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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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浅析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2019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财税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底税额退税制度。
随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财税公告2019年第84号)实施细则。
笔者围绕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先进制造业和公用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特点,从抵扣进项税时间、预缴税款时间、纳税义务时间和财政补贴收入性质,以及产品销售退回等方面展开分析,归纳四大行业增量留抵退税共同规律。
为了便于论述,以下所列举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开发项目或施工项目,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9%。
除增量留抵退税外,无其他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情形。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增量留抵退税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项目周期长、投资金额大。
营销方式按合同约定向客户预收房款。
当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客户应结清房款,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一)税收政策
按照《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9%)×3%。
其应纳税额的抵减项,与进项税额无必然联系。
同时,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并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采取预收款方式,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按书面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
另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转出额)。
如当期无销项税额或其小于进项税额时,应纳税额为负数,即形成期末留抵税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长期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当开发项目符合财税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八条规定的五个条件时,可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即: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操作流程概括:
开发建设-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交房结算。
对应的增值税处理:
抵扣进项税-预缴税款-增量留抵退税-计算缴纳税额。
(二)案例分析
例1:
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销售。
2019年3月末增值税留抵税额979.15万元,2019年4月1日-2020年5月31日发生下列事项:
(1)向施工单位收取电费和水费,不含税收入分别为150万元和15万元,销项税额分别为19.50万元和1.35万元。
(2)抵扣进项税额11260.85万元。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进项税额11019.65万元,计算苗木、飞机票和火车票抵扣进项税额241.2万元。
(3)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用于开发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已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240万元。
甲公司2020年5月末留抵税额
=979.15+11260.85-(19.5+1.35)-240=11979.15(万元),增量留抵税额11000万元(11979.15-979.15)。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各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2020年5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中显示,甲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没有达到A级或B级,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
根据《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2020年6月5日,甲公司申请纳税信用等级重新认定。
6月10日,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其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符合退税条件。
6月20日,甲公司申请退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11000×11019.65÷11260.85×60%=6458.76(万元)。
甲公司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行“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6458.76万元,作本期进项税额转出反映。
二、建筑施工企业增量留底退税分析
建筑施工企业流动性大,异地施工项目多,为节约税收等管理成本,并应地方政府要求,其组织形式一般设立分公司,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预缴企业所得税,由集团公司在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种核算模式能否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集团公司承接工程项目投入资金量大,建设周期长,签约后先预收部分工程款,余款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分期开票结算,此类项目为垫资工程。
这种商业模式可能涉及增量留抵退税。
(一)税收政策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对建筑业纳税义务时间作了调整,第三条明确了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建筑业纳税义务时间是在发生应税行为并按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建筑施工企业分公司作为独立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分公司业务操作流程为:
预收款-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价款结算。
相应的增值税处理:
预缴税款-抵扣进项税-增量留抵退税-缴纳税款。
通过比较,在业务流程和税务处理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业基本相似,只是存在顺序差异。
(二)案例分析
例2:
2018年10月,P工程集团参加X市政府关于运河观光带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并中标。
当月,按政府招商签约条款,P工程集团于2018年12月在项目所在地成立乙分公司。
合同明确,工程项目工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工程总造价50000万元。
合同签约后,由政府所属部门城投集团预付工程款5000万元,乙分公司收款时出具收据。
余款在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分三年付清,付款金额分别按剩余工程款的30%、30%和40%确定,即:
2021年年末付款13500万元,2022年年末付款13500万元,2023年年末付款18000万元。
2019年3月末留抵税额40万元。
2019年4月~2020年6月期间进项构成比例100%(下同)。
2020年16月,乙分公司各期增量留抵税额分别为1560万元、1760万元、2660万元、3160万元、3810万元和4960万元,连续六个月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50万元。
其他4个条件均符合退税规定,乙分公司在2020年7月申请6月份退税额:
4960×100%×60%=2976(万元)。
2021年12月乙分公司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销项税额=(13500+5000)÷1.09×9%=1527.52(万元)。
