
第二章 系统设计
第2.0.1条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可由天线、前端、线路分配、用户分配等部分组成。
第2.0.2条工业企业的下述场所,可设置共用天线电视系统:
一、需要通过共用天线电视系统传递射频调制的图像、声音及其他可传信息的办公楼、教学楼、会堂等场所;
二、俱乐部、文化教育馆、培训中心等文化教育场所;
三、厂矿招待所或宾馆;
四、厂矿居民住宅区建筑。
第2.0.3条无线广播电视信号被遮挡、场强较弱、分布不匀或有局部干扰地区的工业企业,可通过合理选择天线位置,建立共用天线电视系统。
第2.0.4条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企业管理和职工文化教育需要;
二、和本企业发展规划相适应;
三、和本地广播电视的发展规划相适应。
四、规划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户数预测、区域划分;
2转播广播电视节目套数以及传送其他信息的计划;
3自办节目需设置录像播放室、电视站的要求及发展计划;
4系统的组成、天线架设及信号远程传输方案;
5设备选型;
6建立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所需要的建筑物及建筑面积;
7供电方案;
8建设顺序;
9投资及效果预测。
第2.0.5条大中型工业企业,应根据企业建制、区域分布及地形情况,从方便企业管理出发。
组建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网络。
当用一个前端统辖所有用户不能确保最远端系统输出口的信号指标时,应增设中心前端,以分区方式组建共用天线电视信号传输系统。
第2.0.6条占地面积大的工业企业,在其厂区内如存在有碍于线路敷设的河流、山岳、沟壑等障碍物或厂区建筑比较分散,可设置多个独立的共用天线电视系统。
第2.0.7条设计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应选用国家有关电缆电视频率配置规定的电视频道传送电视信号。
第2.0.8条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内信号传输的标称阻抗应为75Ω。
第2.0.9条从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输出口输出的、任何电视频道的信号电平,应符合表2.0.9的规定,且宜以70±5dBμV为计算控制范围。
用户电平范围表表 表2.0.9
注:
表内各电平值系指调制包络峰处图象载频电压的有效值,是从75Ω匹配负载上测得的数值。
第2.0.10条从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输出口输出的、不同频道信号间的电平差值,应符合表2.0.10的规定。
系统输出信号电平差容限值 表2.0.10
注:
电平的含义和测量方法和表2.0.9的注相同。
第2.0.11条系统输出口有匹配负载的情况下,隔离度不应小于22dB。
第2.0.12条噪声测量频带宽度为5.75MHz,系统载噪比(C/N)不应低于43dB。
第2.0.13条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内的载噪比,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分配:
一、如图2.0.13—1所示,信号传输分配的路由中只有1个前端时,宜按表2.0.13—1分配载噪比指标。
二、如图2.0.13—2所示,信号传输分配的路由中有2个前端时,第一部分的载噪比宜取47dB,第二部分的载噪比宜取45dB,两部分中的载噪比宜按表2.0.13—2a;表2.0.13—2b进行分配。
1个前端系统的载噪比分配 表2.0.13—1
2个前端系统前半部分载噪比分配 表2.0.13—2a
2个前端系统、后半部分载噪比分配 表2.0.13—2d
第三章 天线
第3.0.1条接收无线电视广播,每一频道宜设一副专用接收天线。
在无线广播电视服务范围内,接收天线性能可按表3.0.1确定。
接收天线主要性能要求 表3.0.1
注:
接近服务区边缘宜采用括号中的数值。
第3.0.2条天线广播电视接收场强,可采用以下方法预测:
一、平原地区,无线电波传播距离小于30km,宜按空间波场强的计算公式(3.0.2—1)或(3.0.2—2)估算。
式中E——空间波场强值(μv/m);
Pt——发射机馈送给天线馈线的功率(kW);
Gt——发射天馈线相对于半波振子天线的增益(倍数);
d——收发天线间的距离(km);
ht——发射天线有效架高(m);
hr——接收天线有效架高(m);
λ——电波波长(m),λ=300/f;
f——电波频率(MHz)。
二、在大、中城市及其周围地区,无线电波的传播距离小于10km,电波传播路径无阻挡,但射线下方地面有密集的建筑物,宜按自由空间辐射场强的计算公式(3.0.2—3)估算:
式中E——自由空间辐射波场强值(μV/m);
Pt——发射机馈选给天线馈线的功率(kw);
Gt——发射天馈线相对于半波振子天线的增益(倍数);
d——收发天线间的距离(km)。
场强用相对于1μV/m的分贝比表示时:
