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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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篇
(1):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县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 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逾越职权、玩忽职守、徇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31日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同时废止。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篇
(2):
局长个人述职报告范文
局长个人述职报告
(一)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本人一年来的主要工作及廉洁自律情况述职如下,请予评议,并请提出宝贵意见。
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扎实推进城乡建设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带领单位全体干部职工,按照县委关于“高、严、公、实、廉”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以加快城乡建设为重点,提升城市品位为主导,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一是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我始终把学习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摆在工作的重要位置,带头自觉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等知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研读《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划建设法规的有关章节和内容,精心组织并积极参与学法用法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是加快城市建设,大力实施城建项目。
2022年,我县城建项目共计24项,总投资12.6亿元,包括道路、污水处理、集中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公用设施及其它建设项目,经过全局上下共同努力,各项工程进展顺利,截止年底累计完成投资7.2亿元。
污水处理厂、县城二期供热、大南岔河县城入口段景观工程等重点项目都按计划全部建成。
三是推进住房建设,加快住房保障进程。
我以着力改善民生为目标,以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和住房保障制度为抓手,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
华茂源B区、龙泉馨苑二期、南出口二号楼、丰和花园、富强佳苑等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宁河佳苑、宁河商贸街一期、惠和商住楼等项目即将开工建设。
同时,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年内审核发放廉租房补贴1560户,460万元;新开工建设廉租房600套、30000平方米,公共租赁房330套、20220平方米;已审核并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处置756户。
四是加强建筑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我县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在建筑市场秩序规范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整治上狠下功夫。
一是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有效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管理秩序。
二是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全县在建工程的脚手架搭设、起重机械设备使用、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资料完善、施工安全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化管理。
一年来全县未发生一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二、执政为民,真切为民办实事好事
一是勤政务实,服务城乡建设项目。
一年来,我和我的班子成员几乎没有节假日,没有休息日,特别是在重点工程建设上,我一有时间就到现场去帮助协调解决矛盾和困难,“尽心尽职,全力以赴”是我一贯的工作准则。
特别是在建设资金短缺,工期要求十分紧迫的情况下,建设局上上下下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同心协力,圆满完成了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重点工程建设任务。
二是解决难题,关心关注百姓疾苦。
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妥善解决信访问题。
及时处理供暖故障、排水堵塞等市政基础设施突发问题,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三是和谐拆迁,稳步推进城市开发。
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充分考虑物价、房价上涨等各种因素,合理拟定了南出口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适度上调了房地产开发拆迁补偿标准,切实维护了群众利益,加快了各项目拆迁安置进度,保障了城市开发建设的稳步推进。
四是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
以中心城镇建设为龙头,全面推进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为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积极开展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加大力度,扩大范围,强化措施,使此项工程与乡镇中心工作相结合,与解决农村五难问题相结合,与维护农村稳定相结合,圆满完成了2022年度4350户的改造任务。
三、清正廉洁,牢固树立党员领导干部良好形象
我在工作中和生活上,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做到清清白白行政,踏踏实实做事,勤勤恳恳为民,堂堂正正做人。
一是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起好表率带头作用,要求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常除非分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想违纪之害。
今年,在开展学习《廉政准则》活动中,带头公开作出了廉政承诺,并在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标等工作中,严格按程序阳光作业,从不以权谋私。
二是生活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三是从严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加强对班子成员、身边工作人员和亲属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了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一年来,上述所有人员无一人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和刑事处分。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机关自身建设
一是努力维护班子的民主团结。
既加强班子团结又坚持原则,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带头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确保政令畅通和任务落实。
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定,项目资金调拨共同商量,事关城市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由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充分调动了班子成员的工作积极性,使班子成员分工配合,团结协作,形成了工作合力。
二是切实加强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坚持“班长抓班子,班子带队伍,队伍促发展”的班子队伍建设思路,切实履行建设局4
