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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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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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
承包人: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包工包料,完成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的全部工程(含设计变更、招标文件及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招标人补充说明所涉及的工程项目)。
工程立项批准或核准、备案文号:
资金来源:
招标人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设计施工图范围以内的内容、工程量清单所列内容及图纸外发包方要求增加的部分施工项目。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开工令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
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
四、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供水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合格等级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
(大写):
;
(小写):
元。
其中: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大写):
元。
(小写):
元。
其它约定: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第2.1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略)
采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EF-2007-0203)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定义
需要重新定义的词语和新定义的词语:
(无)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1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其他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专用条款;(4)通用条款;(5)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答疑纪要);(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1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省或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及文件。
4通讯联络
4.1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所有通讯应发送至以下通讯地址,直到某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为止。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5发包人
5.1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通的时间及地点:
由承包方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已开通
(4)提供资料的时间:
开工前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
按规定办理
(6)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合同签订7日内
(8)协调保护工作的约定:
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
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其委托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职责范围以书面形式送交承包人。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其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提供的时间:
(2)提供的份数:
5.3提供施工场地的标准:
不影响施工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开工前
6承包人
6.1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1)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向发包人和监理各提供工地办公房一间。
(2)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①对建设的工程负缺陷担保责任,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工程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现工程有缺陷的,有权要求承包人维修;
②承包人应将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承包人可得到的并经工程师同意作为场地的任何附加区域内,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并应妥善存放和处理承包人设备和多余的村料;
③承包人员工都应是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质、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撤换受雇于现场或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适当时也包括项目经理:
A、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B、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C、不遵守合同的任何规定;D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④承包人随后应指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⑤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人人员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骚动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⑥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⑦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护现场整洁,道路畅通,符合本区文明施工的优质标准,临时排污、污水须由承包人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排放,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⑧承包人应按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规范作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工程违规罚款和给居民、单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一律由承包人负责。
⑨工程结束后,承包人必须在5日内完成清场任务,将材料、设备全部运走,场地交给发包人使用。
否则视作延误工期处理,发包人有权处理其遗留物,且不承担任何损失。
6.2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无)
7发包人代表
7.1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
7.2发包人代表职权范围:
(1)检查和监督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合同;
(2)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的调换需事先经其同意;
(4)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各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
(5)参与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6)组织竣工验收。
8监理工程师
8.1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任命为监理工程师。
9承包人代表
9.1承包人任命的承包人代表是:
唐友才职务:
项目经理
职务:
技术负责人
9.2“五大员”
安全员
质监员
材料员
造价员
施工员
9.3项目经理每月出勤率要求达95%(28天)以上,“五大员”出勤率须达90%(27天)以上,达不到出勤率要求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缺勤按2000/天、“五大员”每人缺勤按1000元/天支付违约金。
10分包人
不允许分包
11工程担保
11.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担保金额:
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总价的10%
(2)提供履约担保时间:
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提供
(3)提供履约担保方式:
现金
11.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承包人交纳的履约金,在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后,发包人首次向承包人退付50%,余额在工程取得竣工备案证后(56天内),发包人全部退付给承包人(不计利息)。
12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烈度为七级以上的地震;
(2)十级以上持续一天的大风;
(3)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210mm以上;
(4)连续3天超过39℃的高温天气;
(5)其他符合通用条款26.1款定义之事件。
13保险
13.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①通用条款27.1款的第
(1)项;
②通用条款27.1款的第
(2)项;
③通用条款27.1款的第(3)项。
④办理以上保险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负责缴纳并办理。
14进度计划和报告
14.1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开工前7天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每月15日前报送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
15质量目标
15.1合同质量的奖罚:
达到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供水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
达不到国家现行供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合格等级标准或投标承诺时,承包人负责全部质量责任、承担经济赔偿并支付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
16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16.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奖罚:
本工程安全生产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合格标准,无重大安全事故。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格标准或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
16.2文明施工目标管理的奖罚:
①承包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文明施工规范、条例,遵守发包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发包方将定期邀请主管部门到场,按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发包方可勒令停工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
②施工期间。
承包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有关机械、工具、材料、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发包方要求清理出场地。
如承包方未按时完成以上工作,发包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拆除清运,发生的相关费用从承包方合同价款中扣除。
③承包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造成的罚款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7.1约定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无)
17.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本工程结算方式:
(无)
1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中间验收部位包括:
基础工程、主体工程
19工程试车
19.1约定是否试车
20工程计量和计价
20.1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
20.1.1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计价要求:
1、国家、省、市现行计价管理规定和计价规则
2、工程造价行业标准、规范、文件
20.1.2双方达成的其他计价要求:
承发包双方应及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签证管理。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委派具有资格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参与办理,并在签证中明确工程数量、工程价款调整办法或具体数额。
相关签证变更应由发包人签定认可(涉及到的设计变更还需设计单位出具图纸认可),并一律在竣工结算时合并办理。
20.2承包人向发包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在申请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同时向发包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经发包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确认后的已完工程量报告方可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具体确认原则如下:
