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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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吉林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1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在正常作业和爱护保养中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和参加农业机械作业活动的人员。
但凡以电力作为农用动力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遵守供电治理部门的规定:
拖拉机从事上道路运输、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在上道路转移过程中,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遵守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过铁道路口、渡口和运输危险品时,应遵守有关法规和其他标准规定的相关内容。
2术语
2.1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2.2本规程所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是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公路(国道、省道、县道)、都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行驶。
2.3本规程所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道路外行驶,是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乡及以下道路和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与治理的道路)行驶。
2.4本规程所称拖拉机是指履带式、轮式、手扶式拖拉机。
3通则
3.1作业前预备
3.1.1驾驶、操作人员差不多要求:
3.1.1.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差不多要求:
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方准驾驶操作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时,须携带驾驶证;驾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不准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连续驾驶农业机械;不准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阻碍安全作业的行为。
3.1.1.2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及其他参加农业机械作业的人员,应把握本项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所用作业机具使用说明书提出的具体要求,严格按本规程进行作业。
3.1.1.3未满18周岁以及有阻碍安全作业的病残缺陷人员不应参加农业机械作业。
3.1.1.4作业人员应扣紧钮扣,扎紧衣袖,妇女应戴工作帽,发辫不应外露。
3.1.1.5不应穿拖鞋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3.1.1.6不准在患有阻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过度疲劳的情形下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3.1.1.7饮酒后不准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3.1.2农机具作业前差不多要求:
3.1.2.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或作业证后方可作业;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保持清晰,行驶证或作业证应随机携带。
号牌、行驶证或作业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3.1.2.2农业机械投入作业前,必须进行技术爱护(清洁、检查、调整、紧固、润滑、更换易损件),保证达到良好技术状态。
3.1.2.3作业前应勘察道路和作业场地,清除障碍,应在障碍、危险处设明显标志。
3.1.2.4动力输出、动力输入轴、万向节传动轴、排气管、畜电池使用应符合GB10395.1—2001规定。
3.1.2.5动力操作人员和农具操作人员之间应设置联络信号,动力操作人员应听从农机具操作人员的指挥。
在夜间加油时,应使用安全防爆照明灯。
3.1.3不应投入作业的农业机械:
3.1.3.1按规定应报废、剔除的农业机械。
3.1.3.2自行拼装、改装或非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农用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自走式农业机械。
3.1.3.3机组安装不正确、不稳固、联接不当。
3.1.3.4无完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3.1.3.5发动机起动性能不正常,运转和怠速不平稳,并有异响,机油压力不正常;发动机功率低于额定功率85%,消声器有放炮现象,发动机停机装置不灵活,发动机供给系、润滑系、冷却系的机件不齐全、性能不良。
新的或通过大修后的发动机,未经磨合试运转的。
3.1.3.6离合器结合与分离不良。
3.1.3.7变速机构发生故障或者工作不良。
3.1.3.8转向与制动机构工作不良。
3.1.3.9行走部分有故障或者轮胎气压不符合安全标准。
3.1.3.10灯具、外表、信号、指示器、刮水器、警示及报警设备不全或者工作失灵。
3.1.3.11主机与配套机械的连接不牢靠,挂接和液压升降机构不全或工作不良。
3.1.3.12配套机械缺件、变形以及工作部件安装不正确,转动、起落和调剂装置失灵。
3.1.3.13未取得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准用证的农业机械和年度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
3.2起动
3.2.1起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3.2.2起动时,必须将变速器置于空档位置;动力机组离合器手柄置于分离位置。
3.2.3手摇起动,要紧握摇把,站立位置和姿势要正确,发动机起动后,应赶忙取出摇把。
3.2.4绳索起动,绳索不准缠在手上,身后不准站人;人体应躲开起动轮回转面。
起动机起动后,空转时刻不得超过5分钟,满负荷连续工作时刻不得超过15分钟。
3.2.5电动机起动,每次连续工作时刻不超过5秒钟,一次不能起动发动机时,应间隔2-3秒钟再起动,起动3次仍不能起动,要查明缘故,排除故障后方可再起动。
3.2.6严禁用金属件直截了当搭火起动。
3.2.7严禁用溜坡或向进气管道中注入汽油等非正常方式起动。
3.2.8严冬季节起动前用加热水预热,不可骤加沸水,有电预热的发动机应采纳预热起动的方式,严禁无水起动和明火烤车。
3.2.9主机起动后要低速运转3-5分钟,观看各外表读数是否正常,检查有无漏水、漏油、漏电、漏气现象,倾听有无专门声音。
3.3运行
3.3.1起步或者传递动力前,应观看周围情形及时发出信号,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
手扶拖拉机起步时,不准在松放离合器手柄的同时操作一边转向手把。
3.3.2运转时不应挂、卸传动皮带;禁止双手离把(方向盘)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其它自走农业机械。
3.3.3拖拉机挂接农具时,驾驶人员应听从挂接人员的指挥,挂接人员应等车停稳后方可挂接农具,并插好保险销,悬挂农具挂接后应检查升降是否灵活。
3.3.4驾驶室内不应超员乘坐,不应堆放有碍驾驶操作的物品。
手扶拖拉机驾驶座位以及脚踏板上不准乘座或站立其他人员,不应堆放物品。
3.3.5农具上除设有工作座位(或踏板)供额定的操作人员在田间作业时乘坐(站)外,其他任何部位和任何情形下,不准乘坐(站)人员,也不准擅自设立座位或踏板。
