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合同解除教案邢海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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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合同解除教案邢海宝
(合同知识)合同解除教案(邢海宝)
合同解除教案
邢海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传时间:
2003-5-23
第壹部分:
合同解除教学内容
第二节合同解除概述
壹、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解除,是指于合同成立有效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壹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有时,它是指履行合同实于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直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裁决合同消灭。
合同解除制度目的:
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如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效力,不但对其中壹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而且有时会妨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壹)合同解除以有效合同为对象
主要适用于有效合同。
不同于合同无效(以严重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为对象)、合同撤销(同样欠缺有效要件)、合同履行(实现合同目的)、要约撤回或撤销、承诺撤回(不是合同)。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合同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合同存于已失去积极意义。
如不具备解除条件而"解除"合同,便是违约。
壹般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94条(壹切合同)。
如违约。
特别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148条(买卖)和第219条(租赁)。
这里涉及合同解除权问题。
解除权就是解除合同的权利。
于协议解除无须解除权。
于约定解除,解除权归合同指定的当事人壹方或双方。
于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解除权由双方享有。
于当事人壹方违约,解除权归守约方。
解除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壹种形成权。
(三)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我国未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因此,解除条件具备后,尚须解除行为。
解除行为有俩种:
壹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二是解除权人壹方发生解除的意思。
可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解除,无须解除行为。
(四)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壹类是自始消灭。
二类是自解除时消灭。
比较:
无效、撤销壹律溯及。
附解除条件:
无溯及力。
二、解除和有关制度的区别
(壹)解除和终止
终止,是由当事人壹方为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
终止权是形成权。
大陆法系:
终止的原因也不限于违约,当事人基于自己的需要提出终止,壹般也可。
解除壹般适用于违反非继续性合同,且具有溯及力;终止壹般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没有溯及力。
于我国合同法,解除是合同终止(消灭)的原因之壹。
(二)解除和撤销
1、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有效合同提前消灭;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法律行为。
2、发生原因。
法定原因,如不可抗力,约定原因,如买方转产;法定原因。
3、发生效力。
原则上无溯及力,仅于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性合同时,才溯及;有溯及力。
(三)解除和附解除条件
1、仅适用于合同;不限于合同,而及于壹切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
2、不是合同的附款,而且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特定的需要,为此当事人以意思表示对法律行为加壹附款。
3、解除条件加解除行为;解除条件成就,无须当事人其他意思表示。
4、溯及或将来;将来。
三、合同解除的类型
(壹)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
它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协议解除:
它不是解除权存于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
于德国民法上,解除以壹方违约为解除权产生的原因。
我国,单方解除的条件不以壹方违约为限。
大陆法系认为,解除就是指的单方解除。
合意解除是无解除权的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以第二契约解除第壹契约,使契约的效力溯及消灭。
它和民法所规定的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不适用民法关于契约解除的规定,其效力应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
我国,将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壹类,理论上也不认为二者性质不同。
当然,协议解除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二)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
我国合同法已全面承认约定解除。
约定为壹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保留解除权,能够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能够于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承认了约定解除。
第三节合同解除的条件
壹、协议解除的条件
也就是于双方之间又成立了壹个新合同,其内容主要是将原来的合同废弃。
二、约定解除的条件(合同法第93条)
当事人双方于合同中约定的或于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
协议解除不同于约定解除:
前者以壹个新合同解除原订的合同,和解除权无关;后者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壹方或双方有解除权。
三、法定解除之壹: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94、1)
德国法系是采取合同当然且自动消灭的原则。
基本上由债务人承担风险,而不是通过合同解除的方式。
它没有顾及当事人如何采取救济措施,降低损失,将复杂问题简单化。
英美法系用合同落空原则解决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问题,确认合同解除。
它不经固有意义上的解除程序,即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而是由法官裁决。
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第94条第1项)。
有助于互通情况,互相配合。
四、法定解除之二:
违约行为
(壹)不完全履行(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量的不完全:
如债务人不进行补充履行,或补充履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债权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质的不完全:
如债务人于宽限期内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解除权产生,债权人可解除合同。
(二)迟延履行(94条第3、4项)
不特别重要的履行期限:
即使债务人于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
催告、宽限期、解除。
特别重要的期限:
无须催告,直接解除。
(三)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嗣后不能履行
合同法第94条第4项:
"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四)拒绝履行
合同法94条第2项:
直接解除合同。
第四节合同解除的程序
壹、协议解除的程序
协商壹致,以新合同替旧合同。
不需要有解除权。
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
我国允许当事人选择。
采取协议解除程序,何时发生解除的效力?
见需批准和否。
于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也允许。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约定、不可抗力、违约解除中)
解除权是形成权。
具有自主性,解除权人可于合同解除和请求继续履行之间选择。
解除权的行使有期限限制:
法定或合理期限。
解除权可于特定期间的任何时刻行使。
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批准、登记的,依其规定。
能够采取协商的方式。
三、法院裁决的程序
不是指于协议解除的程序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中当事人诉请法院来解除合同,而是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由法院裁决合同解除的程序。
其中,当事人无解除行为,只能适用法院裁决的程序。
第五节合同解除的效力
壹、合同解除和溯及力
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效果及标志。
我国的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法律尚无明确而系统的规定,通说认为无溯及力。
其实,于协议解除,有无溯及力原则上应由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约定解除?
