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教材第一章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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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教材第一章讲义
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一节报关概述
一、报关的含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
其在进出境过程中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过程,就是报关(但注意其不仅仅指申报)。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注意其主语的考察)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就是报关。
(三)、报检(又称报验),对于进出境需要报检的,应先报检后报关。
(四)、报关与通关是两个概念,前者是指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角度,仅指向海关办理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手续,后者不仅包括海关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还包括海关的监督管理过程。
二、报关的分类
(一)、根据报关对象的不同分为:
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
运输工具和物品报关相对手续简单(注意对物品的界定,一般仅限于自用、合理数量,超过此原则就是货物了)。
运输工具报关就是向海关交验随附的合法证单。
(二)、根据报关的目的可分为进境和出境报关。
(三)、根据报关行为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
(其主要是针对进出境货物而言)
1、自理报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资格的取得:
向海关注册登记后)自行办理报送业务称为自理报关。
2、代理报关:
指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资格的取得:
报关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后,并向海关注册登记后方能从事报关业务。
注意和自理报关的区别)
(1)、代理报关根据报关法律行为责任承担者的不同又可分为两大类: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两种。
(2)、直接代理是指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间接代理是指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间接代理报关中,报关企业承担与委托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3)、报关企业大多采取直接代理形式报关;经营快件业务的营运人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适用间接代理报关。
三、报关的基本内容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
进出境申报是运输工具报关的主要内容。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代理人应在其进出境时向海关申报
(1)进出境时间时间、航次、停靠等航运情况,
(2)运输工具必备的合法运营证件,(3)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人与运输工具的自用物品情况,(4)载运货物情况,(5)载运物品情况,(6)载运旅客情况
(二)、运输工具舱单申报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简称舱单):
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承载旅客信息的舱单);预配舱单(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旅客信息的舱单);装(乘)载舱单(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载有旅客信息的舱单。
1、进境: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货物、物品报关。
2、出境: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货物、物品查验、放行——舱单传输人海关传输装载舱单数据——货物、物品装载——运输工具负责人提交结关申请——海关核准——运输工具离境。
3、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变更的,只有在货物、物品未办理申报手续的前提下,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予以变更
(三)、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1、进出境物品是指包括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1)、《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对行李物品而言,“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进出境旅客旅行目的或居留时间规定的正常数量;对邮递物品而言,指海关核准的征免税限制
(2)、对于随身携带或邮寄的货物要按货物办理进出境报关手续。
2、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采用红、绿色通道制度。
(1)、带有绿色标志的通道称“无申报通道”或绿色通道。
其适用于携运物品在数量、价值均不超过免税限额,且无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旅客;
(2)、带有红色标志的通道称为“申报通道”或“红色通道”。
其适用于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旅客,其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3、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进出口邮包必须由寄件人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填写绿色标签),随同进出境邮递物品通过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呈递给海关。
4、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
进出境时必须向海关做出书面申报,并经海关核准登记,方可免税携带进出境;而且将来应由本人复带出、进境。
5、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或人员进出境物品
(1)、外国驻华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以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为限。
在首次进出境前,应当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2)、有下列情形者,不准进出境:
●超出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申报手续的;
●未经批准擅自将免税进境的物品转让、出售后,再次申报进境同类物品的
●携运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不能提交有关许可证件的。
(3)、运进公用、自用物品时,应提交“外交物品申报单”、提运单、发票、装箱单、身份证件等单据。
其中,运进机动车辆的,还应提交使馆照会。
(4)、随身携带自用物品应口头申报,如携带超过规定限额的限制性物品进境,应当书面申请。
第二节海关管理概述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一)、海关的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之一,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
海关总署是国务院内设的直属机构。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1)、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监管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2)、关境是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一般关境等于国境。
(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因此我国关境小于国境。
而欧盟的关境大于每个成员国的国境)。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事务属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
地方法规不是执法依据。
(二)、海关的任务
1、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
(1)、监管:
●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的统称。
●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物品监管三大体系,每个体系都有成套、规范的管理程序与办法。
●监管包括备案、审单、查验、审证、放行、后续监管等工作。
(2)、征税:
其主要包括征收关税(关税的征收主题是国家,课税对象是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进口环节税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3)、缉私: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处于主导地位。
因为除了海关以外,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也有查缉走私的权力,但这些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按法定程序移交司法海关司法机关或地方司法机关。
(4)、统计:
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培养或者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部分不列入海关统计的实施单项统计。
二、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
海关法律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部分组成。
(一)、海关法:
87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定通过,2000年修改。
以主席令形式颁布实施,表现为法。
(二)、行政法规:
以国务院令形式颁布实施,以条例的形式存在。
