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东诉王伟案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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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东诉王伟案分析
F
刘强东诉王伟名誉侵权案
第七组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刘强东,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京东商城创始人、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号楼B168室
委托代理人:
第七组
被告:
王伟,男,(出生年月日未知),汉族,天津商业大学房地产经济学讲师。
诉讼请求
1.判令王伟立即删除相关微博,在新浪微博上发表致歉声明,置顶并至少保留90以上,在网易、新浪及搜狐网站上连续15天公开发表致歉声明
2.赔偿刘强东个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经济损害赔偿金200万元,赔偿京东经济损失500万元。
事实与理由
1.上市炒作说:
2015年年初,王伟在其新浪微博账号“王博士的精神家园”上连续发布数十条微博,针对刘强东和“奶茶妹妹”章泽天的恋情及分手事件,捏造事实诽谤刘强东与京东公司。
在微博中王伟说刘强东与章泽天恋爱的目的在于消费章女士的名气,为京东上市炒作,具体微博言论表现为“在奶茶身上得到的广告效应最少好几亿”、“等到强东消费完奶茶,奶茶没名气了,也就是他们分手的时候了”。
2.牵扯贪腐案:
王伟还将刘强东删除私人微博与敏感事件恶意关联,具体言论为“南京市委书记被抓,奶茶妹妹的老爹被牵扯进去了,目前已经被控制。
京东连忙撇清关系,删微博。
世态炎凉啊”。
3.索要分手费:
王伟编造章泽天向刘强东索要三千万分手费,称“奶茶家人一张口要5亿美元,刘强东说他没钱,不肯给,谈判到3000万,一开始还想分期,5年还清,奶茶妹不肯,后来到2年包括刘强东在上海和北京的两处房产过户到奶茶父母名下”。
根据上述事实,王伟散布了有关刘强东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的情况,但该情况并不真实。
首先,京东公司在美国上市是根据客观的条件做出的决策,其并不受刘强东与章泽天恋情的影响。
第一,公开资料显示京东一共融资四轮,2007年8月,获得今日资本1000万美元融资;2008年底,获得今日资本、雄牛资本及梁伯韬私人公司共计2100万美元的联合注资;2011年初,获得俄罗斯投资者数字天空技术(DST)、老虎基金等共6家基金和社会知名人共计15亿美元的融资;2013年初融资7亿余美元,安大略退休教师基金,曾经投资推特的沙特投资公司王国控股公司加入,京东一些主要股东跟投。
第二,在阿里一路高歌猛进展开收购与布局时,京东其实享受了“估值溢价”,并不急于上市;因为只要上市时说一句“京东是阿里最强劲的竞争对手”,华尔街自然心领神会。
阿里估值如果是1000亿美元,京东的估值想象上限就是200-300亿(第二名市占率与估值与第一名在3:
7到2:
8之间是互联网业界常态),远超第四轮融资时的72.5亿。
但2013年七月,微信推出了微信支付,并在此后展开了一系列对传统商业公司的怀柔攻势。
王府井、银泰等传统巨头纷纷与微信眉来眼去,腾讯自家的易迅网,还有腾讯电商搭建的微生活、微购物平台,都为广大电商和传统商家提供了新的选择。
这一态势使得阿里的千亿美元市值被撼动。
资本市场判断互联网公司时,评判标准已经提升到移动互联网第一。
而京东在移动化上的进程,比阿里要弱很多,更别提跟如日中天的微信相比。
所以,京东选择上市。
其次,王伟通过微博声称章泽天女士的父亲章丽厚与南京落马书记有关,此已被证实为虚假。
并且,章丽厚亦于南京起诉王伟赔偿其精神损失。
最后,章泽天发表律师声明,否认了分手费之事;而刘强东所在的京东也动用了官微声明“3000万分手费传言不实”。
以上王伟微博的公开的不实言论被大量媒体和个人引用、转载,在互联网和其他媒体广泛传播,使公众对刘强东产生严重误解,引发了网民对刘强东本人和章天泽的无端指责和无理谩骂,造成刘强东个人社会评价降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侵犯了刘强东的名誉权。
王伟的不实言论也针对京东公司,诋毁了公司声誉。
刘强东作为京东创始人和法定代表人,其个人的公众形象与公司的商誉紧密相连,王伟虚构事实贬损刘强东的名誉也必然对京东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侵犯公司商誉并造成经济损失。
附:
《民法通则》第101条 名誉权
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证据和证据来源:
“王博士的精神家园”微博,章泽天的律师声明
综上所述,王伟侵害了刘强东的名誉权以及京东公司的商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1、王伟无主观恶意?
