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智能骨干网山东济南项目EPC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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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能骨干网山东济南项目EPC工程合同
中国智能骨干网济南历城1-1期项目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全称):
济南传云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月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济南传云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发包人愿将中国智能骨干网济南历城1-1期项目的“勘察、设计、报批报建、施工、安装、技术服务、验收、试运行服务、培训、质量保修、任何缺陷的修补以及执行其它所有为建设该项目而需要的辅助行为”等,即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交由承包人实施,并已接受了承包人递交的关于承担这些工作的投标文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中国智能骨干网济南历城1-1期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
1.2建设规模:
双层仓库建筑4幢,高架库1幢,配套楼1幢,宿舍楼1幢,动力中心1幢,物业办公1幢,主次门卫和自行车棚等,用地面积159891.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7047.99
平方米。
1.3工程地址:
济南历城飞跃大道与凤岐路交叉口西南。
1.4工程承包范围:
包括本工程的工程勘察报告复核、初步(扩初)及施工图设计、报批报建(除立项、方案设计联合审查、环评、用地规划许可证、地质灾害评估由发包人负责外)、施工等工作。
具体内容如下:
1.4.1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报告复核:
包括对发包人在招标期间提供勘察成果的审查,若审查发现项目涉及增加超前钻、持力层检验、勘察点等,由承包人自行委托原有勘察单位进行补勘或委托其他勘察单位进行重新勘察,上述均包括在本次承包范围内。
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可能会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或地质勘察中间报告)、测绘报告,承包人需对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或地质勘察中间报告)、测绘报告(含场地标高、周围道路标高、雨污水管网标高、定位等)的完整性、准确性自行进行踏勘核准,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或地质勘察中间报告)、测绘报告不符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未能提供上述报告,承包人自行组织踏勘调研,评估相关风险,费用合同价包干不再调整。
1.4.2建设项目的设计:
包括方案设计报批及以后的所有与设计有关内容,包括、扩初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含国家要求的施工图审查)及施工期间和竣工验收及质量保修阶段的设计服务,并且满足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要求详见附件)。
按发包人要求按时保质提交设计成果,并取得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查、批准(含中间成果和阶段性成果),以及负责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办理等工作。
(1)本工程单体的设计专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含外立面幕墙、ALC板墙体、彩钢板围护墙体、装修)、结构(桩基、砼结构、钢结构)、电气(变配电及外线、强电、智能化、电梯、柴发、卷帘门、滑升门及升降平台、电动门等)、给排水、消防、暖通、动力、工艺配合、园林绿化、交通标识及道路划线等。
(2)本工程具体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总图、室外道路、停车场、景观绿化、综合管网、交通标识及道路划线、园区标识标牌、室外消防、室外电气、智能化(通讯、网络、安防监控)、仓库、动力中心、宿舍楼、配套用房、门卫、自行车棚、围墙、大门等及相关设施、基坑支护及项目涉及的所有二次深化设计。
1.4.3建设项目的报批报建:
发包人负责办理立项报批、方案联合审查、环评、用地规划许可证,地质灾害评估,缴纳人防异地建设费、市政基础设施费,承包人代理发包人办理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手续,负责方案报批至获得房产证明过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中包含的所有手续及验收,包括但不限于:
方案审批、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规划验收、防雷验收、档案验收、不动产权证等。
取得上述相关政府许可文件所涉及到的所有评估、检测、政府收费等一切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即便上述费用政府规定应由发包人支付,也已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1.4.4建设项目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
(1)土建工程:
含整个场地的清表(包括所有树木、小灌木等植被清除),场地内原有车行道路破除,局部破坏的临时围墙修补、场地平整、挡土墙、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土方倒运、换填、土方外购、土方外运、强夯、桩基工程及检测、基础工程、砌筑工程(含ALC板)、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彩钢板围护工程、门窗工程、幕墙工程、防水工程、防腐隔热保温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工程及其他装饰工程等。
(2)机电系统供应及安装工程:
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电气工程(变配电及外线、强电、智能化、电梯、柴发、卷帘门、滑升门及升降平台、电动门等)、动力工程、电伴热系统等。
(3)室外工程:
