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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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1
前言
一、修订背景
煤与瓦斯突出是破碎的煤、岩和瓦斯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由煤体或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动力现象,是煤矿井下严重灾害之一。
一般广义的煤与瓦斯突出除了煤与甲烷突出外,还包括岩石与甲烷突出,岩石与油气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煤、岩、二氧化碳与甲烷突出。
煤与瓦斯突出破坏性主要表现为:
突出形成的冲击波破坏采掘空间内的设施;抛出的煤、岩伤害或掩埋现场工作人员;瞬间涌入采掘空间的大量瓦斯使井下风流中瓦斯浓度迅速增高,造成人员窒息死亡,甚至遇到火源时可能引起瓦斯爆炸事故。
突出事故不但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在社会上也造成严重影响。
我国是世界上煤与瓦斯突出最严重的国家。
据统计,自1950年辽源矿务局发生首次煤与瓦斯突出以来,迄今为止全国先后有300对以上煤矿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20000次以上,死亡人数在2000人以上。
全国15071个矿井中有647个为突出矿井。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
在防突技术和管理方面,50多年来,我国各级煤炭部门、煤矿企业、专业科研单位和有关高等院校进行了大量的科学研究和现场试验工作,形成了突出预测、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一整套的技术和管理体系,并研制了一系列相应的装备和仪表,已基本形成了我国的防突技术和管理体系。
特别是自1988年我国原煤炭部颁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并在1995年修订后,全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取得了明显的实效,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次数在逐年减少,尤其在1992年以后的4年中,年平均次数比发生最多的1980年降低了60%。
在1994年达到了20年来的最低水平。
突出死亡人数也有较大幅度的减少,一般都在50人/年以下。
但近些年来,尤其是2000年以后,我国煤矿的生产条件、政策环境和技术发展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化。
当前,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和管理的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
⒈国家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更突出地强调以人为本,而搞好安全生产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以人为本的重要内容。
因此,国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⒉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煤层瓦斯含量、地应力加大,突出危险程度更为严重;而且随着采掘新技术新装备的大量采用,煤矿的生产强度大幅度提高,生产技术条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此外,近几年随着国家对瓦斯治理和管控的力度提高,瓦斯爆炸事故显著下降,相对来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逐渐成为影响煤矿安全形势持续好转的主要灾害事故。
例如,2007年1~7月,全国发生的62起较大以上瓦斯事故中,有25起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其中国有重点煤矿发生的10起较大以上瓦斯事故中,有9起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在2008年3人以上22起瓦斯事故中,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占60~70%。
⒊国家近期再次启动了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研究课题,取得了一定成果,使得人们对突出机理有了更为清楚的认识。
但总体来看,由于突出过程的复杂性和现有科学技术的局限性,对突出现象发生的许多方面还难以作出科学、全面、完整的解释。
⒋近几年对各种方式的开采保护层配套技术、各种抽采瓦斯钻孔施工技术等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试验,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这为突出矿井区域防突措施的推广应用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条件。
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区域性防突措施推广应用的范围和深度还远远不够。
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是当前行之有效的防突治本措施,但实施这些措施需要较长的措施时间和较大的资金投入,绝大多数的中小突出矿井没有采取区域防突措施而直接实施局部防突措施,出现“拼刺刀”现象,以至近年来突出伤亡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⒌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煤层赋存的不均匀性,超前掌握煤层内相关参数手段的局限性,以致难以大面积、准确预测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在采掘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技术上,仍主要依赖少数的钻孔指标,预测的超前性难以满足高产高效的要求,预测指标的适应性和临界值的确定技术还不能满足不同煤层条件的要求。
⒍突出矿井的瓦斯地质工作仍然需要继续加强。
包括煤层瓦斯参数的测定技术改进及推广应用、矿井地质构造和煤层赋存条件的预测、探测技术,各种地质构造区域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地应力变化规律及其与突出危险性的关系;都是防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防突工作的基础,应当在突出矿井广泛开展。
⒎在1995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颁布实施后,国家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和国家政策的需要,已陆续发布了一系列与防突有关的新标准、实施意见和要求等,在实施中已对完善防突技术、管理的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⒏突出矿井的防突技术管理工作还很不健全。
煤与瓦斯的防治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环节多,复杂程度高。
因此,突出矿井应建立科学化、系统化、信息化的防突技术管理体系,应加强各级人员的技术培训。
因此,在1988年首次颁布并在1995年修订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成为多年来指导广大突出矿井防突工作的指南,对我国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但自《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995年)颁布13年来,我国煤矿的地质条件和生产技术条件已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煤矿突出危险性也越来越严重,《细则》中的技术内容所针对的条件有的也已经有所改变;一些防突技术也得到了新的发展,新工艺、新装备不断涌现,同时我国防突的理念也在不断升华;尤其是国家发展必须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目标。