〔E〕=
三、场强预测值,宜取低于空间波公式估算所得值3dB或低于自由空间波公式估算值6dB的数值。
如有条件,宜现场测量拟建天线位置附近的空间场强,并结合计算结果分析比较,取定设计场强值。
第3.0.3条天线应架设在广播电视信号场强较强、电波传播路径单一的地方,并宜靠近前端,但应避开风口及架设困难的地方。
第3.0.4条天线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高处或专用铁塔上。
天线及其支承杆、安装支架、铁塔,应具有足够的承受积雪、裹冰、攀登、吊装构件等额外负载的承载能力,并应具有和环境相适应的抗风、抗腐蚀能力。
设计取定的基本风压不得小于300Pa(30kg/㎡)。
第3.0.5条架设接收天线应注意避开电气机车、汽车等各种电火花源。
天线和汽车车道间的干扰保护距离可按下式计算,但设计取值不宜小于20m。
式中d——天线和车道边沿间的保护距离(M);
Ei——汽车点火系统辐射干扰容限值(dVμV/m),可查表3.0.5—1;
Er——广播电视信号接收场强(dVμV/m);
△G——天线方向性系数对干扰信号接收的鉴别能力(dB),无实际天线性能参数时,可查表3.0.5—2;
N——和车道分类有关的因数(dB),可查表3.0.5—3;
Li——其他对汽车干扰的介入损耗(dB),如在汽车干扰射入天线的射线上,有房屋等建筑物体隔挡射线,则Li≥6dB。
汽车点火系统辐射干扰容限值 表3.0.5—1
注:
干扰容限值Ei是指干扰源和测试点的距离为10m、测量频带宽度为120KHz情况下的峰值测量值。
第3.0.6条架设接收水平极化波的八木天线,天线和环境物间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天线和铁塔平台、承载建筑体顶面等导电平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天线的工作波长,并不宜小于1m;
电视接收天线对来自没于最大增益的干扰鉴别能力 表3.0.5—2
车道分类因数 表3.0.5—3
二、接收不同信号的两副天线叠层架设,两副天线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较长波长天线工作波长的1/2倍,并不宜小于1m;
三、接收不同信号的两副天线在同一水平面内架设,两副天线相互靠近的边沿间距,不应小于较长波长天线工作波长的1/2倍,并不宜小于1m;
四、和天线振子平行的天线架设构件、和天线振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所临近天线工作波长的1/2倍,并不宜小于0.5m;
五、天线附近,垂直面及水平面的净空范围分别如图3.0.6-1和3.0.6-2中所示,在净空范围内,不应有除天线及和天线架设有关的构件(含接收不同频道信号的天线及其架设构件)之外的其他金属物体;
六、位于天线净空范围之内的天线杆塔的金属拉线,应有分隔绝缘子将其分成小段。
每一小段的长度,应小于所邻近天线工作波长的1/4倍。
图3.0.6-1天线附近垂直面净空图
注:
H大于4λ、虚线部分和实线部分等同考虑,H小于4λ、位于地面以下的虚线部分不属于净空范围
图3.0.6-2天线附近水平面净空图
第四章 前端
第4.0.1条前端宜设置在用户中心,并靠近节目源。
第4.0.2条进入有源前端的信号电平,不应低于4.0.2式算出的值。
设计取值,宜增加3dB保护值。
式中SHi-min——前端输入电平的下限值(dBμV);(C/N)
H——分配给前端的载噪比(dB);
FH——前端的噪声系数(dB)。
第4.0.3条天线和其馈线间、天线馈线和天线放大器间阻抗应适配,驻波比小于2.5。
馈线应采用屏蔽良好的同轴电缆。
放大器应具有抗辐射干扰性能。
第4.0.4条在强场强区,直接辐射场干扰用户电视接收,造成重影现象时,系统可采用变换电视频道的方法予以改善。
第4.0.5条如需要无间隔地使用电视频道传输电视信号,应在前端中配置对载波电视信号频谱整形的设备。
第4.0.6条具有多个前端的系统,本地前端对信号的处理方式应和输出线路要求相适应,不宜向同轴传输线路输出包括UHF、VHF的全频道电视信号。
第4.0.7条前端设备输出的多频道电视信号中,相邻频道信号间的电平差值不应大于2dB。
第五章 线路
第5.0.1条线路传输分配设备,均应以75Ω阻抗互相配接。
第5.0.2条干线、支线、分支线、用户线均应采用同轴电缆。
节目馈线以及连接前端间的馈线(超干线)宜采用同轴电缆,必要时也可采用光缆或微波信道。
第5.0.3条在传输宽频带电视信号的同轴电缆线路上,当需要装设多个放大器时,宜使用同一系列的放大器,在各传输段内放大器的增益值应和电缆的衰耗特性相互补偿。
第5.0.4条在串装有多个放大器的宽频带同轴传输线路上,各宽带放大器的输出电平值不应高于5.0.4—1式算出的值,设计取值宜减少3dB作保护值;各放大器的输出电平值不应低于5.0.4—2式算出的值,设计取值、宜加3dB作保护值。
式中SAo-max——放大器输出电平的容限值(dBμv);
-max——放大器的最大输出电平指标值(dBμv);
n——电缆线路上所串装的放大器个数;
m——放大器所放大信号中的电视频道数;
c——各频道信号同步系数,宜取7.5。
如肯定放大器所放大的各频道信号的扫描信号全同步时,应取10;全不同步时,可取5;