3.3.6作业区人职员作时应坚守岗位、集中思想,经常观看机组以及作业区有无专门情形,不应闲谈、打闹或者有其它阻碍安全作业的行为。
3.3.7作业区不应躺卧、睡觉,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作业区。
3.3.8作业时,人体不能接触运转部位,不能从传动皮带以及传动轴上、下方穿越。
行驶中,不应追随、攀爬或跳车。
3.3.9作业时,不应对机组进行技术爱护(清洁、检查、调整、紧固、润滑、更换易损件等)和排除故障工作。
3.3.10拖拉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在行驶时,不应将脚踏在离合器踏板上,不应用离合器操纵车速,不应分离离合器停车、不摘挡与别人谈话或者做其它事等。
3.3.11不应脱手或用脚操纵手扶拖拉机。
3.3.12拖拉机在锁定差速器时不应转弯。
3.3.13发动机发生“飞车”时,不应卸掉负荷,应赶忙采纳切断气、油路等有效措施强行熄火。
3.3.14发动机不应长时刻怠速运转或超负荷作业。
3.3.15拖拉机在作业中显现翘头时,应赶忙减小油门,分离离合器,减轻负荷,防止纵向翻车。
3.3.16拖拉机牵引(悬挂)农具以及履带式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通过村镇和危险地段,应有专人护行、不应高速行驶。
3.3.17倒车前,应认真观看周围情形,确认安全,并发出信号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专人指挥。
3.3.18牵引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3.3.18.1拖拉机牵引车辆,一台拖拉机只准牵引一辆,并低速行驶,其后不应再挂接农具或者挂车。
3.3.18.2被牵引车辆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以及灯光信号,并由正式驾驶员操作。
3.3.18.3牵引制动器失灵时车辆应采纳硬连接方式,转向器失灵的车辆不应牵引。
3.3.18.4同一类型的自走式农业机械能够互相牵引,小功率的不准牵引大功率的,轻便式自走农业机械不准牵引履带式自走农业机械。
3.3.19使用分置式液压悬挂系统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3.19.1发动机起动时,须先将液压油泵操作手柄放在结合位置,分配器操作手柄放在“中立”位置。
3.3.19.2在不平的地面作业,不准用“中立”位置;禁止使用“压降”位置强制工作部件入土;入土后须赶忙将操作手柄搬到“浮动”位置。
3.3.19.3分配器操作手柄不能定位时,不准使用。
3.3.19.4高压油管不准扭曲,表面不准刮伤,不准与油类或悬挂的农具接触。
3.3.19.5不准随意拆掉铅封、调整安全阀开启压力和滑阀的自动回位压力。
3.3.20使用动力输出轴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3.20.1动力输出轴与农具间的万向节处须设防护罩。
3.3.20.2在挂非独立式和半独立式传动时,须先将变速杆放在空档位置。
3.3.20.3在挂独立式传动时,须先挂非独立式传动,不准在空档位置直截了当挂独立式传动。
3.3.20.4使用同步式动力输出轴时,挂倒档前要先分离动力输出轴。
3.3.20.5检查农具或停车时须将动力输出轴动力切断。
3.3.21使用涡轮增压柴油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3.21.1使用规定牌号的润滑油,并按要求定期更换。
3.3.21.2保养空气滤清器时,防止杂物进入增压器。
3.3.21.3更换机油、机油滤清器及停机一周后,启动柴油机时,须用起动机带动主机运转(油门处于停工状态),使增压器润滑油路充满机油。
3.3.21.4高速和满负荷状态的增压柴油机熄火前,应逐步降低转速,以怠速运转5分钟方可熄火。
3.3.21.5使用带增压器的柴油机禁止用“轰油门”方法发出起步信号。
3.3.21.6禁止柴油机长时刻空转(一样不超过10分钟)或怠速运转(一样不超过5分钟)。
3.3.21.7发动机突然熄火时,应先卸下荷载;查出缘故、排除故障后重新启动。
3.4停机
3.4.1停车应选好地点,停车后应锁定制动装置,放下悬挂农具,发动机熄火后,应关闭电源开关,取走钥匙。
