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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基础年薪及管理人员岗位工资标准、生产人员岗位工资标准
单靠“死”记还不行,还得“活”用,姑且称之为“先死后活”吧。
让学生把一周看到或听到的新鲜事记下来,摒弃那些假话套话空话,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篇幅可长可短,并要求运用积累的成语、名言警句等,定期检查点评,选择优秀篇目在班里朗读或展出。
这样,即巩固了所学的材料,又锻炼了学生的写作能力,同时还培养了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等等,达到“一石多鸟”的效果。
第一章总则
要练说,先练胆。
说话胆小是幼儿语言发展的障碍。
不少幼儿当众说话时显得胆怯:
有的结巴重复,面红耳赤;有的声音极低,自讲自听;有的低头不语,扯衣服,扭身子。
总之,说话时外部表现不自然。
我抓住练胆这个关键,面向全体,偏向差生。
一是和幼儿建立和谐的语言交流关系。
每当和幼儿讲话时,我总是笑脸相迎,声音亲切,动作亲昵,消除幼儿畏惧心理,让他能主动的、无拘无束地和我交谈。
二是注重培养幼儿敢于当众说话的习惯。
或在课堂教学中,改变过去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的教学模式,取消了先举手后发言的约束,多采取自由讨论和谈话的形式,给每个幼儿较多的当众说话的机会,培养幼儿爱说话敢说话的兴趣,对一些说话有困难的幼儿,我总是认真地耐心地听,热情地帮助和鼓励他把话说完、说好,增强其说话的勇气和把话说好的信心。
三是要提明确的说话要求,在说话训练中不断提高,我要求每个幼儿在说话时要仪态大方,口齿清楚,声音响亮,学会用眼神。
对说得好的幼儿,即使是某一方面,我都抓住教育,提出表扬,并要其他幼儿模仿。
长期坚持,不断训练,幼儿说话胆量也在不断提高。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国内项目部、国际项目部。
唐宋或更早之前,针对“经学”“律学”“算学”和“书学”各科目,其相应传授者称为“博士”,这与当今“博士”含义已经相去甚远。
而对那些特别讲授“武事”或讲解“经籍”者,又称“讲师”。
“教授”和“助教”均原为学官称谓。
前者始于宋,乃“宗学”“律学”“医学”“武学”等科目的讲授者;而后者则于西晋武帝时代即已设立了,主要协助国子、博士培养生徒。
“助教”在古代不仅要作入流的学问,其教书育人的职责也十分明晰。
唐代国子学、太学等所设之“助教”一席,也是当朝打眼的学官。
至明清两代,只设国子监(国子学)一科的“助教”,其身价不谓显赫,也称得上朝廷要员。
至此,无论是“博士”“讲师”,还是“教授”“助教”,其今日教师应具有的基本概念都具有了。
第二条本办法按项目级别确定项目班子成员的基础年薪标准。
第二章项目级别划分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级别及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
施工项目级别
合同标准产值及年标准产值规模。
水
电
工
程
一级项目
合同标准产值大于1亿元且年平均标准产值大于2000万元。
二级项目
合同标准产值大于1亿元且年平均标准产值小于2000万元或合同标准产值0.5亿-1亿元且年平均标准产值大于1000万元
三级项目部
合同标准产值0.5-1亿元且年平均标准产值小于1000万元或合同标准产值0.5亿元以下。
标准产值的换算:
1、纯安装工程以合同中标价的1.0换算为合同标准产值,金结制造工程以合同中标价的0.7换算为合同标准产值,金结制安工程以合同中标价的0.8换算为标准产值,线路及风电等非水电工程以合同中标价的0.6换算为标准产值,大型机组设备采购如由分局组织的不计入其合同标准产值。
2、年平均标准产值=合同标准产值÷合同工期。
其中合同工期折算单位为年。
3、若项目点承建项目的合同项目数量有增减,则按工程在建期间项目标准产值的总金额调整提高项目级别。
第五条项目级别的确定:
一、施工项目级别的确定主要依据合同产值规模及合同工期,由分局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对工程项目产值规模较小,但所在地的施工环境条件差、项目管理难度大的或对分局市场开发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项目,可经分局经营管理领导研究后调整提高项目级别。
第三章工资构成
第六条国内项目部
一、项目班子成员:
(一)、项目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
(二)年薪=基础年薪+绩效年薪
1、基础年薪标准:
按《表一》标准对应执行。
2、效绩年薪:
效绩年薪的考核、兑现按分局规定执行。
二、管理人员(不含委派财务人员)
(一)、管理人员实行岗位效绩工资制。
(二)、岗位效绩工资=岗位工资+效绩工资+年功工资。
1、岗位工资:
按表《一》标准对应执行。
2、效绩工资:
管理人员的效绩工资由项目部按照员工的工作业绩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具体考核办法、奖励系数由各项目自行制订。
3、年功工资:
年功工资=本企业工龄×5元。