所以,作为承载了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技术和管理体系和规范、引导煤矿防突技术发展方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必须适应这些新的条件和要求,而修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是控制当前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相对高发的不利局面、理顺和完善防突体系、优化防突技术的重大举措。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是针对当前我国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1995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基础上,参照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标准、要求等进行。
本次修订坚持如下修订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于安全第一,立足于保护人的安全健康;
2、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立足于超前防治。
充分吸纳近年来科技攻关成果、成功经验和有效措施,重点强化区域防突措施,同时进一步完善局部防突措施;
3、坚持依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严格管理。
修订后的内容必须与近年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接,并上升到部门规章,体现权威性。
三、修订过程
(一)征集修改意见阶段
2008年4月18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北京召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订专家座谈会,成立了修订领导小组和修订工作小组,明确了修订原则、任务、目标和分工,要求修订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负责,修订工作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
明确了修订具体工作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原抚顺分院)、重庆研究院(原重庆分院)、淮南矿业集团公司和平煤集团公司等单位的专家进行,修订草案执笔人为曹垚林、孙东玲、甘林堂和薛明志。
正式启动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修订工作。
2008年4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网页上发布征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改意见的通知,面向全国征集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订工作的意见。
(二)现场调研阶段
2008年4月下旬,提出调研工作初步方案,确定了调研的重点内容和调研方式,并对国内外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有关的最新标准,规范、法规、要求、文件等进行了收集整理。
2008年5月上旬,在安徽及淮南矿业集团等地区开展调研,分别听取安徽省安监局、发改委、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新集煤电集团、皖北煤电集团、皖南煤业集团意见。
(三)修订草案初稿起草阶段
2008年4月20~23日,修订工作小组起草并确定修订大纲;
2008年4月24日~5月5日,修订工作小组在对全国23个单位反馈的237条修订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的同时,认真总结了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各地执行情况,借鉴国内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经验,起草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稿讨论稿;
(四)修订草案修改完善阶段
2008年5月9日~6月31日,修订工作小组针对现场调研的建议,编写完成《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稿讨论稿;
2008年7月1日~8月31日,修订工作小组结合科研院所反馈意见,编写完成《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稿讨论稿;
2008年9月8日~9月12日,分别在北京西郊宾馆和重庆市召开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稿讨论稿修订会议,根据王树鹤副局长的要求和各地专家意见,修订工作小组于9月26日编写完成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稿讨论稿;
2008年9月27日在北京和平里宾馆王树鹤副局长召集国家煤监局有关司室及修订工作小组讨论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稿讨论稿,根据王树鹤副局长的要求和各司室意见,修订工作小组于10月14日编写完成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稿讨论稿(网上征求意见稿);
2008年10月15日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网页上公布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征集修订意见;
(五)完成征求意见稿阶段
2008年11月5日~8日王树鹤副局长在北京和平里宾馆召集各地煤矿企业、科研院校有关专家逐条讨论、分析完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稿(网上征求意见稿),同时修订工作小组在对全国29个单位或个人针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网上征求意见稿反馈的321条修订意见和建议整理分析的同时,根据王树鹤副局长的要求和各地专家意见,于11月26日编写完成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六稿(征求意见稿)。
(六)完成送审稿阶段
2008年11月27日~12月2日,在再次分析完善的基础上修订工作小组完成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稿(即送审初稿)
2008年12月3日~12月5日,在北京平安府宾馆由国家煤监局技装司纪国友司长主持、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有关司室与修订工作小组共同参加,对送审初稿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础上,于2008年12月7日形成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送审稿。
孙所长参加的应该在这之后还有1稿
网上再次征求意见阶段,最终完善阶段和局长会议通过阶段。
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基本结构
为防患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的原则,解决我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煤矿防突工作的现状,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改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后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内容为主要调整主体,增加现有的先进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技术和现有的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内容。