SAo-min——放大器输出电平的最低限值(dBμv);
(C/N)L——分配给所设计线路的载噪比值(dB);
FA——放大器的噪声系数指标值(dB);
GA——放大器的最大增益指标值(dB)。
第5.0.5条分配器的空闲端口,必须终接75Ω匹配吸收负载。
第5.0.6条采用微波或光纤传送电视信号,可按99%时间内加权信噪比大于或等于52dB的要求(99.9%时间内加权信噪比大于或等于44dB)设计线路。
第5.0.7条确定户外电视电缆线路的路由,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路应短直,少穿越道路,便于施工及维护;
二、线路应避开易使电缆线路损伤的场区并减少和其他管线等障碍物交叉、跨越;
三、线路应避开规划预留、和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无关的地区和规划未定的地域。
第5.0.8条选择线路敷设方式,应符含下列规定:
一、电视电缆线路路由上如有通信管道,可利用管道敷设电视电缆。
但不宜和通信电缆共管孔敷设;
二、电视电缆线路路由上如有电力、仪表管线等综合隧道,可利用它们的隧道敷设电视电缆;
三、电视电缆线路路由上如有架空通信电缆,可同杆架设;
四、电视电缆线路沿线有建筑物可供使用,可采用墙壁电缆;
五、如要求电视电缆线路安全隐蔽,可采用埋式电缆线路;
六、电视电缆线路在下列地区或路段上,宜采用穿管敷设:
1易受外界损伤的路段;
2穿越障碍较多而不适合直线敷设的路段;
3电视电缆线路沿易爆、易燃装置敷设,除应采用明管保护外,线路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七、在新建筑物内敷设电视电缆,宜采用暗线方式。
第5.0.9条电视电缆在室内外的敷设,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对通信线路敷设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用户分配
第6.0.1条向系统输出口馈送信号,应采用分支分配的方式。
分配器的输出信号、分支器及串接系统输出口的干路端输出信号,不应直接引入系统输出口。
第6.0.2条分配器的空闲信号端口、分支器及串接系统输出口的干路输出空闲端口,必须终接75Ω匹配负载。
第6.0.3条在各层房间的平面布置基本一致的多层住宅建筑内,各楼层的系统输出口安装平面位置宜一致,用串接系统输出口向用户馈送信号。
第6.0.4条系统输出口在墙上安装,宜距室内地平面0.3~1.5m。
所选安装位置,宜和墙上其他设施协调。
第七章 录像播放室和电视站
第7.0.1条确定利用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播放录像重放节目的工业企业,可设录像播放室。
录像播放室可配置播出、审视、磁带存储等技术用房。
第7.0.2条确定利用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播放内部新闻报导、职工教育、电影、录像等自办电视节目的工业企业,可设小型电视站。
小型电视站可配置演播、演播控制、播出、审视、节目编辑制作、磁带存储、维修、办公等技术用房。
第7.0.3条自办电视节目信号,应调制到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工作频域内空闲的频道上播发,并选用传输性能较好的频道。
第7.0.4条演播室的面积和室内净高,宜符合表7.0.4的规定。
如确定演播室和办公等层高较低的房屋合建,演播室的室内净高可适当降低。
演播室的面积和净高 表7.0.4
第7.0.5条演播室门口应设置工作标志灯,演播室内应设置地灯和供示教、检测临时用电的单相和三相电源插座。
第7.0.6条演播室和演播控制室之间,应设隔音观察窗。
观察窗应安装多层整块玻璃,窗框的尺寸和位置应方便控制室和演播室间直视联系,窗框的尺寸宜取高800mm、宽1200mm,窗框下沿至控制室地面的距离宜取900mm。
第7.0.7条小型电视站宜建在环境噪声较低的地方。
设计演播室,室内噪声级宜符合噪声标准N25级的要求,室内混响时间可按表7.0.7取值。
演播室混响时间 表7.0.7
第7.0.8条在确定采用空调降温或集中采暖时,演播室内夏天降温的室内计算温度可取28~30℃;冬天采暖的室内计算温度可取16~18℃。
第7.0.9条演播室空调的散热量,可按表7.0.9取值。
演播室空调散热功率 表7.0.9
第7.0.10条演播室的室内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照明:
宜均匀布置灯具;灯具的装设位置及灯光的频闪效应,不应对演播作业有所影响,平均照度不宜低于100lx;
二、演播摄象照明;演播区场景灯光设备的设计照度,不宜低于1000lx(3200°K色温)。
其余灯光应根据节目摄制要求配置。
第7.0.11条电视站的房屋建筑,应按二级耐火等级设计。
第7.0.12条录像播放室、电视站建筑如办公等其他用房合建时,室、站房间应布置在较安静的位置上,所占房间应尽量集中,并留有发展余地。
主要技术用房不宜设置在水房等可能渗水部位的下方。
第八章 供电
第8.0.1条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应采用50Hz、220V电源作为系统工作电源。