辩方观点:
王伟称他既不是想要出名或者做营销,又和章泽天及刘强东没有私人恩怨,发帖是因为自己是章泽天的粉丝,平时也关注她的消息,自己只是评论和转发。
我方观点:
王伟诽谤刘强东属客观事实。
而在主观方面,王伟存在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王伟的微博内容如“等到刘强东消费完奶茶,奶茶妹妹没名气了,也就是他们分手的时候了,奶茶没啥利用价值了奶茶也就变成了奶茶婊”、“南京市委书记被抓,奶茶妹妹的老爹被牵扯进去了,已被控制。
京东连忙撇清关系,删微博。
世态炎凉啊”,这般用语低级粗俗地虚构和捏造事实来贬损刘强东和他恋人章泽天女士的人格,并公开同意他人任意转载,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导致刘强东和章泽天的社会评价降低,所以我们很难否认王伟有实际恶意。
对于主观过错的具体认定:
1)“王博士的精神家园”系王伟的实名认证的微博。
一般认为,实名制下的微博可信度较高。
所以王伟应该对发表微博承担足够的谨慎义务。
2)王伟是天津商业大学房地产经济学、土地经济学讲师。
一般受过基础教育的人都懂得如何尊重他人,那么受过高等教育的王伟没有理由对他人人格的尊重缺乏清楚的认知。
故王伟对自己侵害刘强东名誉权的行为存在预知,却依然选择做出这种违法行为。
3)在这种主观恶意的支配下,王伟通过微博公开地对刘强东名誉进行贬损。
只要是个正常人都知道,微博一经发表即不以行为人意志为转移地被广泛传播。
王伟对这一常识也应存在清楚的认知,但依然以这种公开的方式肆意诽谤刘强东,对刘强东的名誉造成客观损害。
故王伟存在明显的恶意,而非过失。
2、微博转载次数较少,故影响较小?
辩方观点:
王伟称他没有大v那么多的网络水军,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微博的转载次数也较少,造成的危害小,不应追究其责任。
我方观点:
首先,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说明转载次数。
关于转载次数的问题,由于王伟的微博已经删除不能得知准确的数据(并不能排除王伟为了隐藏转载数据而删除微博),虽然他单方面的删除微博,消除影响,但是他发表的微博的影响还在持续,转载次数还在增加。
其次,王伟的微博的社会影响并不是由其转载次数单方面决定的,还包括以下其他的因素:
1)王伟对自己的微博进行了实名认证。
而一般认为,实名制下的微博可信度较高。
所以王伟利用这点虚构恶意事件,对刘强东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的社会影响,使刘强东的社会评价和其公司的商誉大大降低。
2)微博属新兴的网络交往平台。
故微博影响力呈几何形扩散,在用户不断评论和转帖中,其信息传递速度基本达到了即时性。
一旦这些微博内容有侵权性质,那么恶劣影响将会迅速扩展。
3、微博内容非原创?
辩方观点:
王伟称其发表的微博只是转载他人的言论,而并非原创,不追究言论的源头而将他作为被告,让他觉得很冤。
我方观点:
王伟是否能够找到相应的证据证明微博中的言论不是由他原创而是转载呢?
如果是转载,王伟应该知道他转载的源头在哪,应由他来排出自己的原创嫌疑。
根据现有的证据,言论是由“王博士的精神家园”这一微博所发出的,该微博的实名认证为王伟。
如果王伟不能证明非他原创,那么,可以对王伟追究言论不实,侵害名誉的责任。
小组其他成员的补充观点:
王伟以平白的口水话来虚构事实,故我们对他的微博并非原创的辩解存在质疑。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微博虽然打破了传统的电脑与网络相连的模式,但是其使用仍然离不开网络,属于网络用户的范畴,因此应该受到该条法律的规制。
如果微博博主在微博中发布信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等权利,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王伟提供了辩解的事实证据,也不影响他作为本案的侵权责任主体。
我们对于追究王伟的法律责任有以下意见:
1)微博主并没有侵犯他人名誉或隐私权,而是“粉丝”在跟帖评论中损毁他人名誉或披露他人隐私,此种情况下,微博主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有义务配合被侵权人进行取证。
2)微博主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或隐私权,“粉丝”明知并且跟帖进一步侵犯他人名誉或披露更多隐私的,与微博主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3)在微博主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如果“粉丝”不知道微博内容系“盗版”而转发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一旦知道转发内容涉嫌侵权时,就要予以删除,否则可能承担侵权的后果;如果“明知”微博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而转发的,与微博主承担连带责任。
“明知”应以普通微博用户对微博内容的知晓程度为判断标准,如果多数微博用户都知道微博内容的真正著作权人,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为“明知”。
4、赔偿费用是否合理?
