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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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
清远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关于贯彻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粤交监督[2012]27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09]318号)以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在我市工程项目现场为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临时试验室,分为建设单位中心试验室、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清远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监督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管理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并在《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项目参数范围、有效期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不得越级、超范围或违规挂靠等承揽业务。
第七条取得《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第八条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同时不得与所检测项目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除针对性检测外,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抽取样品、确定检测部位、测点位置,不得由委托单位指定检测部位。
因客观条件限制而影响随机抽样的,应在检测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报告签字人应当为部质监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注册人员。
其中试验人员应为相应专业的持证人员,审核人应为试验检测工程师,签发人应为经授权试验检测工程师。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试验检测台帐、不合格试验检测结果报告台帐制度。
凡在试验检测中出现不合格结果情况时,应保存样品,及时登记不合格结果报告台帐。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完整、规范。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进行唯一性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廉政管理制度,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向客户索取钱物,不得收受客户的任何礼金和礼品。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须制定各项服务承诺予以公布,明确各项试验的检测周期,以确保试验检测的及时性。
第十六条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数据、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试验检测机构。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督促本机构试验检测人员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及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应每年12月25日前到市质监机构进行诚信登记。
诚信不良或未办理诚信登记或诚信登记为非正常状态的机构或检测人员,限制其在我市参与工程投标活动,限制其在我市承接业务。
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进行诚信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远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诚信登记表》(见附件1);
(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及业务范围复印件;
(三)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身份证、学历、职称、检测证书及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含聘用合同、社保、医保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诚信登记后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试验检测人员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监督站进行登记变更(见附件2)。
第三章工地试验检测管理
第二十三条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仪器设备、场地环境等相关要求。
因工程规模小、工期短或其他原因等未组建工地试验室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与检测机构签定试验检测委托合同,明确试验检测项目及频率,并将委托合同报建设单位备案存档。
第二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由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授权设立,且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应与合同文件要求以及工程建设规模与性质相适应,所配备的人员、仪器设备及检测环境等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不得低于《关于贯彻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粤交监督[2012]27号)文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工地试验室应在项目正式开工前组建完成,并由母体检测机构、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核查,确认符合要求并在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后,报送市监督站备案。
第二十七条工地试验室申请备案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
(二)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三)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复印件。
采用委托方式建立的工地试验室,需同时提供委托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和委托合同复印件;
(四)试验检测人员身份证、学历、职称、检测证书及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含聘用合同、社保、医保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五)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及操作规程复印件;
(六)相关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监督站指定专人受理工地试验室的备案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市监督站在收到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办理《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申报材料需要澄清补正的,市监督站在收到申报材料3天内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认为不具备备案条件的,及时退还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核准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超过核准业务范围的项目应送至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和检测资格的母体检测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工地试验室只可为本合同工程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任务。
第三十条 未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其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不能作为工程质量验评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工地试验室应尽可能保持检测人员的稳定性,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市监督站进行变更备案,每次宜变更1人且变更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检测人员。
第三十二条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
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且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第三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应自觉规范报告签字程序及印章使用管理,所有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签发必须是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为: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第三十四条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数据报告格式和要素、记录表和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公路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编制导则》(JT/T828-2012)要求,或直接使用符合导则要求的试验检测数据处理软件,记录和报告的填写内容、方法可参照《公路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编制导则释义手册》填写示例。
第三十五条工地试验应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和试验环境保障工作,确保其满足试验检测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仪器设备须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指导手册》及相关规定定期送法定检验单位检定,并严格按检定结果进行使用。
仪器使用、试验环境监控记录须及时、规范、客观、准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清远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参数、频率及台帐管理规范要求》(见附件3)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和管理工作。
并在试验检测过程中做到试验检测工作计划、试验检测报告资料和台帐、试验检测情况统计报表相互对应。
第三十七条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母体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和清远市试验检测台帐规范管理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试验检测人员档案、仪器设备管理档案、试验检测记录报告档案和相关试验检测台帐,严格按照试验检测规程操作,并做到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
试验检测台帐须连续完整并胶装成册,不得缺页,资料更改须规范,不得涂改。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环境(包括所设立的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等)应满足试验检测规程要求和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鼓励工地试验室按《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要求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工地试验室进行的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及抽样试验等重要的施工自检试验,应当在监理旁站监督下进行,监理旁站后应随即在试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第三十九条 监理独立抽检试验应由监理工地试验室人员自行完成,不得指派承包人的检测人员进行取样、制作试件、送样或进行试验检测操作。
第四十条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每月做好工地试验室月度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人员到位、仪器设备完好和运作、场地环境管理控制、试验检测统计汇总、不合格情况、试验过程中异常、监理见证、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和监理以及建设单位管理等情况,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母体检测机构应至少每半年对授权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一次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并留下相关检查记录且加盖机构印章以便核查。
