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土地房产测绘档案信息利用制度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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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土地房产测绘档案信息利用制度样本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土地房产测绘档案信息运用制度
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系统在平时工作中所形成土地、房产、测绘类档案,是国家专业档案重要构成某些,是增进地方建设和社会发展重要档案资源。
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土地、房产、测绘档案信息管理、运用和各单位档案业务指引、监督工作,应积极面向社会,提供优质、以便、全面、有效档案信息运用,服务大局、服务民生。
档案信息涉及档案中心保存档案实体及其数字化信息、归口档案中心对外运用其她单位档案实体及其电子信息、其她档案室纳入档案管理中心档案管理系统数字化档案信息。
一、运用对象和条件
(一)安全、司法、执法机关,纪检监察、税务稽查、建设等部门因案件、建设项目需要,凭简介信、工作证可以运用有关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凭简介信、工作证(身份证)和权属证明(权利人为本单位),可以运用有关档案信息资料;因特殊公务,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证明和身份证明,可以运用本单位有关职工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三)仲裁机构凭简介信、工作证、仲裁申请文献材料,可以运用有关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四)公证机构凭简介信、工作证、公证申请、权属证明和贯彻房屋政策退还告知文献材料,可以运用有关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五)律师凭简介信、律师证、委托证明、权属证明(权利人为委托人);仲裁、诉讼案件还需出示受理案件告知书(判决书、传票、举证告知书、诉讼收费凭据等),可以运用有关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六)公司单位
1、拆迁单位凭简介信、工作证、拆迁公示(属拆迁期内可出示复印件、属拆迁期外出示原件)或关于征用土地批文及关于拆除范畴内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可以运用有关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2、评估、拍卖机构凭简介信、工作证(身份证)、委托证明及权属证明,可以运用有关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3、房地产开发公司凭简介信、身份证、立项批文等有关材料,可以运用与本公司开发建设项目关于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4、其他公司单位凭简介信、身份证、权属证明(权利人为本单位),可以运用有关土地房屋档案资料;因特殊公务,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证明和身份证明,可以运用本单位有关职工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七)个人
1、权利人持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土地房屋权证、贯彻房屋政策退还告知等),可以运用本人土地房屋有关档案信息资料。
2、继承人、受赠人凭继承或赠与公证书、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可以运用与该土地房屋关于档案信息资料;权利人已死亡,但尚未继承,其法定继承人凭身份证明、权利人死亡证明、运用者与权利人关系证明、权属证明,可运用有关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3、运用郊区户地原图,凭身份证明、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开具查档证明,可以运用有关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已脱离国土资源管理所管理,凭身份证明和土地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证明,可以运用有关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4、运用乡村个人建房用地档案,运用者凭身份证明和“乡村建房用地允许证”或“乡村房产契证”可运用有关档案信息资料。
如运用者无法出示“乡村建房用地允许证”或“乡村房产契证”,应出示土地房屋所属国土资源管理所查档证明和身份证明,方可运用有关档案信息资料。
5、仲裁、诉讼案件当事人凭仲裁机构或审判机关受理案件告知书(判决书、传票、举证告知书、诉讼收费凭据等)、身份证明,可以运用有关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6、委托代理,除具备上述1~5点条件外,还应出示委托证明(境外需经公证或认证)、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关系经公证或认证除外),可运用委托人(被代理人)有关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八)局系统
1、局机关各处(室)行政人员事务性查阅档案信息,持所解决事务案件,可运用有关房地产档案信息;非行政人员经所在处(室)领导签批后,可运用有关房地产档案信息。
2、市公房管理中心、市测绘与基本地理信息中心、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涉及登记、交易等作业流程中运用档案信息实行名单报备制度。
3、其她单位人员运用档案信息应持单位证明和工作证。
(九)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机密等保密性质档案信息资料运用,按照关于规定办理。
二、运用范畴
(一)对外运用档案信息
1、阅览
