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开挖与填土工程结构设计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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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开挖与填土工程结构设计说明
土方开挖及填土工程结构设计
第一章
土方开挖及填土工程
1.0总则
1.1承包单位须保证所有土石方工程符合所有有关法例、国家/地方标准、规范、规程、条例、规则、规定和本工程规范的技术要求等。
包括但不限于: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2-2002)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GB/T50081-2002)
∙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
∙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99)
∙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
∙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2010)
∙
∙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GTJ08-40-2010)
∙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9258-97)
∙
∙软土地基深层搅拌加固法技术规程(YBJ225-91)
∙
∙地下水监测规范(SL183-2005)
∙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
∙上海市《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1-2010)
∙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
∙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
∙
1.2当本工程规范与规范或规范与规范之间有相互抵触时,承包单位须向建设单位提出;由建设单位作出决定。
对于所有工序、物料质量等的不一致,都取要求较严格者。
这些标准应选择最新的颁布版本或局部修订。
1.3
1.4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必须符合《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要求。
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1.5
测量
1.6开始测量
1.7
1.7.1接收现场和任何工程开始前,替现场进行全面的地形测量。
进行测量时须邀请工程监理和建设单位见证。
1.7.2
1.7.3开始测量前,测量方法和所用的测量仪器须已获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审批。
1.7.4
1.7.5工程开始后1星期内,地形图须获得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同时作为实测记录。
1.7.6
1.7.7任何测量记录完成和同意前,不可在现场范围内展开土方工程。
1.7.8
1.8中期和最终测量
1.9
1.9.1按建设单位指示进行定期的中期测量;
1.9.2
1.9.3工程完成后进行最终的地形测量;
1.9.4
1.9.5当建设单位怀疑测量记录的准确性时,可指示而施工单位须无偿进行额外的测量。
1.9.6
1.9.7采用相同的测量方法和过程并按以上1.4条进行中期,最后和额外测量。
1.9.8
1.10场地标高和测量数据
1.11
1.11.1所有地形测量
1.11.2
(a)须参照和转化成工程当地政府最新的主水平基准;除非另有注明,基坑自然地面标高、点标高或等高线标高等均为绝对标高。
若承包单位质疑这些标高的正确性,则必须在开挖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否则可认为承包单位对这些标高的正确性没有异议,因此,由于标高的准确性所引起的任何索偿将不被考虑。
(b)
(c)须包括平面和截面图;
(d)
(e)比例1:
200;
(f)
(g)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署确认为真实记录。
(h)
1.12现场及周边建筑勘察
1.13
a)承包单位须聘请符合相关专业资格的工程师和房屋评估师,在开工前对基础边界周围5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详细勘察及鉴定。
所收集的资料须包括建筑物的基础和上部结构形式以及隐蔽的设施等。
所有收集的有关资料须存档以便新旧建筑地下室相连接查阅。
另外,该份调查报告连同有关照片须在现场实际动工以前交给建设单位。
b)
c)在合同执行期间或完工以前,承包单位仍须指派同一个/组符合相关专业资格的工程师和房屋评估师在建设单位的直接安排下随时进行额外的调查工作以确定正在进行的施工对上述结构的影响。
d)
e)一旦发现上述建筑物在开挖前或施工过程中有裂缝出现,则承包单位须在适当的位置安装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测量装置以监测裂缝的
f)
g)通过对现场的勘察,承包单位也须了解所开挖土方的性质,估计开挖岩石、旧房屋基础及人防工程等所占的百分比。
承包单位须单独承担风险,合同价和工期不作任何调整。
h)
i)承包单位的投标报价已被认为包括上述调查及监测所需的费用。
j)
k)承包单位的挖掘和临时支护方案须考虑周围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
l)
2.1临时工程设计
2.2
2.3临时工程设计责任
2.4
2.1.1承包单位接获开工指令5个工作天内,须把为本工程的临时工程、土方开挖、降水等工程进行设计、监督和控制的合资格人士的姓名和履历表、或符合资质的企业单位的数据供建设单位审批。
2.1.2在正式施工前适当时间,承包单位须提交三套经适当调整后的完整的基坑开挖临时支撑系统图纸及相关的结构计算。
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须由工程所在地有关当局认可并持有合适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单位签署。
同时须得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批准。
2.1.3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以下深基坑工程前,承包单位须制定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施工方案呈交并获市建设交通委专家评审通过:
(a)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b)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c)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
设计、施工方案经论证在技术、安全方面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2.1.4为满足当地政府要求而作出的任何更改而引起的费用及工期须由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将不会接受任何额外增加费用或工期的要求。
在完成地下室施工后,临时支撑须在指定的合理时间内被拆除。
2.1.5尽管临时支护结构在开工前已获得有关单位的认可,但是,如果在架设后发现支护结构并未执行上述意图,承包单位仍须负责全部的改正工作。
2.1.6没有建设单位/结构顾问和设计院书面认可,永久结构不得用来支撑临时支护结构。
2.1.7承包单位须保证上述设计图纸和计算书的质量和完整性,以方便审查和批准。
所有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的费用均由承包单位支付。
2.5临时工程施工方案和措施
2.6
(a)所有临时工程、土方开挖、降水等工程开展前,须呈送相关的施工方案给本工程的结构顾问/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
(b)
(c)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须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管线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施工条件及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评审意见等制定,并详列临时工程所涉及的材料、施工机械、时间和操作程序等。
(d)
(e)作为施工方案其中一部分,须呈送基坑临时支撑系统供结构顾问/建筑设计院、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并须获工程所在地当局审批(如适用);
(f)
(g)须考虑沿车道附近的所有排水管道和现存的支挡结构;须包含地块内保持相邻区块建筑物正常使用或其他承包单位正常施工的围护措施。
(h)
(i)确保提供以下详细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j)
1.详细施工计划,当中须说明不同施工阶段对交通的影响和安排,以及对现有的市政配套设施的保护方法;支护结构、挖土、降水、
2.
