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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技术要求
环境产品技术要求
HBC33-2004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炉
Environmentalprotectionproductcertificationspecification
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or
2004-10-28发布2004-12-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HBC33-200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定义……………………………………………………………………………………1
4分类与命名……………………………………………………………………………2
5要求…………………………………………………………………………………….3
6检验方法……………………………………………………………………………....4
7检验规则……………………………………………………………………………….5
8标牌和文件……………………………………………………………………………5
附录:
GB18485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6
前言
本技术要求为实施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而制定,也可作为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制定本技术要求。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起草本技术要求,并委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委员会具体承担起草协调工作。
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
杭州锅炉厂。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
瞿桂炎、金平。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并负责解释。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生活垃圾焚烧炉
Environmentalprotectionproductcertificationspecification
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or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的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抽样和检验规则等。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处理能力≥50t/d的各种型式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GB1576低压锅炉水质
GB/T1921工业蒸汽锅炉参数系列
GB/T3166热水锅炉参数系列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工业产品使用说明总则
GB/T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14436工业产品保证文件总则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CJJ90-200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T3039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
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JB/T6503烟道式余热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JB/T10249垃圾焚烧锅炉技术条件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版)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年修订版)
3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生活垃圾
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以下简称垃圾)。
垃圾焚烧
指采用热力技术使垃圾分解并无害化、减量化的过程。
HBC33-2004
垃圾焚烧炉
指采用焚烧技术处理垃圾的装置,主要包括炉体、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自动控制系统。
余热利用设备
由余热锅炉或其它形式的余热利用装置组成。
处理能力
指单位时间内垃圾焚烧炉焚烧处理垃圾的质量,通常以t/d为单位。
焚烧残余物
指垃圾焚烧后排出的炉渣和飞灰。
可燃物减量比
指可燃物质经焚烧减少的质量占投加物中可燃物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100%
式中:
P——减量比,%;
A——焚烧残余物在室温下的质量,kg;
B——投加物质量,kg;
C——焚烧残余物中不可燃物质的质量,kg。
热灼减率
指焚烧炉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
×100%
式中:
Q——热灼减率,%;
A——焚烧炉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
D——焚烧炉渣在600℃±25℃经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烟气停留时间
指焚烧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至换热面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滞留时间。
烟气出口温度
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辅助燃料
指为维持焚烧炉正常的焚烧工况所需要添加的燃料。
燃烧器
指使用辅助燃料的燃烧设备。
4分类与命名
分类
垃圾焚烧炉按垃圾焚烧方式分为下列几类:
a)炉排式垃圾焚烧炉;
b)流化床式垃圾焚烧炉;
c)回转窑式垃圾焚烧炉;
d)热解式垃圾焚烧炉;
e)其他型式垃圾焚烧炉。
垃圾焚烧炉还可按其结构、性能等作出其他分类。
HBC33-2004
命名
垃圾焚烧炉的命名参照JB/T10249的规定进行。
5要求
基本要求
5.1.1焚烧炉产品应符合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生产,且符合JB/T10249的规定。
炉本体设计寿命不低于15年。
5.1.2焚烧炉炉体外观应严整规矩,无明显凹凸疤痕或破损;漆面光洁、牢固、无明显挂漆、漆粒;表面处理件表面光滑、厚薄均匀,无锈蚀。
5.1.3在垃圾额定低位热值与下限低位热值范围内,垃圾焚烧炉应保证垃圾额定处理能力,并应适应全年内垃圾特性变化的要求。
5.1.4焚烧炉采用的耐火材料、隔热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耐火材料的技术性能应能满足焚烧炉燃烧气氛的要求,并能够承受焚烧炉工作状态的交变热应力。
5.1.5焚烧炉宜采取连续焚烧方式,并保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在额定处理量70%~110%的范围内波动时能稳定运行。
5.1.6各炉门应启闭灵活、严密轻巧。
5.1.7焚烧炉必须设置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自动控制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安全防爆装置。
