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广场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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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广场管理规定
科技文化广场座落在市中心,为市委、市政府各类公益活动主要举办场所和广大市民休闲娱乐的主要场所。
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建设文明和谐宿州,加强对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为市民创造一个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休闲和娱乐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园、广场作为市民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具有维护广场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及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广场用途和性质,不得在广场及四周搭棚和摆摊设点。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各种活动,凡举办活动的,必须报请市城市管理局批准。
第四条,公园、广场内严禁随意停放各种车辆,进场人员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五条,公园、广场内严禁从事卖艺、算命、乞讨等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和影响市容的活动。
第六条,为保证广场设施完好和市容环境卫生秩序,进入广场人员应自觉爱护广场内一切公共设施,维护广场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七条,广场内有下列行为者,除批评教育外,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的行为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2、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张贴宣传品、广告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攀折花木,进入花坛、草坪坐卧、践踏,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4、在喷水池内洗物、戏水,向池内乱扔杂物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
5、公园、广场车辆乱停乱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未经批准在公园、广场内及周围摆摊设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7、不准将猫、狗等宠物带入广场,违者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在广场、公园周边兴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对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装饰、设置广告牌等,其高度、色彩、风格应与广场公园环境相协调,并报经市城管局审批方可进行。
在广场、公园内设置户外广告,确需张贴、悬挂设置临时性广告、宣传品的,应当征得市广场管理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进入广场游玩、休憩,应自觉遵守广场管理规定,维护正常的活动秩序,不得无理取闹,对故意滋事闹事,经劝阻无效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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