本文所述的管理人员不包含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指项目上根据组织机构设置定编、定岗人员。
包括经管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设备物资管理、工程技术、安全、质量管理(含班组技术人员)的人员。
非生产一线的服务性岗位一律不得纳入项目管理岗位,如:
库管员、材料员、食堂管理员等。
表一:
岗位(职务)
项目
级别
项目班子成员
项目管理人员
经
理
主持工作的副经理
副
经
理
总工兼副经理
总
工
党支部书记
党支部副书记
专职安全总监
部
门
主
任
副
主
任
副
总
工
主任
科员
主
办
科
员
科
员
办
事
员
一级项目
4000
3600
3200
3400
3200
4000
3200
3200
1700
1600
1700
1500
1400
1200
1000
二级项目
3600
3300
2900
3100
2900
3600
2900
2900
1700
1600
1700
1500
1400
1200
1000
三级项目
3200
2900
2600
2700
2600
3200
2600
2600
1700
1600
1700
1500
1400
1200
1000
4、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即实行岗位效绩工资,岗位确定:
大学本科毕业生确定为主办科员岗位,月岗位工资1400元,大专毕业生确定为科员岗位,月岗位工资1200元,中专毕业生确定为办事员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月岗位工资1000元。
从事生产岗位的按初级工标准执行。
效绩工资可按同等岗位0.3-0.7的系数考核发放。
第七条国际项目
一、项目班子成员:
(一)、项目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
(二)、年薪=基础年薪+绩效年薪
1、基础年薪标准:
按表《二》对应执行。
2、效绩年薪:
效绩年薪的考核、兑现按分局规定执行。
二、管理人员(不含委派财务人员)
(一)、管理人员实行岗位效绩工资制。
(二)、岗位效绩工资=岗位工资+效绩工资+年功工资
1、岗位工资标准:
按《表二》对应执行。
2、效绩工资:
管理人员的效绩工资由项目部按照员工的工作业绩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具体考核办法、奖励系数由各项目自行制订。
3、年功工资:
年功工资=到国外项目以前的工龄×5元人民币+在国外连续工龄×35元人民币。
(到国外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表二:
岗位
项目级别及基础年薪标准、岗位工资标准、年收入指导线单位:
(人民币)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
基薪及岗位工资标准(元/月)
年收入指导线(万元/年)
基薪及岗位工资标准(元/月)
年收入指导线(万元/年)
基薪及岗位工资标准(元/月)
年收入指导线(万元/年)
项目经理
6000
12-18
5500
10-15
5000
8-13
主持工作的副经理
5400
11-16
4950
9-14
4500
8-12
副经理
4800
10-15
4400
8-13
4000
7-11
总工(兼副经理)
5100
11-16
4680
9-14
4250
8-12
总工
4800
10-15
4400
8-13
4000
7-11
党支部书记
6000
12-18
5500
10-15
5500
8-13
党支部副书记
4800
10-15
4400
8-13
4000
7-11
项目专职安全总监
4800
10-15
4400
8-13
4000
7-11
部门主任
3500
7-10
3500
7-10
3500
7-10
副主任
3300
7-9
3300
7-9
3300
7-9
副总工
3500
7-10
3500
7-10
3500
7-10
主任科员
3200
6-8
3200
6-8
3200
6-8
主办科员
3000
6-7
3000
6-7
3000
6-7
科员
2800
5-6
2800
5-6
2800
5-6
办事员
2600
4-5
2600
4-5
2600
4-5
4、根据国外项目所在的国家的地区类别、安全环境好坏情况,可经分局同意后,基薪标准、岗位工资标准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10%
第四章生产工人岗位效绩工资
第八条生产工人实行岗位考核工资制,其岗位工资标准按照不同工种类别、不同技能等级、劳动强度大小、技术含量高低、对身体的危害程度以及对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性,把工种分为A、B、C三类。
一、A类工种:
测量工、变电安装工、配电安装工、卷线安装工、维护电工、电气调试工、起重安装工、起重机械工、1.5T以上车辆驾驶和15座以上客车驾驶、电焊工、水轮机安装工、水轮发电机安装工、调速器安装工、管路安装工、无损检测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下料切割、机修钳工、车工、数控机械操作、刨工、卷板工等。
二、B类工种:
1.5T及以下车辆驾驶和15座及以下客车驾驶、炊事员、库工、资料员等。
三、C类工种:
治安员、绿化清洁工、图书管理员、俱乐部管理员等。
第九条技能等级
岗位技能等级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五类。
第十条等级鉴定
一、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的资格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培训中心负责鉴定。
二、高级工和中级工的A、B档、技师、高级技师的确认,由分局人力资源部会同职工所在项目部技能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确定。
根据目前分局生产岗位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持证情况、职工本人的实际技能情况及参加工作年限等,对分局生产岗位人员的技能等级标准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工龄1-2年的执行初级工岗位工资标准
(二)、工龄3-4年经考核最高可按中级工B档执行岗位工资标准。
电焊工四个位置考试合格的,最高可按中级工A档。
(三)、工龄5-10年,持有高级工等级证书的,经考核岗位工资标准最高可按高级工B档执行,电焊工四个位置考试合格的,最高可按高级工A档;未取得高级工等级证书的,经考核最高可按中级工A档执行,电焊工四个位置考试合格的,最高可按高级工B档。
(四)、工龄11年以上,持有高级工等级证书的,经考核岗位工资标准最高可按高级工A档执行;未取得高级工等级证书最高可按高级工B档执行,电焊工四个位置考试合格的,最高可按高级工A档;持技师或高级技师证书的,经聘任并经考核最高可按技师或高级技师执行岗位工资标准。
(五)、对于车辆驾驶人员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岗位工资:
驾龄不满5年的按初级工,驾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按中级工B档,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中级工A档,驾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高级工B档,
三、在执行岗位效绩工资时还没有通过技能鉴定的人员,首次可由项目部组织内部评定,并根据工龄将其归入某个档次,在一年内通过技能鉴定之后,按工龄及鉴定结果确定岗位工资标准。
四、根据高级技师、技师岗位评聘分开的办法规定,对于通过技能鉴定获得了高级技师或技师资格的员工才能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没有被聘用的,如果从事的工种与获得职业资格的工种相同,可在所聘级别的岗位工资基础上每月增加100元。
对取得高级技师和技师资格的员工,分局上报七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七局有限公司聘任,经聘任后方可享受其待遇。
五、对于工龄较长、工作经验丰富、技能水平得到公认的员工,参加技能鉴定由于理论考试未通过的,可通过项目部工人技能考评小组会同人力资源部考核确认技能等级。
六、生产工人实行岗位效绩工资后,取消高级技师、技师以及高级工的技术津贴。
七、生产工人实行岗位效绩工资后,除计算内退人员生活费以外,停止执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
八、员工岗位变动时,按变动后的岗位执行初级工待遇。
在执行技能等级和执行岗位工资标准时,项目部考核的等级标准不得高于上述规定。
九、分局人力资源部于每年的8月份,根据员工的工龄、技能等级或岗位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员工的岗位工资标准。
需要调整的人员由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下表上报。
机电安装分局员工岗位工资变动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参加
工作
时间
调整前情况
申请调整后情况
焊工合格门数
工种
持有何工种/何技能等级证
执行的技能等
级
岗位工资标准
调整岗位
从事
现岗
位年
限
持有何工种/何技能等级证
项目部现鉴定的技能等级
岗位工资标准
填报单位:
填报人:
项目经理签字:
第十一条国内项目部生产工人岗位效绩工资构成
一、生产工人实行岗位效绩工资制。
二、岗位效绩工资=岗位考核工资+效绩工资+年功工
三、岗位考核工资标准:
按《表三》对应执行。
四、效绩工资:
工人岗位效绩工资,由项目部根据班组承包责任及项目规定进行考核发放。
五、年功工资:
年功工资=本企业工龄×5元。
表三、国内工人岗位工资标准:
技能等级
工种类别岗位工资标准(元/月)
A类工种
B类工种
C类工种
高级技师
1500
1400
-
技师
1300
1250
-
高级工A档
1100
1050
900
高级工B档
1050
1000
850
中级工A档
1000
950
800
中级工B档
950
900
750
初级工
900
850
700
第十三条国际项目部生产工人岗位效绩工资构成
一、生产工人实行岗位效绩工资制。