包括所有室外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棚、室外综合管线工程、供暖系统、燃气系统、附属用房、景观绿化工程、围墙、大门、照明、交通标识及道路划线、园区标识标牌、园区进出口与市政道路的申请及接驳、雨污排水及给水(考虑埋深防冻)与市政接口的申请及接驳、室外管网竖向设计满足雨水及污水顺利排放至市政管网(如果需要设置提升装置也需包含此项内容)、电力与市政接口的申请及接驳包含在合同总价内;还包括水、电(水、电工程包含设计、报建、监理、施工等一切费用)从市政提供接入点至厂区内的工程建设费(市政提供接入点至最近红线直线距离60米以内时,工程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超出60米部分,工程费另行计算);需考虑管线跨市政道路顶管或开挖恢复施工措施等。
(4)施工期间临时水、电、施工道路开口等:
施工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的申请及施工,施工期间出入口大门开启的申请及与市政道路的施工接驳(相关道路接驳、绿化修复等工作内容)等。
(5)得到中标通知后到取得不动产证期间,按政府规定对场地进行覆盖等措施,符合政府环保、扬尘治理等要求,防止土方被盗和场地倾倒垃圾,防止村民种植等一切影响发包人开工建设的事宜。
(6)项目地块临时彩板围墙由政府先行施工,承包人负责现有临时围墙被破坏区域修补、施工期间的日常管理以及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日常维护,如政府规定在施工期间重新修建其他形式的临时围墙,则由承包人负责修建,所涉及的费用包含合同总价中,项目完工后所有临时围墙由承包人负责拆除回收扫尾,临时围墙残值已在合同价中综合考虑。
2.主要日期
根据项目总体进度安排,合同总工期为778日历天。
本合同工期包括但不限于民扰和发包人单独发包的工艺设备安装消防配合期[每个库房(含高架库)按6个月消防安装配合期计算],包括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报批报建时间和施工准备时间。
计划开始工作时间:
发包人代表以邮件形式发出开始工作的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
项目全部(含发包人单独发包的工艺设备安装消防安装配合期)完成,即合同范围内工作全部竣工并具备工程所在地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要求的所有单项验收或竣工条件,获得正式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和5方竣工验收证明、通过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计划开始工作时间:
2018年9月30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0年11月16日(本合同所指的竣工日期的标准是消防整体验收通过、完成五方竣工验收、通过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节点工期约定:
1)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后7天内,中标人提供施工图设计进度计划.中标人须在开始工作通知发出后6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套施工图设计和技术性图纸审查。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时间:
中标人须在开始工作通知发出后90个日历天内,且最迟2018年12月30日前取得;
3)施工许可证取得时间:
中标人须在开始工作通知发出后160个日历天内,且最迟2019年3月10日前取得;
4)具备工艺设备进场条件的时间:
最迟2020年1月16日前。
5)消防整体验收和完成五方验收时间:
最迟2020年9月16日前;
6)通过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和发包人内部验收的时间:
最迟2020年11月16日前;
7)工程全部移交物业完成时间:
最迟2020年11月1日前;
8)竣工备案完成时间:
最迟2021年6月18日前
9)项目不动产权证取得时间:
最迟2021年8月1日前。
具体开始工作时间以发包人通知时间为准。
合同总工期届满,并不意味着减轻或者免除承包人任何主要及附随合同义务。
备注:
整个工期已包括所有节假日、星期六、星期天(包括且不限于现有的公众假期及将来任何形式的假期,例如国庆、卫生状况大检查,及所有形式的政府检查等);雾霾天气停工,合同工期不会因此而延长;包括一切因停水、停电的误工及机械进退场;向政府部门申请、审批、验收及整改的时间、遵守政府规定的夜间施工要求及满足所有政府施工规定等;合同总价款已包括了因雨、雪天气而增加的措施及施工费用。
以上情况造成增加施工投入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已经在合同总价中充分考虑,发包人将不会因为这些理由给予承包人任何补偿。
政府部门突发指令或突发文件要求的全面停工或关键线路上的局部停工,发包人有权视情况给予工期补偿,费用不予以补偿。
已发生过的政府有关政策或通知导致的停工等因素(如雾霾停工通知),承包人应参考预见往年的情况,工期及费用均不予补偿。
如遇政府政策、指令原因导致施工现场实际长期全面停工的(停工时间连续超过30个日历天的):
(1)影响关键线路的工期,可向业主方申请顺延,在经过发包人书面确认后顺延相应的经过确认的工期。
(2)现场机械及材料等因租赁产生的费用,经过甲方确认后,甲乙双方按照各50%的比例分别承担超出30天的费用;超过30天的现场滞留的人工费用(人员数量需经业主方确认)甲乙双方按各50%的比例分别承担;乙方现场管理人员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停工30天内的各项费用及30天外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复工后,并且复工后管理人员全部到位,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更换。
(3)工期顺延及费用补偿的情形,不包括冬歇期、春节假期、法定节假日、天气原因等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
3.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合格,并满足合同文件所附发包方要求的相关规定。
4.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叁亿玖仟陆佰捌拾肆万壹仟壹佰壹拾柒元陆角伍分整(¥396841117.65元),其中不含税固定总价¥360764652.41元,增值税¥36076465.24元(税率10%)。
本工程为固定不含税总价合同。
如遇国家政策税收政策调整,合同的不含税价保持不变,含税价格根据国家建筑行业标准税率调整而调整。
5.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聂兆龙;
勘察设计负责人:
何军民;
施工负责人:
张建昌、聂中伟;
安全负责人:
朱随心;
报批报建负责人:
段家贺;
采购负责人:
石峰;
机电经理:
陈浩明;
6.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专用条款和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承包人递交并为发包人接受的澄清文件或承诺文件;
(4)补充招标文件和答疑文件;
(5)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及附件;
(6)发包人要求;