工作电源宜根据系统分布情况及规模,从企业内相关地区的变电所、配电站的低压配电屏或照明总配电箱上直接分回路引电。
第8.0.2条电视站所需的50Hz、三相四线380V电源,应按企业内重要负荷向企业供电部门申请供电。
电压波动超过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允许范围时,应采取稳压或调压措施。
第8.0.3条电视站的站内配电,应按动力、一般照明、演播照明及设备用电等分别设置供电回路,分开供电。
第九章 防雷及安全防护
第9.0.1条天线及其杆塔必须有防雷措施,天线杆顶应安装接闪器。
接闪器、天线的零电位点和天线杆塔在电气上应可靠地连成一体,共用同一接地系统的接地装置。
第9.0.2条如天线架设在房屋等建筑物顶部,天线的防雷和建筑物的防雷应纳入同一防雷系统。
天线杆、塔的防雷引下线及金属杆、塔的基部,均应和建筑物顶部的避雷网可靠连接。
并至少应有2个不同方向的泄流引下路由。
第9.0.3条独立建筑的天线杆塔和其相关的前端设备所在建筑物间,应有避雷带,将两方防雷系统连成一体。
从天线杆、塔引向前端的馈线电缆,应穿金属管道或紧贴避雷带布放。
金属管道及天线馈线电缆的外层导体,应分别和杆、塔金属体(或避雷引下线)及建筑场的避雷系统引下线(或避雷带)间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第9.0.4条天线杆、塔及相关建筑物,宜按第2类工业建筑和构筑物防雷要求统一设计防雷系统。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9.0.5条天线馈线应穿金属管道或紧贴防雷引下线、金属天线杆、铁塔体引下。
金属管道及天线馈线电缆的外层导体,在金属天线杆塔的上、下两端均应和杆塔或避雷引下线间有良好的电气外接。
第9.0.6条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同轴电缆外导体、金属穿管、设备外壳,应相互连接并接地,组成防雷电感应的户内防雷线路系统。
第9.0.7条共用天线电视系统中,户外线路的防雷接地要求可参照《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户外架空线路进户,应有不短于50m的吊挂钢绞线或避雷带保护。
第9.0.8条从户外引入建筑物的共用天线电视户外电缆线路,其吊挂钢绞线、保护避雷带、金属外导体、金属穿管等,均应在建筑物引入口处就近和建筑防雷引下线(或避雷带)互接。
如建筑物无防雷接地系统,应专设接地装置。
接地电阻值可参照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0.9条向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备及其用户设备(如电视机)提供电力的户外线路,自户外引入系统设备和用户设备所在建筑物内时,所采取的防雷电波侵入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9.0.10条同一个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户内防雷系统和户外电缆线路以及户外电力线路的避雷装置,均应合用同一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装置。
如建筑物本身设有避雷系统,尚应和建筑避雷系统合用同一防雷接地装置。
第9.0.11条串装在同轴电缆线路上的有源设备,宜通过电缆远供工作电源。
如就近从电力网取电,应有防雷保护措施。
第9.0.12条在雷击区、敷设在外墙上的同轴电缆线路,宜有接地的金属管保护。
第9.0.13条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和用户有关的安全保护及防强电故障危害的安全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30MHz~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第9.0.14条户外设备,应具有防雨、雪、冰凌的性能,或安装在箱、罩内。
第9.0.15条天线杆、塔高于附近建筑物、地形物时,或航空等部门如有要求,应安装塔灯。
塔身应涂颜色标志。
在城市及机场净空区域内建立高塔,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用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8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邮电部北京设计所
参加单位:
冶金工业部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主要起草人:
申新垣、王炳南、杨德鹏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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