烟气净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CJJ90-2002的规定。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应能在线显示烟气排放状况;自动控制系统应能实时检测控制焚烧系统的各项主要工艺参数,并显示焚烧炉燃烧温度和炉膛压力等表征焚烧炉运行工况的参数。
5.1.8焚烧炉排气烟囱应符合GB18485的规定。
烟囱应按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于采样和测量的设施。
5.1.9采用余热回收的焚烧炉应根据余热回收方式,配置余热利用设备,并符合CJJ90-2002的规定。
5.1.10焚烧炉应配置助燃系统,保证垃圾热值较低时能维持正常燃烧。
5.1.11焚烧炉宜设置垃圾渗滤液喷入装置等渗滤液处理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技术性能要求
5.2.1在额定工况条件下,焚烧炉的技术性能要求见表1。
表1焚烧炉的技术性能
项目
烟气出口温度
℃
烟气停留时间
s
热灼减率
%
指标
≥850
≥
<5
≥1000
≥
5.2.2焚烧炉出口烟气氧气含量应控制在6%~12%(干烟气)。
5.2.3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喷爆。
5.2.4可燃物减量比应大于90%。
5.2.5焚烧炉内严禁存在垃圾短路焚烧。
环境保护技术指标
5.3.1焚烧炉气体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应符合GB18485规定的限值(见附录表A1)。
HBC33-2004
5.3.2焚烧炉产生的工艺废水必须经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应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必须排放时,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GB8978的规定。
测定项目至少应包括pH值、硫化物、氟化物、总汞、总砷、总铅和总镉。
5.3.3焚烧炉的噪声控制限值应符合GB12348的规定。
5.3.4焚烧残余物的处理处置按GB18485的要求执行。
焚烧炉的安全要求
5.4.1焚烧炉的油、气燃烧器应设有安全保护和报警装置,燃烧器启动后点火不正常时,安全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5.4.2焚烧炉停止运行前(包括正常停炉和安全程序的停炉)应有对燃烧室冷却的程序,当燃烧室温度下降到设定值时,冷却程序结束,焚烧炉停止工作。
5.4.3焚烧炉设计必须有防爆措施及装置。
5.4.4焚烧炉的电源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5.4.5在常温和相对湿度不超过85%时,电器回路绝缘电阻不得小于2MΩ,并能承受1min工频(50Hz)、电压1500V的试验,不得有击穿和短路现象。
5.4.6控制箱与各被控设备之间的连接线必须有金属硬、软管保护。
5.4.7炉体所附油、气路及其所属附件应安装牢固,连接处不得有泄漏。
5.4.8垃圾焚烧炉及高温设备、管道外壁面温度在环境温度为25℃时不得超过50℃。
5.4.9余热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JB/T6503的规定。
余热锅炉参数应参照GB/T1921或GB/T3166选定。
5.4.10对于额定介质压力不大于的余热锅炉,其水质应符合GB1576的规定;对于额定介质压
力大于或用于发电的余热锅炉,其水质应符合GB/T12145的规定。
5.4.11余热锅炉的材料和制造应符合锅炉行业现行标准、法规的规定。
受压元件应符合GB/T9222的规定。
6检验方法
6.1烟气出口温度用热电偶测定。
6.2烟气停留时间根据设计文件检查确定。
6.3焚烧试验材料
焚烧试验材料的低位热值应高于5000kJ/kg。
参照CJ/T3039有关要求采集试验样品(样品量应满足样品组份分析要求和焚烧试验要求),对样品中的有机物、无机物、水分及低位热值进行分析,按CJJ90-2002要求分析氯元素含量,并报告样品分析结果。
处理能力测定
6.4.1根据焚烧对象及焚烧方式备料。
6.4.2在额定工况条件下焚烧,采用称重法测定处理能力(质量)。
6.4.3焚烧炉稳定运行72h后,连续测量72h焚烧垃圾的质量,计算日处理能力。
可燃物减量比测定
6.5.1点燃焚烧炉,使其达到正常工况后投料,焚烧完毕停炉,待灰渣冷却后取样测定。
6.5.2采用称重法测定焚烧量及残余物质量,按所列公式计算可燃物减量比,取三次测量的平均值报告。
氧气浓度测定按GB/T16157-1996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指标测试方法
HBC33-2004
6.7.1焚烧炉排放气体污染物的分析测试方法按GB18485的规定执行(见附表A2)。
6.7.2焚烧炉产生的工艺废水排放污染物测定按GB8978规定的方法进行。
热灼减率测定
按HJ/T20-1998的规定采集焚烧炉渣,在105℃下烘烤3h后,置于600℃±25℃的马福炉中灼热3h,冷却至室温后,采用称重法,依据本技术要求所列公式计算,取三次测定平均值报告。
密封性检验:
供油、供气管道安装完毕后,进行耐压和密封试验。
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倍,试验时间为10min。
电器性能检验
6.10.1绝缘电阻用500V兆欧表测量。
6.10.2绝缘强度:
经受50Hz、1500V交流电耐压试验,历时1min。
燃烧器检验
6.11.1根据出厂说明书或使用手册的规定对燃烧器进行性能检验。
6.11.2燃油或燃气的燃烧器的安全点火时间为5s~7s,如果发生点火失败或故障熄火,安全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重新点火前的扫气时间不得少于30s。
6.11.3每隔3min试验一次,重复试验10次,成功次数不得低于9次。
7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出厂检验
7.2.1检验项目
按、、的要求确定。
7.2.2检验规则
每台焚烧炉的主要零部件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
需要现场检验的项目,应在应用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进行型式检验:
a)试制的新产品或老产品改产;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和制造工艺、材料等更改对性能有影响;
c)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
7.3.1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包括第5章所列全部项目。
7.3.2判定规则
7.3.2.1型式检验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从出厂合格的产品中抽样。
抽样基数为三台。
7.3.2.2对于抽取的样品,经调试后检验。
如果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样品不合格。
7.3.2.3如果抽取样品中有一台不合格,则需要对该批产品补抽一台样品进行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检验按型式检验进行。
8标牌和文件
出厂产品应配备如下标牌和文件。
标牌
每台焚烧炉在明显部位应设标牌。
标牌内容至少应包括:
HBC33-2004
a)产品的型号规格及名称;
b)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c)处理能力;
d)辅助燃料及消耗量;
e)设备重量;
f)最大外形尺寸;
g)生产日期;
h)生产厂。
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应满足GB及GB/T14436的要求,封存在防水、防潮的袋内。
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内容应包括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说明、总图、安装图、使用说明、质量保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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