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河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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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河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兰州市七里河区气象灾害
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水平,最大限度地减灾避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2、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区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
1.2编制依据
依据《兰州市其里河区突发公告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七里河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连阴雨、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为最高行政领导机构,设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全区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全区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
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农业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由民政、国土资源、公安、财政、建设、交通、林业、水利、卫生、环保、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
主要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传达指挥部指令,负责全区的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传输。
2.2、职责
指挥机构职责:
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重大事项;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农业局职责:
督查、落实指挥机构的重大决定;为区政府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增雨(雪)、消雾、防雹、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实施雷电防御安全作业;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完成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气象灾害应急的有关工作。
(1)水利、国土资源、林业、环保部门:
及时提供水文、干旱、地质灾害、森林火险、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于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2)公安部门:
参加抢险救灾,并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3)民政部门:
组织核查灾害损失情况,管理分配上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4)财政部门:
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5)建设部门:
组织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6)交通部门:
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7)卫生部门:
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等;
(8)广播电视等部门:
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其他媒体做好相应的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3、运行机制
3.1、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有关部门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情况。
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
3.2、预警预防行动
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收到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做好启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区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4)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机构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3.4、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为四级预警:
3.4.1Ⅰ级预警。
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30人以上;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3.4.2Ⅱ级预警。
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4.3Ⅲ级预警。
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倒塌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4.4Ⅳ级预警。
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倒塌房屋50间以上、1000间以下,损坏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5、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3.5.1应急预案启动
区政府确认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的,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由气象部门发布。
3.5.2应急响应
区气象灾害应急协调指挥机构指挥长主持召开灾害性天气会商,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有关情况报区政府,同时上报市政府;情况特别紧急的,由区政府研究部署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区政府派工作组赴一线慰问并指导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5.3信息共享和处理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信息共享。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地区通报。
气象灾害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
3.5.4、应急通信方式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5.5、紧急处置
气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
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上级主管机构、区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2)相关部门: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根据指挥机构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3.6、气象灾害评估
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区政府。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3.7、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指挥机构统一发布的信息。
3.8、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终止,由指挥机构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应急保障
4.1、通信与装备保障
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4.2、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1)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防御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
(2)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军队、武警、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救灾现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指挥机构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卫生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现场救护,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5)计划委、经贸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救助物资储存、调运制度,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4.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
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习。
4.4恢复重建
4.4.1善后处理
民政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确保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4.4.2社会救助
设立气象灾害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救助基金。
基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捐助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助款物。
4.4.3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区政府备案。
5、监督检查
5.1.宣传、培训和演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
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5.2奖励与责任追究
5.2.1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2.2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区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6、附则
本预案由区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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