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江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docx
- 文档编号:25981900
- 上传时间:2023-06-16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19.70KB
黄浦江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docx
《黄浦江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黄浦江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黄浦江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桥区水域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辖区内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从事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统一负责辖区桥区水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桥区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
第四条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根据本船的尺度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桥梁通航孔的通航尺度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桥区航道及桥梁通航孔航行。
船舶应根据桥梁通航净空尺度,与桥梁通航孔桥跨结构梁底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与通航孔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桥区。
第五条除桥梁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外,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
第六条除从事桥梁、航标维护保养、水文测量的船舶外,任何船舶,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桥区禁航水域。
第七条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助航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八条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备车、备锚航行,禁止使用自动舵;
(二)加强了望,派人了头;
(三)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
(四)配备设备的船舶,通过规定的频道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
第九条船舶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应按照水上助航标志和桥区助航标志特别谨慎驾驶,并遵循下列规则:
(一)在单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在航道中间行驶;
(二)在双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船舶交会;无法避免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并与桥墩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船舶通过桥梁:
(一)船舶尺度超过桥梁通航尺度。
(二)视程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通过东海大桥、上海长江大桥和崇启长江公路大桥;视程小于500米时,禁止大型船舶通过黄浦江跨江大桥;视程小于1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通过黄浦江跨江大桥。
(三)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桥梁辅通航孔;风力达到9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桥梁主通航孔。
(四)禁止载运爆炸品或易燃性危险货物船舶在夜间通过东海大桥、上海长江大桥和崇启长江公路大桥。
禁止1000总吨及以上的载运爆炸品或易燃性危险货物船舶通过东海大桥。
(五)禁止吊拖船队、总长度超过120米的其他拖轮船队通过桥梁主通航孔;禁止拖轮船队及顶推船-驳船组合体通过桥梁辅通航孔。
第十一条船舶在桥梁通航孔及其桥区航道内航行,禁止追越、调头、横越、逆向行驶等妨碍其他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停泊、作业
第四章
第十二条禁止船舶在桥区水域内锚泊、试航、校正罗经、捕捞、采掘、倾倒废弃物及其他有碍桥区通航安全的作业。
船舶因紧急情况在桥区水域锚泊时,应立即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规定显示信号、用甚高频等发布船舶动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桥区水域。
第十三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桥区水域内进行测量、疏浚、打捞等作业及从事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第十四条桥梁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对桥梁结构、防撞设施、助航标志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应提前15天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行。
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须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进行。
第十五条船舶在桥区水域内进行靠、离泊作业,应选择合适时机进行,还应在规定的频道及时通报船舶动态,避免妨碍他船航行。
第十六条在桥区水域内的码头停靠船舶,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断缆,危及桥区安全。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桥梁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桥梁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建立和健全桥梁防碰撞安全管理机制、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并落实以下桥梁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对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批复文件,桥区航道和助航标志等技术资料,桥区水域水深、流速、流向等水文资料;
(二)按需要设置和维护桥梁防撞设施、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标识清晰;
(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桥区水域的水流、水深等水文情况进行定期测量、跟踪,水文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桥区水域满足通航标准;
(四)建立值班制度,加强对桥区水域的安全管理,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按应急预案采取措施。
第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桥区通航技术条件,按办法划定桥区水域和禁航水域,公布桥梁通航孔和桥区航道的通航技术标准、助航标志等相关通航要素。
第二十条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当配备该水域最新航海图书资料。
第二十一条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停泊时,应在规定的频道有效值守。
配备的船舶应当正确使用,并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二条按办法需要报告的船舶,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每日1600时之前,将次日须通过桥梁的船舶计划书面报告辖区海事管理机构。
报告的内容包括:
船名、总吨、载重吨、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最大宽度、实际吃水、计划通过的通航孔名称、预计抵达桥区水域时间、危险货物的名称和数量等。
第二十三条航标等助航设施维护单位,应定期组织巡查,确保航标等助航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桥区水域内的航标移位、损坏、灭失及其它有碍桥区通航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船舶、设施在桥区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开展自救、互救,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可能对桥区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现场巡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桥梁水域的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监督检查,督促桥梁管理单位、船舶以及相关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桥梁安全。
第二十八条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桥区水域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和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桥梁,是指跨越江、海水域,供铁路、道路、渠道、管线等使用的水上建筑物。
(二)桥区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水域。
(三)大型船舶,是指1600总吨及以上的机动船或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非机动船。
(三)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是指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附件和附录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若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形式公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其他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
黄浦江各大桥通航孔和桥区航道的通航技术要求
一、船舶航经桥区水域时,应当遵守下列有关通航高度的要求:
(一)航经杨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高桥潮位应小于52米;
(二)航经南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黄浦公园潮位应小于48米;
(三)航经卢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黄浦公园潮位应小于48米;
(四)航经徐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黄浦公园潮位应小于47米;
(五)航经闵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小于43.8米;
(六)航经奉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低于29.5米;
(七)航经闵浦二桥主通航孔(北侧)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低于28米。
二、桥区水域范围
辖区黄浦江各跨江大桥的桥区水域为桥梁轴线两侧90米之内水域。
三、船舶航经奉浦大桥、闵浦二桥的船舶,还应遵守各通航孔的通航要求:
(一)奉浦大桥
1.水面以上最大高度22米及以下的小型船舶(含拖轮船队和排筏)上驶时,应从北孔通过;当中孔无大型船舶行驶时,可视情况从中孔通过;
2.水面以上最大高度22米及以下的小型船舶(含拖轮船队和排筏)下驶时,应从南孔通过;
3.大型船舶(船队)应当通过中孔航行。
(二)闵浦二桥
1.船舶(船队)应当通过主通航孔(北侧)航行。
2.闵浦二桥副通航孔(南侧)禁止船舶航行。
附件2
上海长江大桥通航孔和桥区航道的通航技术要求
一、上海长江大桥共设通航孔5处及大桥东西侧禁航水域,各通航孔自南向北依次排列。
1号通航孔:
满足5000吨级船舶通航要求;单孔单向通航,仅供由西向东方向的船舶航行,净空宽度146米,净空高度36米。
2号通航孔:
满足3万吨级集装箱及5万吨级散货船通航要求;单孔双向通航,净空宽度585米,净空高度52.7米。
3号通航孔:
满足5000吨级船舶通航要求;单孔单向通航,仅供由东向西方向的船舶航行,净空宽度146米,净空高度36米。
4号通航孔:
满足3000吨级船舶通航要求;单孔单向通航,仅供由西向东方向的船舶航行,净空宽度102米,净空高度25米。
5号通航孔:
满足3000吨级船舶通航要求;单孔单向通航,仅供由东向西方向的船舶航行,净空宽度102米,净空高度25米。
上海长江大桥通航孔净空高度起算点当地历史最高潮位。
通过上海长江大桥的船舶,应当保持4.5米及以上的富裕高度。
二、上海长江大桥禁航水域是指上海长江大桥东侧、西侧各禁航灯浮及各点连线之间的水域。
大桥设置两个禁航水域:
1号禁航水域(1号通航孔以南水域),2号禁航水域(3号通航孔以北水域)。
禁止一切船舶进入大桥禁航水域,海事主管机关核准的船舶除外。
(一)大桥1号禁航水域为以下各点连线之间的水域:
1、A点,位于31°26′23″N,121°43′43″E;
2、大桥1号通航孔南侧桥墩;
3、B点,位于31°25′21″N,121°45′13″E;
4、长禁3号灯浮;
5、长禁4号灯浮;
6、C点,位于31°24′20″N,121°44′16″E;
7、D点,位于31°24′42″N,121°43′16″E;
8、长禁5号灯浮;
9、长禁6号灯浮。
(二)大桥2号禁航水域为以下各点连线之间的水域:
1、A点,位于31°26′47″N,121°44′06″E;
2、大桥3号通航孔北侧桥墩;
3、B点,位于31°25′46″N,121°45′36″E;
4、长禁2号灯浮;
5、长禁1号灯浮;
6、410号灯浮;
7、大桥10号灯浮;
8、大桥4号通航孔南侧桥墩;
9、大桥12号灯浮;
10、长禁9号灯浮;
11、长禁8号灯浮;
12、长禁7号灯浮。
三、桥区水域范围
上海长江大桥的桥区水域为上海长江大桥轴线两侧各2000米之内的水域。
四、下列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每日1600时之前,将次日须通过上海长江大桥主通航孔的船舶计划按照规定格式书面向上海崇明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国际航行船舶;
(二)500总吨及以上油船、散装化学品、液化气船;
(三)客船;
(四)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拖轮船队或者顶推船-驳船组合体;
(五)5000总吨及以上其他国内航行船舶。
附件3
东海大桥通航孔和桥区航道的通航技术要求
一、东海大桥设置四个通航孔,自南向北依次为1号通航孔、2号通航孔、3号通航孔、4号通航孔。
(一)1号通航孔(500载重吨及以下):
双孔单向航道,净空宽度2×56米,净空高度17.5米;
(二)2号通航孔(5000载重吨及以下):
单孔双向航道,净空宽度300米,净空高度40米;
(三)3号通航孔(1000载重吨及以下):
双孔单向航道,净空宽度2×100米,净空高度25米;
(四)4号通航孔(500载重吨及以下):
双孔单向航道,净空宽度2×56米,净空高度17.5米。
东海大桥通航孔净空高度起算点为当地历史最高潮位。
通过东海大桥的船舶,应当保持4米以上的富余高度。
二、桥区水域范围
东海大桥桥区水域为桥梁轴线两侧各1000米之内的水域。
三、下列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每日1600时之前,将次日船舶进出港区、移泊或通过东海大桥的计划按照规定格式书面向上海洋山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国际航行船舶;
(二)500总吨及以上油船、散装化学品、液化气船;
(三)客船;
(四)主机额定功率750及以上拖轮;
(五)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拖轮船队或者顶推船-驳船组合体;
(六)1000总吨及以上其他国内航行船舶。
四、通过东海大桥的外国籍船舶,必须申请引航。
附件4
崇启长江公路大桥通航孔和桥区航道的通航技术要求
一、大桥共设计4个通航孔,自江苏省启东市向上海市崇明岛分别为1号通航孔、2号通航孔、3号通航孔、4号通航孔。
目前,2号通航孔为由东向西(上水)单向通航孔,3号通航孔为由西向东(下水)单向通航孔,其它所有桥孔禁止通航。
二、通航孔设计净空高度为28.5米,净空宽度为152米。
三、由于大桥通航条件尚未满足国家有关标准,临时允许500载重吨以下船舶通航。
四、桥区水域为桥梁轴线两侧各1000米之内的水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黄浦江 水域 通航 安全管理 规定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