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X年版06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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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X年版0613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X年版0613
〔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
第一章总那么
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治理,提高城乡规划治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爱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设市都市和县的都市规划建设用地范畴。
在此范畴内编制都市规划、进行规划治理,须执行本规定。
其他建制镇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畴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都市土地使用治理
2.1都市用地分类
2.1.1都市用地,依照其使用的要紧性质进行分类,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20〕和«江苏省操纵性详细规划编制导那么»执行。
2.1.2与都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类旅行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畴内水域〕,能够计入公园绿地,其余概不作为都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适建与治理
2.2.1编制都市规划,应遵循建设用地的适建原那么,划分各类建设用地,确定其使用性质。
2.2.2都市建设用地的适建性在操纵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确定。
适建性的具体要求按照«江苏省操纵性详细规划编制导那么»执行。
2.2.3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通过土地混合利用促进交通减量。
2.2.4制定和实施都市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规范,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治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操纵指标
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低层
多层
小高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500
1000
1500
2000
—
1000
3000
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阻碍都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能够核准建设:
2.3.2.1邻接土地差不多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形,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2.2因都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3都市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3的规定。
编制特大都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等专门地区详细规划时,可依照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2.3.4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畴内进行扩建、加层。
表2.3.3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
建设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新区
旧区
新区
旧区
Ⅱ类气候区
Ⅲ类气候区
Ⅱ类气候区
Ⅲ类气候区
Ⅱ类气候区
Ⅲ类气候区
Ⅱ类气候区
Ⅲ类气候区
住宅建筑
低层
33
35
35
40
1.0
1.1
1.1
1.2
多层
26
28
28
30
1.6
1.7
1.7
1.8
小高层
24
25
25
28
2.0
2.2
2.2
2.4
高层
20
20
20
20
3.5
3.5
3.5
3.5
公共建筑
办公建筑类
多层
45
50
2.5
3.0
高层
35
40
5.0
6.0
商业建筑类
多层
55
60
3.5
4.0
高层
50
55
5.5
6.5
工业建筑类
低层
55
60
0.5-1
0.7-1.2
多层
45
50
1.0-2.0
1.2-2.5
注:
1、依照«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录A之A.0.1的规定,江苏省位于Ⅱ类气候区的地区包括连云港、徐州的全部辖区,宿迁〔泗洪除外〕,涟水,滨海、阜宁、射阳;其他地区都位于Ⅲ类气候区。
2、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运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的建筑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纳居住用地操纵上限指标的,依照«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2.2条居住区用地平稳操纵指标折算。
3、幼托、中小学校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4、工业用地应当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并在规划条件中规定容积率下限;工业用地上兼容的自有办公和生产研发建筑,其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高度操纵可参照办公建筑执行;有专门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可依照实际情形确定。
5、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内包括不同建设类型的,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不同建设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6、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
7、表中指标为区间的,低值为下限,高值为上限;其余指标为上限。
8、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在满足日照、交通、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能够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执行。
2.3.5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都市道路的人行通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操纵指标范畴。
2.4容积率运算和治理
2.4.1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超过一定幅度的,超过部分应当折算容积率。
2.4.2公共建筑等其他建筑类型的层高,应当与其功能相适应。
各地应当制定公共建筑层高的治理规定,层精湛过规定一定幅度的也应折算容积率。
2.4.3各地应在国家和省规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居室日照、容积率治理、公众利益爱护等因素,制定具体规那么,明确阳台、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过街楼、复杂地势上建筑物等的建筑面积治理和容积率运算要求。