辩方观点:
王伟称赔偿费用不合理,并且他平时的月薪只有几千元,还是“月光族”,根本无法承担对方提出的800万元赔偿。
我方观点:
我们认为,赔偿费用理应根据行为人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和对受害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来予以核算,而非考虑行为人的客观经济条件。
就算行为人身无分文,也不能作为他逃避法律责任,承担行为后果的借口。
名誉侵权精神损害的后果随名誉损害的发生相随而至。
刘强东属社会人,即他不可能游离于社会评价体系之外。
而公司的商誉更是作为企业整体价值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这部分价值往往不易估量。
显然,王伟的恶意诽谤,不仅给刘强东造成精神困扰,而且损害了其公司的即将可能得到的经济收益。
小组其他成员的补充观点:
赔偿费用的解释
赔偿刘强东个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经济损害赔偿金200万元,赔偿京东经济损失500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本案适用分析:
据官方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2月份,新浪微博用户数超5亿,2015年新浪微博用户数远超于5亿。
由此可见,新浪微博是一个很大的公众平台。
王伟于2015年1月在新浪微博发布的关于刘强东与章泽天的绯闻占据新浪微博头条数日。
由此,我方认为,王伟的行为过错程度大。
该事件造成刘强东和章泽天名誉权受到极大的侵害,给我方当事人刘强东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虽然王伟并没有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其作为一名大学讲师,月工资数千,但这仅作为一个参考的情况,并不能作为开脱他对当事人精神作出损害的责任。
本案受诉法院为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诉讼地社会经济状况良好。
根据侵害程度,我方当事人收入状况,以及北京市社会经济状况,我们有理由认为起诉书所提的100万元精神抚慰赔偿费是合理的。
经济损害赔偿金
名誉权本身不具有财产属性,但与财产利益有关。
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民事侵权案件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一般依据的是被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而这种损失又包括了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和支出的费用,包括其利润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丧失的、在正常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合理的预期利润。
在此,对上述提到的预期利润作解释,引用经济中的机会成本作类比。
机会成本指做一个选择后所丧失的不做该选择而可能获得的最大利益。
因为选择的不同造成机会成本上升,利润减少,属于经济损失。
关于名誉侵权财产利益损失赔偿请求成立的判例,目前来看甚少。
著名艺术表演家陈佩斯诉《湖南广播电视报》名誉侵权一案,原告陈佩斯以名誉受损害,未能如约参加中央电视台建台三十周年晚会演会,未能依约参加影片《傻冒经理》拍摄,未能履行振与湘潭歌剧演出活动,请求财产损害赔偿46万余元。
庭审时,变更为21万余元,但一审、二审均驳回其经济赔偿请求。
在本案中,于刘强东而言,间接损失大于直接损失。
刘强东作为知名企业家,信用,个人作风早已成为其个人魅力的一部分,良好的个人形象在其经营企业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
个人形象对其经营企业的经济损失是无法以一个确数来反映的,会增长,我方在诉状中提出的200万个人经济赔偿仅是一个预期损失。
因为后续经营中,公司董事会对刘强东的意见大,其他企业家会因为他的个人形象降低他的信用等级作出不同的判断。
但不可否认的是,一定会对刘强东个人形象所带来的经济利润造成损失。
京东公司赔偿金
京东公司早已上市,无须炒花边新闻提高知名度。
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京东爱情故事谣言,已对公司造成了极不好的影响。
在电商领域,尤其是在B2C市场,京东已是天猫最大的竞争对手,二者在行业影响力算是并驾齐驱。
在京东被爱情绯闻掩盖其电商业务光环的大半年时间里,则是其最大竞争对手阿里巴巴最为风光的好时光。
阿里巴巴成为史上规模最大的IPO案例,马云取代李嘉诚成亚洲首富,也引爆全社会掀起新一轮造神运动,扬名全世界。
京东电商业务的成功,被娱乐所掩盖,实力被忽视,电商市场逐渐被阿里夺取。
公司品牌效应直线下降。
公司利益比个人利益所受影响更大,赔偿金500万是合理的。
通过对名誉侵权的赔偿,将公众注意力转回京东公司电商实力上是必须的。
5、公众人物的名誉权vs.言论自由?
