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商业性支农性之冲突与平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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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商业性支农性之冲突与平衡
村镇银行商业性支农性之冲突与平衡
一、引言:
农村金融空洞化与村镇银行的补位
二、困境凸显:
村镇银行商业性支农性之冲突
三、更深层的论争:
对村镇银行存在必要性的质疑
四、为村镇银行正名:
其存在必要性与发展可行性论证
五、盈利空间充裕:
村镇银行商业性与支农性并非完全对立
六、村镇银行商业性与支农性之平衡
七、结语:
其他金融机构亦应担负起支农责任
一、农村金融空洞化与村镇银行的补位
农村金融历来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市场化进程中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市场撤离,在农村地区基本处“一家独霸”垄断地位的农村信用社亦问题缠身:
产权不明晰,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均远未构建,资产质量差,历史包袱沉重,经营低效落后,潜在风险严重,且近些年来其城市化、商业化趋向日益加剧—— 其日益注重县城经济和工商业的投资,日益忽视普通农户的小额贷款需要。
以上诸种原因综合直接导致了我国农村地区金融供需严重失衡——农村金融严重滞后,农民融资无门、贷款难问题极为突出,金融服务严重匮乏甚至不少地区都出现了金融服务“空洞化”的困局。
为解决此问题,迫切需要完善农村地区当下的金融体制,而村镇银行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
2006年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允许在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由此拉开了农村金融新政的帷幕。
村镇银行作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系采用股份制的微型金融机构,有着严格的投资比例限制即其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在公司治理结构上也进行了简化,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为任意设置机构;在经营上亦有着严格的地域和业务限制:
不得跨县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2007年3月初首批3家村镇银行开业,其后村镇银行犹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在全国各地涌现。
截至目前,我国已有村镇银行100余家。
短短三年时间,村镇银行实现了数十倍的增长,而且这一数字还将迅速壮大。
而银监会对村镇银行的发展目标是2000家,也即凡有条件的县都可以有一家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的推出,意味着在农村金融难题求解问题上,决策层不再仅仅纠缠于“存量”——农村信用社步履维艰的改革,而是在“存量”改革的同时,着重扶持和培育“增量”的部分。
二、困境凸显:
村镇银行商业性支农性之冲突
村镇银行运行三年多来,其发展可谓迅速,颇有燎原之势,而且呈现出了一系列的特点:
投资主体多元化,多由本市县区金融机构为主发起行、当地实业机构联合出资组建,注册资本规模大都远远超过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所设置的最低限等。
然尽管其整体态势良好,但仍然有很多矛盾与问题暴露出来,如村镇银行市场定位易偏离服务“三农”目标,资金短缺问题突出,主发起银行制度衍生的股权结构失衡及村镇银行独立性问题严重,治理结构存在严重欠缺,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缺位等等,其中尤以村镇银行商业性与支农性冲突严重为最。
支农性保持问题,长期以来都是困扰农村金融机构的一个难题。
该难题也同样发生在了村镇银行身上。
从村镇银行产生之日起,很多人就对村镇银行能否在运行中保持“从一而终”的服务三农的经营理念持怀疑态度,而且村镇银行运行的现实也表明,这种怀疑确实并非杞人忧天——很多村镇银行在其业务运营中,确实商业银行“旧病复发”,出现了“垒大户”和贷款非农化现象,对很多中小贷款和农户资金需求视而不见:
如部分村镇银行无意“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的“三农”业务,而将目光放在贷款金额比较大的小企业主及出口企业上,某种程度上偏离了当时制度设计的初衷;部分村镇银行虽面向“三农”业务向农村地区放贷,但亦较偏重于向种养大户和农业企业或者担保明确的农户发放贷款,“放大不放小”现象在村镇银行中较为普遍。
