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说明 未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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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说明 未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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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工程预算基价说明未完
2012年xx市政工程预算基价说明
总说明
一、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适用于天津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市政工程及住宅区、厂区的道路和市政管网工程。
三、市政工程范围划分:
1.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划分:
(1)市政排水管道与建筑工程管道的划分:
以建筑工程的化粪井的第一个连接井为界限,井外部分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基价。
(2)道路工程的划分:
居住小区或企事业单位围墙以内,采用混凝土制作的甬路、道路、停车场未采用市政规范和标准的属于建筑工程范围;围墙以外的道路、停车场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制作,或按照市政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的甬路、道路、停车场属于市政工程范围。
(3)给水管道自自来水厂出厂阀门至用户院外水表井为市政管线,燃气管道以命名街道的输气管道为市政管线。
2.属于建设项目随同建筑工程设计的室外排水管道及给水、燃气管道工程,竣工后需移交或委托市政及其他管理部门维修管理的工程,均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基价。
四、本基价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和编审工程量清单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五、本基价。
。
。
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方法和工艺以及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机械配合情况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标准,它反映了天津市市政行业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六、本基价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然未说明,但基价以予考虑。
七、本基价包括。
。
。
共8册。
八、各子目的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组成。
九、人工费的说明和规定:
1.工日单价除土石方工程外,其他各专业工程均按二类工日单价计入,土石方工程按三类工日单价计入。
2.人工工日按8小时计算。
十、材料费的说明和规定:
1.材料的消耗量中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点或现场加工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运输及施工操作损耗。
2.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按材料价格的2.1%记取,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者,退给建设单位0.875%,施工单位留1.225%;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者,退给建设单位1.68%,施工单位留0.42%。
3.工程建设中部分材料由甲方供料,在结算时退还建设单位所购材料款包括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单价以合同约定为准,材料用量按实际量计算。
4.本基价中材料费由主要材料费、零星材料费、和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1)主要材料费为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
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消耗量。
(2)零星材料费为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材料,以“元”在基价中列出。
(3)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是指施工单位在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并包括工地仓库的储存损耗。
5.本基价均包括各种材料场内运输。
6.本基价中的材料价格是按照2012年度天津市建材市场材料价格综合取定,价格中包括了由供应地点运至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
7.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带有“()”者,且列于无括号消耗量之前,表示该项未计价,基价总价中未包括其价值,只反映其消耗数量。
使用该子目时,应以“()”内的消耗量乘以其价格计入基价中,材料价格中应计入该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带有“()”者且列于无括号消耗量之后,表示基价中已包括其价值,“()”内的消耗量不再计价。
十一、机械费的说明和规定:
1.本基价中的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照《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及《天津市施工机械台班参考基价》编制,人工等级按二类工标准,燃料的价格按照2012年综合取定。
2.机械xx单价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的。
十二、本基价中的材料均以质量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为准,基价中的材料数量已包括场内运输和操作损耗。
基价中的材料配比与实际配比不同时,允许调整其配比,但人工和机械数量不得调整。
十三、现场浇筑混凝土均按预拌混凝土计列的;现场浇筑混凝土或预制构件混凝土若发生蒸养,均执行通用项目分册中混凝土蒸养项目。
十四、本基价允许换算的项目除在各专业、章分别注明外,以下各项允许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不足使用,经建设单位同意租用外单位机械时,应按出租单位计费办法计算,基建系统内施工机械应按规定的机械台班价格计算。
2.特殊情况需租用钢板桩、钢模板时允许按出租单位计价办法计算。
十五、大型机械场外包干运费适用于外环线以内的工程,其运费按台次计算,包括进退场费用(平均按1.6次计算)。
在编制工程计价文件时,应根据机械类别只计算一次运输费用。