(7)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8)投标函;
(9)承包人建议书;
(10)价格清单;
(11)其他合同文件。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报批报建、施工、竣工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9.本协议书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1.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盖章后生效。
12.其他约定:
1、承包人在得到中标通知后,应立即进场对场地内的石油管线及附属光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自行承担因保护措施或管理不当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相应费用增加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2、若场地内石油管线未于2018年11月15日前由中石化公司移除完成,根据石油管线影响关键路径工作的实际情况,发包人有权视情况给予工期补偿,费用不予以补偿。
延期导致的费用增加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3、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应立即进场进行围墙封闭,临水临电申请,临时办公区修建等施工准备工作,不应因合同尚未签订而影响施工准备工作。
4、承包方在得到中标通知后,应立即启动合同签订、施工图设计和报批报建工作。
并在30个日历天内提供详细的报批报建计划,须发包人配合报批报建的工作内容和进度,承包人应在报批报建计划中详细描述,发包人将按此配合承包人进行报批报建工作。
除非承包人获取了政府主管部门下发的书面允许未批先建的文件,并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在获取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允许承包人在现场开展实质性的工作。
承包人最迟应在2019年3月10日前获取施工许可证,如因承包人未获取施工许可证而造成的现场在2019年3月10日前不能开工,总工期不予顺延,导致的费用增加已在合同总价内综合考虑不予增加,同时承包人需按约定承担违约金。
如因发包人原因而造成的现场在2019年3月10日前不能开工,总工期予以相应顺延,但因此而费用增加已在合同总价内综合考虑,不予增加。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签署内容)
发包人:
济南传云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承包人: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盖单位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薛佑东
2018年月日2018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
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发包人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价格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
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其他合同文件:
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署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设计负责人: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施工负责人: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采购负责人: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分包人:
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监理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10总监理工程师:
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
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区段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
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开始工作通知: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开始工作日期: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
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
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
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1.1.4.8竣工试验:
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竣工验收:
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竣工后试验:
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
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
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
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
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
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
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承包人文件:
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
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
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
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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