举例而言,青海大通国开村镇银行一年来共发放贷款3529万元,其中仅向农户和个人发放贷款589万元,另有一部分发放给了企业。
对此,行长梁鸿的解释是:
“农户贷款风险高、成本高而收益又低,仅仅做农户贷款银行很难生存。
”再如曾都汇丰村镇银行,其放贷的主要对象也是相对优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中型企业,它们的贷款规模占到汇丰贷款余额86%以上。
这确实是一个很棘手的难题。
毕竟,村镇银行,从本性上来讲,其仍是商业性金融机构,作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各发起人或出资人必然会把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自身最大的追求目标,这几乎是必然的;而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农业、农村经济作为风险相对较高、效益相对较低的弱势经济,受自然条件和市场条件的影响较大。
在农业政策性保险严重缺乏的情况下,村镇银行在利益的驱使下很难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心甘情愿地仅仅服务于“三农”,更为可能的情形是,它们会有意无意地偏离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办行宗旨,寻求新的市场定位和更大的利润空间。
在此情况下,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农转非”现象将不可避免地在村镇银行身上“旧剧重演”。
三、更深层的论争:
对村镇银行存在必要性的质疑
村镇银行运行中出现的商业性与支农性冲突和偏离服务“三农”制度设计初衷的现实,在很多学者看来并不意外,甚至恰好印证了很多学者之前的预见。
事实上,自村镇银行推出之日起,其就一直饱受争议,支持者反对者立场各异。
很多学者对村镇银行的推出赞誉有加,认为在我国农村其实并不缺资本,但缺乏将资本存量盘活的工具,村镇银行的建立,恰好为盘活农村资本存量找到了突破口,为在我国建立普惠金融迈出了具有里程碑的一步;亦有学者认为,就我国农村金融的需求特点来说,其需要的是中小型商业银行,而大型银行的经营运作与农村金融的需求并不对接,故在我国缺乏为农村服务的小银行的当下,村镇银行的出现正好填补了这一空缺;还有学者认为,村镇银行作为民营社会资本进入农村正规银行业的一种产物,是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这种农村银行业从“政府官办”到“市场孵化”的嬗变机制,对金融体制改革亦有理论贡献。
与支持村镇银行的立场相反,面对村镇银行的推出,反对声音亦为数甚多。
很多学者都对将村镇银行定性为商业性金融机构,但同时又要其担负支农重任的“矛盾”定位颇为不解。
在很多学者看来,“支农”必然会导致亏损,或者至少也是难以盈利,这与商业性银行的本性直接相违背,故若将村镇银行定性为商业性金融机构,则要求其承担支农重任,明显是勉为其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换言之,要承认村镇银行的商业性银行性质,就很难要求其从事支农业务,要求村镇银行从事支农性业务,就不能将村镇银行定性为商业性银行,“商业性”和“支农性”是直接对立的。
故如果要求村镇银行有助于解决农村金融困境难题,就不能将村镇银行定性为商业性金融机构,而只能是合作性金融机构。
亦有学者更进一步言之,村镇银行要支农就不能盈利,要追求可持续发展则更难。
相对于农信社来讲,村镇银行并没有必然的优势,采用的又是独立法人的运作模式,在民众心中根本无品牌价值可言,其路岌岌可危;扶贫帮困是村镇银行产生的基因,给相对贫穷的农民办事、为相对弱势的“三农”服务是其办行宗旨,在缺乏“旗帜鲜明的扶贫帮困目的、历史悠久的农民银行招牌、四通八达的现代金融网络、丰富厚实的农村工作经验、融会贯通的基层社会关系、长期充分的无私奉献精神”之下,村镇银行难成大的气候。
此外还有学者对村镇银行的推出提出了根本性的质疑:
农村并不缺少金融机构,在金融资源匮乏的情况下再增加农村金融机构,某种意义上只是资源的重复浪费。
监管层解决问题的思路,应为如何调动现有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解决其不愿干、不能干的问题。
以上是村镇银行推出后各种声音中较具代表性的观点。
两种直接对立的观点,各有其道理。
尤其是种种质疑的观点,也一定程度上也道出了村镇银行发展中可能遭遇的种种障碍和难题——在农村金融问题上,多年来国家决策层和立法层一直在不断的探求和摸索,其政策也显现出了明显的多变性、摇摆性以及试错性,很多事情都是轰轰烈烈的开始,稀里糊涂的收场,村镇银行能否兔于此结局,似乎也很难预料。
而且要在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下实现盈利和可持续发展也确实不是件简单的事情,如何确保村镇银行运作成功,也颇费思量。
那么,村镇银行到底有没有可能走出以往四大国有银行撤退的旧路,真正在农村生根发芽并不断成长壮大,有一番作为呢?
