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征求意见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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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征求意见修订稿
广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修订稿)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
备注
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撤销检测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伪造一般药物检查结果的
对检测机构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各处以1万元得罚款
造成损害的,检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伪造违禁药物检测结果未造成损害的
对检测机构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个处以3万元的罚款
伪造违禁药物检测结果,造成使用人(食用人)轻微到中度中毒损害的
对检测机构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处以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使用人(食用人)严重中毒,造成重大损害的
提请认证机构撤销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2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在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立即重新建立生产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未建立农产品生产纪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纪录,逾期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按规定包装和标识销售农产品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
销售的农产品包装、标识不规范,逾期不改正,但未对质量安全追溯造成实质影响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销售的农产品包装标识严重不符合规定,逾期不改正,难以保证质量安全监控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
行为人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污染农产品货值5000元以下的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污染农产品货值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导致食用农产品有毒有害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污染农产品货值1万元以上或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危险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
责令停止销售、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能及时改正,未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风险的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销售
涉案农产品500公斤以下,已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风险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涉案农产品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或者属于重犯的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涉案农产品1000公斤以上,或者导致农产品质量问题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
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或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的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四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已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但未按规定进行抽查检测的,或者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已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但未按规定进行抽查检测,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拒不改正的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拒不改正的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7
行为人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产品货值5000元以下的
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初犯,且涉案货值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重犯,或涉案货值5000元以上的
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和标识转基因生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犯,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转基因生物档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从轻处以1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
限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转基因生物档案的
责令改正,处以8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初犯,未按规定标识农业转基因生物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限期未改正,未按规定标识农业转基因生物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
行为人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文件的
收缴证明文书,并处罚款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处以2万元的罚款
已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违法所得2万元(不含本数)以下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行为人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玫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500公斤以下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无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假劣种子1000公斤以上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1
行为人无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生产种子500公斤以下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责令立即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种子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种子1000公斤以上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
行为人不按规定包装种子或种子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责令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者未按规定备案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抗病性、光温敏感性、遗传稳定性等物征特性到及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的;(四)经营应当包装而无包装的种子或者拆包销售种子的。
经营种子500公斤以下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行为改正后方可销售
经营种子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
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种子1000公斤以上
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3
行为人违反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提请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相应处罚
14
行为人违法经营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的;
(二)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推广种子的;(三)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经营、推广一个生产周期后,继续生产、经营、推广的;(四)未经批准从相邻省、自治区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
经营推广种子500公斤以下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经营推广种子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推广种子1000公斤以上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5
行为人违反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试验规模较小,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试验
试验规模中等或者已经持续一段时间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试验规模较大或者造成种子资源危害或者危险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6
行为人未使用注册登记的植物新品种名称销售授权的新品种或假冒新品种授权的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假冒品种种子500公斤以下
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经营假冒种子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经营假冒种子1000公斤以上
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17
行为人侵占、破坏天然种质资源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破坏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三)损毁、非法转让、丢弃人工创造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
侵占破坏保护区、保护地3亩以下,能够积极纠正,未对种质资源造成损害的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责令改正
无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侵占破坏保护区、保护地3亩以上或者对种质资源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8
行为人不按规定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的;
(二)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三)受托代销种子者再委托代销种子的;(四)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种子的。
涉案种子500公斤以下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涉案种子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涉案种子1000公斤以上或者对种植业造成损害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9
行为人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罚款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者未按规定备案的;
初犯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重犯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
行为人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或不按规定包装标识农药产品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三)经营该条第(四)、(九)项所列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初犯,且涉案货值1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涉案货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重犯,或者涉案货值5万元以上或者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初犯,涉案货值1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责令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续展登记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涉案货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重犯,或者涉案货值5万元以上,或者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初犯,且涉案货值1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涉案货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重犯,或涉案货值5万元以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初犯,且涉案货值1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涉案货值1万以上5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重犯,或者涉案货值5万元以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1
行为人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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