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地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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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地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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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07-06-22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发改委立项批复;
3.《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修建性详规红线图: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
7.《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8.《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9《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10.由银行出具的近15日内不低于总投资35%的《单位存款证明书》;
1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办事程序:
提出申请——条件审查———负责人审核——下文批复
是否收费:
否
发表时间:
2007-07-31
房地产开发办事指南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三级(含三级)以上审核,三级以下核准]
(一)审批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相应等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证明材料。
(二)需提供资料
1、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
(1)申请资质审查报告。
(2)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4)设立公司的批文或股东协议。
(5)法定代表人推选(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章程及财务管理办法。
(7)验资证明。
(8)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和聘用合同。
(9)经营场所证明。
(10)专家评审意见。
(11)三资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③外商身份证明
2、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及资质年检
(1)提出申请;
(2)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证书(正、副本)原件;
(4)验资报告和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6)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复印件(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7)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详细报告,并附开发企业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签约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8)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有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验收单位公章)
(9)上年度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的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11)专家评审意见。
(三)办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3、《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四)、审批程序:
将全部资料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发管理科后,由经办人员初审,报分管局长审批,三级以上资质报省厅或建设部审批。
二、外地开发企业资质备案
(一)备案条件
1、湖北省境外企业
(1)具有一级开发企业资质
(2)已在湖北省建设厅备案
(3)已在恩施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湖北省境内企业
(1)具有二级以上开发企业资质(恩施州境内企业具有三级以上开发企业资质)
(2)已在恩施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3、资质等级不够的外地企业在恩施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则需在恩施市房地产管理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提供资料参照新设立开发企业)
(二)需提供资料
1、备案申请
2、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备原件核实。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4、注册地主管部门允许外出经营的证明。
5、法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6、公司派驻的主要技术人员及负责人名单。
三、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的30日内应到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一)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条件
1、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2、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需提供资料及证件
1、申请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开发企业资质(验原件、收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工商部门公章)
(三)其他事项
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需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交房地产管理局核验,在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每季度交房地产管理局核验一次。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开发企业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交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存档。
(四)办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湖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五)领取程序:
将全部资料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发科,由经办人员审核后发放。
四、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审批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书。
2、已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
3、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二)需提供资料
1、预售申请书
2、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5、建设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
6、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有关材料和预售款监管银行专用帐户证明。
7、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8、已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证明。
9、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10、专家评审意见。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四)审批程序
将全部资料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发管理科后,由经办人员初审并现场勘察后提出意见,报局分管局长审核。
五、开发项目竣工现售备案
(一)备案条件
1、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3、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4、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二)提供资料
1、备案申请。
2、档案合格证。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办理预售的)。
4、单项工程验收备案证原件。
5、消防验收意见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
收合格证。
6、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7、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拆迁的)。
8、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9、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科签章)。
10、物业管理用房证明(物业管理科签章)。
11、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备原件核查)。
12、开发企业资质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备原件核查)。
1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4、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5、房产测绘资料(原件)
(三)办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四)审批程序
将全部资料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发管理科后,由经办人员初审并现场勘察后,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恩施市房地产管斗罗大陆理局
二OO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91119(颁布时间)
19991119(实施时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文号)
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经1999年11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以及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含州,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建筑、土木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1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建筑或房地产专业的专职管理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七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书面意见为依据。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四个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三级资质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级资质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武汉市二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四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标准和承担业务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具体制定。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后,应颁发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遗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年检。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开发经营情况,办理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升降和去留。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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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施 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