3.详尽的施工程序,包括:
4.
(i)施工机械、设备和组织;
(ii)
(iii)安装临时支撑和开挖的程序;
(iv)
(v)拆除临时支撑和回填的程序;
(vi)
(vii)临时排水措施,以免大雨时引起泛滥;
(viii)
(ix)环境和管线保护;
(x)
(xi)监测
(xii)
5.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6.
(k)在工程进度计划中预留充分时间(按总承包工程技术规范总说明中的审批周期要求)予建设单位审核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获审批前,不可展开临时工程。
(l)
(m)经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
确需修改时,须经过原评审专家组同意。
其中,需修改设计方案的,须先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
(n)
(o)尽管建设单位已获得工程所在地当局对挖掘工程设计的批准;或进行临时工程施工的许可;或在招标书中已包括了获得批准的设计方案,但承包单位仍须对临时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p)
(q)评审方案未涵盖(毋需政府评审)的地块内围护的设计和施工内容视为承包单位的施工配合措施,为承包单位的工作范围。
相应内容需经有资质单位设计并深化。
并经过原结构顾问/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审核。
(r)
2.7设计参数
2.8
(a)呈审临时基坑支护体系须包括:
(b)
1.设计基本原理包括所有分析和设计假定、原理、荷载取值、计算程序、相关的技术规范、技术文献等,须在设计计算书中清楚地阐明。
若引用技术文献,则有关章节须一同呈交。
在设计中须考虑其较短的使用期限、对人身和财物可能造成的危险、在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地下水和地面水;
2.
3.详尽的设计计算和图纸;
4.
5.临时工程的施工和材料规范,包括支撑的安装和拆除:
6.
7.临时工程变形、地面下陷和水平移动的预测;
8.
9.评估由于临时工程引致的地面振动可容许值不得高于….
10.
11.在临时工程周边的现存排水管道和支挡结构等的保护措施。
12.
13.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须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承包单位须特别留意建设单位在施工图中标明的,在地下工程施工中设置某些临时及特别的支柱以及支撑的初步建议。
这些建议可供承包单位作为动支持其施工文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同意的依据。
14.
15.任何在设计和分析中用到的计算机程序的详细资料都须呈交,它须包括如下内容:
16.
i.程序的基本理论依据。
ii.
iii.程序的详细介绍,包括适用范围、计算假定、所用的解法、输入/输出格式和说明等。
iv.
17.承包单位须在建设单位认为必要时提供上述程序供检查而不额外收费。
18.
