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专题研究董监高的义务责任及案例分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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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专题研究董监高的义务责任及案例分享
上市专题研究54:
董监高的义务责任及案例分享
第一部分:
基本规定
一、董监高的基本义务
1、忠实义务:
履行职责时必须从公司最大利益出发,不得使自己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
【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的148条和149条】
2、勤勉义务:
必须是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也就是董监高各司其职,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保证公司正常运行,利益不受损害。
比如:
1)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并确保每年不少于10天时间进行现场检查。
2)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交易所报告:
(1)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2)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3、股份锁定义务:
主要包括大小非限售股份以及任职期间股份交易限制等。
比如:
1)证券法: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深交所进一步规范中小板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的通知: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其他规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的股东需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控股股东在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对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股票;创业板最近六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而新增加股东,需遵守一年加50%的锁定规则;普通股东需要锁定一年。
4、短线交易禁止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5、信息披露义务:
义务责任人不以是不是高管为基准,不以是不是有过错为要求,不能以不知道或者不熟悉为免责理由,除非你已经表明异议或者进行了举报。
1)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董监高的基本责任
1、刑事责任:
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刑法第158条)、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欺诈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60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罪(新增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罪)(刑法第161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增加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内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刑法第182条)、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2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竞业经营罪,刑法第165条)。
另外,刑法修正案(七)还对证券期货的内幕交易、以及其他有关行为进行了约定。
*ST深泰:
涉嫌抽逃资本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2年9月20日,*ST深泰、深圳市新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昊鹏投资有限公司三方在深圳设立深圳市中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1亿元出资中,*ST深泰出资4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新产业公司、昊鹏公司各以30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
因涉嫌抽逃中委公司的注册资金,*ST深泰前任董事长王迎于2008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5月30日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行政责任: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行政处罚、市场禁入【3-5年;5-10年以及终身禁入】等。
3、民事责任:
主要就是赔偿责任。
2002年1月15日、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归入义务、损害赔偿权;违反保密义务等;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
案例分析
如果董监高违反了以上的基本责任,就会构成违法违规行为,基本的情况主要包括: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信披、违规买卖证券等。
值得一提的是,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损害是永恒且头疼的问题,在中国职业经理人制度并不发达的前提下,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也会是公司的主要管理者,这一点在民营企业尤其常见。
因此,很多情况下董监高的违规行为也就是大股东的违规行为,且这样的违规行为有时候对公司的伤害可能就是灭顶的。
一、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法第74、75以及76条的规定。
1、华芳纺织:
引狼入室
2007年6月,张萍成为华芳纺织董事,任期至2010年6月,随后还成为该公司董秘。
实际上,张萍还是上海金臣纺织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但这一重要事实,却被此人刻意隐瞒。
