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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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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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县人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备注
1
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2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2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用人单位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2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1.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企业
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
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2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
(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
(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2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1.工会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2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1.工会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用人单位
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1.工会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2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2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拒绝就订立集体合同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故意拖延订立集体合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提供订立集体合同有关情况和资料;打击报复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违法解除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未将集体合同文本、劳动用工信息、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优评先资格;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的;
(二)拒绝就订立集体合同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故意拖延订立集体合同的;(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提供订立集体合同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四)打击报复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违法解除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六)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七)未将集体合同文本、劳动用工信息、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的。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2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是否超过限制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每超过一人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单位或个人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4
禁止使用童工
职业中介机构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4
禁止使用童工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违反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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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局网站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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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
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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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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