(c)在设计中须有应变措施应付实际现场与设计假设可能出现的差异情况:
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须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文件。
(d)
(e)确保呈送审批的所有计算和图纸己由以上2.1条的人士或单位签署和盖章。
(f)
2.9临时工程对他物的影响
2.10
(a)承包单位在施工前,须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内容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
(b)
(c)当临时工程、土方开挖、降水等工程可能影响其它财物,建设单位可指示把施工方案送呈可能受影响的相关人士和/或工程所在地当局审视;
(d)
(e)如建设单位发出上述指示时,承包单位必须依从;
(f)
(g)如本条情况出现,须在施工进度计划中预留充分时间供可能受影响的相关人士和/或工程所在地当局对施工方案作出响应;
(h)
(i)须响应所有由可能受影响的相关人士和/或工程所在地当局对施工方案作出的提问;
(j)
(k)承包单位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须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须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l)
(m)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承包单位须委托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单位须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n)
(o)提出预防和降低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p)
(q)施工方案正式审批前,不可开展临时工程、土方开挖、降水等工程。
承包单位不得以施工文件报审或所建议的承包单位法未获批准为出而提出延长工期。
(r)
2.11设计更改
2.12
承包单位不得对已通过评审的设计和施工内容进行实质性更改和调整。
为了适应现场情况变化必须更改已评审内容时必须经过顾问单位/设计单位,业主方的许可由承包单位负责重新送审。
重新评审导致时间费用的增加由承包单位承担。
2.13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数据
2.14
(a)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地质资料是真实的,但不保证其精确或完整。
除了提供此资料,建设单位均无责任满足承包单位的其它要求。
(b)
(c)尽管所提供的地质数据与工程现场的地质情况相异,合同价和工期不作任何调整。
(d)
2.15规范
2.16
临时工程和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措施须按合同文件和最新版本的相关国家规范、地方规范、标准、规定和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
若有引用其它国外规范的地方或与现行中国国家规范要求不同时,须以两者中较严格的要求为准。
2.17结构构件的设计
2.18
所有结构构件的材料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3.0材料
定义
3.1土石方材料
3.2
在工程展开时存在在工程现场地面上或地面下的或由其它工地运入为本工程使用的土类或石类材料
3.3土石方材料的拥有权
3.4
(a)所有权属建设单位–除以下(b)段内在工程展开时存在在工程现场内的土石方材料;
(b)所有权属承包单位–在合同上由承包单位负责从工程现场运走和弃置的土石方材料。
除另有说明外,当这些材料被运离工程现场时,其所有权便实时转归承包单位。
3.5合适材料
3.6
自然发生或经过处理的土料,这些土料不含以下3.4条定义下的不合适材料,并能在回填时按指定的方法被压实后形成一个稳定地方。
3.7不合适材料
3.8
合适土料以外并包含下列物质:
(a)淤泥
(b)
(c)冻土
(d)
(e)膨胀土
(f)
(g)耕植土及含草皮
(h)
(i)生活垃圾、金属、塑料、橡胶或合成物质
(j)
(k)树根
(l)
(m)腐殖质
(n)
(o)含水率大于本合同规定最高容许值的材料
(p)
(q)危险或有毒材料或可能会燃烧或改变体积的材料
(r)
(s)工业废料(无论其性质稳定与否)
(t)
(u)海泥或塑性指数超于35%或液限超于65%土料
(v)
3.9巨石/石块
3.10
(a)祇能以下列方法之一移走的自然存在坚硬物料:
(b)
1.爆破;
2.
3.气动工具;
4.
5.楔和大锤
6.
7.钻孔并以机械爆破
8.
9.钻孔并以使用膨胀剂
10.
(c)巨石的定义为其体积必须大于0.2立方米以上。
(d)
(e)在开挖过程中遇到的巨石必须挖去至,承包单位须负担该部分费用。
(f)
(g)若建设单位同意,石块可破碎做填充土料使用,但须符合本章内填方土料的规定。
(h)
填方土料
3.11一般规定
3.12
(i)仅可以使用符合前文定义的合适材料;
(j)
(k)除另有说明外,填方土料包括从工地现场上开挖获得或从工地以外取得并符合一般填方土料要求的回填土料;
(l)
(m)使用从工地现场上的开挖获得的填方土料。
如果工地上符合要求的填方土料不足够,须从工地以外运入。
(n)
(o)素填土–由碎石土、砂土、粉土、黏性土等组成的填土。
(p)
(q)压实填土–经过压实或击实的素填土为压实填土。
(r)
3.13压实填土的填料
3.14
须符合以下规定:
(a)级配良好的砂土或碎石土
(b)如屬於幼填土,其最大粒徑不大於75mm
(c)如屬於素填土,其最大粒径不大于200mm,粒径大于75mm的颗粒含量占全重0%至25%。
(d)如屬於碎石土、砂土、粉土和黏性土的颗粒级配及塑性指数须符合GB50007-2002的定义;
(e)碎石填料–由干净,坚硬,耐久的材料组成。
不许以混凝土,砖瓦和相似的材料取代碎石。
(f)不包含本章第3.4条列出的物质且有机物质大于5%
3.15剩余的开挖料
3.16
所有剩余的开挖出的材料须运离工地,承包单位有责任将土石方运至政府當局指定的废弃填土堆中,或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处置。
承包单位须支付所有有关费用。
4.1施工工艺
4.2
4.3技术交底
4.4
在土石方工程开始前(按总承包工程技术规范总说明中的审批要求)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呈交施工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施工机械和运泥车辆的详情
(b)