因客观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原则上可无溯及力。
违约解除:
前苏联,不论是否继续,均无溯及力。
我国,有无溯及力应具体分析。
我国确定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的原则:
1、必须和违约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
2、满足被解除合同的性质和种类的要求。
(壹)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壹次性行为的合同。
非继续性合同作为解除的对象,为解除有溯及力提供了壹种可能性。
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性,主要受违约解除的法律性质决定。
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壹种特殊违约责任,是对守约方的壹种救济方法。
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和这壹性质相符合。
1、守约方已履行其债务时,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守约方有利。
即使违约方获得的给付已经减少或者全部丧失,也不能免除返仍的义务。
且有溯时,由于我国未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故守方有所有权返仍请求权。
无溯时,只发生不当得利返仍义务,且仅以受领方的现存利益为限。
2、违约方已部分或全部履行其债务时,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守约方有利无害。
有瑕疵的标的物返仍给违约方,对守约方才有利。
无溯及力时,不当得利返仍,且仅返仍差额,从而仍须受领有瑕疵的标的物。
3、当事人已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双方均不愿意返仍给付的情况下,违约解除有溯及力且不妨碍当事人的要求得到满足。
不妨当事人放弃所有物返仍请求权,而主张不当得利返仍请求权。
4、违约解除有溯及力时,增加的返仍费用,应由违约方负担,对守约方没有损害。
民法通则第115条,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5、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取得最佳的宏观经济效益利多弊少。
受领方不需要的给付,不返仍给对方,不会产生经济效益。
当事人双方均不愿意返仍给付时,通过放弃所有物返仍请求权,能够如愿以偿。
(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借用、消费借贷、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
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仍的。
不管有无溯及力,给付人均只能请求对方返仍或给付相应的价金。
于双方为相应的给付时,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回曲折外,没有任何好处。
委托中如溯及,则使代理行为全部失去法律效力,影响第三人。
二、合同解除和恢复原状
有溯及力时,合同法第97条(返仍及其他补救)。
所有权返仍请求权。
返仍标准:
给付时的价值,不管受领人获利。
三、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和不当得利返仍
无溯及力时,如当事人壹方已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债务,对方却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虽也履行了债务,但双方各自的履行于数量上不对等,则不能采取所有物返仍,因给付人于合同解除后仍未取得(对方的)所有权。
此时,只能运用不当得利制度。
四、合同解除和赔偿损失
1、协议解除能够和赔偿损失且存。
2、约定?
3、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而解除,有时可和赔偿损失且存。
"有时":
当事人壹方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
4、违约?
第二部分:
合同解除案例
分析其中涉及合同解除的什么问题?
如何处理?
1、SupposethatHollyJones,whois14yearsofage,contractedtoworkforFrankCarlinoforthreemonths.Atthetimetheagreementwasmade,suchemploymentwasperfectlylegal.Shortlyafterward,however,anewchild-laborlawthatprohibitedtheemploymentofanyoneunder16yearsofagetookeffect.HollyandCarlinohavenochoiceinthematter.Thecontractisterminated.Legalperformancehasnowbecomeimpossible.
2、刘女士诉称,去年10月,她曾到影楼交1688元拍婚纱照。
半月后,刘女士见照片小样时感到不满意,要求退款。
影楼承诺能够重新提供拍摄服务,直到刘女士满意为止。
后来刘女士和前夫的婚姻关系出现危机,没有补照。
今年9月,刘女士离婚,等她到影楼要求返仍1688元照相款时,遭到影楼拒绝。
影楼答复:
"谁来补照均行,就是不能退款。
"刘女士说,她因离婚这壹不可抗原因,已无法再补照,只要要求解除合同。
3、未通知而解约
原告东方海运称:
被告富通公司未依约办好货物的合法手续,导致"云油5号"装油后,被公安机关扣留,交付了担保金,卸下货物。
要求被告赔偿船舶落空费、滞期费、劳务费及向公安局交付的担保金损失。
被告称:
我司和原告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规定的受载期是11月7日到8日,而原告所属的"云油5号"迟至11月10号才抵达合同约定的受载港北海港。
原告于受载期外载运且被公安机关扣留的汽油不是我司所购。
因此,所谓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法院认定,原告未将船舶不能于受载期内抵达装港的情况通知被告。
11月9日,"云油5号"从八所港起锚。
11月10日,"云油5号"抵北海后,没有原告的指示,而由南宁东方石油公司经理安排靠外轮驳油。
11月11日,因涉嫌走私汽油,该轮于北海被扣。
另,被告曾和北海某公司订立了壹份供油协议,约定最迟供油期为11月9日,超期则供油协议自然失效。
法院认为,原告未能于合同规定的受载期内指派约定的"云油5号"轮抵达受载港,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依据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95条规定(第95条第1款规定:
出租人于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可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于被告否认"云油5号"轮所载的汽油系其所订购的情况下,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轮于合同受载期外装载的汽油是被告所有或订购。
因此,原告所称其虽有超过合同受载期的违约行为,但其已实际履行了租约的主张,不能成立。
学者分析:
(1)解除合同是否需要通知?
从第95条前后段见,无须通知。
(2)和本案合同约定的受载物关联的供油协议已然失效,合同约定的受载物自然也就不存于了。
因此,原告承载的货物不是合同约定的受载物,进而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
(3)汽油是种类物,原告仅证明实际承载的货物和租船合同约定的受载物均为汽油,不足以证明其承载的合同约定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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