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司法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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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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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篇一:
商铺租赁合同法
商铺租赁合同法
商铺经营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和使用,但是目前尚未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此予以规制。
商铺经营权作为现代商事租赁制度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合同法上的租赁合同制度不敷堪用,商铺经营权应被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物权种类。
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
商铺租赁相关合同法。
欢迎阅读和参考!
商铺租赁合同法如下:
一、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
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1(:
商铺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
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
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
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
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
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
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
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
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则光"占有"有何经济价值呢?
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
物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
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
财产拿来出租吗?
显然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
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租赁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
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
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
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
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
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赁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
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
如此一来,许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权属受到诸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的租赁是否允许。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为权属有争议诉之法院,法院依申请人申请采取了诉讼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违法违纪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被查封。
后两种情况被查封,因为关系到房屋本身问题,肯定是不能进行租赁的。
但前一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房屋租赁。
从理论上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赁权源来自于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所以所有权不清晰当然认为不能租赁。
依合法占有权源理论,即使权属有争议,在法院没有最后裁决之前,合法占有人仍应有权出租的。
如果一方坚持不能让合法占有方出租,则应提供担保,以保证法院裁决房屋归属合法占有方后,合法占有方的合理租金损失可以收回。
如果法院裁决房屋归非合法占有方所有,则房屋在诉讼期间取的租金归还给最终所有者。
如果同时存在"二房东"的情况,则依照所有权人与"二房东"的约定分配租金。
从审判实际中看,法院查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后,在法院的监督和办理一定手续情况下,采劝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于闲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最终还是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也利于充分发挥现有社会财富资源的最大作用。
不过需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的租赁一定要办理一定的担保手续,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3.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
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
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
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
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
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
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脚。
《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财产的租赁。
但房屋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有特别法规来规定,并不违背法理。
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与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同时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房屋租赁专门法规。
实际上,合同法无对租赁要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并没有否定有要求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价值的抵触问题。
所以,笔者认为,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4.审查房屋租赁
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因其滞纳金过高,导致滞纳金的约定无效。
有人认为:
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项的违约金。
此外,还要审查房屋出租是否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是,则在出租人明知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二、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1.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
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
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
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
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2.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
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负赔偿责任。
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
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
笔者认为:
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
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
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基本条款
1、合同的签订
合同需经双方盖章正式生效。
2、合同条款修改
如果一方要对合同中某些条款做修改,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后,编制合同修改书由双方共同确认。
篇二:
商铺租赁合同法务认定版
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铺位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租用甲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慈善街95号《岁金3D广场》铺位(下称该铺位)作为使用。
二、租赁期限为贰个月,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费用及缴费期限:
l、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作为租赁保证金;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不足以抵扣乙方欠付的费用时,甲方将通知乙方,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足保证金。
2、该铺位租金为元/月(其中不含垃圾清理、物业管理费);
3、垃圾清理、物业管理费按月支付,先支付后使用,每月共元(人民币大写:
整)首期费用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
5、乙方应当独立计量并承担所承租商铺所发生的水、电、燃气、热力(含热水、采暖)等能源费用,以上费用在本协议中统称为公用事业费用。
能耗费以租户单元内安装之独立计量表读数加上总表读数差异分摊的方式计收。
本物业公用事业费用按如下约定处理:
(1)用水单价为【元/立方米】
(2)用电单价为【元/度】
(3)燃气费用以燃气公司出具账单为准。
(以上按国家调涨或本物业实际用量适度调整收费标准。
)
乙方应于每月10目前将上月实际发生的公共事业费用交至甲方财务部。
缴纳相关能源费用的同时,将应分摊的能源损耗费用一并向甲方缴纳,由甲方统一向公用事业部门缴付。
四、租赁期间乙方不得转租该铺位。
如乙方确需转租,须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
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责任
1、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该铺位交付乙方使用;
2、甲方保证该铺位交付使用时电力正常供应;
3、合同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在扣除一切乙方应付未付费用(如有)后,甲方无息返还乙方所交保证金。
若乙方所交的保证金不足以抵扣乙方欠付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乙方责任,
l、乙方应如期缴纳租金(包括垃圾清理、物业管理费);如乙方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1%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当期应付总额于保证金中扣除;
2、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甲方日常管理工作;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占用承租铺位以外任何区域;
4、乙方不得从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房屋用途之外的其他活动。
如确需调整经营范围及内容的,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并不得从事与本广场现有业态有明显冲突的经营活动;