2007年2月,华芳纺织披露拟向大股东华芳集团定向增发,收购华芳夏津棉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华芳夏津纺织有限公司100%股权。
6月,该议案通过了证监会审核。
定向增发的利好,加上大牛市的来临,成为助推华芳纺织大涨的动力。
从2007年1月开始,该股便启动了一轮大行情,从元附近一直飙涨到2007年5月份的元,涨幅逾5倍。
实际上,在此之前,张萍便开始暗暗潜伏。
从2006年底开始,上海金臣以万股的持股量成为华芳纺织第一大流通股东,到2007年中期,该公司还持有万股,随后便从股东榜消失的无影无踪。
上海金臣精准抄底和逃顶的功夫令人叹服,而其实际控制人张萍的账户想必不会做得比这差。
2009年7月,张萍开始“急流勇退”。
华芳纺织人士告诉记者,张萍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书面辞呈,表示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中国证监会23日通报,经行政调查发现,张萍作为华芳纺织的董事,参与华芳纺织2007年定向增发工作。
在定向增发方案公布前,张萍通过其本人账户,同时操作上海金臣账户大量买卖华芳纺织股票,获利巨大,涉嫌构成《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
2、ST黄海:
偷鸡不成
2007年8月10日,赵建广开始通过朋友王某的账户,分次买入自己担任总经理的上市公司ST黄海的股票。
随后两个月,他分次买入ST黄海共计万股股票,累计成交额2860万元。
赵建广本以为,借助他手头掌握的内幕信息,能在股市中狠狠地捞上一笔。
在此前的2005年2月,ST黄海接受了中国化工集团重组。
重组之前,中国化工集团与青岛市政府签订了一份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在重组之后,青岛市政府继续支持ST黄海的改革和发展。
由于ST黄海在2005财年和2006财年连续亏损,为避免在2007财年再度亏损而遭摘牌,公司于当年5月向青岛市政府求救——其中包括免除一笔青岛市财政局代为偿还的亚洲银行开发项目的1亿多元债务。
2007年7月10日,赵建广作为ST黄海的董事、总经理,参加了公司召开的免除债务的专题会议,并在其后参与了公司就该事项与青岛市财政局、国资委之间的多次沟通,还出席了青岛市政府组织的财政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会。
赵建广认为,如果青岛市政府最终能免除公司的这笔债务,对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
于是,从2007年8月10日起,赵建广开始了大规模建仓ST黄海股票的过程,一直到10月11日最后一笔交易完成,共买入ST黄海股票万股。
11月5日,青岛市财政局发文,同意免除青岛市财政局代为偿还的1亿多元债务。
然而,想象中的“利好”并没能拉升ST黄海的股价。
2007年10月,也就是赵建广最后一次购买ST黄海股票之时,上证综指也攀升到6124点的历史高位。
随后,在大盘大跌的背景下,ST黄海也难独善其身,3个月的时间里股价累计下跌近15%。
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从2008年1月24日开始,赵建广花了4个多月的时间,将账户中的ST黄海股票全部卖出,累计亏损35万元。
二、操纵市场:
典型的三种形式;证券法的规定
1、中核钛白:
操纵市场的教科书般案例
刘延泽和程文水是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嘉利)的实际控制人,北京嘉利是中核钛白的第二大股东。
2008年8月8日,北京嘉利持有的中核钛白限售股万股到期解禁,并开始上市流通。
然而,时运不济的北京嘉利没有其他“小非”一样的好运气,中核钛白上市以来股价一路下跌,在其限售股解禁当天,便遭遇沪深两市股指超过4%的大跌,中核钛白的股价也随之下跌了%。
面对A股市场的由牛转熊,以及由美国次贷危机影响的深不见底,刘延泽和程文水决定,即使是赔钱,也要尽快把手里的股票卖掉。
随着这个决定的做出,一个更加“宏伟”的计划也酝酿形成,并在第一时间开始付诸行动。
在北京嘉利以外,刘延泽和程文水开始通过各种渠道大量设立壳公司,包括天津联盛、西安浩拓、甘肃新秦陇和海南太昊在内的4家公司。
同时,通过借营业执照办理证券账户等方式,刘延泽和程文水又将河北夏成龙公司招致麾下,成为名副其实的“影子公司”。
通过在上述6家公司之间大规模的资金往来,刘延泽和程文水牢牢地掌握了实际控制权,为玩起了对倒。
统计显示,9月10日至9月12日期间,天津联盛合计卖出中核钛白900万股;河北夏成龙合计卖出中核钛白870万股;西安浩拓合计买入中核钛白260万股,合计卖出1132万股;甘肃新秦陇合计买入中核钛白450余万股,合计卖出近300股。
截至10月9日,甘肃新秦陇手中持有的中核钛白股票全部卖出。
截至9月19日,海南太昊合计买入中核钛白583余万股,并全部卖出。
刘延泽和程文水密谋的出逃计划大致为:
北京嘉利先通过大宗交易市场将所持股票转让给关联公司,然后关联机构通过大量申报、频繁撤单、约定交易等方式进行连续买卖和相互对倒,对股价实施操纵,使其维持成交价格、人为制造活跃的交易气氛,影响交易量,从而最终顺利将股票卖出。
按照《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刘延泽和程文水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证监会对程文水开出了300万元的上限罚单,而刘延泽则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两人做出市场禁入的处罚。
据了解,这是监管部门对“小非”通过市场操纵进行违规减持开出的首张罚单。
2、亿安科技:
股价操纵案
1999年5月,广东亿安科技发展控股公司受让了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的股权,进驻深锦兴。
此后,深锦兴开始了资产大重组,公司此前的经营业务——进出口贸易等被悉数置换,取而代之的是网络通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公司名称也在1999年8月由“深锦兴”变为“亿安科技”。
从1998年8月起,亿安科技的股价从元,最高上涨至2000年2月的元,尤其是从1999年10月25日到2000年2月17日,短短的70个交易日中,亿安科技由元几乎不停歇地上涨到了元,涨幅达486%。
在2月15日那天,亿安科技突破百元大关,成为自1992年沪深股票实施拆细后首只市价超过百元的股票,引起了市场的极大震动,曾被称为“股市第一股”。
2001年1月10日证监会宣布,正在查处涉嫌操纵亿安科技股票案。
当天,亿安科技股票以元跌停开盘,此后逐级下跌,最低曾达到元。
3、张建雄:
“深版周建明”青出于蓝
在张建雄之前,浙江人周建明是我国证券市场首例以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操纵市场案的伏法者。
居于深圳的张建雄,可谓“深版周建明”了。
对比两案可以发现,张建雄虽操纵手法与周建明一致,但在操纵时间、操纵力度和获利数额上,显然比周建明有过之而无不及。
周建明案,系11个月内操纵15只股票,核心作案时间3个小时左右,获利176万元;张建雄案,则仅在两个交易日内操作一只股票,核心作案时间469秒,获利134万元,更加短平快,为祸更巨。
“委托的时候,我都会以稍低于揭示价的委托价去委托申报,这样自己就可以根据盘面量价的变化有时间来撤单,而不会被成交。