第三章建筑治理
3.1建筑布局
3.1.1建筑布局、朝向、形状等,应当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的要求,尽可能便于自然采光、通风,减少建筑能耗。
3.2建筑间距
3.2.1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爱护等方面的要求。
3.2.2住宅建筑的日照一样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予以保证。
如需通过其他方向满足其日照标准的,相关操纵指标应当与相邻地块的开发利用统筹考虑。
现状住宅建筑的日照时刻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其现有日照时刻。
3.2.3各市、县〔市〕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2.3执行。
3.2.3.1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以下公式运算〔图示见附录二〕:
L=L1±L2
L=建筑间距
L1=日照间距
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
3.2.3.2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以下公式运算〔图示见附录二〕:
L1=i·H
L1=日照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建筑的运算高度
3.2.3.3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3.2.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图示见附录三〕。
表3.2.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
>0º—≤15º
>15º—≤60º
>60º
折减值
1.0L1
0.9L1
0.95L1
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º〕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条式住宅建筑。
3、方位角运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方位为基准。
表3.2.3市、县〔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
序号
大都市
名称
大寒日
序号
中小都市
名称
大寒日
序号
中小都市名称
大寒日
序号
中小都市
名称
大寒日
2h
1h
3h
1h
3h
1h
3h
1h
1
苏州市
1.30
1.27
1
吴江市
1.34
1.26
20
如东县
1.39
1.31
39
睢宁县
1.48
1.39
2
无锡市
1.31
1.28
2
高淳县
1.34
1.27
21
如皋市
1.40
1.32
40
宿迁市
1.48
1.39
3
常州市
1.32
1.29
3
宜兴市
1.35
1.27
22
江都市
1.40
1.32
41
滨海县
1.48
1.40
4
南通市
1.33
1.30
4
昆山市
1.35
1.27
23
姜堰市
1.40
1.32
42
灌南县
1.48
1.40
5
南京市
1.33
1.30
5
溧阳市
1.35
1.27
24
海安县
1.40
1.32
43
沭阳县
1.49
1.40
6
镇江市
1.34
1.31
6
太仓市
1.35
1.27
25
高邮市
1.42
1.33
44
响水县
1.49
1.41
灌云县
1.49
1.41
7
扬州市
1.35
1.32
7
常熟市
1.36
1.28
26
东台市
1.42
1.34
45
灌云县
1.49
1.41
8
泰州市
1.35
1.32
8
溧水县
1.36
1.28
27
兴化市
1.43
1.34
46
邳州市
1.49
1.41
9
盐都市
1.39
1.36
9
金坛市
1.36
1.29
28
盱眙县
1.43
1.35
47
新沂市
1.50
1.41
10
淮安市
1.41
1.38
10
启东市
1.37
1.29
29
金湖县
1.43
1.35
48
东海县
1.51
1.42
11
徐州市
1.44
1.41
11
张家港市
1.37
1.29
30
大丰市
1.44
1.36
49
丰县
1.52
1.43
12
连云港市
1.46
1.43
12
海门市
1.37
1.29
31
宝应县
1.44
1.36
50
沛县
1.52
1.43
13
江阴市
1.37
1.29
32
洪泽县
1.44
1.36
51
赣榆县
1.53
1.44
14
句容市
1.37
1.29
33
泗洪县
1.45
1.37
15
丹阳市
1.38
1.30
34
建湖县
1.45
1.37
16
靖江市
1.38
1.30
35
泗阳县
1.46
1.38
17
泰兴市
1.38
1.31
36
涟水县
1.47
1.38
18
扬中市
1.39
1.31
37
射阳县
1.47
1.38
19
仪征市
1.39
1.31
38
阜宁县
1.47
1.38
注:
1、本表的日照标准依照«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表5.0.2-1确定。
我省大都市住宅建筑不应低于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都市住宅建筑不应低于大寒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
2、旧区范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旧区〞的范畴由都市总体规划确定。
3、都市规模依据«江苏省2020年度城乡建设统计年报»确定。
都市规模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相应日照标准执行。
4、表中大都市和中小都市分别按都市纬度从南至北排序。
3.2.4住宅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操纵;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操纵。
〔图示见附录三〕
3.2.5低、多层〔含小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3.2.5.1低、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条式建筑按3.2.3条运算确定;点式建筑依照具体情形按照3.2.5.2和附录一第3条运算确定。
3.2.5.2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按表3.2.3标准乘以0.9系数操纵,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操纵。
〔图示见附录三〕
3.2.5.3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社区、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车库、商业等非住宅用房,能够不考虑地面层的日照要求。
沿都市道路的多层住宅建筑下部为非住宅用房的,能够不考虑非住宅部分的日照要求。
3.2.6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3.2.6.1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阻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运算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阻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刻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3.2.6.2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小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可按3.2.3条运算确定。
3.2.6.3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能够不考虑非住宅部分的日照要求。
3.2.7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操纵山墙间距。
沿都市道路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筑。