(1)招标文件中工程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填表须知和总说明中已明确工程量计算和确认方式的项目,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
(2)其他项目按55款计算。
21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21.1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1)每日历天奖励额度为元
(2)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元
21.2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每日历天赔付额度元
(2)误期赔偿最高限额是元
(3)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量的造价在合同总价15%以内的,工期不延长,超过合同总价15%的部分,每超过1%延长2天。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总工期10%的,属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工程另行发包他人,承包人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完工程按工期延误10%前,承包方所上报的进度报表由发包方代表及监理方共同审核的合同内工程量,发包方仅支付给承包方上报审核合同内工程量价款的70%,余下工程价款按承包方自愿放弃处理执行,不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2合同价款与调整
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
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
施工工期一年以内的项目,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2.1合同风险范围如下:
固定单价不变风险(含工期延误、工程变更增减等)、地基及基础施工对原有临近的地上地下的建、构筑物及管线的破坏损失风险、材料风险。
22.2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和范围:
①如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清单数量调整时(未填报综合单价项目除外),清单工程量按规定的程序经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②由于工程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工程量按规定的程序经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并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的综合单价来调整合同价款;
Ⅰ、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且该价格低于拦标价中相应项目价格的,则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若高于拦标价中相应项目价格的,则按拦标价中相应价格计算;
Ⅱ、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且该类似变更工程价格低于拦标价中相应类似价格的,则按合同中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确定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款;若高于拦标价中相应类似工程价格的,则按拦标价中相应类似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Ⅲ、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按与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予以调整合同价款。
③投标报价(相对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未填报项目,则此项目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中标的投标报价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承包人必须完成此项目施工,且此项目费用不得计补。
23工程价款支付
23.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23.1.1发包人每月按监理工程师审定的承包人完成进度工程价款的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
23.1.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经审计机构审定后,支付至审定总额的90%(包括此前已付进度款);
23.1.3余10%的工程款留作质保金,一年后支付给承包人;
24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24.1结算程序和时限
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进行初验,实验合格后7日内将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报请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不按时报送按延误工期赔偿办法处理。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程序执行,对验收中提出的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限期整改至验收合格。
3、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决算文件。
竣工决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规定及发包方要求执行。
决算资料应包括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图、现场签证表、竣工图、设计变更资料等,无报批的设计变更内容不得进入决算。
25质量保证
25.1质量缺陷责任期:
十二个月
25.2质量保证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
25.2.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按通用条款的约定,为工程价款总额的10%。
25.3质量保证金返还的其它约定:
发包人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返还给承包人(无息)
26合同争议
26.1争议或认定机构: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约定。
26.2双方同意选择下列方式解决争议:
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7合同份数
27.1合同副本的份数:
6,其中发包人3份,承包人3份。
28补充条款
28.1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全部扣减差额保证金:
(1)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达50%以上的;
(2)无正当理由随意增加工程造价、违规调整中标价并未按规定要求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办理工程量变更备案手续的;
(3)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岗率达不到50%以上的。
28.2农民工工伤保险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根据现行相关规定缴纳并办理相关手续。
28.3承包方必须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劳务工资,如因承包方不按时支付足额的劳务人员工资产生的一切民事纠纷由承包方负责。
同时须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28.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没有按照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要求自费将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的,每延迟一天,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壹万元人民币。
28.5承包人未及时按规定交纳办理施工手续的所需证件、批件的相关费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壹万元人民币。
28.6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开工的,属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工程另行发包他人,其递交的履约保证金也不退还。
28.7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结合本合同另签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8本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有冲突的,以专用条款为准,专用条款没有的以招标文件为准。
28.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部扣减差额保证金和工程量变更保证金:
1、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达50%以上的;2、无正当理由随意增加工程造价;3、工程量变更申请、变更额度及方式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未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核准的;4、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岗率达不到50%以上的。
28.10单项专业工程暂估价达到50万招标起点的,将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单项专业工程或某类材料暂估价达到2万元政府采购起点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未达到政府采购起点的,招标人应本着公平的原则公开竞争确定。
在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按竞争确定后的价格对该项合同暂估价及合同总价进行调整。
28.11工程量累计增减金额超过招标金额5%或单项增减超过5万元的,应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或核准后才能实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2010年7月26日2010年7月26日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全称)
承包人:
(全称)
为保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水管的安装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即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
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工程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10%。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如无质量问题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保修期内如因质量问题,承包人接到发包方修复通知后,当天必须进场修复,若承包方未在当天进场,发包方按市场的两倍扣除质保金,安排他方修复。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2010年7月26日2010年7月26日
附件二:
市政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为加强廉洁建设,规范承发包双方的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椐省政府第308号令的有关规定,由甲方与乙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第308号令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设立廉洁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廉洁建设的行为,应向其上级部门或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举报。
影响合同履行的,可按合同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处理。
第二条甲方责任
(一)甲方作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和资金管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甲方责任。
(二)甲方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财物是指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
包括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或者予以报销各种费用。
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
(三)甲方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等提供方便。
(五)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友不得从事与乙方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约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责任
(一)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施工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与规范,依照合同负责承担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资金控制。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人员给付财物和其他利益。
财物是指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
包括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或者予以报销各种费用。
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四)乙方不向甲方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等安排提供便利。
(五)乙方不接受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友从事或明示、暗示干涉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的要求。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五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协议法律效力
本协议书作为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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