(1)已确权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2)建国先后和“文革”时期历史档案:
房地产调查登记表;
房产契证(业主提交原始凭证材料);
郊区户地原图;
文书档案(征用文某些)。
(3)抵押资料、备案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预售报备方案等非档案中心档案信息资料。
(4)土地管理档案:
合同出让、招拍挂出让、有偿使用、划拨补出让合同档案中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缴费告知单、缴费发票、地价缴清证明、政府用地批文、规划文献、用地单位申请文献、立项文献;国有、集体建设用地档案;乡村企事业建设用地允许证档案;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档案。
(5)机关业务档案:
房政管理档案、住改管理档案、征地拆迁管理档案。
2、复制
(1)已确权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除确权过程中审批意见、领导订立和有关纪要、抄告单、档案形成部门以为不适当复制外,别的均可视运用者运用目有选取复制。
(2)未确权档案资料中权利人提交原始材料可依照运用者需要进行复制。
(3)抵押资料、备案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预售申请资料等非馆藏档案信息资料,依照档案信息资料提供人意见摘录或复制;
商品房预售申请资料,公、检、法、纪委、审计、本项目开发公司可以全面运用;本项目涉及诉讼当事人可以运用案件有关内容(不适当对外公开内容除外);
抵押资料,在押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土地出让合同、补土地出让金发票可以对外复印。
已注销抵押无法对外提供运用。
(4)郊区户地原图。
3、出具证明
(1)已确权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除不可复制内容外,别的均可视运用者运用目有选取复制出具证明。
如权属已转移,不再出具所有权性质证明。
(2)未确权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权利人提交原始材料可依照运用者需要复制出具证明。
房地产调查登记表:
权利人明确且无转移记载、地目为“宅”、政府已退还产权可以摘录有关内容出具证明;
郊区户地原图:
标号、姓名清晰可辨,并标明为“宅”以及寺庙、宗祠类“公业”,可以摘录有关内容并贴图出具证明。
图中姓名标示有一种字模糊不能拟定,可以“×”代替出具证明,如图中无标注姓名或标注姓名模糊无法拟定,按[]2号局办公会议纪要规定执行。
图中标示为“田”、“什”等类别,不对外出具证明;
抵押资料、备案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预售申请资料等非档案中心档案信息资料,依照档案信息资料提供人意见摘录或复制出具证明。
(3)土地类档案
合同出让、招拍挂出让、有偿使用、划拨补出让合同档案:
检察院、纪委、审计部门可以全面运用、出具证明;法院、公安局、合同当事人可以复印土地出让合同及各补充合同、缴费告知单、缴费发票、地价缴清证明、政府用地批文等文献,出具证明。
国有、集体建设用地档案:
公、检、法、纪委、审计、用地单位、拆迁人可以复印政府用地批文(包括项目延期动工批复、变更项目名称批复、变更用地单位批复等)及红线附图、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收费告知书、缴费发票,出具证明。
乡村企事业建设用地允许证档案:
检察院、纪委、审计部门可以全面运用、出具证明;法院、公安局、用地单位、拆迁人可以复印乡村企事业建设用地红线图、乡村企事业建设用地允许证,出具证明;乡村企事业建设用地申请表、经办表等涉及经办人意见、领导订立应摘录出具证明。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档案:
检察院、纪委、审计部门可以全面运用、出具证明;法院、公安局、用地单位、拆迁人可以复印村(居)委会证明、土地房屋权证(房产权属证明)、个人建设用地允许证,出具证明;用地申请、审批表等涉及经办人意见、领导订立应摘录出具证明。
(4)出具无查询成果证明
依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44号)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由查询机构对满足查档条件服务对象,出具无查询成果证明:
①按查询人提供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无法查询;
②规定查询房屋尚未进行权属登记;
③规定查询事项、资料不存在。
(二)对外限制运用范畴
依照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都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101号令)有关规定,某些建国先后和“文革”时期历史档案对外限制运用:
1、1985年厦门市城乡住房状况分幢(户)普查表、1976年厦门市房屋清查状况记载表:
可查阅、复印。
因是普查性质,不能作为所有权证明,不对外出具证明。
2、1950年厦门市地价册、房地产总归户册:
因其为登记表式,涉及户名较多,为保护她人隐私,不适当对外公开。
3、私房改造案、房地产总归户卡、房屋信(退)托案、贯彻私房(侨房)政策案:
对外某些限制提供运用,对外可以运用复印“贯彻政策告知书”、“退托告知书”,出具证明。
4、建国先后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不对外提供运用。
5、英制图、市中心区户地原图。
(三)局系统人员运用
1、阅览
(1)已确权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2)建国先后房地产历史档案:
1953年房地产调查登记表、1985年城乡住房状况分幢(户)普查表、1964年房地产清查状况登记表、1976年房屋清查状况记载表、户地原图;
建国先后土地房屋所有权申请书、1960年房改案、信托案、房产契证等只限房地产权籍管理处、房政管理处、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市公房管理中心等专门人员运用。
2、复制
局系统人员运用档案信息资料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复制档案信息资料要逐页加盖专用复印章。
(1)已确权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
(2)1953年房地产调查登记表、1985年城乡住房状况分幢(户)普查表、1976年房屋清查状况登记表。
