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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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
xx市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原则和
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规范工会经费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会计制度》、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原则
(一)坚持工会经费独立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要建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单位核算;要设置专(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工会经费;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工会经费的开支,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支笔”审批。
(二)坚持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要严格遵守财务纪律,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会各项财务制度。
凡涉及工会财务问题,一律以财字号文件为准。
(三)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基层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四)坚持预算管理原则。
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五)坚持勤俭节约原则。
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依靠职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坚持民主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要增强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充分发扬民主,定期公布账目,自觉接受会员监督和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七)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
工会经费不能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工会账户不得出租或出借。
二、基层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
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应当由各级财政和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行政方面承担的费用,不得由工会经费开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
留成经费支出包括:
(一)职工活动支出
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本着先收后支的原则,开支标准由基层工会自定,并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当年不得有结余。
1.职工教育费。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技能培训等。
举办讲座、培训班聘请教师的讲课费可根据授课教师的级别,给予每小时100~200元的讲课津贴。
优秀学员(包括自学成才)、知识竞赛奖励标准为每人300元以内。
2.文体活动费。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等。
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种比赛,参赛期间的食宿及补助费用由各代表队所在单位负担,组织者负担相关的组织和表彰费用。
基层工会举办美术、书法、摄影、手工制作、服饰设计等趣味活动,可对优秀作品给予奖励,奖励面应控制在参赛作品20%范围内并划分等级给予奖励,个人奖励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团体奖励人均不超过100元。
基层工会举办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奖励面应控制在参赛单位的20%以内并划分等级给予奖励,个人奖励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团体奖励人均不超过100元。
参加上一级工会举办的各种文体比赛、竞赛的队员,训练期间的补助费,每人每日50元,但不得超过10天;比赛期间可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发给补助费;训练、演出、比赛期间外请教练员、辅导员、裁判员的补助标准与参赛人员相同;比赛期间随队工作人员可适当补助,但标准不得高于教练员和领队,人数不得超过参赛队员总数的5%。
基层工会选派代表队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文艺、体育及其他赛事,可购置运动服(演出服),但必须限定参赛人员,且一年内不得重复购置,标准应严格控制在每人1000元以内(含鞋、袜、短衣裤)。
3.宣传活动费。
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基层工会举办的讲座、报告会可一次性发给报告人酬金,标准可根据报告人的职称(职务)、报告时间等情况掌握,可按外聘教师讲课费标准支付。
基层工会每年可对本单位宣传工会工作的优秀稿件评选一次,奖励面不超过稿件总数的20%,优秀稿件应划分等级按每篇最高不超过300元给予奖励。
基层工会举办的理论研讨活动,可按论文数量的20%控制奖励范围,奖励标准每篇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业余时间担负工会图书室、阅览室管理工作的积极分子,可按每小时10元标准发给超时补助费。
(二)维权支出
指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以构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安全网、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为核心内容,包括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困难职工进行帮扶、为困难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以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等维权支出。
基层工会领导走访慰问特困职工的开支标准:
元旦、春节期间走访慰问,标准一般控制在每人500元以内;其他时间走访慰问,标准一般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
走访慰问模范人物及老工会工作者时,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对突发特大灾难的职工,根据职工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三)业务支出
指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1.培训费。
包括工会干部、积极分子培训班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费用。
基层工会专职干部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可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列支伙食补助费。
讲课酬金可按外聘教师讲课费标准支付。
2.会议费。
包括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经审会全体会议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等费用。
基层工会召开各种专业会议的费用按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额度执行。
除会员代表大会外,其他各种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天。
基层工会召开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座谈会,可在人均100元的范围内开支招待费,每年可按人均300元以内标准列支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纪念品。
3.专项业务费
基层工会对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每年可表彰一次,优秀工会干部应控制在专兼职工会干部总数的10%以内,积极分子应控制在会员总数的15%以内。
优秀工会干部奖励标准不得超过500元,工会积极分子奖励标准不得超过300元。
基层工会每年可对评选出的先进分会(小组)表奖一次,奖励标准不得超过受奖分会(小组)人均50元。
建家活动奖励标准参照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标准执行。
个人获奖证书的制作标准为每个20元以内;先进集体奖牌制作标准为每个150元以内。
4.其他业务支出。
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范围的其他业务费用支出。
基层工会无专职财务人员的,可聘请本单位行政财务人员兼职。
兼职财务人员补助标准:
本级年度拨缴经费收入在5千元以下的(含5千元),每人每月补助50元;5千元至1万元的(含1万元),每人每月补助80元;1万元至5万元的(含5万元),每人每月补助10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每人每月补助120元;10万元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基层工会的办公费、接待费、差旅费可比照同级行政标准执行,支出总额根据其单位年度拨缴经费收入情况,按照不同比例编报年度预算,年终按实际拨缴经费收入情况在此标准内列决。
年度拨缴经费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按7%编报;1~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6%编报;10~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5%编报,30~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4%编报;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3%编报;1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2%编报;500万元以上的按1%编报。
基层工会干部接触死亡职工尸体和患传染病的职工,可按次发给保健津贴,每次标准为30元,每月最多不得超过150元。
(四)资本性支出
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
(五)事业支出
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事业支出应控制在事业收入之内。
支出标准可参照行政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支出
指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开支。
基层工会领导探视有病职工每次可在300元以内开支探视费。
基层工会可为死亡的会员直系亲属开支慰问费,但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工会经费必须及时、足额收缴。
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三、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开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1.基层工会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
2.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3.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
4.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5.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6.企业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7.企业车间、科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8.企业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广播站、人员、设备等费用。
9.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10.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方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11.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
12.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13.由工会管理的企业职工困难补助费。
14.基层单位行政办学的职工教育费。
15.工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宿费、伙食补助费。
16.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费用。
四、附则
(一)在本《规定》所列开支标准的幅度内或最高限额内,基层工会可根据自身财力情况灵活掌握。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本《规定》的解释权在xx市总工会财务部。
(四)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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