并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框架作了修改,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部分章节进行了适当调整,同时充实了一些新内容。
(一)增加二章规定
增加“一般规定”一章,作为第二章,将其放在第一章“总则”之后、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之前;增加“法律责任”一章,作为第六章,将其放在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之后、第七章“附则”之前。
针对近年来煤矿防突工作实践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将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涉及“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与“防突管理及培训”的有关内容从各章节抽出,并按现实情况进行了修改,作为修订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独立的一章。
主要目的:
一是理顺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关系,使之更加清晰、明了;二是增加在现有形式下对相关情况的规定。
增加“法律责任”一章内容,该章全部为新增内容,主要目的:
一是使得《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与前期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衔接、协调;二是使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对相关单位在防突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依法惩罚。
(二)拆分原细则四章为二章
将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和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相关内容拆分为二章,形成《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中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主要目的:
一是更加强调源头治理、超前防治的原则,突出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程序、作用;二是以便于更加明了各自的相关要求和技术特点。
(三)保留了原细则的三章及附录
保留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第一章“总则”作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第一章“总则”,但其内容作出相关修改;保留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作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但其内容作出相关修改;保留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第七章“附则”作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第七章“附则”,但其内容作出相关修改。
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框架结构共7章142条。
五、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
本章规定的内容有: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与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之间的关系,突出煤层、突出矿井的含义,防突机构、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综合防突技术体系,防突工作原则,突出停产整顿要求。
(二)第二章一般规定
本章规定的内容有: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相关要求,新井建设和开采期间的基本要求,矿井防突的管理制度及人员培训等内容。
并按这三个方面分别作为三节进行了规定。
(三)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本章规定的内容有: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相关要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并按这五个方面分别作为五节进行了规定。
(四)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本章规定的内容有: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相关要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并按这五个方面分别作为五节进行了规定。
(五)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本章规定的内容有:
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
(六)第六章法律责任
本章规定的内容有:
相关法律责任及责任追究等,法律责任部分基本对应前面章节的规定内容设定。
对违反其他各章具体规定的各种行为分别设定了不同程度的惩罚力度,同时规定了各实施惩罚机构。
(七)第六章附则
本章规定的内容有:
本规定的实施日期,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废止。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说明】说明了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目的和主要依据。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有关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中涉及突出的防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说明】本条说明了《防突规定》的适用范围。
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及煤炭基建、生产矿井都要执行本规定。
同时,所有与煤炭生产有关的科研、设计、咨询和中介机构,各级煤炭主管部门,也都要执行本《防突规定》。
《防突规定》属于部门规章。
《防突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等有冲突的,应执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但此前颁布实施的《煤矿安全规程》等部门规章与《规定》不一致的,则应执行《防突规定》。
同时,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等不得违背《防突规定》,否则,应执行《防突规定》。
《防突规定》主要确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主要技术、管理体系,而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和规定等则是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某些具体内容等进行详细描述、制定实施细则。
本条及《防突规定》其他条款中的煤矿企业均指直接出资建设和管理煤矿、具体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说明】以前的突出煤层定义是实际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