缓解农村金融匮乏症状,村镇银行能不能堪此重任,值不值得我们去寄予厚望呢?
四、为村镇银行正名:
其存在必要性与发展可行性论证
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网点,一些偏远落后地区还存在金融服务空白。
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
在农村金融区域为大型商业银行所抛弃、当地农信社运行低效、改革受阻且“离农”倾向严重的情况下,要缓解农村金融供给严重失衡的状况,新增金融机构以增加金融供给并无可厚非,村镇银行的产生和存在无疑是合理和必要的。
但更进一步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性如何,其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持续的发展潜力?
下文将对村镇银行的比较优势、发展空间、资金支持等予以一一分析。
(一)村镇银行的比较优势——兼谈四大国有银行撤离农村的原因
首先,较之以往农村的大型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的内生性、民间性和中小型特征,使其有着大型商业银行所无法比拟的信息和成本优势:
村镇银行与农户和中小企业位于同一区域,村镇银行社区性明显,再兼村镇银行的本地投资主体多对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客户情况相当熟悉,这种基于地缘、人缘等而成就的“人熟、地熟、事熟”,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和市场风险,而这种优势是以往外来的大型商业银行所不具备的。
这种信息优势,使得村镇银行能更好地选准贷款投向,形成高质量的信贷资产,促进村镇银行与客户间的良性循环。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解释为何大型金融机构更加愿意贷款给大型企业,而忽视对中小客户的贷款,因为中小客户极其分散,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千差万别,且信息离散度高,贷款需求计划性差,贷款数额少次数频繁,管理成本高,大型商业银行在对其的服务上,存在很高的信息收集和更新的成本,缺乏规模效益。
其次,较之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具有产权清晰优势。
村镇银行采用的是股份制,其自负盈亏,具有内在约束和激励机制,其主要服务对象中小企业和农户,也都是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主体,此况下金融服务的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形成的信用关系,必然是一种硬约束信用,严格的效益观念和风险观念,是这种信用关系的主要属性。
而且,这种清晰的产权结构也有利于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也有利于防止政府的不当干预,保障村镇银行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经营。
这一点无论是以往的大型商业银行,还是“所有者虚位”的农信社,都是不具备的。
在科学的制度设计之下,村镇银行具有以上诸种优势。
村镇银行与以往四大国有银行特征上的差异,这些也决定了只要相关制度设计合理,村镇银行不会步以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撤离的后尘。
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必须要澄清的一点是,以往国有四大银行从农村撤退,并不能说明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就没有生存空间,这是两个问题。
如果仅仅从四大银行大量从农村撤出这个现象就断定解决农村金融困境,并不能依靠商业性金融机构,这种判断过于简单武断。
关于这一点,我国央行关于农村金融服务的研究报告也不得不承认,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不具备比较优势,其业务活动往往无法适应小农经济,也无法解决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高风险和巨额成本等问题。
中国并不缺少大银行,但缺少贴近基层的中小金融机构,特别缺少根植于农村的微型金融组织。
(二)农村金融需求的现状与趋势:
村镇银行发展空间分析
近些年来,随着城镇一体化的推进,农村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农村经济产业结构不断升级调整,农村生产经营方式也有了很大的转变,目前农户的贷款需求已不再是购买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农资。
目前农村金融需求更加多样化,既有农户小额农业贷款需求,也有乡镇企业和专业大户的较大规模贷款需求;既有生产性贷款需求,也有生活和消费贷款需求;既有一些季节性的短期周转性贷款需求,也有一些长期的固定资产构建和投资需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市场的繁荣,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和商品流动的加速,农民对金融机构提供的存款服务业产生了一些新的要求,如全国联网、异地存取、债券买卖、结算、代理、信用卡、甚至投资和财务咨询等。