“班长”的职责,按照“铁的工作纪律、铁的奉献精神、铁的服务意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班子、队伍建设,通过开展干部作风整顿,对干部的思想、作风、纪律进行全方位约束,促进了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三是不断规范机关管理。
狠抓制度建设,规范机关干部的行为。
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得到增强,做到了政令畅通、廉洁奉公、高效务实,方便群众。
一年以来,我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系统学习理论和业务知识还不够;二是广泛开展谈心、交流不够;三是在寻求解决城乡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的办法不够多,方式不够活。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认真研究解决以上的问题和不足,同时,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辜负组织信任、群众期望,恪尽职守、努力工作,勤政为民,廉洁奉公,更好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用实际行动回报组织、回报群众、回报社会。
局长个人述职报告
(二)
区人大常委会:
2022年是“十一五”收官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一五”各项规划目标不平凡的一年。
自2022年9月29日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我为区统计局局长以来,在新的工作岗位上,我进一步强化学习、解放思想、创新思路、恪尽职守、发挥班子成员的主观能动性、倾听和采纳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在勤政的基础上更加廉政,紧紧围绕2022年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团结带领全局干部职工,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抓好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统计工作任务和区党委、政府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2022年度任期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和述职报告的通知》(人常发4号)的要求,现就任职几个月以来,自己在思想政治素质、主要工作完成、自觉接受监督、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强化学习,增强思想政治素质
一是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
力。
一年来,我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认真学习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了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学习了《党章》、《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法》、《人口计生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了统计业务知识,坚持不懈地向社会学、向实践学、向能人学、向老同志学、向业务骨干学,坚持在学中干、在干中学,为自己尽快实现角色转变奠定了基础。
二是坚定信念,思想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一年来,我坚决贯彻执行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倾听和采纳干部职工提出来的意见或建议,严格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和意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的原则,在思想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是牢记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一年来,我严格用《党章》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率先垂范执行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
定期或不定期地到挂钩扶贫点了解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在两节期间对挂钩扶贫点的困难群众进行了帮扶慰问并发放了慰问品和慰问金、看望并慰问了本部门的退休干部职工,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看望了因公受伤和带病工作的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耐心地做好来访群众的工作,对外来办事的人员做到了热情服务。
二、真抓实干,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
一年来,无论是在原单位还是在新岗位,我积极地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能正确面对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发挥了参谋助手作用,紧紧围绕年度工作目标,团结并带领全局干部职工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抓好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特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任务,在特区政府阁员部门的年度综合考核评比中获得了“三等奖”。
一是认真抓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
按照国家、省、市、特区人口普查方案规定的步骤、程序和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深入实际、强化培训、争取资金、加强督促指导、严把质量关,促进人口普查工作有序推进,确保人口普查工作取得阶段
局长个人述职报告(三)
2022年,按照局党组的分工,本人负责长江镇(某某港区)环保分局的工作。
一年来,本人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十届七次全委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工作目标,坚持科学发展,群策群力、努力工作、加强协调、高效推进、突出重点、狠抓难点,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目标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突出重点,推进有力。
今年,某某港区化工园区雨污管网改建和自来水水源水的管理被列为南通市环保专项行动重大挂牌督办事项,为此,这两项工作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加以推进。
1、化工园区污水管网改建工作。
针对园区管网破损,多处渗漏或溢漏这一情况,积极配合港区查找问题,并及时修复了生光化工、宏星化工、德峰化工等多处损坏点,对所有污水井进行了加高,对泵站进行了维修。
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上半年管委会决定对化工园区雨污水管网工程实施改造,新建10KM污水明管工程。
从项目的图纸设计审查到工程的开工建设,全程跟踪,主动参与,献计献策。
污水明管工程总投入1000多万,目前,完成支墩制模、浇筑800多个;完成管道防腐4320米;架设钢管3200米;完成地下拖管26段,总长2460米;钢管与地下拖管PE管完成连接32个;化工园区主干网贯通,具备进水条件;明管阀门送到的企业,接管工作已经连接;石庄段正在紧张进行。
2、自来水水源管理。
一是严格项目审批,项目审批按照上级水源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关闭企业的入江排污口,目前已完成华泰、国鼎、东方石化、阳鸿石化等企业的接管工作,垃圾填埋场接管工作进行多次协调,目前已制定接管计划;三是要求宝众宝达停产处理应急池废水,并填平应急池,消除了可能对水源水构成威胁的隐患;四是对化工园区应急预案进行了修编,制定了可行的应急突发事情的措施,年内及时有效处理了中心河浮油事件及四号港江面沥青泄漏事件;五是投资130万元建立自来水取水口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第一时点掌握水源水水质情况,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六是坚持每天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进行巡查,随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和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二、服务经济,务求实效。
一是服务项目审批。
为进一步发挥环保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我们牢固树立“服务企业就是服务发展”的理念,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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