但由于非突出煤层没有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一旦发生突出非常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因而,等到实际发生了突出才确定为突出煤层并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做法,意味着用人员伤亡的代价来换取安全管理措施的提升,不符合我国当前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
同时,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技术也更加完善,在实际发生突出之前提前鉴定煤层的突出危险性是可行的。
因此,《规定》对突出煤层的定义中增加了经过“鉴定”(非其他的评价、论证等)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也属突出煤层。
这样就能够实现在实际造成损失之前即实施对突出危险煤层的防治技术和安全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此外,定义中的“在矿井井田范围内”是指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矿井范围。
在此范围内的煤层只要有一处实际发生了突出或经鉴定有突出危险,则整个矿井井田范围的该煤层均为突出煤层。
如果在矿井的生产乃至开拓范围内存在或出现了突出煤层,则整个矿井全部为突出矿井,应按突出矿井管理。
否则,如果在当前的开拓、生产范围内不存在突出煤层,则该矿井不是突出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说明】明确了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突出矿井的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人则对第一责任人负责。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均要有防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并应建立防突的措施审批、执行等管理制度,并按岗位职责落实到部门和人。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说明】我国煤矿的条件千差万别,突出灾害的条件、特点及适合的防治技术要求也有较大差异,《规定》作为全国实施的部门规章只能作出基本的、一般性的要求,不可能满足完全满足某个具体矿区、矿井的实际需要。
因此,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根据本矿区、矿井的地质、生产条件、特点以及人员技术状况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本矿区、矿井的特点和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其中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了四项内容: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而区域防突措施则具体指开采保护层、区域预抽煤层瓦斯。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中的局部与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中的区域相对应,实际内容则是工作面突出危险的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四项内容。
同样,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则具体指超前排放钻孔、水力冲孔等措施。
以前,煤矿通常把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叫做“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有时也把“四位一体”扩展到包含区域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等内容。
本规定确立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各包括四项内容,也可以通俗地分别称作区域“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但在实施过程中,这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所包括的四项内容并非一定都要实施。
例如区域预测或工作面预测也可以不做,但应按突出危险区或突出危险工作面处理;而经过预测没有危险的,就可以不采取防突措施;同样,如果没有实施防突措施,就不存在措施效果检验的问题。
其中唯一一项必须实施的内容就是两个“四位一体”中的最后一项——区域验证和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说明】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矿井仍然主要依靠和大量实施局部防突技术措施。
但随着矿井深度的增加、瓦斯含量的增大,很多煤矿的突出灾害越来越严重,以至于近几年频繁出现在局部防突措施的实施过程中诱发了突出伤人事故。
而区域防突措施则能够将更大范围的煤层大幅度降低或消除突出危险,使采掘作业和实施局部防突措施的作业人员能够远离严重突出煤层,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就是对突出危险煤层应首先实施区域防突措施,依靠区域防突措施来大范围、大幅度降低或消除突出危险,而对于实施区域措施后的个别仍未完全消除突出危险的局部煤层则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另外,作为一个矿井的防突工作的重心和主要的人力、财力、物力应该放在区域防突措施措施方面,应立足于主要依靠区域防突措施进行防突,而局部防突措施仅仅作为补充、辅助措施。
即区域防突措施应该是首先实施,同时也应该作为主要措施。
这一原则是《规定》基本的指导思想,也是在总结了几十年来我国防突工作的经验教训、考虑了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后,对防突工作指导方针所提出的重大的革命性转变。
此外,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都要经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程序(参见第三章第一节)后方可进行采掘。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采取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说明】如果突出矿井发生了突出,则说明防突技术或管理出了较严重的问题。
也可能是原来的技术措施本身不太完善,也可能是条件发生了变化,也可能是实施中出现了较大偏差等等。
所以,如果问题不解决就继续生产将可能再次发生突出事故。
因此,应立即停止全矿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尽快查找问题所在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非突出矿井如果首次发生了突出(须经鉴定或事故调查确认),则说明已升级为突出矿井。
但由于原来没有按突出矿井管理,矿井生产系统、设备、制度等均不符合突出矿井的要求,也没有相应的机构、人员、技术措施等,即不具备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所以,应立即全矿停产。
直到经过整改达到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的各项基本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说明】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评估是煤矿建设立项和可研的必要步骤,因此,煤矿建设单位应要求地质勘察单位进行相关勘察并提供可供突出危险性评估的煤层地质勘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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