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CNCA09C044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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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CNCA09C044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
编号:
CNCA-09C-044:
201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等。
2认证模式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认证发证检验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4.1.1.1产品认证的申请单元划分见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4.1.1.2产品单元划分相同且安全结构设计和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元器件均相同、仅型号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4.1.1.3不同工厂的产品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4.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4.2.1审核内容
4.2.1.1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按GB/T19001标准要求进行。
4.2.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2.1.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4.2.1.4工厂一致性控制见附件3《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4.2.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时间
文件审核符合要求的,再进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8个人日。
4.2.3审核组组成
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由指定认证机构安排、组织。
指定认证机构确定审核组长,选择若干名符合要求的审核员组成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组并规定审核时限,审核的具体时间由审核组长确定。
4.2.4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式、方法及内容等,按照指定认证机构对该类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4.2.5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审核报告应由参加该次审核的全体审核员及受审核方代表确认签字。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有关资料由审核组长负责汇总,在审核结束后,将全部审核资料(含经审核组长确认的不合格报告)按规定上报指定认证机构。
4.2.6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
4.2.7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终止本次认证。
4.3认证发证检验
4.3.1样品
认证发证检验样品的选择、送样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定进行。
检验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
检验的数量及要求见附件4《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
样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2)样品必须为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
3)至少两人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4)工厂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3.2委托方将抽封的样品按规定送达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认证发证检验。
4.3.3认证发证检验项目
认证发证检验项目按照附件4《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的规定执行。
4.3.4检验
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认证发证的全部检验。
产品认证发证检验不合格的,终止不合格产品认证。
4.3.5检验报告
指定检验机构应按指定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规定时限要求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指定认证机构对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发证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对符合要求的,经指定认证机构证书签发人批准,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结果的公布
指定认证机构应对外公布获准认证的证书信息。
4.5认证后监督
4.5.1认证后监督频次
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认证后监督。
认证后监督每12个月内不少于一次。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认证后监督的内容
4.5.2.1监督方式
1)监督审核和监督检验;
2)监督审核;
3)监督检验。
4.5.2.2监督审核
监督审核按指定认证机构规定的监督审核要求进行。
审核场所既可为工厂,也可为流通或使用场所。
监督审核的时间每个加工场所一般为2-4个人日。
监督审核必须进行产品一致性核查。
4.5.2.3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项目由指定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确定。
监督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下达要求,指定检验机构按计划实施,并应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完成全部检验。
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将检验报告及时报指定认证机构。
监督检验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4.5.3指定认证机构根据监督情况做出监督结论,并将监督结论通知证书持有者,监督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结论为不通过:
1)产品一致性核查不符合;
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不通过或不合格项整改时间超过1个月;
3)监督检验不合格。
4.5.4监督结论通过的,指定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通过的,指定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4.5.5监督结论为不通过的,证书持有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产品认证证书上交指定认证机构,并封存认证标志。
4.5.6指定认证机构应及时将监督结论向社会公布。
4.5.7证书持有者应按时缴纳监督费用。
4.5.8对不能按指定认证机构监督要求接受监督的,指定认证机构暂停并收回认证证书。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5.2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指定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3认证证书的变更
5.3.1变更的类型
5.3.1.1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
如:
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证书持有者、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5.3.1.2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
如:
生产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规则等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
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制造商或生产厂的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
5.3.2变更程序
5.3.2.1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3.2.2指定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审核和/或确认检验。
5.3.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指定认证机构批准后向证书持有者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
不符合变更要求的,经指定认证机构准后向证书持有者发出不予变更确认的通知。
5.4认证范围的扩大
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和在认证单元内增加新的产品型号,应按本规则4.1.2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查(必要时安排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或产品检验)、评价,结论为通过的颁发或换发证书。
5.5证书延续
证书持有者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证书延续申请,并按本规则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证书延续工作应按照指定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执行。
6.认证标志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循《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加施方式和位置
标志的加施方式应遵循《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认证标志一般应加施于产品明显位置。
6.3变形认证标志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7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暂停证书的恢复使用应由证书持有者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指定认证机构按规定进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或产品检验。
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本规则要求的,指定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
8收费
认证收费由指定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依据标准
1
火灾报警控制器
1)基本原理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但存在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较大差别,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GB4717-2005
2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1)基本原理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放射源片、光信号发射和接收器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4)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5)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但存在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较大差别,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GB4715-2005
3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1)基本原理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感温元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4)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5)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但存在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较大差别,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GB4716-2005
4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1)基本原理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但存在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较大差别,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GB16806-2006
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1)基本原理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触点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4)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5)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但存在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较大差别,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GB19880-2005
6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1)基本原理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放射源片、光信号发射和接收器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4)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5)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但存在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较大差别,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GB20517-2006
7
火灾显示盘
1)基本原理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但存在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较大差别,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GB17429-1998
8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1)基本原理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光信号发射、接收器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4)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5)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但存在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较大差别,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GB14003-2005