(3)1960年私房改造案、房屋信(退)托案、贯彻私房(侨房)政策案、1964年房地产清查状况登记表、房地产总归户卡:
只限房地产权籍管理处、房政管理处、市公房管理中心、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解决退改、权属争议等事务和有关信访、案件经办人运用,但复印材料应加盖复印章,并注明用途。
(4)建国先后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只限房地产权籍管理处、房政管理处、市公房管理中心、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解决退改、权属争议等事务和有关信访、案件经办人运用,但复印材料应加盖复印章,并注明用途。
(5)英制图、郊区户地原图、市中心区户地原图:
可以查阅,不可复印。
三、运用办法
征询:
电话征询、窗口现场征询。
阅览:
现场实体阅览、档案信息运用终端阅览。
摘录:
运用者自行摘录、窗口工作人员摘录(限需出具证明某些)。
复制:
复印机复印(对外运用由窗口工作人员复印)、窗口档案信息运用系统打印。
出具证明:
由窗口工作人员将摘录、复制档案信息资料装订、骑缝后,加盖证明专用章。
四、运用流程
(一)对外运用流程
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依照“档案信息资料运用对象和条件”对运用者出示材料进行核算,运用者资格经确认后,填写“借阅档案申请表”。
阅览:
窗口工作人员依照状况调取实体档案或发送档案信息到运用终端供运用者阅览。
摘录、复制:
窗口工作人员视运用者出具证明需要,对有关档案信息资料摘录、复制。
交费:
需交费由窗口工作人员依照运用状况按收费项目、原则进行估价,向收费人员发出收费告知,运用者到收费处交费。
领取档案信息材料:
无需交费运用者直接向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领取,交费凭交费发票向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领取。
(2)局系统内部运用流程
1、通过窗口运用
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依照“档案信息资料运用对象和条件”
对运用者出示材料进行核算,运用者资格经确认后,填写“借阅档案申请表”。
阅览:
窗口工作人员依照状况调取实体档案或发送档案信息到运用终端供运用者阅览。
摘录、复制:
窗口工作人员视运用者出具证明需要,对有关档案信息资料摘录、复制。
领取档案信息材料:
直接向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领取。
2、通过网上档案查询系统运用
资格申请:
各处室、单位依照工作需要,将电子档案网上运用顾客、审批顾客名单及查询范畴函告档案管理中心,并由顾客在《电子档案网上运用顾客责任书》、《电子档案网上运用审批顾客责任书》上签名,由档案管理中心在档案系统中建立电子档案网上运用顾客,并赋予相应查询权限。
受理:
查阅超过顾客查询权限范畴档案,由网上运用顾客建立查询申请,经该顾客所在处室、单位审批顾客审批,查档信息传送到档案所属部门,由档案所属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判断与否发送电子档案,可以发送,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将电子档案发送给查档顾客。
查阅顾客查询权限范畴内档案,网上运用顾客可直接在电子档案网上查询系统中进行查询。
3、阅览:
依照电子档案网上查询系统返回档案信息进行浏览。
4、摘录、复制:
对浏览到信息,可进行摘录、打印等操作。
五、运用审批程序
运用已确权土地房屋档案信息资料,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直接运用。
运用未确权档案信息资料,除房地产权籍管理处、房政管理处、市公房管理中心等为解决产权事宜专门人员和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地籍调查等办证流程经办人员外,别的均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提交业务科长审批,获准后方可运用。
六、运用受理时限
(一)窗口受理后,运用档案管理中心保存档案实体和数字化档案信息,应即时提供运用;如运用档案量大或出具证明较多,无法于当天完毕,由窗口与运用者协商解决。
(二)运用非档案管理中心档案信息资料,在难以及时调取时,应向运用者阐明理由,并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供运用;如因档案信息提供人因素,2个工作日提供运用确有困难,应及时与运用者沟通,并商定期间。
(三)通过网上档案查询系统发起查询申请,普通收到申请信息,即时发送。
(四)受理投诉,自接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七、运用收费原则及规定
(一)档案信息资料运用实行有偿服务,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30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闽价
费[]88号、闽国土资综[]170号核准收费项目、原则进行收费。
(二)收费项目、原则进行张贴明示,接受监督。
(三)档案信息资料运用费一经收取,概不退还。
八、查阅档案守则
(一)严格遵守档案运用有关规定,服从档案工作人员安排,保持档案运用窗口秩序,禁止吸烟和大声喧哗。
(二)查阅时,要爱护档案,不得随意圈注、涂改、抽取、污损、揉折、毁坏档案或在档案上做其他任何标记。
(三)不得擅自将档案带出工作室,不得查阅申请查档范畴以外档案内容,不得将档案给无关人员阅看和泄露档案内容。
(四)档案不得外借,因特殊状况外借,应按程序审批,并按规定及时归还。
借出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她人。
(五)对于涉及审批各环节内容(意见)、历史档案中不对外提供运用,如因特殊因素,确有运用需求,应报有关业务处(室)重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六)通过网上档案查询系统进行档案运用,其运用成果仅作为该查询顾客业务工作参照,无任何法律效力,任何由此而产生法律问题,由运用人负责。
(七)凡违背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要按规定严肃解决。
触犯刑法,要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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