3.4.2作业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赶忙停机:
3.4.2.1发生人身伤亡以及机械事故;
3.4.2.2转向、制动机构突然失灵;
3.4.2.3显现专门声响、气味,各外表指示突然下降或升高的;
3.4.2.4机组发生强烈震动;
3.4.2.5夜间作业时照明设备发生故障。
3.4.2.6发动机“飞车”的;
3.4.2.7工作部件或零部件脱离的。
3.4.3动力机停机前应先卸去负荷,低速运转数分钟后方可停机,不准在满负荷工作时突然停机。
3.4.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其它自走式农业机械和座机停放地点气温低于0℃时,冷却系统中未加防冻液,待水温降至60℃以下后,方可放净冷却水。
4农业机械田间作业规程
4.1田间作业规程
4.1.1驾驶、操作人员作业前须查看作业现场,关于危险地段和不明显的石头、树根等障碍物,须做出标记或清除。
4.1.2驾驶员与农具手之间须有信号联系。
4.1.3农具手须坐、站在规定的操作位置上,其它位置不准坐、站人;悬挂式农具升降时,不准坐、站人(对有专门要求的农具例外);农具升起后不准在其下面清除泥土、杂草或保养、调整及排除故障。
4.1.4农具作业时,不准用手、脚或用工具清除农具上的泥土、杂草;不准在作业中保养、调整和排除农具故障,需要时须在停车和切断动力后进行。
4.1.5机具上不准堆放物品。
4.1.6使用悬挂农具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4.1.6.1拖拉机与农具挂接后,应插好安全销,调整限位链;下拉杆后端的横向摆动不得过大;
4.1.6.2起步要平稳,转弯时须减速,不准操作过猛;
4.1.6.3作业时,分置式液压操纵手柄必须放在“浮动”位置,禁止放在“压降”位置;半分置式及整体式液压装置,应依照土壤比阻和地表起伏情形,正确使用位调剂和力调剂手柄;
4.1.6.4地头转弯或过沟埂时,应将农具升到最高位置;
4.1.6.5农具远距离运输时,除按4.1.6.4规定执行外,还必须调短上拉杆,同时用定位阀定位,并用锁紧装置将农具固定;
4.1.6.6升起农具排除故障或更换零件时须将其支撑牢靠;
4.1.6.7机具不准悬挂停放。
4.2犁耕
4.2.1拖带牵引犁运输时须低速行驶,并调整丝杆将犁升至最高位置。
4.2.2牵引装置的安全销折断后,不准用其它物品如高强度的钢筋代替。
4.2.3悬挂犁的起落应缓慢、平稳,不承诺过猛操作,不准用人体加重迫使犁铧入土;运输时,须调紧限位链,将油缸定位卡箍挡块调至适当位置。
4.2.4牵引犁不准倒退;犁出土前,拖拉机不准转弯。
4.2.5在坡地作业时,须慢速行驶,不准急速提升农具。
4.2.6在沟壑作业时,地头须留有足够宽度,起犁时须及时减小“油门”。
4.2.7犁架下面的部位需要进行检查或修理时,犁体须落到地面或用木块垫起,必要时须将拖拉机与犁分离或熄火。
4.2.8正常作业时,无耕深自动调剂装置的,液压操纵手柄应放在浮动位置,不应在“压降”位置;带有耕深自动调剂装置的液压装置,依照土壤比阻和地表起伏情形,正确选用位调剂和力调剂操纵手柄。
4.2.9停车后应使悬挂机具着地,不承诺经常处于悬挂状态停放。
4.2.10不应用脚蹬或用手板月牙铁的方法起落牵引犁。
4.2.11拖拉机与农具手之间要有信号联系。
拖拉机驾驶员应经常注意农具的工作情形及农具手的动态。
4.3深松
4.3.1拖带深松机(含松耙机、联合深松整地播种机等变型机)运输时,应将其升到最高位置后低速行驶。
4.3.2深松杆安全销折断后,不准用其它物品代替。
4.3.3深松机入土后禁止倒退,地头转弯时应升起。
4.3.4作业时应逐步入土。
4.3.5在坡地作业时,须慢速行驶,不准急速提升农具。
4.4旋耕
4.4.1旋耕机作业须先结合动力,然后将犁刀缓慢入土。
4.4.2犁刀入土后禁止倒退、转弯;地头转弯未切断动力时,旋耕机不准提升过高,万向节两端传动角度不准超过30°。
4.4.3转移地块、越过田埂沟渠时,必须切断动力后方可提升旋耕机。
4.4.4作业时在旋耕机上不准站人。
4.4.5长距离运输时,除按本规程4.1.6.5规定执行外,还须拆下万向节。
4.4.6不准拆除防护装置作业。
4.4.7清除旋耕机上的杂草、杂物或紧固、更换犁刀时,须先切断旋耕机动力,在发动机熄火后进行。
4.4.8在工作3小时-5小时后,应停车熄火检查犁刀固定螺栓的紧固情形,防止因螺栓及犁刀松脱引起犁刀损坏。
4.4.9手扶拖拉机行驶中转急弯、过田埂和简易桥梁时,驾驶员不准坐在座位上,犁刀轴必须挂空档,且需将尾轮抬起。
4.4.10手扶拖拉机旋耕作业时,宜采纳实心橡胶的耕耘尾轮,并在机架前面装上配重。