5、为确保用电安全,乙方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使用单个功率超过500瓦的大功率电器(包括但不限于电饭煲、电水壶、取暖器等),如乙方违反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6、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物业管理制度,不得违反商场的管理规定。
7、乙方已经充分知晓出租房屋以及商场的现状(包括商场或房屋的环评情况等一切信息)并承诺对这些情况无任何异议。
8、乙方应妥善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造成其损坏的,乙方应当负责维修,并经甲方验收。
验收不通过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修缮,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l、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将该铺位租赁给其他人的,视为甲方违约,向乙方赔偿等同于保证金的违约金;
2、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扣除保证作为违约金:
违约金不越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若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铺位转租他人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收回铺位另租他人。
乙方所交保证金即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违约会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需承担赔偿损失的
责任。
4、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及乙方欠付的所有费用,甲方均可在保证金中扣除,并且无需乙方同意。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
第五条第二项第一款执行。
5、乙方违反租约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手段,包括断水、断电等,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6、在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情况下,乙方应当在此后的两日内清理完毕所有的物品和装修,恢复交付时的原状;如逾期未清理完毕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予以处置,由此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为处置该物品所支出的所用费用应当由乙方承担。
7、乙方逾期退还房屋的(包括退还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例如退还房屋未恢复原状等),应当按照日租金标准的双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
8、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如果尚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缴纳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甲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门面租赁合同法
篇一:
门面租赁合同通用版-实用
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内容
甲方将位于门面租赁给乙方。
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
甲租赁给乙方的房屋,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作为经营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年,自年_____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金、保证金
店面第一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承租时一次性收清一年(12个月)租金。
以后年度租金金额根据周围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以上租金是不含税价,如有关部门检查需办理出租手续等应交缴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
保证金: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付人民币: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
(二)甲方对乙方所租赁的房屋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
(三)乙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及办公。
(四)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五)乙方需按合同内容交纳租金、电、物业税费及社会公共收费(治安、卫生、工商、税务等费用。
第五条续租
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并签订新租赁合同。
第六条其它
乙方在有效合同期内如需改变经营性质须和甲方保持一致意见,不得转让、转租或对房间内设施进行改造,乙方在有效合同期内如擅自终止合同,甲方不退还租金。
乙方在有效合同期内如有违反法律的行为,甲方可立即终止合同。
乙方营业时如需临时占用周围公共面积,需和相邻业主保持一致意见。
第七条违约
任何一方单方面取消、中断合同,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若产生任何违约问题,赔偿金额为本合同所定年租金的20%。
第八条合同生效、纠纷解决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交付定金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诉请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共壹页,捌条。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签字日期:
年月日签字日期:
年月日篇二:
门面租赁合同范本
门面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一、房屋地址
甲方将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
该商铺建筑面积合计为㎡,该面积为计算租金面积,若该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该商铺为商业用途,乙方承租用于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经营项目
二、租赁期限
双方商定房屋租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年__月__日止。
租金按照该商铺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如下:
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单价为元/月/㎡,即每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大写)整(¥:
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单价为元/月/㎡,即每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大写)整(¥:
元)。
租金按月份(指公历月)计算,乙方须于每月日前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将当月份租金支付至甲方。
三、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经营及犯罪活动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天的,并赔偿违约金元。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由双方协商后作适当调整。
四、租金及交纳方式
1、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万仟元整。
2、承租方以现金形式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金暂定为每半年支付一次,并必须提前一个月时间,于年月日前交至出租方。
3、承租方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甲方将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的%加收滞纳金。
五、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其经营情况也与出租方无关;租期结束或中途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六、各项费用的缴纳
1、物业管理费:
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2、水电费:
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底数为_________度,电表底数为______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3、维修费:
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4、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七、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承租方出卖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乙方如因转让或其他原因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书面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乙方,
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八、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元。
2、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元。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元。
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九、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在法律的基础上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出租方(盖章):
____________承租方(盖章):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篇三:
店面租赁合同范本
店面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内容
1、甲方将位于租赁给乙方。
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
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房屋及单独的水电并保证畅通,水电费用乙方自付。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金、其它费用、付款方式及时间
1、租赁期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年;
2、租金支付方式,按年度支付。
3、电费按日常实际使用数(计量)自行交费。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出租前房屋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
(2)对乙方所租赁的房屋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必需经甲方同意方
行。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
(2)合同有效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拥有合法使用权。
(3)按合同内容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
(4)乙方在租赁期内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己负责。
(5)乙方在租赁期内的一切债权债务都不能以甲方的租赁门面为抵押。
第五条续租
1、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
2、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并签订新租赁合同。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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