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申请书格式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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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申请书格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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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工作证明格式一兹证明XXX是我公司员工,在XXX部门任XXX职务。
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XXXXX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式的担保文件。
盖章:
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信用卡工作证明格式二兹有我公司,员工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在我公司工作XX年,任职XX部门XX经理,年收入为人民币XXXXX元。
特此证明!
XXXX公司XXXX年XX月XX日。
信用卡工作证明格式三兹证明XXX先生是我单位职工,在我单位工作XX年,职务为XXXX,岗位为XXXX,工作性质为,职称为XXXX,该员工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
、其身份证号码为:
XXXXXXXX其平均月收入为人民币XXXX元。
填表人签字:
XXX证明单位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营业执照编号:
单位办公地址:
本单位承诺该职工的收入证明真实。
本收入证明仅限于该职工办理贷记卡用途,我公司并不对该职工使用贷记卡可能造成的欠款承担任何责任。
填表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信用卡收入证明格式范本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一:
开收入证明要注意必须的格式。
注意事项二:
开收入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说,复印的收入证明是无效的。
注意事项三:
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财务章,或者是单位的公章,而且必须是圆章。
篇二:
信用卡申请书格式样本王经理达信卓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已回答11629问题帮助了13541人
附送: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诈骗财物等的犯罪。
本文是从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要件等几个方面,结合我国201X年2月28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
(五)》中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内容的修改,对信用卡诈骗罪的部分学说及法律的司法应用等方面加以梳理总结的同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金融凭证诈骗骗领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首先要先弄清楚什么是信用卡及其分类。
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专业信用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签发给信用良好的单位或个人,用来在特定的商店及其它场所进行购物,消费的一种信用凭证。
根据资金清偿方式的不同,信用卡又可以分为借记卡和贷记卡。
借记卡,是由银行发行的先存款后消费的信用卡,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需要事先向发卡行存入一定款项,其透支的额度以存款余额为限,当存款余额减少到一定额时需要及时补存。
而贷记卡则不同,它是由发卡行提供银行信用,兼具支付功能和消费功能,允许持卡人在信用卡帐户上没有存款也可以先行透支消费,然后还款或分期付款。
①我们学生现在用于学费转存的大都是属于借记卡。
信用卡的业务有与生俱来的风险性,它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前提的。
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中,有关于信用卡方面的犯罪行为也是愈来愈多。
因此,惩治和防范信用卡犯罪也是世界各国共同的问题。
例如法国1991年12月30日第91至1382号法律规定,任何人,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至7年的监禁和3600法郎至500万法郎的罚金,或单处罚金:
⑴伪造或篡改支付卡或提款卡的;⑵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使用或企图使用伪造的或篡改的支付卡或提款卡的;⑶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使用或企图使用伪造的或经篡改的支付卡支付的付款的。
②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或者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诈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简单的说,信用卡诈骗罪就是行为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钱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犯罪与普通的财产诈骗犯罪还是有区别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无论从行为人的犯罪手段还是行为方式等方面分析都是有其自身的特征,刑法将信用卡诈骗罪单独设置也是十分有必要的。
然而,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的认定,学界里也有分歧。
有人认为,利用借记卡进行诈骗活动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即次罪中信用卡仅指贷记卡。
这一部分人的观点是认为借记卡不是从信用卡中分离出来的,根据1999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滤布借记卡与信用卡已经被区分为两种不同的银行卡。
借记卡并不体现持卡人的信用,不具有透支功能,而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金融凭证。
①因此将利用借记卡实施诈骗的定为金融凭证诈骗罪。
另外一种观点则是认为包括在内的,认为信用卡的本质特征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透支只是其众多功能中的一种,不能将功能与特征混淆。
另外,既然法律上已经明文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就应该发挥其作用。
对于这一争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X年12月2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即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从该解释里已经明确知道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和贷记卡。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客体信用卡诈骗罪首先是对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直接造成了伤害,作为金融犯罪类型的体现,也是其社会危害性的主要表现。
另外,信用卡诈骗罪还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财物的所有权。
但是由于其犯罪行为方式不同而导致其所侵犯的公私财物所有权的性质各不相同,立法者便将信用卡诈骗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
由此可见,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而其中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是主要客体,另外还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我国刑法第196条中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有四种形式,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钱财是信用卡诈骗中最为普遍的行为之一。
伪造的信用卡即在空白的信用卡上输入虚假的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非法制造信用卡,或在原有的信用卡上进行涂改等,并由此行为人利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等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一大特征便是行为人必须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
其中的“使用”,即凡是将伪造的信用卡作为真实的信用卡按通常的功能加以利用的都是“使用”。
但是对于自己伪造的信用卡又使用的情况学界里存在异议。
根据刑法规定,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对于伪造信用卡后又使用的有两种观点:
一是认为这两个是独立的行为,应该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另一种认为,伪造信用卡后又使用的,其伪造行为已经与使用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即金融凭证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但是这两个罪名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为牵连犯,应该择一重罪处罚,即如果伪造信用卡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财物或者服务,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应该以伪造的、金融凭证罪论处;如果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则应该以伪造金融凭证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