4.5耙地
4.5.1多台耙组合作业时,连接必须牢固可靠,并安好安全链。
4.5.2耙地作业时,不准在耙组前穿越。
4.5.3复式作业时不准用耙架(耙轴)拖带农具。
4.5.4牵引耙作业时不准急转弯,回转半径不准小于5米,不准倒退,悬挂耙作业需转急弯或倒退时,必须将耙升起。
4.5.5耙地作业时不准用硬杂物加重。
4.5.6耙组运输时须卸下配重调至运输状态,装上运输轮,慢速行驶或车载。
4.5.7严峻拥土、拖堆时,应分析缘故,加以排除,不准强行作业。
4.6播种
4.6.1播种机运输时,须将划印器放至运输位置,升起开沟器,覆土器不准拖捞,种肥箱不准装存种子和肥料。
4.6.2作业中播种机、开沟器落地后,播种机不准转弯、倒退。
4.6.3地头转弯时必须升起开沟器、划印器,切断排种轴动力。
4.6.4清理或保养播种机时,开沟器必须落地。
4.6.5播种有农药的种子或者播种兼施化肥时,播种机手须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后洗净手、脸。
4.6.6作业时不准用手或其它用具捅拨排种轮、排肥轮。
4.6.7多台播种机组合作业时,其连接须牢固可靠,并应设置安全链。
4.6.8悬挂式播种机组进出地块时,应采取行进中起落方式,要缓慢升降,不准急转弯。
4.6.9悬挂式播种机组在田间转移或长距离运输时,须将划印器缩到最短位置。
4.7.插秧
4.7.1稻插秧机作业时,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7.2开动插秧机前,转动分插轮,有干涉和松动时不准作业。
4.7.3发动机起动时,主离合器和插秧部分离合器手柄须放在分离位置。
4.7.4地头转弯时须将工作部分动力切断,升起分插轮。
4.7.5装秧人员手、脚不准伸进分插部位。
4.7.6运输时须将插秧部分离合器分离,安装好运输轮和地轮。
4.8中耕
中耕作业必须按本规程4.2.2、4.2.5、4.2.6、4.2.7规定执行。
4.9植保
4.9.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药剂性能、防毒措施,以及使用、保管方法和中毒的初步抢救方法。
4.9.2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护用品,躯体各部位不可与农药直截了当接触,作业区内应存有必要的急救药物和清水。
4.9.3伤口未愈者、哺乳期妇女及其他不宜参加植保作业的人员不准参加作业。
4.9.4药粉、药液洒落地面,应完全清理就地掩埋。
4.9.5药剂箱、管道以及管道接口不准渗漏;作业时工作压力不准超过规定值,在拆卸接头和喷头前应排除药液箱内的压力,夜间作业不应用明火观看药箱和药液。
4.9.6在检修喷雾器管路或液泵时,须先排除管路中的压力。
4.9.7作业中管路堵塞时,应先用清水冲洗后再排除故障,严禁用嘴吹吸管路喷头和滤网等零部件。
4.9.8在作业场地不准饮酒、喝水、饮食、吸烟。
4.9.9牵引和悬挂式机动喷粉、喷雾机不准顺风运行作业;人力喷粉、喷雾作业时人应站在上风;横风作业时应从下风处开始作业。
不准在高温下长时刻作业。
4.9.10作业后,参加作业人员的手、脚、脸、鼻、口都必须洗嗽洁净;鞋、帽、手套、口罩、工作服等未经清洗,不准带入室内。
4.9.11喷药作业后,农药包装物品必须集中处理,不能随意乱扔,凡盛装过农药的器具和包装物品,严禁用于盛装农产品以及食品等。
4.9.12清洗喷药罐的残液不准随意乱倒,要远离人畜及饮用水源。
4.10收成
4.10.1收割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10.1.1机具在作业和升降时,不准人员在割台前停留。
4.10.1.2机具在运输和地头转弯时,割台必须高离地面,不准触及田埂或其它比较硬的障碍物;收割台上不准坐人或装运物品。
4.10.1.3工作部件运转时,严禁用手触摸或用器具拨弄转动部位和割台。
4.10.2联合收割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10.2.1传动链条、齿轮、皮带的安全防护罩、防护网和其它安全装置,须牢固可靠。
4.10.2.2作业前须检查地块内输电线路高度,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
4.10.2.3启动时变速杆、工作离合器和卸粮离合器手柄须放在分离位置。
4.10.2.4接合工作离合器及行走前,须发出信号,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形下,方可开始作业。