十六、凡因工程需要设立搅拌站,应计取混凝土搅拌站组立及拆除项目费用。
十七、施工用水、电费,已包括在基价中,不另计算。
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安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和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按相应单价计算后退回建设单位。
十八、排水泵站土建工程、地铁车站建筑工程均执行《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排水泵站装饰装修工程执行《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
十九、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以外所需的运输道路、水、电源接通至现场均属三通一平范围,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如委托施工单位施工时,应与施工单位另签合同,以单独报价形式编制预结算。
二十、本基价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以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二十一、材料消耗量带有×符号,则×前为消耗量,×号后为单价。
数字后带“()”者,括号内为规格型号。
二十二、本基价材料、机械和构件的规格,用数值表示而未说明单位的,其计量单位为毫米;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凡未说明计量单位的,按长度计算的以米为计量单位,按面积计算的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按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的为吨。
通用工程说明
一、砌石工程包括干砌、浆砌片块石、浆砌料石、台阶及勾缝等内容。
1.本章砌石基价适用于砌筑高度在8米以内的桥涵、河道或护坡等的砌筑工程。
2.预算子目中调制砂浆,均按砂浆拌和机拌合;如采用人工拌制时,预算基价不予调整。
二、打拔桩工程包括打拔桩设备及混凝土搅拌站的安拆,打、拔各种材质桩,接桩、送桩及搭拆桩基础支架平台的内容。
1.打、拔设备及混凝土搅拌站安拆费是指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轨道式打桩机的安拆费中已包括轨道的安、拆费用。
2.土壤的类别在基价中均采用综合土质。
3.陆地或支架上打桩,不包括脚手架费用,如需搭设脚手架可套用各分册相关脚手架基价子目。
4.打各种桩均按垂直桩考虑,如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
6以内时,人工乘以1.33,机械乘以1.43,;打各种桩均按一般正常施工考虑,如遇障碍或其他特殊要求,所增加费用另行计算。
5.陆上打桩采用履带式柴油打桩机时,不计陆上工作平台费用,可计20cm碎石垫层(已有道路除外),面积按陆上工作平台面积计算。
6.船上打桩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
7.打板桩预算基价中,均已包括打、拔导向桩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8.陆上、支架上、船上打混凝土桩预算基价中未包括运桩。
运桩可套用混凝土构件运输相应项目。
9.送桩预算基价按送4米为界,如实际超过4米时,按相应预算基价乘以下列调整系数:
(1)送桩5米以内,乘以1.20。
(2)送桩6米以内,乘以1.50。
(3)送桩7米以内,乘以2.00。
(4)送桩7米以外,按已调整后7米为基础,每超过1米递增0.75系数。
10.本基价的支架平台适用于陆上、支架上打桩及钻孔灌注桩。
11.搭、拆水上工作平台预算基价中,已综合考虑了组装、拆卸船排及组装、拆卸打拔桩架工作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12.打、拔钢管桩子目的钢管桩材料的消耗数量,均按搭设栈桥考虑,如果是搭设水中钢桥下的工作平台时,钢管桩消耗量可按钢管桩用量的50%另计其费用。
三、拆除工程包括破除路面、旧路破除、人行道、侧缘石、砖及混凝土结构、各种材质管等内容。
1.机械拆除项目中包括人工配合作业。
2.拆除项目工程中未考虑地下水因素,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3.拆除后的旧料应整理干净就近堆放整齐,如运至指定地点回收利用,应另行计算运费和回收价值。
4.破除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项目中:
局部和小面积破旧路面结构,适用空压机破除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子目;整条道路(路段)或连续大面积破旧路适用其他机械拆除沥青混凝土路面子目。
5.铣刨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是按3cm计列的,铣刨厚度最大为5cm,厚度超过5cm时,套用2步铣刨3cm子目,仍不能满足所需厚度时,则套用每增减1cm子目进行调整;铣刨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厚度是按8cm计列的,铣刨厚度等于或超过1.5倍基本厚度时,则套用2步铣刨8cm子目,再选用铣刨厚度每增减1cm子目进行调整。
6.机械破除或锉刨机锉刨旧路结构均适用于路面和结构层部分。
7.管道拆除要求拆除后的旧管保持基本完好,破坏性拆除不得套用本基价项目。
(1)拆除混凝土管道未包括拆除基础及垫层用工。
基础及垫层拆除按本章相应子目执行。
(2)拆除铸铁管要求管口完整、管身不损坏的管材、管件不得少于60%,阀门不得损坏。
四、施工排水、降水工程包括打拔井点、大口井、工程排水和挖填水窝子等内容。
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施工条件下施工所采取的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1.本章施工排水与降水费用不包括给、排水管道沟槽排水基价子目。
2.水窝子在预算里为一个整体计算,单项表示。
3.挖深小于4米或槽坑底标高在大沽水平零以上时一律采用水窝子方法降水;挖深超过4米或标高在大沽水平零以下者,可采用井点或大口井方法配合降水。
4.井点组装拆除、机具迁移、设备安装所需费用均已纳入打拔井点基价内,不另行计算。
5.井点花管,管径为50cm,组装长度为2米,总长9米以内和9米以外两种,井点间距为1米。
6.井点抽水机组的设施按顶管工作坑考虑,每个工作坑安设一部机组。
五、临时工程包括修筑临时路、便桥、施工围栏、架设临时动力线和铺设临时供水管道等内容。
1.进入施工现场如无可供载重汽车运输的道路时,可修筑临时便道,一般应尽量利用原有土路,加固使用。
如无适当土路,可修筑临时道路或简易道路。
2.临时便桥应按实际需要搭设。
汽车临时便桥按荷载4吨计列。
临时木便桥基价的桥宽按下列数据考虑:
行人2米,行车4米。
临时钢板便桥基价不分管道槽宽度,均用同一基价,基价中已考虑每次施工前后铺拆钢板的用工和机械。
同一地点铺的钢板,不论实际铺拆次数多少,均按一次计算。
3.临时供水管道措施费是指改建给水管道时,停水给用户供水的临时配水管道所发生的费用。
基价中不但包括刨槽、安装、拆除、回填、维修的全部工料机费用,并且包括了管件、阀门、闸井、支线水管、水嘴等的费用。
编制预算时,除干线长度套基价列项外,其他费用不得列项计算。
4.临时排水管道措施费是指必须排水而现场附近又无可供排水的下水道、河道、水坑,必须铺设的临时排水管道所发生的费用。
基价中已包括刨槽、安装、拆除、回填、检查井、出水口以及加固、维修的工料机费用在内。
