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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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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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解读
2020新疆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解读
新疆2016年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2.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学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享受培训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
6.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
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7.创新人才培养
8.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高校挖掘和充实的各类专业课程和创新创业教育资源,以及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的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享受各地区、各高校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和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
9.强化创新创业实践
10.改革教学制度
11.完善学籍管理规定
12.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
新疆:
大学生开网店创业可获就业政策支持
为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实现大学生多种渠道稳定就业,今年新疆继续通过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租补贴等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并首次将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注册“网店”的创业大学生,纳入政策支持服务范围。
助力大中专毕业生实现创业梦。
除了对创业大学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规费减免、税收优惠以外,还包括为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和跟踪记录;对到企业就业的大学生落实社保补贴;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大学生落实职业技能补贴;对参加就业见习的大学生落实基本生活补助;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困难人员落实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
新疆大学生创业无息贷款条件及优惠政策
大学生创业无息贷款的申请您合适么?
1.申请大学生创业无息贷款的必须是创业促进会扶持的对象是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
2.申请大学生创业无息贷款的必须要是有良好商业计划或商业点子,缺乏资金和经验技术的失业和待业青年,尚未启动创业或工商注册未满一年,资助申请创业基金扶持。
3.申请大学生创业无息贷款的必须是有创业梦想和创业激情,具备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独立运营管理能力、并有持续发展的潜力,无不良个人贷款纪录,信用程度良好。
4.申请大学生创业无息贷款的必须具备当地户口的青年,当地政府应鼓励大学生、残疾青年、村官、劳改劳教人员等特殊人群自主创业。
申请大学生创业无息贷款,您该提交哪些资料?
1、大学生创业贷款借款人的身份证明;
2、借款人的在校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成绩单;
3、已毕业学生需提供毕业证、学位证;
4、借款人的常用存折或银行卡过去6个月对账清单;
5、借款人的其他资信证明(若有):
奖学金证明、班干部证明、社团活动证明,各种荣誉证明/回报社会证书如献血、义务支教等。
大学生创业无息贷款优惠政策有哪些?
1、优先贷款支持、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于能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或优质客户担保的大学毕业生,金融机构可优先给予支持。
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担保方可由其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
资质良好的用户还可以申请信用贷款。
2、简化贷款手续
通过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授信贷款额度,一定期限内周转使用。
3、利率优惠
对创业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扶持,视贷款风险度不同,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或少上浮。
新疆大学生创业无息贷款优惠政策:
1、借款人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可达十万元;
2、借款人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可获得一千元到三千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借款人创办企业,若接受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那么三年内将按全省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40%给予补贴;
4、借款人租用经营场所的,可享受租赁费50%的补贴,期限为两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一万元。
大学生创业无息贷款的大力推广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了新的活力,有了更多的创新企业,市场才能盘活,对创业大学生们来说,创业无息贷款可以更好的激发热情,并实现自己的理想。
2020大学生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
国家对此出台了相关的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主要优惠政策内容有:
1、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各大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
在贷款过程中,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5万元左右。
2、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后确定需要延长贷款期限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
3、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担保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大学生创业贷款办理方法如下:
国家在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中对于税收方面作出了以下规定:
1、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当地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即:
免税)。
2、新成立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除此之外,具体不同的行业还有不同的税务优惠:
1、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有了众多免税的创业优惠政策扶持,相信广大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在创业初期就能省下大量资金用于企业运作。
企业运营管理方面的创业优惠政策相对于贷款优惠和税收优惠政策来说,并不受到大多数大学生创业者的关注,甚至有的自主创业大学毕业生根本不知道有这一优惠政策。
这方面的优惠政策:
1、员工聘请和培训享受减免费优惠。
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自当地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以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站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
这一点有助于在创业初期获得相关行业所需求的人才资源。
能够帮助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以最低代价,更容易地获取所需专业人才。
2、参加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时可给予适当减免交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创办企业的毕业生、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创业贷款是指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或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因创业或再创业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经银行认可有效担保后而发放的一种专项贷款。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根据个人的资源状况和偿还能力,最高可获得单笔50万元的贷款支持;对创业有一定规模或成为再就业明星的,还可提出更高额度的贷款申请。
创业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为了支持下岗职工创业和大学生创业,创业贷款的利率可以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下浮20%,许多地区推出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大学生创业贷款还可以享受60%的政府贴息。
1.贷款要求:
(1)大学生创业贷申请者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