(三)、海关规章:
是日常海关工作引用数量最多、内容最广、操作性最高的法律依据,由海关总署以总署令的形式颁布实施。
(四)、规范性文件:
由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以公告形式颁布实施。
它们主要设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等事宜。
(五)、海关国际公约或国际行政互助协议。
这些也是海关工作重要经常要参考的。
三、海关的权力
(一)、海关权力的内容
1、检查权
对象
区域
检查权的行使
进出境运输工具
“两区”内
可直接检查
“两区”外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
“两区”内
可直接检查
“两区”外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检查
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
“两区”内
可直接检查
“两区”外
①在调查走私案件,经直属海关关长的批准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检查
②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走私嫌疑人
“两区”内
可直接检查
“两区”外
不能检查
2、查阅、复制权:
资料
3、查问权:
嫌疑人
4、查验权:
货物
5、查询权:
金融存汇款(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6、稽查权:
事后稽查,稽查过程中可以综合行使多项权利。
7、行政处罚权:
仅对违法当事人进行,不包括对关员的处罚。
具体参见第七章相关内容。
8、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使用范围:
执行缉私任务时;使用对象:
走私分子或者嫌疑人;使用条件:
遭遇暴力抗法。
9、行政强制权:
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海关监管区和附近沿海沿边地区内,对走私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个人违反监管逃逸的,海关连续追至两区外,将其带回。
——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出境前未交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扣留货物:
对象
区域
授权
违法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合同、发票等
“两区”内
直接扣留
“两区”外
有走私嫌疑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两区”内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
“两区”外
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可以扣留
——不便或无法扣留嫌疑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当事人又未提供等值担保,海关可以扣留等税其他财产。
——不能以暂停支付来保全税收时,海关可以扣留等税货物或其他财产。
——自规定交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缴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等税货物或其他财产。
——海关可以根据申请扣留侵犯知识产权货物。
、冻结存汇款:
规定纳税期限内,有转移、藏匿应税货物等迹象的,且不能提供担保,则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关关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等税存款。
、封存货物或账薄单据
——稽查发现违法嫌疑货物,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关关长批准,可以封存货物。
——稽查时发现有转移、藏匿、损毁账薄等行为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关关长批准,在不影响被稽查人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可以封存
、其他
——运输工具违反监管逃逸的,海关连续追至两区外,将其带回。
——海关有权对监管货物加施封志。
(2)、行政强制执行包括:
、加收滞纳金:
——逾期缴税,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违规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可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扣缴税款:
——自规定交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缴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关关长批准,可以直接从金融机构的暂停支付的存款中予以扣缴。
、抵缴、变价抵缴: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可将保证金扣缴罚金或将被扣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
——自规定交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缴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关关长批准,可以变卖应税货物,或价值相当的货物或其他财产,从而抵缴税款。
——事先采取了扣留保全税收措施,而纳税人又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税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关关长批准,可以变卖扣留货物或财产,抵缴税款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未申报的,海关提取变卖。
——对于溢卸、误卸货物,原运输工具负责或收发货人逾期不办理退运或进口报关手续的,海关提取变卖。
(二)、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主体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违法必究
2、适当原则:
法律救济途径:
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管理体制
1、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80年国务院以决定的形式恢复该管理体制,87年以海关法的形式进一步确立下来。
2、根据《海关法》我国的设关原则: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国家对海关的设置,可以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二)、海关机构:
机构设置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
●直属海关负责集中审单
●隶属海关是行使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海关总署和公安部联合设立缉私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海关总署领导为主。
第三节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其经向海关注册登记后,只能为本单位进出口货物报关。
2、报关企业是指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后,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直接代理)或者以自己的名义(间接代理),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目前在我国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有两类,他们是货代和报关行。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制度的概念:
根据《海关法》规定,可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有两类:
一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其注册登记条件是备案制,备案后即可直接向海关注册登记);一类是报关企业(要经取得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后,方可向海关注册登记)。
●但对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有关单位如:
科研单位等;办理临时注册登记证明,有效期最长为7日。
(二)、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1、向所在地海关进行注册登记,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注册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2、提交材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提交的材料做比较,不一样的地方要特别记忆。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1、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要经过两步,首先报关企业申请人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然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且自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9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一步是注册的许可,第二步是注册登记)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备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消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须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9)、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
3、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
(1)、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海关对外公布的受理申请的场所向海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海关对申请的初审,如符合条件开始受理进行审查。
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并将材料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自收到接受审定的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即许可其注册或不许可其注册)。