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金融需求的多元化都需要分工合理、完善充足的金融服务,市场的扩大和需求的增加,无疑为村镇银行的发展前景和发展空间奠定了基础。
除此外,不能不引起我们重视的是新农村建设的宏观时代背景和战略的推进。
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对银行信贷和金融服务提出了更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首先,资金需求总量更加巨大。
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测算,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为15万亿元左右。
按照过去农村投入资金中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的经验比例,即使考虑到公共财政加大对新农村建设投入的情况,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中的大部分仍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
其次,服务需求方式更加多样化。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涉及多领域、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需求,客观上要求金融服务品种更加丰富,服务手段更加多样便捷,而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在这些方面显然还存在明显不足。
再次,中西部金融服务需求更加突出。
现有的金融服务在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差异明显,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地区金融资源不足,金融网点不足,竞争力不足,金融服务整体水平较低。
如何突出加强对中西部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确实面临新的挑战。
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并由此催生农村市场的进一步发育,连锁拉动农村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这无疑为村镇银行的业务拓展和发展壮大带来广阔的空间和良好的历史机遇。
(三)民间资本供给充足:
村镇银行资金支持可行性分析
村镇银行的投资和发展需要有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充足的民间资本供给,是村镇银行发展的保证,那么,我国民间资本供给是否充足呢?
实际上,全国的民间金融规模有多少,目前仍然是个未知数。
据调查测算,截至2008年6月底,全国民间信贷规模已经突破10万亿元。
而民间资本不断积累壮大达到一定量之后,必然需要相应的投资渠道。
从目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情况来看,农村非正规金融如自由借贷、钱会、私人钱庄、钱背等在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有关调查,我国民营企业近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经济发达的省份如江浙地区明显偏高。
东部地区农户资金来源中有81%来自民间金融,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这一比例则分别是76%和60%。
这些足可说明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具有广泛性和规模扩张性,但其本身管理极其不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弱、很容易受高贷款利率诱惑,加之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洗钱犯罪等问题。
农村非正规金融长期的体外循环,游离于常规的金融监管之外,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对正常的金融秩序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
农村非正规金融大行其道,实质上折射出的正是正规金融的严重缺位。
正是正规金融机构不屑农村地区,才导致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出现和繁荣。
禁莫如疏,止莫如导。
对盛行的问题丛生的地下金融,不如将其放在“地上”,置于“阳光”之下,施行法制、舆论、公众、媒体等各种监督,较之其“地下活动”,总归是有利的。
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个乡一级的地区平均只拥有1.31个金融机构,也就是说除了农村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少之又少,才造成了民间放贷比较活跃的局面。
面对存量甚巨、寻求投资途径和出口的民间资本,加以规范引导,将巨量的闲置资金投资村镇银行,通过村镇银行这个渠道释放其潜力,确实不失为一个双赢的选择。