(3)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5)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营业收入经过银行结算
2.优惠政策:
(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5万元左右。
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
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青海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新要求,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坚持政府政策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政府公共资源,充分动员社会其他资源,激发大学生(含国内各类高校的在校生、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活力,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有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使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措施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高校毕业生勇于创业的机制基本形成,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规模、比例继续扩大和提高,2014—2017年力争实现引领2000名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6000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预期目标。
(一)普及创新创业教育
1、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普及。
积极推动省属高校普及创新创业教育,将创新创业教育渗透到大学生在校学习的全过程,融入人才培养体系,纳入学分管理,逐步实现省属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高校要结合教学科研和大学生实际需求,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符合实际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调整、完善现有创业教育课程,不断创新创业教育内容,增加创业实践、实习课时,丰富创业实践活动,提高创业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
从2014年起,省属各高校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教育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省属各高校。
完成时限:
长期)
2、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高校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省属高校可采取“请进来”的办法,从拥有丰富行业经验和行业资源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天使投资人当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充实本校创业教育师资力量。
也可采取“送出去”的办法,通过多种渠道和平台,结合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135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等人才培养工程的实施,加强高校创业教育师资的培训、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高校创业教育质量。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属各高校。
完成时限:
长期)
(二)加强创业培训
1、实施专项培训工程。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培训工程的意见》(青政办〔2013〕146号)的要求,针对大学生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实施大学生创业专项培训,使每一名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有机会参加创业培训,全省每年组织1500名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力争有500名毕业生实现创业并带动1500名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毕业年度的在校学生,由省属高校负责编制培训计划,组织大学生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及时了解毕业生培训需求,组织开展创业培训进社区活动。
有条件的地区还可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对创业成功有愿望扩大经营的高校毕业生进行“改善你的企业”(IYB)和“扩大企业发展”(EYB)的培训,帮助高校毕业生巩固和扩大创业成果。
(责任单位:
省、市(州)、县人社、教育部门、团委,省属各高校。
完成时限:
长期)
2、完善创业项目。
依托省属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大学科技园、青年创业园等平台,结合大学生特点,深入实施SIYB创业培训项目。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等开发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经评审认定后,充实创业项目库并纳入创业培训计划。
继续实施YBC青年创业项目,加强大学生创业指导和服务。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团省委、省科技厅,省属各高校。
完成时限:
长期)
3、创新创业培训形式。
创业培训要严格按照“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要求,坚持模块培训、案例教学和实务训练相结合,侧重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
创业培训第一阶段创业意识和第二阶段创业计划制订,时间为80至120课时;第三阶段开业指导服务,包括提供创业项目咨询、创业计划论证、开业指导、开业跟踪服务等内容,时间为不超过400课时。
要加大模拟训练模块教学和开业指导服务的力度,在第三阶段培训中增加创业见习的内容,组织学员观摩创业企业,在企业相应岗位短期实训,让学员实际感受企业运营,增强培训实效。
(责任单位:
省、市(州)、县人社、财政、经信部门、团委。
完成时限:
长期)
4、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认真落实《关于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培训工程的意见》、《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及时兑现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指数变化等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简化申报、审批手续。
创业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4元,实施分段补贴。
第一和第二阶段结束后,既按相应课时全额补贴;第三阶段结束后,按相应课时先补贴70%,学员6个月内成功创业率达到50%(以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为凭),并连续开业3个月后,补贴第三阶段剩余30%,创业率没有达到50%的,按照实际创业成功人数补贴。
(责任单位:
省、市(州)、县人社、财政部门、团委。
完成时限:
贯穿全年)
(三)提供创业便利
1、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服务。
进一步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允许将住宅、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经营场所;开辟工商登记“绿色通道”,简化登记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实行“零成本”注册登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责任单位:
省、市(州)、县工商局。
完成时限:
长期)
2、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增值税和营业税。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
省、市(州)县国税局、地税局。
完成时限:
2017年6月底前)
3、提供便捷金融服务。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加强“窗口指导”,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积极为创业高校毕业生办理企业开户提供便利和优惠。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实施“优先调查、优先评级、优先授信、优先发放贷款”的“四优先”政策。
增加承办网点,鼓励向社区、县域和基层延伸,制定操作、审批制度及考评体系。
(责任单位: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市(州)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完成时限:
长期)
(四)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
1、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10万元、总额50万元以内给予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合伙经营两年以上的小额担保贷款可扩大到100万元以内。
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通过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大学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
各地对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店”的大学生,按规定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责任单位:
省、市(州)县人社、财政部门,省、市(州)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完成时限:
长期)
2、开展大学生创业信用贷款。
