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合同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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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合同4篇
进出口合同4篇
*目录
1.进出口合同
2.进出口贸易合同范文
3.进出口贸易合同样本
4.进出口贸易合同(FOB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有关交易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划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交易双方在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通常都要商定采用何种贸易术语,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不相同。
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用何种贸易术语,不仅决定了合同价格的高低,而且还关系到合同的性质,甚至还会影响到贸易纠纷的处理和解决。
因此,贸易术语的选择和运用是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经济效益的重要问题。
XX山西省出口额有望突破40亿美元,增长13.3%。
上亿美元出口的商品有焦炭、不锈钢板材、煤炭、金属镁、钢铁管子件、玻璃器皿六种。
这表明我省现在出口产品主要以货物为主导,因此在订立货物贸易合同时必须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术语。
基于贸易术语的在货物贸易中的重要地位,*就有关贸易术语的一些内容做探讨,以期能对贸易术语有更好的了解,同时能对国际货物贸易实践有所帮助。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一般介绍
1.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习惯。
由于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各在天涯,货物自卖方所在地运往买方往往要经过长途运输,多次装卸和存储,因此其间必然要涉及到一系列问题,例如:
何时何地办理货物的交接;由何方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由何方办理货运保险;由何方承担货运途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由何方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等等。
这就导致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极高,国际贸易的商人们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经过长期的进出口实践,逐渐形成了具有特定含义的贸易术语,用这些术语来表示交货地点、双方的风险和责任划分以及如何办理运输和保险等问题。
贸易术语虽然可以方便交易降低成本,但是不同国家对贸易术语的多种解释引起的误解阻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基于便利商人们使用,在进行涉外买卖合同所共同使用的贸易术语的不同国家,有一个准确的贸易术语解释出版物是很有必要的。
鉴于此,国际商会于1921年在伦敦举行的第一次大会时就授权搜集各国所理解的贸易术语的摘要。
摘要的第一版于1923年出版,摘要的第二版于1929年出版,内容有了充实。
对摘要经过十几年的磋商和研讨,终于在1936年制定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贸易条件解释规则,定名为《incoterms1936》,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之后于1953年进行了修改,1967、1977、1980、1990和XX年又分别进行了修订,便有了现今的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mtersXX贸易术语共包括13个贸易术语,根据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由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
e组一个术语即exw,f组三个术语分别为fca、fas和fob,c组为四个术语分别为cfr、cif、cpt和cip,d组五个术语分别是daf、des、deq、ddu和ddp。
2.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功能
国际贸易术语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母的缩写,来说明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的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确定卖方和买方应尽的义务。
从贸易术语的概念和上边所说的贸易术语的产生我们可以看出,贸易术语主要的功能是通过明确货物贸易中的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的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来简化缔约程序,降低交易成本。
另一方面,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在国际上已经有了很高程度的一致性,如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了争议,贸易术语能够起到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解决争议的作用。
3.国际贸易术语的效力
研究国际贸易术语的效力,就要把贸易术语放在国际货物贸易的主要国际法渊源当中去衡量才能够全面充分。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主要国际法渊源有二:
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条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主要国际条约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80年公约。
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除了两项保留条款外,我国基本赞同公约的内容。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另一个重要国际法渊源。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采用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在发生争议时,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可以参照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两种:
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该规则是针对cif贸易术语制定的,它对cif属于项下合同中买卖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风险与费用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国际上有相当大的影响。
要确定国际贸易术语的效力就必须先弄明白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两大重要渊源,80年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的效力位阶。
(1)惯例的选择使用,国际贸易术语属于国际惯例,它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适用时才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私法领域的国际惯例效力不同于公法的国际惯例,在公法领域只要形成国际惯例就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
(2)公约的排他性不适用,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不适用公约,如果双方的营业地在不同的缔约国,公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有效力。
当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相约不使用公约,也可以在充分尊重缔约国已经做出保留的情况下,减损公约的部分规定,改变公约的部分条款效力。
总之,在订立一份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协商,以双方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为最优先效力,这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的体现。
之后,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一经选择即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在没有约定和选择惯例时,才在符合公约适用条件的当事人之间适用80年公约。
二、重要国际贸易术语在合同中的适用
国际贸易中可供选用的贸易术语有多种,但由于国际货物贸易是一国到另一国,运输风险比较高,运输费用比较大,海运虽然运输时间长点,但由于海运费用相对较低,所以据统计,各国使用贸易术语频率较高的主要有fob、cif和cfr等海运方式的贸易术语,*就着重介绍fob、cif两个使用最广泛的贸易术语。
1.fob贸易术语
(1)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买方即完成交货。
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
在fob项下,卖方的主要义务是:
a、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装船通知。
b、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商检证,原产地证等)办理货物出口手续(报关、出口订仓等)。
c、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实际为到船舱内为止)。
d、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已装船海运提单)。
买方的主要义务:
a、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货物价款。
b、负责订舱或租船、支付运费(海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实际业务中买方告知卖方其在装运港的货运代理,并要求卖方向其订船,海运费为到付,由买方支付,通常买方支付的海运费较卖方自己订船要便宜10-20%)。
c、取得进口许可证(配额在进口国同样由买方向国内行政机构申领)或其他核准证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d、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实际为装运港船舱内以后的)
e、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2)特殊注意事项
使用fob贸易术语应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首先是两个通知的义务,即买方在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运时间和地点及时通知卖方,这样可以保障卖方在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前装船。
另一个通知是卖方在装船时要通知给买方,便于买方及时购买保险。
再者是,在和美国客户以及其他美洲客户订立贸易合同时注意客户在确定价格条款中选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这个贸易惯例还是国际上通行的incoterms1990/XX这个惯例。
因为同一个fob术语两个惯例的解释不同,双方风险、费用、责任和义务都有很大区别。
买卖双方一定要约定合同项下fob贸易术语的具体含义,以减少将来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2.cif贸易术语
(1)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cif中文意思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实际为装运船舱内),卖方即完成交货。
货物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等由卖方支付,但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坏及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具体卖方的义务主要有:
a、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装船通知。
b、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原产地、商检证书等)。
c、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海运费。
d、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e、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已装船提单等。
买方的主要义务有:
a、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b、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c、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d、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2)特殊注意事项
合同当事人在使用cif贸易术语时主要是要注意保险条款,尤其是买方要特别注意虽然cif价格构成中包括保险费用,但卖方所买的保险只是保险范围最小的平安险。
平安险只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
所以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买方应根据合同标的的海运风险程度来决定是否需要购买其他附加险,当然买方要十分了解海上风险和各种险别的承保范围。
关于保险问题此文由于篇幅有限就不多述。
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承担不同的义务。
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能否顺利履约。
在洽谈交易时,双方应恰当地选择贸易术语。
上文主要是对贸易术语的概括介绍,同时对fob和cif两个常用的贸易术语做了详细的说明,基于上文的内容准备,可以归纳出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选择贸易术语时要做那些考量。
三、买卖双方在选择贸易术语时的考量
1.价格的考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贸易术语不是选择己方义务越小越好,对方义务责任越大越好。
因为贸易术语也是个价格构成术语,比如cif术语是指价格由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
作为买方并不是选择cif,运费和保险费都由卖方来安排就既省事又省钱,因为卖方在付这些费用的同时货物的价格就会相对较高,羊毛可能还是出在羊身上。
因此在选择贸易术语时一定要进行价格分析,就要衡量究竟是由我方支付运费,保险费更有利,还是让对方来支付更有利。
这时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假如作为买方,其国家海运非常发达,而且其公司与当地海运公司长期合作,订舱位可以优先,费用还相对于卖方办理就较低。
合同装运期间正好与其长期合作的一家海运公司有一艘班轮路过卖方所在地港口,这时由买方来办理订舱,支付运费同时将货物价格压低,节省的运费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分享,这时可以说是一个双赢的合同。
除了运输方面要考虑外保险也同样需要衡量由哪方购买效益更大。
2.交易对象的考量
在选择贸易术语时,还要充分分析交易对象的情况,可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因为国际贸易中不同国家对贸易术语的理解是不同的,如同前文所述对fob贸易术语美国就有和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不同的规定,如果在和美国进行货物贸易就要和对方当人进行充分的协商,约定好到底适用那种解释下的fob贸易术语。
因为不同解释下的fob贸易术语,双方风险、费用、责任和义务都有很大区别,为了杜绝将来履行合同时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减少不必要的开支,顺利实现合同的目的,对贸易术语进行仔细研究,具体约定才会事半功倍。
3.风险的考量
风险这个概念在合同尤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是使用很普遍的词,但对在不同的语境中风险有不同的含义。
合同的订立其实有很多隐形的人为风险,这种风险是可以预防和杜绝的。
由于实践中这样的风险不胜枚举,在*仅举一例来说明。
例如,买方进口大宗货物需以租船方式装运时,一般应采用fob方式,由己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卖方与船方勾结,利用租船提单,骗取货款。
在出口业务中,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
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
另外,还有的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回过来再通过己方有关机构办理,既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费用。
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货代的资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认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拒绝,尽量去规避可以避免的风险。
结语: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贸易术语的频繁使用决定了它的重要性。
因此对贸易术语的研究不仅有利于贸易术语的理论完善,更对一国,一个地区国际货物买卖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也是*的意义和目的所在。
进出口贸易合同范文
进出口合同
(2)
合同号码:
86
日期: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一,商品品名:
胜利原油
二,数量:
吨(换算原油重量按gb1884-80方法进行)
三,规格:
指标项目试验方法①密度:
克/立方厘米p20c最高0.920gb1884-80②含硫:
重%最高0.9gb387-64③含水:
重%最高1.0gb260-77
四,价格:
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货期:
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吨第2季度吨第3季度吨第4季度吨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
中国青岛港.
七,目的口岸:
日本国港口.
八,付款条件:
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据:
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发票四份;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②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②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③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④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买方:
地址:
北京西郊二里沟地址:
电报挂号:
sinochembeijing电电报挂号:
电传:
22243chemicn电传:
22553chemicn
第二部分
一,总则:
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交货条件:
①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②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③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④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125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⑤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⑥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
三,装船通知:
①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②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对方根据储罐,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③买方在本条①款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④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⑤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⑥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
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
四,装货定额:
①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vh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
18:
00,从10月1日至4月30日:
17:
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
00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②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始,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③由于下列情况耗费的时间,均不计算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
(一)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行作业的时间.
(二)港务当局由于安全原因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当局禁止装船的时间.
(三)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④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间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间.⑤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部分第五条第①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50%计算.五,滞期费:
①卖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条②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货完毕,则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worldscale所规定的基数(以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的afra运费率计算.②油轮在装货港口的动态,以装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长签确认的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为准,卖方应在装货后三十天内向买方提供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一份.③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汇支付.④如果买方向卖方提出滞期索赔,须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内提出.
六,商品检验:
①重量的鉴定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准.提单数量应根据重量鉴定证书填写.重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依据.②品质的检验:
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按sybxx-59石油产品试样法取样,混合后分装三份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标准样品.上述三份样品之中的一份将交给油轮船长.其余二份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份供化验用,一份装货后保存六十天.国家商检局经化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
七,投保油污责任险:
①买方所派油轮应加入基于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clc)》第七条的金额保证(piclub保险)以及tovalop协定.②由买方所派油轮,当在装港遇事故而发生油类和油类混合物的污染或有发生这类污染的可能性时,船东或船长应迅速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损失,或为避免油污损失进一步扩大所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东或船长不采取上述措施时,卖方在通知船东或船长之后,可以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进行清除工作和减轻油污可能造成的损失.卖方应随时将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后果告诉船东或船长,如时间允许,应在采取措施前,将拟采取的措施告诉船东或船长.卖方采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认为是按船东或船长委托进行的.在这种场合,对于被委托者采取的措施,委托者有权按实际情况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托人提出通知后,被委托者则应无权再继续进行工作.③卖方或船东船长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及tovalop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八,人力不可抗拒: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时,卖方可以延期交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发生事故情由的证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接货时,买方可以延期接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买方应向卖方提交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签发的证明文件.
九,罚款:
如买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执行,而使卖方遭受损失时,买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执行部分总值的1%.如卖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约交货而使买方遭受时损失,卖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履行部分总值的1%.
十,仲裁:
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签订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诉.仲裁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在中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根据该协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签订合同双方都应执行.
十一,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日两国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进出口贸易合同样本
进出口合同(3)
卖方:
____
合同号码:
____
买方:
____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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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进出口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