①因此,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自己伪造并使用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罪量刑。
但是对于变造信用卡及使用变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刑法里没有规定,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不能按照犯罪进行处理。
201X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五)》第二条在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
(一)项“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中增加规定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进一步完善了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关于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其中,所谓骗领,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身份事实,提供虚假的资信证明材料,在信用卡申请表和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上作不定填写或承诺等方法,从发卡银行骗取信用卡的行为。
单纯的骗领行为由于没有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故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一般特征,不应予以治罪。
②身份证明是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关键信息,申请人向信用卡发卡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必须提交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如果申请人为了顺利取得信用卡或者获得较高的授信额度,在申请信用卡的时候对自己的收入状况做了不实的陈述,但是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在性质上也不可以认定是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也不应予以定罪。
《刑法修正案
(五)》是增加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规定,但是不是此处表述的行为适用于任何人,不论其是无身份者,还是有身份者,比如骗领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等等。
之前,有学者提出骗领信用卡人的身份有三种情况:
一是无身份者骗领信用卡的,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是有身份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以贪污罪论处;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以职务侵占论处。
③法律条文里却没有明确骗领信用卡人的身份,但是就目前而言,有没有必要规定骗领人的身份也是立法上一个有待考虑的问题。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骗取钱财的行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骗取钱财的行为,其中的“使用”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中的“使用”的含义是相似的。
但是对于作废的信用卡所包含的内容则各不相同。
理论上认为一般有三种情况,即信用卡超过有效期而自动失效;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停止使用,将信用卡退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退卡手续;因挂失后失效。
对于涂改卡是否应该为“作废的信用卡”的问题,学界里存在异议。
有人认为,使用涂改卡的行为应该属于“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表现行为之一,理由是单纯的拿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往往很难达到犯罪目的,行为人能使作废的信用卡发生作用而不被识破,往往需要进行一些涂改加工的行为。
对于这种涂改的行为可以视作“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伪造的信用卡大多都是表现为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特意制作的“再造真卡”。
①另外的一部分则认为不应该归为作废的信用卡之中。
对于涂改卡的归类应做具体的分析,关键是看涂改加工之前有没有真实的有效的信用卡存在。
即在失效的信用卡上涂改加工的情况,应该视为“伪造的信用卡”,而在有效的信用卡上涂改加工而形成的卡,则应视为“作废的信用卡”
②。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钱财的行为此处是指冒充合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今昔能够诈骗财物的行为。
在刑法条文中,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只能是他人真实的有效的信用卡。
既然是“冒用”,就应该是真实的有效的信用卡,否则又会存在“使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有多种,比如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并冒用等等。
对于一般而言,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的,统称都是必须借助伪造的身份证或者是模仿他人的签名才可以骗取有关银行或特约商户的信任,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对于这种具有欺骗性质的拾得后的冒用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但是,如果拾得者拾到信用卡的同时又拾得了密码,而在自动取款机上提款,这种行为是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
因为刑法中的每一个罪的特定的构成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中必须是要具有被骗者。
但是此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不对的,因为次行为虽然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是并不存在付款人或者自动取款机被骗的问题
③。
另外,对于盗窃信用卡而冒用的行为的定性。
所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指行为人能够实现法定的用卡功能的方式加以使用,以骗取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信用卡后采用破译密码等的方法加以使用的,定盗窃罪。
而盗窃他人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
则以信用卡诈骗罪来定罪处罚。
但是盗窃之后没有使用的,很显然的不构成犯罪。
(四)恶意透支的行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进行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交后仍不予补交的行为。
恶意透支是的行为人或根本不欲归还,或明知无力归还,透支拒绝归还,严重的扰乱了金融秩序。
但条文中规定的“持卡人”是合法还是非法人呢?
有学者认为应该是合法的持卡人,并说这是区别与其他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关键点④。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条文中是“经发卡银行催交”,但是并没有对“催交”的次数加以限定说明,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洗煤滤布“卡人首次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仍不归还”,属于“经发卡银行催交后仍不予归还”的解释。
没有规定银行的催交次数,也是我们立法上的一点不足之处。
《刑法修正案
(五)》第一条将特有的信用卡,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以及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息资料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刑罚。
但是还没有规定具体的罪名。
其实现在这个也是一大进步了。
四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及其主观方面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对于单位能否成为此罪的主体,在学界里存在异议。
一种认为不能构成,因为对于信用卡的使用存在数额上的限制,认为一般的单位都是没有必要冒险去骗取如此小数额的财物。
单位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实际上就是具体的持卡人实施的行为。
另一种观点是认为单位信用卡诈骗具有隐蔽性,易得逞性强的特点。
而且社会危害性比自然人犯罪更大。
单位信用卡是由指定的人持有的,但不能说是持卡人本人个人的信用卡。
若持卡人按照本单位的意图实施恶意透支等的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则应出发自然人和单位两部分
①。
刑法只是规定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并不利于对信用卡诈骗罪这种犯罪的防治。
何况在信用证诈骗罪中,单位可以构成,在本罪却不可以,这也是立法上的不协调。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罪过形式,行为人明知故犯,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明确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犯禁;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将所有的诈骗所得的财物全部挥霍,且无力偿还的,或者多卡恶意透支的等等。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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