六、其他工程
1.围堰基价未包括施工期内发生潮汛冲刷后所需的养护工料。
潮汛养护工料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2.筑坝围堰基价内列入50吨木驳船台班参考数量,施工时若使用木驳船可按现价计入,围堰施工中若未使用木驳船而是搭设了栈桥,则应套用相应的脚手架子目。
3.还土或还石灰土基价中未列黄土费用,按就地取土考虑;如需改换土壤,或现场内土量不满足使用时,可增加买土费用。
4.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措施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的运输及转移费用。
5.大型机械场外包干运费
(1)包干运费按台次计算,运费中已包括往返运费。
(2)包干运费只适用于外环线以内的工程。
(3)包干运费中包括了臂杆、铲斗及附件、道木、道轨的运费。
(4)10吨以内汽车式起重机,不计取场外开行费;10吨以外汽车式起重机,每次场外开行费按其台班单价的25%计算。
(5)机械运输路途中的台班费,不另计取。
6.混凝土构件场外运费,是指施工单位在混凝土加工厂预制构件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凡需增加此项运输费用,应根据基价子目中的构件重量、长度及相应的运输里程计列。
7.现场浇筑或预制的混凝土构件,因工程或工期需要进行蒸汽养护,可套用相应的蒸汽养护基价。
8.架设临时动力线,适用于变压器降低后的线路(通称二次线),延伸至100米以外的延长部分,包括干线和支线,在管道中的支管线路视为支线,不包括接向动力的引线。
此基价项目采用分期摊销方法,按各型变压器考虑。
其使用期限是:
变压器容量在100kVA以内,其动力线使用期为4个月;
变压器容量在180kVA以内,其动力线使用期为7个月;
变压器容量在320kVA以内,其动力线使用期为10个月;
组织措施费说明
一、安全xx施工措施费:
由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1.环境保护费:
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施工现场为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废弃物与材料运输中的遗撒、保证排水设施通畅、设置密闭式垃圾站、实现施工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等环保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xx施工费:
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根据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企业标志、七牌一图、安全警示标志牌、施工现场围挡以及符合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现场防火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3.安全施工费:
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费用。
包括根据相关规定设置“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设施、现场物料提升架与卸料平台的安全防护设施、垂直交叉作业与高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现场设置安防监控系统设施、现场机械设备(包括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与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的安全照明与警示设施发生的费用。
4.临时设施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的费用等。
包括施工现场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工地试验室以及规定范围内的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等的搭设、维修、拆除、周转或摊销等费用。
二、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期或雨期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三、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四、非夜间施工照明费是指为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在地下室等特殊施工部位施工时所采用的照明设备的安拆、维护、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五、二次搬运措施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六、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费是指按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在竣工验收后,应提交的档案资料所发生的编制费用。
七、半幅施工措施费是指:
1.道路工程施工时不断行,需半幅施工所增加的费用。
2.市政管网单项工程有三个以上路口,需分段施工所增加的费用。
通用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砌石工程
1.砌石工程量按设计砌体尺寸以立方米或10立方米体积为计量单位,勾缝是以100㎡为计量单位。
2.嵌入砌体中的钢管、沉降缝、伸缩缝以及0.3m³以内的预留孔所占体积不予扣除。
3.挡墙、护坡的砌体工程
(1)干砌、浆砌块石护坡以不同平面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2)浆砌块石、料石、预制块的体积按设计断面以立方米计算。
(3)浆砌台阶以设计断面的实砌体积计算。
二、打拔桩工程
1.机械设备安拆费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规定的次数计算。
2.钢筋混凝土方桩、板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计算。
3.钢筋混凝土管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减去空心部分体积计算。
4.钢管桩按成品桩考虑,以吨计算。
5.焊接桩型钢用量可按实调整。
6.陆上打桩,以原地面平均标高增加1米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7.支架上打桩,以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潮水位增加0.5米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8.船上打桩,以当地施工期间的平均水位增加1米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9.改造旧护岸,需拔除钢板桩时,其人工、机械各分别乘以1.5系数。
10.各种型钢桩(不含钢管桩)的打桩工程,其钢桩的运费已含在打桩子目内,不得再单独计列。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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