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年度目标责任审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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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年度目标责任审核办法
宝鸡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用新的标尺考核工作实绩、推动转型突破、促进率先发展,加快关中——天水经济区副中心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央“一个意见、三个办法”和《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及两个配套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突出建设副中心城市重点目标任务的落实,突出招商引资,突出项目建设,实行考事、评绩和用人相结合,坚持以下原则:
(一)引领方向,加压奋进,创先争优;
(二)突出重点,分类考核,综合评价;
(三)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
(四)真考实核,考用结合,奖优罚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委、市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双管单位的年度考核。
其中,对双管单位不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
第四条市委统一领导全市考核工作,成立市考核委员会,市委书记任第一主任,市长任主任。
市考核委员会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确定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方案,审定考核结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设在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完善考核办法;
(二)提出年度考核指标,制定下达年度目标任务;
(三)组织和指导考核工作;
(四)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六)提出考核等次评定的意见;
(七)负责省对市考核的有关具体工作;
(八)完成市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市考核委员会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创新方式,建立健全推动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对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第八条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部门职能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共性指标,专项目标任务。
县(区)年度目标任务包括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社会发展、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特色指标及共性指标7个方面,每个方面设若干个二级、三级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
指标设置及分值权重每年可根据省考指标变化情况和我市实际适当调整。
同时确定若干项专项目标任务。
市直部门(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包括年度职能目标任务和共性指标,同时确定若干项专项目标任务。
专项目标任务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阶段性中心工作,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市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为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完成重点任务、领导水平、工作实绩(潜绩)、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为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领导班子“潜绩”考核和领导干部“德”的考核,根据《宝鸡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潜绩”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宝鸡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德”的考察评价暂行办法》,结合年终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为本年度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反腐倡廉任务、干部作风建设、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第三章年度目标任务的制定下达
第十一条县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年初分别由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其中,特色指标由县区申报),市考核办统一审核,市考核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为了发挥项目建设在关天副中心城市建设中的支撑和拉动作用,设置产业化项目考核加分指标。
城区及平原县各上报20个、山区县各上报15个产业化建设项目(含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当年投资额分别在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经市考核办审核,市考核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十二条市直部门(单位)年度职能目标任务,由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点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上报。
经市委办、市政府办分别初审,市考核办复审,市级分管领导审核,市考核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目标任务,由市考核办及时分解细化到相关市级部门。
第十三条共性指标和专项目标任务,由市级责任部门结合省上下达的考核指标和全市工作实际制定下达,并报市考核办备案。
第十四条目标任务下达后,原则上不再变动。
如因国家宏观政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经市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予以调整。
第四章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十六条平时考核由市考核办统筹,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及市级有关部门参与,建立平时考核工作机制,采取季度检查、通报预警等形式,加强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经常性督促检查。
县区、市直部门(单位)接到预警通报后,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在向市委、市政府或相关市级职能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市考核办备案。
第十七条年终考核由市考核委员会负责,市考核办组织,按照自查、数据汇总认定、考核组考核、各方面评价、综合评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自查。
县区、市直部门(单位)的自查结合年终总结进行,形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述德述职述廉述效报告,各种报告和佐证资料于翌年1月上旬前报市考核办。
第十九条数据汇总认定。
承担年度目标任务量化指标汇总认定、共性指标和专项目标任务考核的市级责任部门,于翌年1月15日前向市考核办提供县区、市直部门(单位)认定数据或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考核组考核。
由市考核办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按照召开考核测评大会、考察核实、综合评价等步骤进行。
考核测评大会上,工作报告之后,组织参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写测评(评议)表的形式,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民主测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提拔任用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一条各方面评价。
包括市级领导评价、民主测评、社会评价和县区市级部门互评。
(一)市级领导评价。
采取无记名填写评价表的形式,征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对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的评价意见。
(二)民主测评。
即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在考核测评大会上,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测评。
(三)社会评价。
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网络评议等方法,由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干部群众以及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履行职能、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社会和谐、党风政风等方面的公众满意度进行评价。
(四)县区、市直部门(单位)互评。
市考核办组织县区、市直部门(单位)进行年度工作满意度互评。
第二十二条综合评定。
市考核办汇总各个方面的数据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考核结果初步意见,报市考核委员会审查,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分值与等次评定