(c)土方开挖、回填和压实填方土料的方法;
(d)
(e)挖方不同种类土料的用途和输入回填土料的来源地点/地址;
(f)
(g)挖方土料、填方土料贮存和弃置的
(h)
(i)填方土料含水量的控制方法
(j)
(k)控制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方法
(l)
(m)保护土方工程和土方工程土料免受雨水和天气影响的方法
(n)
(o)监察地下水位的方法;
(p)
(q)监察地面和建筑物的移动的方法;
(r)
(s)邻近斜坡、挡土墙、结构、道路、私人发展或其它物业挖方支护方法和详细设计
(t)
(u)邻近斜坡、挡土墙、结构、道路、私人发展或其它物业没有挖方支护的土体稳定性的计算
(v)
挖方工程
4.5在开挖期间遇有地下障碍物
4.6
(a)在开挖期间遇有地下障碍物时须实时通知建设单位。
(b)
(c)所有树根、埋在地下的树干、废弃的混凝土、砖基础及各种桩基础、废弃的地下管道、检查井及沟渠、受废弃地下管道污染的泥土或其它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中均须运走。
(d)
(e)所有地下管道的开口端应用低标号混凝土密封,所有空隙须以干硬材料(如素土、砂、碎石或素泥混凝土等)夯实。
(f)
(g)在开挖过程中遇到的巨石必须切割至坑边,承包单位须负担该部分费用。
(h)
(i)在开挖过程中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伤及桩。
(j)
4.7地下管线和地面排水渠
4.8
(k)对地下的管线、市政设施的保护,承包单位在施工之前,须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许可。
(l)
(m)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不要扰动或损坏地下市政管道,其中包括煤气管、水管、电缆及其它地下市政设施。
当在施工现场遇到地下市政设施时,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
(n)
(o)在进行土方开挖前应获知附近地下管线的位置。
在地下管线的位置进行挖方工程,应以人手挖掘。
(p)
(q)在施工过程中,遇有地面排水渠和其它水道,承包单位须作出临时改道措施。
并须于负后续的恢复工作。
(r)
(s)若对地下市政管线有损坏,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
承包单位负责任何修补或赔偿的费用。
(t)
4.9开挖/爆破
4.10
(a)在进行垫层、钢筋工程、预埋管及浇注混凝土等工程施工前,所有土方开挖须由建设单位及/或其代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基坑开挖条件验收,未经验收通过的,基坑不得开挖。
若在施工图指定的深度上基底持力层验收不满意,在进一步开挖前,承包单位将获得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方可施工。
(b)地下结构,基础,排水管,给水管及任何降低场地标高等的开挖,均须严格按图纸所示的宽度及深度或建设单位指示之深度施工。
浇筑混凝土前,基抗底部须回填适量和已获审批的垫层材料并将其夯实。
(c)
(d)若没有建设单位的书面允许,不允许爆破。
若需爆破,承包单位须提交爆破方案,在得到建设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同时,须须满足国家规范《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的要求。
(e)
4.11地表水和降低地下水位
4.12
(a)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挖方及浇筑混凝土结构等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在投标阶段呈交有效的降水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
降水系统包括井点降水,水坑降水、灌浆及其它或互相结合等措施来降低地下水位。
降水作业不能对邻近建筑物、道路、管线、防汛设施造成破坏,若有破坏,承包单位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且承包单位须承担修补损坏的有关费用。
(b)降水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国家标准,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c)所有工地上的积水和在施工过程中从河流、降雨、破损的地下水管或其它来源流入基坑中的水均需泵出或用其它方法排除。
承包单位须负责该部分费用。
施工过程中或合同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基坑内都不得积水。
(d)基坑开挖及使用期间应持续降水,根据沉降及水位监测情况适当调整降水方案,现场应配有发电机,防止停电影响降水,导致基坑突涌。
(e)除轻型井点降水措施外,地面及坑内应设完善的明排水系统,及时排除雨水及地表流水,严禁地表水或基坑排出的水倒流回渗入基坑。
坑内排水不得采用在坑边挖沟方式。
(f)充分考虑到雨季施工对基坑产生的不利影响,雨天不得开挖基坑,并要求施工单位作好相关的组织与准备,确保基坑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g)抽水期间,应做好各种记录,并与监测单位密切配合,遇有情况异常应立即请示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及时协商并解决。
(h)降水井管应注意避开工程桩及坑内加固搅拌桩,施工单位可视现场情况适当调整,以免影响降水效果;局部深坑内是否布井管视现场情况确定,需保证降水后的水位位于局部深坑低0.5m以下。
4.13临时支撑
4.14
(a)承包单位须负责复核已施工的地下结构或其它临时护土结构及支撑开挖设计图,同时保证支撑施工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等规范的要求。
(b)承包单位对开挖施工中工作面稳定性负有全责,并对可能产生的滑坡进行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须采取任何有需要的诸如板架等的支撑,且因此在某些位置要附加开挖及回填土,以维持挖方稳定性和避免结构或管线因挖方或降水工程时引致沉降。
(f)建设单位可要求承包单位进行和保护所有合同中所包括的堤、坡和挖土,移走塌方及修补任何某点在合同期间及随后维护期间引起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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