9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1)基本原理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紫外光敏元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4)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5)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但存在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较大差别,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GB12791-2006
10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1)基本原理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红外光敏元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4)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5)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但存在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较大差别,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GB15631-2008
1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1)基本原理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感烟探测器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4)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5)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但存在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较大差别,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GB15631-2008
12
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1)基本原理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镜头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4)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5)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但存在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较大差别,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GB15631-2008
13
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1)基本原理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气敏元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4)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5)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但存在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较大差别,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GB15631-2008
14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1)基本原理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发光器件、声响器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4)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5)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但存在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较大差别,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GA385-2002
15
防火卷帘控制器
1)基本原理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但存在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较大差别,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GA386-2002
16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1)基本原理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但存在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较大差别,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GB14287.1-2005
17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基本原理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4)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但存在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较大差别,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GB14287.2-2005
18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基本原理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4)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但存在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较大差别,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GB14287.3-2005
说明:
1.基本原理:
探测器类产品的基本原理是指产品的探测工作原理、传感器类别等;控制和指示装置类产品的基本原理是指产品的通讯方式、信号处理方式、内部总线结构、显示方式、关键元器件、工作原理、结构等。
2.基本电路设计:
指产品主电路及附属电路的设计。
3.结构:
适用于探测器类产品,指探测火灾参数的机械结构(例如点型感烟探测器的迷宫、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防护结构(例如防水、防尘、防爆等)。
4.较大差别:
指通过试验验证,试验结果不同(比如:
点型感烟探测器的响应阈值不同)。
附件2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
1.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资质证明包括: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有关合作协议;
2.《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合同书》;
3.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或产品描述文件);
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的资料(必要时);
6.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延续申请时);
7.其他要求的文件。
附件3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为保证工厂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发证检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认证产品的生产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一致性控制要求。
1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
1.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应包括:
1)针对具体认证产品型号的设计要求、产品结构描述、物料清单(应包含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的型号、主要参数及供应商)等技术文件;
2)针对具体认证产品的生产工序工艺、生产配料单等生产控制文件;
3)针对认证产品的检验(包括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成品例行检验及确认检验)要求、方法及相关资源条件配备等质量控制文件;
4)针对获证后产品的变更(包括标准、工艺、关键件等变更)控制、标志使用管理等程序文件。
1.2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一致性控制文件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2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以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
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和材料检验或验证记录、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3批量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至少在以下方面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保持一致:
1)认证产品的铭牌、标志、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
2)认证产品的结构、尺寸和安装方式;
3)认证产品的电路布局、元器件及参数设置。
4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4.1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
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准则等。
应保存检验记录。
4.2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例行检验允许采用经验证的等效快速的在线检验方法进行。
例行检验至少应包括以下检验项目:
1)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产品:
一致性试验;
2)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产品:
响应时间试验;
3)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
主要部(器)件检查、火灾报警功能试验、火灾报警控制功能试验、故障报警功能试验、屏蔽功能试验、监管功能试验、自检功能试验、绝缘电阻试验、泄漏电流试验;
4)消防联动控制器产品:
控制功能试验、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5)气体灭火控制器产品:
控制和显示功能试验、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6)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产品:
功能试验;
7)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产品:
供电功能试验、显示功能试验、保护功能试验、控制功能试验、转换试验、充放电试验、故障报警功能试验、输出性能试验;
8)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产品:
基本功能试验;
9)消防电话产品:
消防电话总机性能试验、消防电话分机性能试验、消防电话插孔性能试验;
10)传输设备产品:
火灾报警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试验、故障报警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试验、手动报警功能试验、本机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1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产品:
基本功能试验、状态显示试验、通讯故障报警功能试验、信息记录功能试验、信息传输功能试验;
12)模块产品:
基本性能试验;
13)消防电动装置产品:
基本性能试验;
14)消火栓按钮产品:
动作性能试验;
1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产品:
动作性能试验;
16)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产品:
功能试验、一致性试验;
17)火灾显示盘产品:
基本功能试验;
18)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产品:
一致性试验;
19)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产品:
一致性试验;
20)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产品:
一致性试验;
21)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产品:
外观检查、基本功能试验;
22)防火卷帘控制器产品:
主要部件检查试验、基本功能试验、电源试验、电源瞬变试验、绝缘电阻试验、耐压试验;
2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产品:
监控报警功能试验、控制输出功能试验、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24)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产品:
报警性能试验、监控报警试验(适用独立式);
25)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产品:
外观检查、基本性能试验、监控报警试验(适用独立式);
26)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产品:
基本性能试验、一致性试验;
27)图像型火灾探测器产品:
响应阈值试验;
28)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产品:
一致性试验。
工厂生产现场应具备上述相应认证产品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4.3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确认检验至少应包括以下检验项目:
1)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产品:
重复性试验、方位试验、电压波动试验、低温(运行)试验、恒定湿热(运行)试验、冲击试验、碰撞试验、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火灾灵敏度试验;
2)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产品:
方位试验、动作温度试验、高温响应试验、电源参数波动试验、环境试验前响应时间试验、低温(运行)试验、冲击(运行)试验、碰撞(运行)试验、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S型/R型探测器附加试验;
3)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试验、电源功能试验、电气强度试验、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4)消防联动控制器产品:
屏蔽功能试验、自检功能试验、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试验、电源功能试验、绝缘电阻试验、泄漏电流试验、电气强度试验、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5)气体灭火控制器产品:
自检功能试验、电源功能试验、绝缘电阻试验、泄漏电流试验、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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