第二十三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
县区年度目标任务90分,其中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社会发展、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特色指标80分,共性指标10分;市直部门(单位)年度目标任务90分,其中职能目标任务80分,共性指标10分。
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各方面评价10分,其中市级领导评价3分,民主测评2分,社会评价3分,县区、市直部门(单位)互评2分。
县区产业化项目、专项目标任务和“潜绩”考核实行百分制基础上加减分。
第二十四条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完成目标任务80%至100%的,按实际完成的比例计分;完成80%以下的不计分。
第二十五条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在当年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发生失误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别予以加减分。
第二十六条按照公平公正、分类考核的原则,根据县区地域特点和市直部门(单位)工作职能,将县区分为城区、平原县、山区县3个类别,市直部门(单位)分为综合协调、党群部门、民主党派、经济管理、社会事业、政务管理、执法监督、派出机构、双管单位9个类别。
第二十七条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考核等次依据综合得分,按类别分别排序确定。
优秀等次按各类别单位总数的35%左右确定。
市直部门(单位)当年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综合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同类别优秀等次比例。
县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城乡居民收入及市直部门(单位)职能目标任务有一项未完成或节能减排、安全稳定指标超过控制目标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某一方面被“一票否决”的,确定为较差等次;因单项工作影响全市在全省考核位次的,予以降等或确定为较差等次;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在50%以下的,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八条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的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对应确定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第二十九条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名额分配,坚持以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结果为基础,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依据,与平时掌握情况和领导班子考察研判情况相互印证。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各确定5名县级干部为优秀等次,良好的县区各确定4名。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直部门(单位)在领导班子成员中各确定1名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其他县级干部和部门管理单位县级干部均按不超过15%的比例确定优秀名额。
考核结果为良好及其以下的市直部门(单位),班子成员原则上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班子成员以外的其他县级干部按不超过13%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名额。
县级干部当年获省部级劳动模范和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县级干部民主测评优秀票和称职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90%以上,其中优秀票达到有效测评票60%以上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优秀和称职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70%以上的可确定为称职等次。
优秀、称职得票率达不到70%且不称职得票率未超过三分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核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涉嫌违法违纪的参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民主测评中优秀得票率超过90%的可评为优秀等次;优秀和良好得票率超过70%的可评为良好等次;优秀、良好得票率不足70%且较差得票率未超过三分之一的可评为一般等次;较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可评为较差等次。
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民主测评中优秀得票率超过90%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超过70%的可确定为称职等次;优秀、称职得票率不足70%且不称职得票率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可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一条领导班子考核等次由市委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审定。
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由各县区委、市直部门党组(党委、工委)根据市委组织部反馈的民主测评结果,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审查后报市委审定。
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等次由市纪委审定。
第六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以市委、市政府文件予以通报,并向各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反馈其年度考核情况。
被考核对象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市考核办申请复核,市考核办应予以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反馈。
市考核办建立考核工作信息库,并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资料向市委组织部移交,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训、奖惩的重要依据。
干部选拔任用要充分运用历年考核结果,干部考察材料中必须反映近三年干部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其中主要领导考察材料必须反映本县区、本部门(单位)近三年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市考核委员会每年组织召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评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对象给予通报表彰。
对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分别予以奖励。
第三十四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单位,领导班子要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五条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应督促领导班子加强整改,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的,根据情况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班子其他成员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第三十六条领导干部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记三等功一次,在选拔任用时可优先考虑;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领导干部分管的某一方面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在全省排序末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对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损失、产生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依据党纪、政纪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依据年度考核情况,对部分县区、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进行重点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意见。
第七章考核纪律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
考核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被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努力改进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对虚报成绩、骗取荣誉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取消等次评定结果,确定为较差单位,并对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条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监督机制,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原则上不再进行年终集中考核。