辩方观点:
王伟声称刘强东是公众人物,并且自己也有自由表达观点的权利。
我方观点:
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的冲突一直都是客观存在的。
但是,公民之所谓自由应指的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而非广义的无限自由。
根据我国刑法中对诽谤罪的规定,公众人物在名誉权受到侵害后,其不但可以请求国家公权力的直接介入,而且当国家公权力延迟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而言论者却没有多少法律资源可以利用,刑法不但没有规定所谓的“侵犯他人言论自由罪”的条款,也有没规定诽谤罪的免责条款。
由此可见,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律将保护的重点置于对名誉权的保护一边。
而民法与刑法一脉相承,仅仅规定了诽谤的法律责任,而没有规定侵犯言论自由的法律责任。
王伟不能以言论自由为由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也不能以受害人系公众人物就可以肆意虚构事件来贬损他人。
6、被告方系弱势群体?
辩方观点:
王伟的辩护律师称,相对于刘强东和京东公司来说,王伟作为一个普通百姓十分弱势。
我方观点:
法律保护的是所有的人的平等的权利,并不偏向强势群体,也不打压弱势群体。
由于弱势群体的权利难以保障,法律更注重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要偏向弱势群体。
这一案件,是由王伟发表的不实言论引起的,是弱势群体一方的王伟的责任,刘强东及京东也并没有以强势群体的身份打压和剥夺王伟的权利,这并不涉及到强势于弱势的问题。
王伟只是利用弱势群体的身份来逃避责任。
刘强东及京东是以受害者的身份来作出起诉,王伟侵害了刘强东及京东的权利,就应当承担责任。
不能因强势与弱势的划分来规避王伟的责任,这也正是公平与平等原则的体现。
延伸问题
Q:
新浪微博作为网络服务商,是否应对刘强东名誉受损承担法律责任?
A:
这要求依据实际情况来认定。
若刘强东并未通知新浪微博撤销影响,则新浪微博不必承担责任。
附:
微博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认定
1、消极审查义务
针对浩如烟海的微博信息,要求微博服务商(即通常所说的微博网站)事先做到对每条信息都进行审查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了网站负有消极义务:
如果微博用户自己发现微博内容涉及侵权,可以选择通知网站;网站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就负有采取措施的义务,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此款规定也说明,如果被侵权人事先没有通知网站侵权行为的发生,那么以后发生法律纠纷时,也就无法向网站主张侵权责任。
当然,并不是网站只要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就会一律采取相关措施,被侵权人在主张权利的同时要提供相关的证据,网站进行审查后,认为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并将有关情况第一时间通知侵权人。
这样一方面避免了网站的侵权连带责任,另一方面也避免了网站违反与微博用户之间的协议,造成的另外一种侵权责任。
2、事先审查义务
法律规定微博网站消极审查义务的初衷是为了给这种新兴的自媒体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促进其发展。
但同时也存在着默许甚至鼓励网站疏于或怠于审查微博内容的风险。
不可否认,微博网站有其自身的经济利益需求,在追求利益的驱使下,有可能对存在的侵权行为视而不见,造成利益与义务不平衡。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同时又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事先审查义务。
当然,因违反事先审查义务而承担侵权责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主观上要求“知道”。
知道包括“明知”和“应当知道”。
实践中,可以根据微博内容来判断网站主观状态:
微博内容明显是涉嫌违法犯罪的,比如发表反动的言论、传授犯罪方法等,或者明显是用侮辱性的语言进行人身攻击的,就应当认定网站主观为“知道”。
(2)客观上未采取一定的措施。
网站可以利用技术上的手段对微博内容进行过滤,一旦发现存在上述微博内容就要及时删除、屏蔽或断开连接,尤其要对屡次发表违法内容的微博用户加强监控,必要时可以保存证据,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3)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微博侵权常见的是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和著作权等,对应的损害后果常常是对被侵权人造成了一定的名誉损毁、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对此,网站也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经济赔偿的责任。
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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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东胜诉但是对京东公司的影响缺乏证据支撑,故赔偿金额未达至8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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