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专业详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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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合同专业详细版
车辆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的车辆租赁行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车辆租赁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协议。
第一条租赁方式
1.1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支付车辆租赁费用。
第二条租赁物
2.1甲方向为乙方提供车辆台,相关车辆资料如下:
(1)车辆型号:
车架号:
车牌号:
制造厂家:
出厂日期:
发动机号:
(2)车辆型号:
车架号:
车牌号:
制造厂家:
出厂日期:
发动机号:
(3)车辆型号:
车架号:
车牌号:
制造厂家:
出厂日期:
发动机号:
2.2甲方提供上述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租赁物系由甲方购置并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车辆;
(2)甲方保证其出租的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等法律瑕疵;
(3)甲方保证其出租的车辆手续齐全完备、合格适运;
(4)甲方保证已购买适合乙方进行商业运营的车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等险种;
(5)。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甲方应当于日将车辆进入本合同指定的接收地点,经乙方验收合格后接收租赁车辆。
3.2租赁期限自开始,至止。
第四条验收地点及方法
4.1交车地点:
4.2验收方法:
检查相关手续(行车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保险、车辆年审验证及随车工具等)以及车辆的实际状况,出租方必须保证所出租的车辆手续齐全、状况良好。
第五条租赁费用及结算方式
5.1租赁费用构成如下表(填写说明:
如只有一部车辆,则可以不适用表格,直接约定单价为人民币**元/月,或**元/季度,**元/年)
序号
车辆型号
单价(元/月)
合计
备注
1
2
3
总计
5.2结算方式。
双方约定采用以下第种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
乙方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支付(上/当)月租金共计元(大写:
)。
(2)按季计算:
(3)其他方式:
5.3乙方支付租金以甲方完成以下要求为前提条件:
(1)甲方提前7日向乙方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财务要求的正规发票;
(2)
5.4甲方指定接收上述租金的账户为: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租赁车辆。
租赁结束二日内,由甲方负责到以下第点约定的地点取回车辆,甲方没有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和地点取回车辆的,视为乙方已交付车辆,此后发生的所有风险由甲方承担:
(1)本合同约定的车辆交付地点;
(2)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地点;
(3)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具体为:
。
6.2甲方负责车辆的年审、保险等国家规定的车辆本身必须具有的相关手续及行车证件,承担公路年费、税费、车审费、保险费(营运车辆险种)等全部相关费用,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3租赁期间,租赁车辆的正常维护、保养、修理,以及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6.4一旦租赁车辆发生违章和交通事故,甲方应当按保险合同相关规定及时报险,并提供全部相关证明并全力配合办理保险理赔。
6.5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收回出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乙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乙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的。
6.6车辆出现故障在天内不能修理完毕的,甲方应为乙方及时提供替换相同等级的车辆,否则车辆不能正常使用期间的租金应当免除。
6.7其他约定: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7.1在租赁期间内,乙方享有对租赁车辆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但不得以转让、转租、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和租金收益权。
7.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车辆租赁费用。
7.3车辆在乙方租赁使用期间发生的油料费、停车费和路桥费由乙方负责承担。
7.4乙方对租赁车辆要妥善保管,如因乙方保管或驾驶不善造成车辆损坏及各种证件的丢失,由乙方赔偿甲方相关损失,但该损失以甲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对于甲方从第三方如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部分,乙方不予赔偿。
7.5其他约定:
第八条保密
8.1本协议一方(“披露方”)对其向本协议另一方(“接受方”)按照本协议(或就本协议)所提供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统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
8.2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除本协议授权实施的行为外,不得将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对外披露。
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章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接受方仅得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
接受方应当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接受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负责赔偿。
8.3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
当保密资料:
(1)并非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
(3)由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
或
(4)法律要求接受方披露的,但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8.4如接受方违反本协议关于保密的约定,应赔偿因此而给披露方造一切损失。
8.5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年内有效。
8.6本条约定不适用于委托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保密资料的情形。
第九条协议变更与违约责任
9.1本协议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与对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9.2本协议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任一项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本协议/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守约方的其他损失。
其中:
甲方存在下述任何一种行为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一个月租金数额的违约金,亦有权同时单方解除本协议。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1)所提供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
(2)所提供车辆不能正常使用,又不提供备用车辆的;
(3)其他因租赁车辆问题影响乙方有关工作正常开展,甲方又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9.3本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
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如造成另一方损失、损害或产生纠纷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等),一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0.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10.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及
10.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10.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10.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
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
11.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件发出。
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
11.2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第9.4条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第9.3条款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1.3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3)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4)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五日为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七日为视为送达;
11.4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如致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如致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在进行。
仲裁语言为中文。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三条其他
13.1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3.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3.3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3.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13.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工作完成且各方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14.6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机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7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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