”张建雄在询问笔录中有上述表示。
结合其所作所为,这段阐释并不难理解:
建仓——2008年7月3日11时07分22秒至32秒,张以当时ST源药的跌停价元买入180万股股票。
拉抬——11时15分33秒,张以元、申买档位的第3档挂单69万股,其时成交价为元,尚未成交买单213万股。
2分18秒后,张撤销委托申报。
11时18分10秒,张以元、申买档位第4档挂单36万股,其时成交价元,未成交买单225万股。
4分35秒后撤销申报。
11时19分16秒,以元、申买档位第3档挂单60万股,其时成交价元,未成交买单270万股。
3分23秒后撤单。
上述4分钟内,张不断挂出大单,给人以买单汹涌的假象,吸引其他投资者跟进,造成股价的不断上涨,而根据不断上涨的股价,张再继续挂出大单,如此往复。
然而好戏还在下午。
13时开盘后,张在13时01分50秒、13时02分50秒和13时03分48秒,先后以元、元和元的当日涨停价挂出60万股、90万股和99万股的大单,其时该股的跟风买入者不断增多,成交量也开始放大,三笔单子挂出时的未成交买单分别为346万股、468万股和591万股,张也“根据盘面量价的变化”加快了撤单速度,三笔单子的驻留时间缩短为21秒、34秒和23秒。
至此,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通过其他投资者的跟风买入,股价被成功地推到涨停板。
此后的表演就更加具有讽刺意味了,为了做出巨量买单封死涨停的表象,张先后9次在涨停价上挂单共计798万股,当然,这9单他没有撤销,因为事实上已不可能成交。
4、汪建中案:
灰色地带的抢帽子行为
2008年8月,汪建中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这个在尚不成熟的中国股市屡有发生的违法行为。
随即,他又成为因“黑嘴”而涉嫌犯罪被移交司法的第一人。
在作出行政处罚后,汪建中的巨额财产账户被冻结。
此前,证监会在处罚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人员时,由于并不立即冻结其账户,罚没效果并不理想。
据悉,北京市检二分院原批准对汪建中附条件逮捕,即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因证据等方面的原因、需要侦查机关完善取证而批准的逮捕;若经过进一步侦查无法满足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可撤销附条件的逮捕决定。
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案至今尚未移送北京市检二分院起诉处。
在最高检、公安部于2008年3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中,对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交易操纵、虚假申报交易操纵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均有对应规定,惟独没有“抢帽子交易行为”的内容。
“抢帽子”型操纵
北京首放和武汉新兰德均是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机构,其发布的投资建议,往往对相关证券的市场交易能够产生一定影响,市场操纵的机会也就此显现。
根据举报线索,证监会于2008年5月对北京首放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汪建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汪建中利用实际控制的本人和亲友九组证券账户和17个资金账户,在武汉、北京等多家营业部,通过网上委托的方式,在北京首放发布建议前买入推荐的证券,并在发布以后,卖出推荐的证券,通过抢先买卖的手法,先后买卖,,%)等38只股票及权证产品,累计获利亿元。
根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这是典型的抢先交易,又称“抢帽子”类型的操纵市场手法。
由于北京首放通过多家媒体对相关证券做出推荐和投资建议,同时发布咨询报告,而汪建中参与决策过程,并拥有最终决策权,因此北京首放在汪建中控制下,参与了操纵市场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于近期做出处罚规定,没收汪建中全部违法所得亿,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即亿,这是目前为止我国对自然人罚款最多的一案。
同时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对汪处以终身市场禁入,并移送公安机关。
3、信息披露违规:
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不及时、前后矛盾、虚假陈述等情况。
1、*ST本实B:
因未能及时披露年报和季报被公开谴责
2、天富热电:
披露不及时遭谴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23日宣布,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前任董事长成锋在任职期间,在公司董事会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上证所决定对其进行公开谴责。
据悉,2007年10月31日和2007年12月27日,天富热电为乌鲁木齐市创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5000万元及3600万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合计8600万元,占公司200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007年11月30日,为关联方石河子天富实业有限公司10100万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占公司200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008年11月7日,为关联方石河子天富实业有限公司8000万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占公司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上述事项直至2009年4月30日才在公司的2008年报中予以披露。
上证所表示,鉴于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前任董事长成锋未能忠实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担保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上证所据此决定,对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前任董事长成锋进行公开谴责。
3、冠福家用:
业绩快报离谱遭处罚
冠福家用2008年2月29日发布2007年度业绩快报,快报显示2007年公司营业收入万元,净利润万元。
公司2008年4月28日发布2007年度报告,经审计,公司2007年营业收入为万元,比快报数据减少万元,减少%,净利润为万元,比快报数据减少万元,减少%。