第四十二条同一个合同段的施工、监理单位原则上不能将检测任务委托给同一家检测机构,也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所有外委检验单位均应事先报建设单位审查备案。
第四章 现场专项检测管理
第四十三条 现场专项检测包括桩基检测、桥梁荷载试验、软基处理检测、软基处理沉降观测、桥隧施工监控、机电工程检测、路基路面自动化检测等应用无损或半破损试验检测方法进行现场质量检测与评价的试验检测项目。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现场专项检测机构。
第四十五条 承担现场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等级证书》,且等级参数中包含拟承担的试验检测项目;
(二)具有《计量认证证书》,且认证参数中包含拟承担的试验检测项目;(三)具有满足承担试验检测项目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
(四)具有相应试验检测项目的检测业绩。
第四十六条 现场专项检测项目负责人必须得到该检测机构书面授权,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和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第四十七条桩基检测、桥梁荷载试验、软基处理检测、软基处理沉降观测和桥隧施工监控等现场专项检测,检测机构应在检测前编制详细的检测方案、检测计划,报项目业主认可批准。
批准后的检测方案、检测计划等有关资料应在检测前及时报送市监督站备案。
第四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检测方案、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现场专项检测。
市监督站可根据需要派员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现场专项检测报告必须具有明确的结论。
桥梁荷载试验等报告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有明确的结论,软基处理沉降观测报告应对当前各观测路段沉降(位移)是否稳定有明确的结论,并提出下一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桥梁、隧道施工监控报告应对当前监控成果、施工状况有明确的结论,对下一阶段工作有明确的指导意见。
第五十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结果有重大异常或经检测结果分析工程可能存在重大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市监督站和建设单位。
第五章 外委试验管理
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对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进行100%自检,其中按不低于5%的频率为监督强制抽检,须抽样送至市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监理工程师应按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或相关文件规定的频率进行独立抽检。
其中外委试验检测项目参数、频率和台帐管理应符合《清远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参数、频率及台帐管理规范要求》(见附件3)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外委试验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委托给具有《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其试验检测报告可作为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在进行外委试验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检测机构名称、等级、计量认证情况和试验检测项目等事项,经建设单位批准后进行。
第五十四条施工单位取样、送样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全过程见证送样,并在检测机构委托单的见证人栏内签名,对送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检测机构应在试验检测报告中注明见证情况(包括见证人单位及姓名),试验检测报告取回后监理工程师须核对试验检测结果情况,并在该报告上签名确认。
无监理见证的外委试验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抽检频率内报告进入工程档案。
第六章竣(交)工质量检测
第五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质量检测由市监督站组织进行。
必要时市监督站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
第五十六条 检测机构受市监督站委托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质量检测任务时,不得将检测任务再委托给其它检测机构。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市监督站的委托,与承担本项目竣(交)工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分别签订检测合同,并报送市监督站。
收费标准应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2]1490号)执行。
第五十八条 检测机构要根据检测合同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并及时报市监督站审查备案。
检测方案应包括:
检测计划、检测人员、检测依据、检测方法、检测频率、仪器设备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质量检测工作,由市监督站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通知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在进行现场检测过程中,项目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测机构,提供与检测有关的各种技术资料,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市监督站可根据需要派员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在检测过程中发现较大质量隐患或结构安全问题时,检测机构应在2日内书面报告市监督站。
第六十条 检测机构要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市监督站。
市监督站在收到所有检测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检测报告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审核,并对检测机构检测工作情况做出评价意见。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监督站可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纠正、查处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第六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试验检测专用标识章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工地试验室是否按规定设立,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包括人员、设备、环境等)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及有关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必要时抽查检测人员的实操能力;
(八)现场专项检测管理及各项试验检测台帐建立情况;
(九)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检查是否到位;
(十)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市监督站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应予以配合: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第六十四条监督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查人员听取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情况介绍;
(二)检查人员按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
(三)检查人员向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口头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四)市监督站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发出监督检查结果通知;
(五)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对监督检查所提出的问题应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一)作为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的依据。
(二)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的处理。
(三)对情节严重或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提请上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实行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都有权向市监督站投诉或举报。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如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的,应及时向市监督站报告。
第六十七条 市监督站的监督检查活动,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清远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诚信登记表
2、清远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诚信登记变更表
3、清远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参数、频率及台帐管理规范要求
附件1:
清远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诚信登记 表
检测机构名称:
(章)
等级级别:
备案日期:
年月日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检测机构此次填报的《清远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诚信登记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
本机构在截至申报之日之前一年内未有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如有虚假,本机构和本人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注:
检测机构如为非法人机构,本声明由机构行政负责人签署。
一、试验检测机构综合情况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行政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营业执照
开户银行及帐号
上级主管部门
人员情况
试验检测机构现有
人员总人数
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
持试验检测工程师
证书人数
相关专业高级职
称人数
相关专业中级职
称人数
相关专业初级职
称人数
行政、技术和质量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职务
职称
专业
从事试验检测年限
试验检测
证书编号
场地情况
试验检测用房
总面积(m2)
办公用房
总面积(m2)
标准养护室
面积(m2)
等级证书情况
级别内容
证书编号
发证机构
认证/认可情况
(认证/认可部门/时间/证号)
信用评价等级情况
年度:
□AA级□A级□B级□C级□D级
年度:
□AA级□A级□B级□C级□D级
年度:
□AA级□A级□B级□C级□D级
二、试验检测人员情况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岗位职务
任职部门
学历
毕业学校及专业
职称
试验检测
证书编号
从事试验检测年限
手机联系
电话
三、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一览表
序号
设备
编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厂家
购置
日期
单价
(元)
量程或
规格
准确度
检定/校准单位
最近检定/校准日期
注:
只填报主要仪器设备
四、试验检测机构主要负责人简历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学历
职称
从事试验检测工作年限
毕业院校、专业、时间
职务
试验检测
证书编号
本
人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和
试
验
检
测
业
绩
本人签名:
注:
主要负责人指机构行政、技术、质量负责人。
五、诚信登记意见
检测机构意见:
本机构和所属持证试验检测人员在过去一年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中,诚信行为符合《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有关要求。
(公章)
年月日
质监机构核查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2:
清远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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