应按调整后的期末留抵税额计算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应当注意,实务中一些施工单位因不了解增值税政策变化,仍按预收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时间。
这种做法不恰当,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初衷背道而驰,应予纠正。
三、先进制造企业增量留抵退税分析
先进制造企业属于政府鼓励类的实体经济,从成立至产品销售前,涉及诸多环节。
在此期间无对应销项税额抵减已抵扣进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税额。
这种情形适用一般增量留抵退税规定,按财税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当产品开始生产、实现销售并形成规模后,可适用财税公告2019年第84号文退税规定。
然而,先进制造企业在开发产品投入市场初期,面临性能不稳定和市场认可度不高的风险。
当销售产品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申报缴纳税款,客户在取得产品使用后发现质量没有达到合同规定,通常会要求退货,由此可能发生增量留抵退税。
其增值税处理为:
抵扣进项税-增量留抵退税-应纳税额。
例3:
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17年10月,主营电子产品和汽车零部件的设计、制造与销售,包括CAN总线、BCM车身控制器、智能钥匙、记录仪等四大类。
主要产品智能车载设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版)》中归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类,符合财税公告2019年第84号文行业分类标准。
2019年10月,丙公司开始产品生产并销售。
截至2019年3月末,增值税留抵税额300万元,主要是前期投入建设厂房、机器设备,以及研发产品购入材料发生的进项税额。
2020年6月,丙公司发生两笔交易事项:
(1)收到销售部关于销售产品退回通知。
2020年5月,向A公司销售一批产品价款3000万元,销项税额390万元。
因质量原因退回,应在6月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10万元已抵扣。
计算丙公司2020年6月份增值税退税金额。
丙公司5月份销售给A公司的产品因质量原因退回,6月份开具红字发票,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时,该负数销项税额在“期末留抵税额”栏反映。
6月末留抵税额800万元(300+390+110),当期增量留抵税额500万元(800-300)。
2019年7月~2020年6月,智能车载设备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达82%,符合退税条件。
2020年7月退税500万元(500×100%)。
四、公共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增量留抵退税分析
公共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在取得运营收入方面有其特点。
其日常经营活动取得收入形式是政府补助,因其服务具有公益性,从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出发,政策规定:
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符合特定条件,按不征税收入处理,无需计提销项税额,开具普通发票也不需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反映。
如果财政补贴收入性质不变,这类企业将无销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处于留抵状态,最终形成增量留抵退税,相应的增值税处理为:
抵扣进项税-增量留抵退税。
例4:
为加强城市水污染治理、完善城市排水管理体系、补齐排水管理短板,Y集团公司整合资源,将原洁净排水有限公司泵站管理中心和机械疏通队整合,于2019年3月成立市政管网有限公司。
至2019年12月末,其负责运营和维护泵站共48座、管网240公里,接收移交污水管网120公里。
该单位于2020年6月申请财政补贴,以解决管网运营经费不足矛盾。
根据市财政局与Y集团公司关于联合下达管网预算资金安排,当月,管网公司一次性收到市财政补贴运营经费3390万元。
对取得财政补贴是否申报增值税,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税务处理意见。
财务经理认为,按洁净排水有限公司以往年度收取污水处理费做法,污水处理劳务以13%税率计算销项税额390万元(3390÷1.13×13%)。
2020年6月实际抵扣税额300万元,应纳税额90万元(390-300)。
审计人员则认为,管网公司从事污水收集与输送业务,取得市级财政补贴收入3390万元,应执行新的税收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第七条规定作不征收增值税处理。
管网公司接受了审计人员意见,2019年3月末留抵税额20万元,2020年6月末增量留抵税额280万元(300-20),其他均符合退税条件,应退税额168万元(280×100%×60%)。
五、总结
与一般制造业、服务业和商品流通企业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先进制造业和公共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在产品(服务)交付客户前,处于建设开发、产品研发或工程项目日常维护期,形成的周期长,购进货物、接受服务抵扣的进项税额,基本上无销项税额相匹配,因此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直至退税。
当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这类企业因前期收到退税减少了留抵税额,将会出现与不申请留抵退税情况下多缴税款的现象。
从整个项目或产品的周期分析,其缴纳的增值税总量不会发生变化。
企业从收到增量留抵退税当日至发生纳税义务时间并解缴税款期间,实质上是取得了政府发放的无息贷款。
实施该项政策,有利于企业纾困资金、降低融资成本。
六、地方没钱搞增值税留抵退税怎么办?
为了降低企业负担,中国近些年对部分增值税留抵税款予以退税,但一些欠发达地区基层市县财政收入紧张,退税面临较大压力和困难,影响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效果。
2019年国务院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实行分担机制后,基层财政退税压力有效减轻,有利于退税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及时充分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红利。
而针对个别市县存在的退税负担压力大现实问题,财政部称将下一步指导各地省级财政研究完善省以下留抵退税分担机制,采取调整收入划分、库款调度、先垫付后结算等措施,进一步缓解市县留抵退税压力较大的问题。
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种,当增值税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便会形成留抵税额。
2018年以前,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款只能结转下期抵扣,而不退还给企业,这就占用了企业现金流,增加企业资金压力。
2018年以后,增值税留抵退税范围和力度不断加大,目前所有行业实行了增值税留抵税额增量部分给予一定比例退税,并对先进制造业给予更优惠退税政策。
但在实践操作中出现地方退税分担不均问题,一些发达地区征税多,却由欠发达地区退税。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明确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部分(50%),由企业所在地全部负担(50%)调整为先负担15%,其余35%暂由企业所在地垫付,再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税分享额占比均衡分担,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调库。
由于增值税中央与地方是五五分成,因此对地方50%的部分进行调整。
这项政策目的是让增值税收入多的省份承担更多的退税金额,均衡省份间退税负担,使得退税制度更加公平合理。
中央与地方按“五五”比例分担留抵退税,与现行增值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享的收入划分体制相对应,遵循了收入分享与退税分担相匹配的原则。
各地财政负担的留抵退税由50%调整为先负担15%,强化了退税地的责任,有利于避免道德风险。
其余35%由全国地方财政按分享额占比均衡分担,有利于减轻集中退税压力,体现收入分享与退税分担的匹配。
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部分地区囿于有限的财政收入规模,地方财政在实施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时面临较大的压力和困难,尤其是一些地方部分初创期企业留抵税额巨大所带来的矛盾更为突出。
虽然财政部等部门出台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但目前的财政处理方式未能从根本上有效解决退税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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