公司快报数据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
深交所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给予了通报批评的处分。
4、ST源发:
信息披露前后矛盾大股东遭上交所谴责
因信息披露严重违规,ST源发控股股东中国华源集团日前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经交易所查明,ST源发于2009年5月20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经征询控股股东华源集团,在可预见的两周之内没有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公司股价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但2009年5月25日,ST源发称接控股股东华源集团通知,控股股东正在筹划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股票自2009年5月25日起停牌。
上交所认为,华源集团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条、第条的相关规定,因此决定给予华源集团公开谴责,并将上述惩戒抄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资委,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4、大唐电信:
年报造假
6月25日,大唐电信虚假陈诉案在北京公开庭审,其中控辩双方交锋核心就是揭露日的确定。
揭露日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涉案股东能否拿到赔付——此前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统计,已经立案的涉案金额高达2000万元,而如果按照被告方认定的披露日计算,符合赔付条件的金额只有约4万元,原被告双方赔偿金额相差近1996万元。
整个案件的难点及焦点正是“首次披露”与“首次明确披露”之间的差异。
2008年5月26日,*ST大唐收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公司在2004年年报披露虚假财务信息,虚增利润3719万元,并公告公司被处罚30万元,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等。
而在2005年11月8日,大唐电信曾对外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虚假信息披露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07年8月21日,*ST大唐再度对外公告了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了“大唐电信虚假陈述”赔偿案头两批的一审判决结果。
11名原告中有10名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1名原告仅获得300元人民币赔偿。
“大唐电信虚假陈述”赔偿案的核心的焦点问题是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该问题直接关系到对于股民所受损失计算以及符合条件的原告人数和赔偿的具体数目。
北京一中院则认定2005年11月8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法院认为,大唐电信在2005年1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披露了大唐电信公司在2005年11月8日披露因涉嫌虚假信息披露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对于投资者有较强的警示意义,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故大唐电信2005年11月8日公告的内容符合虚假陈述揭露要求。
杨兆全投资律师团表示,在宣判之前,已经有投资者表示,如果揭露日认定为2005年11月8日,将提起上诉。
预计,其他被驳回的原告上诉的可能性也较大。
四、违规买卖股份:
主要是违反了短线交易的承诺
1、万家乐:
违规成瘾
万家乐再次发布公告称,1月5日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智的家属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卖出其账户中所持有的9375股万家乐股票,交易均价为元产生了万元收益。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李智账户中此次卖出万家乐股票的收益应该支付给上市公司,目前已经上缴给公司。
事实上,这已经是短短5个月内,李智个人账户第三次违规买卖万家乐的股票。
事情的起源在去年8月3日,李智账户当天买入了5万股万家乐股票,成交价为万元。
李智自己辩解称,这是家属在自己不知情情况下代为操作的结果。
也许是操盘者意识到了问题希望及时纠正,李智的账户错上加错,8月4日再次违规卖出了万股万家乐股票。
2、紫鑫药业:
监事违规卖票被罚20倍
紫鑫药业1月12日公告称,公司监事郭勇的股票账户于2009年8月7日买入公司股票500股,成交价元。
2010年1月7日,将500股票卖出,成交价元。
扣除买卖佣金元,印花税元,共获利元。
公司认为,此次股票交易构成了短线交易,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将其收益元收回,并对郭勇处以此次交易收益20倍的罚款,即元,两项共计元,做为公司营业外收入归公司全体股东享有。
郭勇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坚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就在郭勇违规卖票的次日,即1月8日,公司接到郭勇的辞职报告,因其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监事职务。
由于郭勇辞职后,公司监事低于法定人数。
因此,待补选监事后,郭勇的辞职生效。
3、旭飞投资:
二股东减持摆乌龙
股东减持摆乌龙再次上演,旭飞投资晚间发布公告称,其二股东厦门市鑫鼎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卖出操作为买进。
其错误操作的万股,目前已经被冻结。
旭飞投资称公司二股东鑫鼎盛在2009年8月28日减持公司股票的过程中,操作人员误将“买入股票”作为“卖出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以元/股成本买入本公司股票共计万股。
目前,其违规买入的183600股已被锁定。
同时,鑫鼎盛在2009年7月15日至2009年8月28日期间卖出股票最高价格为元/股,减去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的价格元/股计算买入万股所产生的差额179928元将作为盈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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