五、盈利空间充裕:
村镇银行商业性与支农性并非完全对立
(一)盈利空间充裕:
村镇银行商业性与支农性合一的基础
在谈到商业性与支农性的问题时,有一个思维惯性是广为存在的,即商业性与支农性是完全对立的两极,支农性是无盈利可言的,甚至可以说,“支农性”直接等同于“亏损性”,支农业务完全背离商业性的追求。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这个认识误区。
商业性与支农性并非完全对立,在农村经济得到良性发展、农村城镇化加速以及农民收入多元化的当下,这种将“支农性”与“亏损性”直接划等号的观点,就更是难以说其是正确的。
民间金融的盛行,就已经表明,农村金融市场并非无利可图,相反,其昭示了农村金融需求的饥渴和众多资金投资渠道的匮乏。
认为农村经济落后,在农村开办银行无利可图,这其实完全是一个误区。
一个最好的例证是,现在农村的高利贷越来越活跃,这足以说明农村金融市场盈利空间丰盈。
首先,农村经济活动并不都是高风险、低报酬的,尤其是在我国农村经济得到明显良性发展的当下。
我国拥有9亿农民居民,其收入正在迅速增加,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每年汇回农村的资金非常庞大;我国农业以及与农业相关联的产业正在崛起,需要庞大的资金输血;中国县域以及乡镇的工业正在进入新一轮迸发期,资金需求迫切,随着交通瓶颈的彻底解决,沿海一些产业正在向西部以及农村转移,要依靠资金启动市场;中国农村有1.2亿农户有贷款需求,但目前这一市场的满足率只有60%,也即尚有40%的空间未得到金融服务;中国3.5万多个乡镇中,金融服务空白率为6.7%,即还有2500个乡镇处于金融空白状态,作为还贷人来讲,农民的信用也是比较高的。
这些都昭示了农村金融市场广阔的盈利前景。
其次,更进一步的,发放贷款给低收入阶层,也并非就会导致直接的亏损。
一个极具证明力的例子是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成功。
作为世界上最贫穷国家之一的孟加拉,尤努斯所创立的格莱珉乡村银行,其发放贷款的主体就是孟加拉的穷人,也一样实现了盈利,从而向世界证明了穷人使用贷款的能力和信用。
在我国也不乏这样的例子:
被媒体称为“中国小额信贷之父”的杜晓山,13年前创建了“扶贫经济合作社”,开始在中国乡村复制尤努斯的“乡村银行”模式的研究与实践。
尽管传统的信贷哲学假定:
人人都想赖账,穷人的还款能力更值得怀疑。
但杜晓山这些年却坚持只放贷给穷人。
如今已有数以万计的穷人从扶贫社得到贷款,而高达90%以上的还款率。
再次,从国际范围来看,农村金融虽长期以来均被各国政府认为是一块难啃的骨头,但商业性金融仍然在很多国家的农村地区都获得了成功。
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的农村小额贷款运动,除世界上最贫困的国家孟家拉国开始,很多国家也通过自己的摸索在农村地区开始金融商业化的道路,其打破农村以往以国有银行为主的金融服务低利率、低回报的方式,以创新的模式,通过民间投资,成功地发展了一批商业上可持续的农村银行。
国际经验证明,在合适的机制下,农村金融完全可以以商业化的形式存在以及大力发展。
泰国农村和农业合作银行(BAAC)银行,印尼人民银行(BRI)等,都是亚洲国家成功地推行农村金融的典范。
(二)村镇银行商业性与支农性合一的实证分析
关于在农村开办银行的商业性与支农性合一问题,也即农村金融机构的盈利性问题,亦有事实为例证。
就已成立的村镇银行的盈利状况而言,也证明了其盈利性的乐观前景。
根据中国银监会的数据,村镇银行盈利状况不错,虽然不乏亏损现实,但不到两年的时间,一半以上的村镇银行已经过了盈亏平衡点。
具体如湖北仙桃北农商村镇银行,开业一年半即实现了盈利;云南的云山民丰村镇银行和玉溪兴和村镇银行,也从最初存款基本为零,实现了盈利;2008年6月,河南省首家村镇银行——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诞生,仅仅半年后,就实现税前利润31万元。
对于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盈利前景,关注于农业和农村领域且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合作专业银行——荷兰合作银行在出资参股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时也曾表示,其投资初衷是看好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巨大潜力,投资中国农村金融,十年后可赢利。
渣打银行亦认为,农村人口占中国人口的2/3,市场广大,何时盈利只是很短期内的评估指标,渣打银行做村镇银行未来一定会赢利。
事实上,外资银行抢滩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自有其道理。
一个成熟的金融机构通常具有更为长远的战略规划,如果仅仅局限于现有市场和客户的争夺,必将加剧竞争的激烈程度,而不断开拓新的市场则是一个商业机构取得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银行业金融机构也概莫能外。
农村市场作为中国内需增长的主要动力,无疑存在着长期的发展机会。
六、村镇银行商业性与支农性之平衡
商业可持续性是村镇银行生存发展的前提和根本。
作为社区性商业银行的村镇银行,其商业性是首要且必须的,只有保证其能从农村市场中盈利,村镇银行才可能生存并可持续发展。
故对村镇银行运行中出现的“垒大户”现象,不应加以盲目的苛责与限制。
否则,村镇银行的盈利必成问题,亏损之下的村镇银行,又如何要求其去承担利润相对单薄的支农性重任?