4、行政许可的期限
(1)、报关企业及此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2年,在此期间如需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报直属海关决定。
(2)、2年期满后,如需延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并递交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延续,延续有效期为2年。
不准延续的,或未延续的,自丧失注册登记许可之日起,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自动终止。
5、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1)、在获得行政许可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许可项目登记,然后90日内当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准后,办法“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2)、提交材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提交的材料做比较,不一样的地方要特别记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行政许可复印件;
●报关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时效及换证管理
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时效:
报关企业登记证书:
有效期为2年,收发货人登记证书:
有效期为3年
2、换证期限:
收发货人有效期届满前30日;报关企业有效期届满40日前。
(五)、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换证管理
1、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期的同时办理换领“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手续,注册登记许可换证时间是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40日前。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在“收发货人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办理换证手续。
(六)、报关单位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1、变更的期限:
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收货人变更事项:
名称、法人、企业性质、地址
报关企业变更事项:
名称、法人、注册资本
2、注销登记:
●报关企业丧失注册登记许可;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
●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
●被工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企业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报关单位
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
步骤
当地海关注册登记
先直属海关获得行政许可后当地海关注册登记
证书名称
收货人证书
报关企业证书
证书期限
3年
2年
证书延期
证书期满前30天
证书期满40天前
换证管理
名称、法人、企业性质、地址
名称、法人、注册资本
注
册
资
料
相同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5)、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6)、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5)、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6)、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不同
(7)、外贸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
(8)、企业章程复印件;
(7)、行政许可复印件;
(8)、报关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
注
销
事
项
共
同
(1)、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
(2)、被工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3)、企业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不同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
丧失注册登记许可;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七)、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只可在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点从事报关业务,因此其如需跨关区作业,可建立分支机构。
1、报关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申请报关企业应自取得海关注册登记2年后方才可申请分支机的构注册的;
●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处罚;
●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应当增次人民币50万元。
2、分支机构应具备条件
●报关员不少于3名;
●主要负责人不少5年的外贸或者报关经验;
●负责人和报关员都无走私行为记录。
(八)、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撤销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
●超越职权作出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单位作出的。
但,如撤销许可易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撤销。
2、注册登记许可注销情形:
●有效期满未延续;
●许可被撤销、撤回或吊销;
●报关企业依法终止;
●不可抗力造成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三、报关单位的行为准则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准则
1、可以在我国关境内的各个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点办理本单位的报送业务。
2、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
3、可以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报关。
4、进出口收发货人办理报关业务时,向海关递交的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
5、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报关员离职,应在7日内办理报关员证的注销。
(二)、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准则
1、报关企业可以在依法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点从事报关服务,但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且在开展服务前应向直属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如需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以外从事报关报务的,应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且在设立前要取得拟注册登记地海关的许可后才能从事报关服务。
2、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应当履行的义务
●应当遵守法律和配合海关管理;
●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
●报关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业务时,应当承担对委托人所提供的情况的真实性;
●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代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3、其他规则
●报关企业在办理报关业务时,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
其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地使用,且一地应当只有一枚。
●报关企业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对其的离职7日内海关注销其报关员证件。
四、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与报关企业管理类别的设定对照
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
AA
●A类管理1年以上
●上年报关差错率3%以下
●A类管理1年以上
●上年代报2万(中西部5千)票以上
●上年报关差错率3%以下
A
●B类管理1年以上;
●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规行为
●连续1年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
●连续1年欠税、罚没款项情事
●连续1年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处罚
●连续1年在商务、央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等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上年度外贸额$50万美元以上
●上年报关差错率5%以下
●B类管理1年以上
●企业及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违规行为
●连续1年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处罚,或虽有但履行合理审查义务;
●连续1年无欠税、罚没款项情事
●连续1年在商务、央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等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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