确需考核的,有关部门要向市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宝鸡市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宝市办发[2008]2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考核办负责解释。
附件:
1、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类表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办法
附件1
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类表
类别
单位名称
总数
城区
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
3
平原县
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
4
山区县
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凤县、太白县
5
综合协调部门
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
4
党群
部门
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政研室、老干局、编办、机关工委、党校、党史研究室、档案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文联、社科联、侨联(侨办)、残联、科协、红十字会
21
民主
党派
民革机关、民盟机关、民建机关、民进机关、农工民主党机关、
九三学社机关、工商联
7
经济管理部门
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工信局、国资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招商局、供销社
13
社会事业部门
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人社局、文广局、卫生局、计生局、
文物旅游局、体育局、民族宗教局、扶贫办、人防办、园林环卫局、地震局、地志办、河道委
16
政务管理部门
环保局、规划局、统计局、安监局、信访局、市政府研究室、机关事务局、物价局、房屋征收管理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0
执法监督部门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安全局、司法局、审计局、执法局、药监局、工商局、质监局
10
派出
机构
高新区管委会、西山建委、文化旅游产业管委会、蔡家坡管委会、法门寺管委会、陈仓物流园区管委会
6
双管
单位
国税局、地税局、气象局、供电局、地电宝鸡分公司、烟草专卖局、邮政局、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人行、银监分局、工行、建行、农行、农发行、中行、长安银行、省信用联社宝鸡办事处、浦发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寿险公司、财险公司
26
附件2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办法
一、经济社会发展骨干指标加减分
1、县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城乡居民收入增幅超全市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加该项指标分值的1%,加分最高不超过该项分值的50%;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增量每占全市增量1个百分点,加0.2分。
节能减排、“一控三降”、平安建设知晓率、社会治安满意率、安全生产完成任务且居全市前三位或后三位的,分别加或减0.3分、0.2分、0.1分;平安建设知晓率、社会治安满意率完成任务且居全省前十位或后十位的,居第一位或最后一位的加或减1分,名次每下降或上升一位递减0.1分。
2、县区年内每新增1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及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加0.1分;新增企业年产值在1亿元以上的再加0.1分,5亿元以上的再加0.3分,10亿元以上的每户再加0.5分。
二、职能目标任务加减分
承担省上下达我市年度目标任务的职能部门(数据采集单位除外),凡完成任务并在全省考核中名列前三位或后三位的,给该部门加或减0.5分。
不能纳入当年考核的,计入下年度。
市直部门(单位)当年在全省业务部门综合考核中名列第一的,加0.3分。
三、重点工作加减分
1、招商引资加分:
县区、管委会每超额1个百分点,加该项指标分值的0.5%,加分最高不超过该项分值的50%;市直部门(单位)每超额1个百分点,加该项分值的0.2%,加分最高不超过该项分值的20%。
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行业100强、龙头企业等重大项目的,除按到位资金予以计分外,每引进一户,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之外再加3分。
没有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市直部门(单位),对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之外加1分;到位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再加1分。
2、项目建设加分:
对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排名前五位的县区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之外予以加分,第一名加0.2分,第二、三名分别加0.16分,第四、五名分别加0.1分。
对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前十名的市级部门予以加分,第一名加0.2分,第二、三名分别加0.16分,第四至第十名分别加0.1分。
县区产业化项目每项基本分值为1分。
鼓励生产型项目建设,工业、商贸、文化旅游项目按系数加分,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计分系数为1.0;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计分系数增加0.1,计分系数最高为1.5。
3、组织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加减分:
县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位列全省前十名或后十名的,分别在综合分中加或减0.3分;“一报告两评议”结果位列全市前两名或后两名的,分别在综合分中加或减0.2分、0.1分。
市直部门(单位)“一报告两评议”结果在全市位列前五名或后五名的,分别在综合分中加或减0.2分。
不能纳入当年考核的,计入下年度。
县区领导班子“潜绩”考核实行百分制之外加分,最高可加到1分。
四、奖惩加减分
1、获奖加分:
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受到省委、省政府单项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2分,综合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3分;受到中央和国务院部委单项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3分,受到综合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5分;受到中央和国务院单项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受到综合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分;分等次奖励的,按上述分值的100%、80%、50%依次加分;同一项目受到多级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加分一次;凡属复查类的均不予加分。
对在全国领先或具有重要影响,并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每项加3分;被国家部委在全国推广应用的每项加2分;在全省具有重要影响并被省委、省政府在全省推广应用的每项加1分。
2、通报批评减分:
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及系统内工作被市委、市政府(含“两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被省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被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被中央和国务院(含部委)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同一项目受到多级通报批评的,按最高分扣减一次。
由市委办、市政府办于翌年1月5日前将相关情况送市考核办。
3、新闻媒体曝光减分:
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及系统内工作因决策失误、措施不力、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等问题,被各级党报党刊(含内参)、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经市委宣传部核查属实的,视情况予以扣分:
被市级新闻单位曝光的,每次扣0.2分;被省级新闻单位曝光的,每次扣0.5分;被中央新闻单位曝光的,每次扣2分。
同一项目受到多级媒体曝光的,按最高分扣减一次。
由市委宣传部于翌年1月5日前将新闻媒体曝光情况及核查结果报市考核办。
4、发生重大问题减分:
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及系统内某项工作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扣1-5分。
五、专项目标任务考核加减分
由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年终考核和平时掌握情况,对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分别排出名次,再严格按20%、50%、20%、10%的比例分为四个类别,按照一类加0.1—0.5分、二类不加不减分、三类扣0.1—0.5分、四类扣0.6—0.8分的标准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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