故,如要村镇银行承担相应的支农性责任,保证其盈利性和商业上的可持续性,则是必不可少的前提。
村镇银行的商业性虽不可不顾及,但毕竟此次村镇银行的设计和推出,还负有一定的支农性责任和目的,不然村镇银行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所以,在强调村镇银行的商业性和盈利性之余,对于其支农性也应有所规定,以保证农村地区最需要资金支持的那部分群体得到相应的金融服务。
但此过程中尤其需要避免的一个误区是过于强调其支农性,甚至强调其全盘支农性。
要明确的一点是,支农性重任绝不可能仅靠村镇银行“一家独撑”。
基于农村地区长期金融匮乏和“三农”亟需资金支持的现状,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大量支农资金的急切愿望虽可理解,但并不能将全部的支农性任务都寄望村镇银行予以全盘解决。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农村金融难题的解决都需要合作金融、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合力,作为商业银行中的一种的村镇银行,不可能负担其整个农村金融的重任。
这种期望本就是过高的、不现实的。
在支农性制度构建方面,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给了我们不少启示。
针对美国主流金融机构只愿意从中低收入社区的住户、小企业等获取存款,并不愿意在这些社区放贷或投资的倾向,1977年美国颁布了《社区再投资法》,后经多次修订。
在该法案中,其要求参加联邦存款保险体系的几乎所有银行机构等,都必须为其所在的社区提供信贷支持,而且其中一部分必须贷给社区的中低收人人群,而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有义务采取持续和积极的步骤以满足当地社区的信用需求。
为实施《社区再投资法》,其还指定专门联邦机构作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构。
法案对每个监管机构的权、责、目的监管范围、金融机构评估标准、处罚措施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迫于这种压力,银行逐渐重视对低收入社区的信贷投入。
多年的实践和调查研究表明,《社区再投资法》在很大程度上矫正了贷款歧视,促进了社会公平;该法案持续性地、成功地满足了很多低收入者的资金需求,其克服了市场失灵,以较低的成本增加了中低收入阶层获取资金支持的来源。
通览《社区再投资法》的制定和实施历程,有两点是值得我们格外注意的:
一是,相关制度的规定必须具体化、细化,具可操作性的规定,是该制度成功实施的前提和关键之一;其次,强有力的贯彻执行,通过强化监管机构的权力和执行力度,从而将相关的规定落到实处,否则,执行不力,再完善的规定也只是一纸具文。
贯彻执行问题,在我国尤当注意。
其一,具体规定问题。
在村镇银行立法中,改变当前“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这种宣示性、模糊性的规定,因为何谓“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实是很难度量的,这种规定实际上会成为村镇银行“打擦边球”严重偏离“三农”的挡箭牌。
所以今后的立法应将此漏洞封堵。
已如前文所分析的,尽管村镇银行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性质,决定了其会将所在区域的优质客户群体作为自身的主要客户群,但在其商业性追求之余,也应对支农性作出明确的要求,以实现推出村镇银行制度的初衷。
更何况支农业务也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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