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扶持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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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扶持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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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扶持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模板
**区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专项扶持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区创新创业的激励机制,根据《**区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扶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金水辖区内依法注册、纳税并在创新创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在金水辖区内注册且运营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在校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含海外留学人员)在**区创业的项目和在金水辖区内设立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获得资助资金的企事业单位需承诺五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四条扶持资助标准按照《**区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扶持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扶持资助项目与条件
第五条申报创新型企业资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当年度被国家、省科技部门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
(二)被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创新型试点企业且经过考核评估获得优秀的企业(当年度认定时享受过资助的企业不再重复资助)。
第六条申报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资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被省科技、发展改革、工信部门联合认定且一年后考核合格的创新型龙头企业。
第七条申报河南省瞪羚企业资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当年度被省科技部门认定的瞪羚企业。
第八条申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当年度被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第九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当年度经省科技部门认定、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工商税务关系迁入金水辖区满一年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申报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资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当年度通过国家、省、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资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当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企业自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二)企业自建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整建制迁入金水辖区且满二年。
第十二条申报院士工作站资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所建院士工作站在金水科教园区、河南科技园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内,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且通过省或市科技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申报重大科技专项资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当年度承担的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重大科技专项资助,且同一项目没有获得区级经费支持的企业。
第十四条申报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资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促进办法》(郑
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二)大型科学仪器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为在金水辖区
内注册并运营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申报自主创新产品补贴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当年度获得省级自主创新产品专项经费且同一产品没有获得区级其他补贴的企业。
第十六条申报科普示范基地资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当年度被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普示范基地。
第十七条申报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资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当年度被国家、省、市地震部门认定的地震安全示范社区。
第十八条申报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资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当年度被国家、省、市地震部门认定的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
第十九条申报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当年度通过国家、省、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二十条申报科技进步奖资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独立完成或者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且其科技成果当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申报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和孵化基地均在金水辖区内的创新创业载体;
(二)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
(三)同一运营机构(主体)在同一场地取得多个创新创业载体资质的,就高从优享受单个载体资助。
第二十二条申请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及建设补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创业场地。
场地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
正常经营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不少于十个。
基础设施完善,达到通水、通电、通讯、通路“四通”,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和卫生等相关规定,具备“即入即开”的条件。
(二)有完善的服务功能。
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完善的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设有大学生创业专业服务机构,配备较高素质、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管理服务团队,负责园内物业管理和配套服务。
(三)有健全的制度体系。
具备科学规范的企业进出评审、入驻后管理、创业扶持、考核评价等园区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四)有完整的发展规划。
园区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长期持续的经营能力。
第二十三条申请大学生创业园免费经营场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含海外留学人员);
(二)有创业项目计划书并基本可行。
第二十四条申请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及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会展补贴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为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
(二)已注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三)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申请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是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
(二)年营业额60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30人以上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
第二十六条申请大学生创业项目金融贷款支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郑人社办〔2017〕151号)文件规定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可申报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十七条申报创投机构房租补贴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金水辖区内注册的创投机构;
(二)与金水科教园区、河南科技园区、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或者**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创投机构;
第二十八条申报科技贷款风险补偿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被市科技局及相关单位认定符合补偿条件且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金已经进行补偿的;市财政没有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补偿的,区财政也不再进行配套支持;
(二)科技贷款主体为通过认定的**市科技型企业;
(三)科技信用贷款是科技和财政部门合作的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除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做抵押物之外的纯信用贷款、担保或保险贷款部分);
(四)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内容为:
对发生的科技信用贷款本金损失部分(不包括因贷款逾期而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等)进行的补偿。
第三章材料申报
第二十九条**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扶持资助由区科技局负责发布申报通知、受理审核以及资助资金发放工作;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资助由区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发布申报通知、受理审核以及资助资金发放工作。
第三十条申报**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扶持资助的需填写《**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扶持资助申报表》,提交企业(事业单位)承诺书、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按照申报类别准备其它相应的证明材料,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后装订成册。
第三十一条申报创新型(试点)企业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级科技部门对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的红头文件;
(二)企业申报创新型(试点)企业的申报书及相关附件;
(三)企业与上级科技部门签订的拨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上级科技部门对创新型(试点)企业考核评估后出具的红头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申报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级科技、发展改革、工信部门对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联合认定的红头文件;
(二)企业申报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的申报书及相关附件;
(三)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证书;
(四)上级科技部门对创新龙头企业考核评估后出具的红头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申报河南省瞪羚企业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级科技部门对河南省瞪羚企业认定的红头文件;
(二)企业申报河南省瞪羚企业的申报书及相关附件。
第三十四条申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对**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红头文件;