坚持“家长知情、学校认可、组织确认”的原则,创业高校毕业生在提交家长知情同意书、毕业学校出具鉴定证明的前提下,由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初审、就业部门审核,并在1名公职人员保证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创业高校毕业生一般不超过3万元的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同时,探索建立“小额信用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社区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信用贷款。
(责任单位:
省、市(州)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完成时限:
长期)
3、发挥担保机构增信分险作用。
省信保集团公司要发挥政策性功能,运用市场化手段,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市(州)、县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
接受再担保的各融资性担保机构10%以上的业务量应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等政策性业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个人或合伙创办经营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比例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50%。
(责任单位:
省信保集团、各担保机构,省、市(州)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完成时限:
长期)
4、建立风险共担及奖励机制。
各州(市)、县创业担保基金、支农担保基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要积极参与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业务。
建立职责明确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按比例承担贷款风险,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承担70%,经办银行承担25%,担保公司承担5%。
加强对金融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奖励,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在年终考核时给予加分奖励。
(责任单位:
省、市(州)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完成时限:
长期)
5、鼓励多渠道资金支持。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通过科技项目形式扶持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并积极组织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初创期项目。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支持创业高校毕业生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贯彻落实省人社厅、团省委、省教育厅、省金融办、西宁市人社局、青海省信保集团签订的《青年创业融资担保合作协议》,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融资担保。
(责任单位:
省、市(州)、县经信委、金融办、科技部门、团委,省信保集团。
完成时限:
长期)
(五)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
1、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经营场所。
继续推进西宁市、格尔木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结合循环经济实验区和东部城市群建设及玉树撤县建市的需要,鼓励海东、德令哈和玉树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省财政对这三个城市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给予必要支持。
支持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和创业基地,努力为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
加快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各类专业服务平台为种子期、创业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增强核心竞争力。
同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辅导相结合,创新孵化方式,完善孵化功能,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
(责任单位:
省、市(州)、县经信委、人社、财政、发改委、教育、科技、工商部门,团委,高校。
完成时限:
2017年6月底前)
2、落实场地补贴政策。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场租、水电、创业补贴政策。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给予2000元展位补贴,单个企业每次可补贴两个展位。
对创业成功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及时兑现5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
(责任单位:
省、市(州)、县经信委、人社、财政。
完成时限:
2017年6月底前)
(六)加强创业公共服务
1、构建创业公共服务体系。
各地依托公共就业服务和人才机构,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注册登记、准入许可、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高校毕业生获得相应的税费减免、资金补贴等政策扶持。
进一步建立健全创业公共服务政府采购机制并加强绩效管理,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青年创业辅导制度,从拥有丰富行业经验和行业资源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天使投资人当中选拔一批青年创业导师,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辅导。
(责任单位:
省、市(州)、县经信委、人社、财政、教育、科技、金融、工商、税务部门,团委,高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完成时限:
2017年6月底前)
2、搭建创业交流平台。
定期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鼓励省属在校大学生和有创业意愿的离校毕业生携创业项目积极参与,经过初赛、复赛、决赛,评选出十强项目。
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两年创业园免租、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导师“一对一”辅导等创业支持。
通过创业大赛,凝聚创业大学生展示创业方案和创业项目,为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选择投资对象提供机会。
搭建大学生创业交流平台,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及网络平台,组织开展创新创业论坛、创业专题讲座、创业经验交流、创业项目推介等专项活动,促进大学生与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创业导师、金融投资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之间和大学生之间的沟通、交流、学习、研讨,为创业大学生及时了解政策和行业信息、学习积累行业经验、寻找合作伙伴和创业投资人等创造条件。
各级财政要安排工作经费,给予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
省、市(州)、县经信委、人社、财政、教育、科技、金融、工商部门,团委,高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完成时限:
长期)
3、拓宽创业服务范围。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创业高校毕业生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提供档案保管、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保代理等人事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探索将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向网络创业就业领域延伸拓展的有效途径,为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注册“网店”的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
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体系的作用,对留学回国创业高校毕业生开展针对性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国内信息、熟悉创业环境、交流创业经验、获得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
省、市(州)、县人社、财政、科技、金融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完成时限:
长期)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市(州)、县均成立由人社、发改、经信、教育、财政、科技、金融、工商、国(地)税、团委、人行等单位组成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明确细化目标任务、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工作进度和完成期限,加强责任落实,层层分解任务,做到责任到岗、职责到人,确保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顺利实施。
(二)加强绩效考核。
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推进,加强绩效考核和跟踪评估工作。
从8月起,每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方案》的执行、目标任务完成、各项工作进度、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取得实际成效进行检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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