3.2.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2.8的规定。
〔图示见附录三〕
表3.2.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建筑
类别
间距
建筑
类别
遮挡建筑
高层
小高层
多层
低层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被遮挡建筑
高层
40
30
15
—
30
20
15
—
20
15
13
—
18
15
13
—
小高层
40
25
15
—
20
18
10
—
15
12
8
—
12
12
6
—
多层
40
25
15
—
20
12
10
—
12
10
8
—
12
—
6
—
低层
40
25
15
—
20
12
10
—
12
10
8
—
6
—
—
—
注:
1、
〝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2、〝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3、〝—〞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操纵。
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4、住宅建筑之间存在相互遮挡的,分别运算最小间距,其建筑间距应当按照其中较大的值确定。
3.2.9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
3.2.9.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满足住宅建筑的间距要求。
3.2.9.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2.9.2规定。
表3.2.9.2住宅建筑〔南侧〕与非住宅建筑〔北侧〕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住宅
间距
非住宅
高层
多层、小高层
低层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非住宅
高层
24
20
13
—
15
13
9
—
13
12
9
—
多层
18
13
9
—
12
9
6
—
10
—
6
—
低层
9
9
9
—
9
6
6
—
6
—
—
—
注:
1、建筑裙房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时,按低层间距操纵;高度超过10米、小于或等于24米时,按多层间距操纵;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操纵。
2、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物业治理用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3、变电所、开闭所、煤气调压站、天然气储罐、垃圾中转站、独立设置的配电房、公共厕所等设施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满足相关规范及安全、消防、环境爱护等方面的要求。
3.2.9.3低层非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垂直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如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沿都市道路非住宅建筑可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毗邻建筑。
3.2.10非住宅建筑的间距:
3.2.10.1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2.10.1的规定。
表3.2.10.1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建筑类别
间距
建筑类别
高层
多层
低层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高层
18
15
13
—
13
13
9
—
9
9
9
—
多层
13
13
9
—
12
9
6
—
6
6
6
—
低层
9
9
9
—
6
6
6
—
6
6
6
—
注:
1、建筑裙房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时,按低层间距操纵;高度超过10米、小于或等于24米时,按多层间距操纵;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操纵。
2、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3.2.11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操纵。
3.2.12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教室、起居活动室〕、医院的病房楼、疗养院和休养所的生活用房〔休、疗养楼〕的日照间距,大都市按表3.2.3大都市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5运算;中小都市按表3.2.3中小都市大寒日3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运算。
如进行日照阻碍分析,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教室、起居活动室〕的有效日照时刻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医院的病房楼、疗养院和休养所的生活用房〔休、疗养楼〕的有效日照时刻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老年人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的生活用房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日照间距,大都市按表3.2.3大都市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运算;中小都市按表3.2.3中小都市大寒日3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15运算。
如进行日照阻碍分析,老年人居住建筑的生活用房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有效日照时刻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间距操纵。
3.2.133.2.12中各类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距,按住宅建筑的要求操纵。
3.2.14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许多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3日照阻碍分析
3.3.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日照阻碍分析:
3.3.1.1拟建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在建或规划住宅建筑可能产生日照遮挡阻碍的。
3.3.1.2拟建的住宅建筑可能受到周边地区现状、在建或规划高层建筑日照遮挡阻碍的。
3.3.2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刻应符合«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3.3日照阻碍分析的运算范畴:
3.3.3.1被遮挡建筑的运算范畴:
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阴影范畴,最大不超过150米范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
〔详见附录四图示一〕
3.3.3.2遮挡建筑的运算范畴:
以差不多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的扇形范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高层建筑。
〔详见附录四图示二〕
3.4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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