二、岗位效绩工资=岗位考核工资+效绩工资+年功工资。
三、岗位考核工资标准:
按表《四》对应执行。
四、效绩工资:
工人岗位效绩工资,由项目部根据班组承包责任及项目规定进行考核发放。
五、年功工资:
年功工资=到国外项目以前的工龄×5元人民币+在国外连续工龄×35元人民币。
表四:
技能等级
工种类别岗位工资标准人民币(元/月)
A类工种
B类工种
C类工种
岗位工资
年收入指导线(万元)
岗位工资
年收入指导线(万元)
岗位工资
年收入指导线(万元)
高级技师
3000
7-11
2900
6-10
-
技师
2600
6-10
2500
5-9
-
高级工A档
2200
5-9
2100
5-8
2000
4-7
高级工B档
2100
5-8
2000
5-7
1900
4-6
中级工A档
2000
5-7
1900
4-6
1800
4-5
中级工B档
1900
5-6
1800
4-5
1700
4-5
初级工
1800
4-5
1700
4-5
1600
4-5.
普工
岗位工资标准:
1400元。
年收入指导线为:
3-4(万元)
六、本文所规定的年收入指导线是员工收入的上线,原则上不得超过,但不是必须达到,收入指导线所指的工资总收入包括:
基础年薪、绩效年薪、岗位工资、效绩(考核)工资、年功工资。
局长特别奖励及基本生活补贴不在年收入指导线内。
第五章项目组织机构设置及岗位配置的原则
第十四条项目部、厂、公司、工区正副职岗位人选,由分局党政研究后,实行局长聘任制;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分局党委任命,相关要求及行文由分局按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项目班子正副职以下的其他管理岗位,由项目部本着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的原则设置部门和岗位,杜绝因人设岗。
所设部门和人员的配置及岗位报分局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局长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岗位工资,对一人多岗的管理人员,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建立考核机制,实行岗位动态管理,项目部在执行各类人员岗位工资标准的同时要制定员工考核机制,岗位工资标准随着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
第六章各类假期工资
第十七条在国内工作的员工休探亲假、年休假、病假、婚假、正常产假、丧假期间的待遇以及学习期间的待遇,按局人资【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计算假期工资的基数按现行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国际项目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一、国际项目员工的探亲假、年休假原则上回国休息。
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
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本人当时基础年薪的二分之一发放,实行岗位效绩工资制的人员按本人当时岗位工资标准的二分之一发放,工人按当时岗位工资标准的二分之一发放,年功工资仍按境外项目的标准发放,休假期间不再享受效绩工资或绩效年薪。
二、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不能休产假和脱产进行学历教育,本人要求休产假或脱产学习的,经批准后工资关系转回分局,有关待遇按局人资【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国外员工因个人原因受处分的,其停工等待回国期间只享受基本生活费。
四、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时,原则上回国治疗,在项目所在国进行医疗的,病假工资为:
岗位工资×40%+年功工资。
病假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照发;回国治疗的职工,工资关系转回分局,按国内工资标准和支付比例执行,基本生活补贴不再享受。
五、在境外工作的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时停工治疗的,在境外停工留薪内,岗位工资全额发放,不享受效绩工资;转回国内医疗的,在停工留薪内按本人现岗位对应国内同等层次的岗位工资标准全额发放。
不享受效绩工资,评定伤残等级等有关事项按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项目人员回国出差不超过15天,(含旅途中的时间)其工资待遇不变,超过15天以后,其15天以后的岗位工资按60%发放。
七、客观原因导致国际项目停工,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如下方法计算:
在国外的,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基础年薪按国外标准的90%发放,不享受绩效年薪,实行岗位效绩工资制的人员,岗位工资按国外标准的90%发放,不享受效绩工资;在国内的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基础年薪按国外标准的40%发放,不享受绩效年薪;实行岗位效绩工资制的人员,岗位工资按国外标准的40%发放,不享受效绩工资。
若预计超过6个月以上,应将非必要人员的工资关系转回分局,待遇按国内标准执行。
八、岗位工资标准属于预付的工资标准,员工未完成基本工作定额标准的,可以减发岗位工资。
九、职工在国外项目所在地工作期间,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待遇,标准为:
500元人民币/人.月。
十、经分局确定的国外项目班子成员,出国前在分局进行项目筹建期间的基础年薪标准,按国内同等层次人员的标准执行。
十一、员工在国外工作期间的工资采用国内、国外分开支付的办法,每人每月在国内支付2000元人民币,用于支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和个人供养人口生活费等,剩余部份可在国外发放或由本人回国后自行领取,
第十九条加班工资。
根据局人资【2019】463号文件《中国水利水电七局有限公司关于实行年薪制及全面实行岗位效绩工资后有关加班工资发放问题的通知》精神,员工加班统一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基础年薪、绩效年薪已构成其收入的全部,不再享受加班工资。
二、分局机关员工实行岗位效绩工资制,原则上实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安排补休。
三、项目部实行岗位效绩工资和实行岗位考核工资制的员工,由于受现场施工条件和生产特点的限制,项目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制度,但是,为了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每周2天的休息日,原则上确保员工休息1天,因工作需要在休息日不能安排休息的,应在适当的时间安排补休,每周的另一天休息日,有条件的可安排员工休息,因工作需要确实不能安排休息的,按照员工日岗位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单独造表发放。
四、每年11天的法定节假日原则上应安排员职工休息,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息的,按员工日岗位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五、日岗位工资标准的计算公式:
岗位工资÷21.75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条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在执行了新的岗位工资后,效绩工资发放的额度要本着宏观调控、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核算,同时要结合职工岗位工资增长情况等因数进行考核发放。
第二十一条分局所属二级单位,不设专职分会主席、团支部书记、纪检员岗位,兼职人员有文件规定享受津贴待遇的,按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施工项目竣工并交付验收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内,需要继续在项目所在地完成收尾工作的项目部经理和有关人员,可继续享受原基础年薪或岗位工资待遇,不享受效绩年薪或效绩工资;三个月后,在未确定新的岗位之前暂时进入劳务站,执行待岗工资,对确因业主、监理以及外部环境等原因,导致结算等其他工作滞后需要项目经理或有关人员继续工作时,按因工出差给予出差补贴,工作结束后,经有关部门确认报局长批准后,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经分局领导批准,临时在分局机关工作的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按分局《机关员工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涉及的国内、国际工程项目人员薪金均为税前收入,本人应按照中国及所在国的规定依法纳税。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分局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2008年1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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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经理 基础 年薪 管理人员 岗位 工资标准 生产 人员 精品 文档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