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质量标准化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治理督办验收工作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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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煤矿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治理、督办、验收)
工作机制
一、事故隐患分级管控
我矿按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B级、C级)、重大事故隐患(A级);
A级隐患:
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需要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协调解决。
B级隐患:
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科、队一时解决不了,需由矿协调解决。
C级隐患:
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科、队能够立即整改。
二、事故隐患排查
(一)在采掘活动开始前和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对涉及的作业场所、工艺环节、设备设施、岗位人员等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制定针对性预防措施。
(二)根据矿确定的各类风险编制隐患排查清单。
至少应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①与风险点对应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名称/基础管理名称;②排查内容;③排查标准;④排查方法
(三)依据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要求的13项主要内容进行排查。
(四)排查要求
按矿级、科室(区队)级、班组岗位级进行分级排查。
1.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岗位作业人员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3.各科、队每天安排管理、技术和安全等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4.安监科、技术科、通防科、机运科等职能部门和相关的专业部门每旬至少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5.各职能部门定期开展覆盖全矿的事故隐患排查。
(五)排查范围
按全矿排查点清单内容进行排查,主要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9项,基础管理类排查范围10项。
(六)事故隐患上报
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需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人员,并立即上报公司及昔阳县煤炭工业局。
三、事故隐患分级治理、督办、验收单位及人员
(一)治理单位及人员
各级治理单位为被查出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治理人员为责任单位正、副职、(科队长)班组长及现场整改人员。
(二)督办单位及人员:
B、C级隐患督办单位为安监科及矿相关职能科室,督办人员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科室专职管理人员。
A级隐患督办单位为上级公司主管部室,督办人员为上级公司主管部室负责人及分管副总。
(三)验收单位及人员
B、C级隐患验收单位为安监科及矿职能科室,验收人员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分管科室管理人员
A级隐患验收单位为上级公司,验收人员为公司专家组成员。
四、事故隐患治理
1.事故隐患治理流程:
通报隐患信息、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实施隐患治理、治理情况反馈和验收等环节。
2.事故隐患治理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又矿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
3.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对治理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专人现场指挥和监督,并设置警示标识。
五、事故隐患治理分级督办、分级验收管理
1.依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等级在治理过程中实施分级跟踪督办,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及时提高督办层级、发出提级督办警示,加大治理的督促力度。
2.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相应的验收责任单位应及时对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予以销号。
3.及时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重大隐患在井口显著位置公告,一般事故隐患在班前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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