4.10.2.5作业时不准触动运转部件。
4.10.2.6不准在坡度大于15°的地面上工作;上、下坡时按本规程9.2.9.1、9.2.7.2、9.2.7.4规定执行。
4.10.2.7排除故障后,起动或结合动力前须得到排除故障人员的通知并清点人数。
4.10.2.8卸粮时不准人体进入粮箱,不准用手、脚或其它铁器伸入卸粮搅龙内清理粮食。
4.10.2.9不准用联合收割机拖带任何机具,不准用集草箱搬运物资。
4.10.2.10电器、电路导线的连接和绝缘须良好,不准有油污。
4.10.2.11不准用金属工具做电路导线,使用的保险丝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4.10.2.12液压系统的分配器、油缸及油管的连接和密封须良好,不准有液压油渗漏。
4.10.2.13作业时发动机排气管须装有灭火罩,蓄电池须装有防尘罩。
4.10.2.14保养、加油或排除故障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4.10.2.15联合收割机上须配有两个以上合格的灭火器。
4.10.2.16收割台未支撑牢靠之前,不准进入收割台下方。
4.10.2.17运输时收割台须提升到最高位置并锁好保险装置,不准在起伏不平的道路上高速行驶。
4.10.2.18牵引式联合收割机牵引运输时,操纵台上须有人操作。
4.10.2.19固定脱粒作业时须拆下拨禾轮和割刀等传动部件。
4.10.3玉米收割机作业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4.10.3.1机器运转时不准在前传动轴邻近站立,不准在传动轴上跨过。
4.10.3.2剥皮作业部件发生堵塞时,不准直截了当用手清理排除。
4.10.3.3地头转弯时必须切断动力。
4.10.3.4牵引运输时,按4.10.2.17规定执行。
4.10.4收割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构(含单独秸秆粉碎还田机)作业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4.10.4.1作业前应认真检查切割粉碎机构各部件有无松动、损坏,如有松动、损坏,严禁使用。
4.10.4.2作业前,须将秸秆粉碎还田机构底部离开地10-15cm,然后用离合器将动力输出轴平稳结合,使工作轴平稳运转。
4.10.4.3待运转平稳后,方可进行作业。
4.10.4.4作业时严禁在粉碎机切线方向上站人。
5农田排灌机械作业规程
5.1机电排灌
5.1.1排灌机组应安装牢固、可靠。
排灌传系应系牢,水管支架牢靠。
5.1.2水泵与动力机要配套合理,安装正确。
5.1.3开机前向水泵灌水时,不准灌入脏水;严禁在进水池洗澡、洗衣服或让牲畜饮水。
5.1.4起动离心泵时,灌水后须关闭放气孔和灌水漏斗的闸门,关闭开启阀的时刻不得超过5分钟。
5.1.5起动具有橡胶轴承的轴流泵时,须向润滑水管内加注清水或肥皂水,严禁油质与橡胶轴承接触。
5.1.6大口径水泵及在水草杂质较多的水域,须在进水管口周围设置防护栅栏。
5.1.7开机后随时检查各外表指示和电动机轴承部位的温度,温度超出60℃时,应赶忙停机。
5.1.8排灌站内应配备完好的电工专用工具及安全爱护、消防设施,防止触电和发生火灾。
5.1.9潜水泵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5.1.9.1用于电泵的电源容量应为潜水泵电机功率的2倍以上,接线应正确,浅水电泵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爱护装置。
5.1.9.2严禁潜水泵脱水作业,脱水空运转试车不得超过5分钟。
5.1.9.3水泵潜入水中须垂直吊起,不得陷入泥中作业;潜水泵不准在含砂量高的水中和泥浆中作业。
5.1.10作业中发生出水量骤减或不出水等现象,应赶忙停机检查;调整、修理和排除故障必须在机器停止运转后进行。
5.1.11停机时应关闭逆止阀或闸阀,缓慢降低动力机转速,直至停机;电动水泵停机时,应先关闭起动器,后拉电闸。
5.1.12停机后相隔数日开机的,应将各部的放水开关拧开,放净余水。
5.1.13作业时不应在进、出口邻近的水域中洗澡、洗手、洗衣物或让牲畜饮水。
5.1.14不准随意提高机械原设计转速和超负荷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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