(二)企业申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书及相关附件。
第三十五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等附件材料;
(三)河南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
第三十六条申报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国家、省、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申报书、与上级科技部门签订的拨款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
(二)上级科技部门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认定的红头文件。
第三十八条申报院士工作站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市级院士工作站认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运营机构与所在园区签订的入驻协议或其他相关证
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申报院士工作站年度运营经费补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市级院士工作站认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院士工作站年度运营报告;
(三)运营机构所在园区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申报重大科技专项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项目申报书、与上级科技部门签订的拨款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
(二)科技部门发布的项目经费文件。
第四十一条申报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级部门的经费拨付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上级科技部门签订的拨款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
第四十二条申报自主创新产品专项补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产品专项申报书、与上级科技部门签订的拨款合
同原件以及复印件;
(二)科技部门发布的项目经费文件。
第四十三条申报科普示范基地补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省、市科技部门对科普示范基地的命名文件;
(二)科普示范基地的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申报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补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省、市地震部门对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命名文件;
(二)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申报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补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省、市地震部门对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命名文件;
(二)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申报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上级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红头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申报科技进步奖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国家或省、市政府认定的获奖文件及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证书。
第四十八条申报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的,分别按下列情况提交材料:
(一)创新创业载体利用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补助:
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载体认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二)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认定补助:
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认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创新创业载体运营补贴:
通过上级科技部门年度考核或我区自行组织考核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创新创业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资助:
企业入孵协议,已毕业企业的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创新型企业认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创新创业载体入孵企业按期毕业资助:
企业入孵协议;符合毕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申报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及补助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区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大学生创业园所使用房屋为自有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使用房屋为租赁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和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三)大学生创业园楼层平面图(需标注大学生创业企业所用的场地,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四)服务管理机构、创业导师及工作人员情况;
(五)园区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六)大学生创业园发展规划书。
第五十条申请大学生创业园免费经营场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二)创业项目计划书;
(三)《**区大学生创业企业免费场地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五十一条申请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四)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五)项目中长期规划书;
(六)有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的还需提供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第五十二条申请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区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扶优资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四)招用人员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第五十三条申请大学生创业企业会展补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展通知及参加会展申请书;
(二)法人身份证、毕业证(在校大学生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四)《**区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参加会展审批表》和《**区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会展补贴申领表》一式三份;
(五)展位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第五十四条申报创投机构房租补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创投机构认定相关材料原件以及复印件;
(二)与**区政府或与金水科教园区、河南科技园区和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原件以及复印件;
(三)企业经营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原件以及复印件;
(四)物业出租方出具的入驻企业正常营业的证明;
(五)办公场地租金付款凭证(银行回单)和正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十五条申报科技贷款风险补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文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发放情况表;
(三)市风险补偿准备金合作金融机构补偿申请材料原件以及复印件;
(四)市风险补偿准备金合作金融机构补偿损失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以及复印件;
(五)市科技局科技风险补偿相关认定材料原件以及复印件;
(六)市科技局科技风险补偿金拨付材料原件以及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审核
第五十六条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扶持资助由区科技局进行审核。
区科技局组织专门人员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
区科技局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资助名单,报区政府审定。
第五十七条区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认定**区大学生创业园的单位、申请大学生创业企业扶优资助及会展补贴的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区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通过审批的**区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单位,区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行文批复,认定为**区大学生创业园,确定具体补助标准,授予“**区大学生创业园**园区”牌匾。
第五十八条申请免费经营场地的创业大学生,向大学生创业园提出入园申请,园区审核后,报区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需增加免费经营场地面积的,上报区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十九条申请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项目,应向区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参加优秀项目遴选获取一次性项目资助,优秀项目遴选每年一次。
区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创业项目进行评估,遴选出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或新型商业业态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上报区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资助金额并对外公示。
第六十条金水科教园区、河南科技园区和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内的重大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园区初审后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审议,按区委常委会或区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意见执行。
第五章公示
第六十一条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扶持资助的审核工作实行公示制度。
拟资助名单,由区科技局负责向社会公示7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内向区科技局提出;区科技局自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六十二条区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大学生自主创业有关审核工作的公示。
第六章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六十三条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扶持资助实行最高限额和不重复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资助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不叠加享受。
第六十四条资金采取一次或多次拨付的方式,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资金只对牵头承担单位进行拨付。
第六十五条扶持资助资金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等相关支出,法人签署承诺书,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六十六条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纳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区级各类政府财政补助,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大学生创业园建设补助资金由区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到大学生创业园申办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补助资金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5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20%。
第六十八条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扶优资助、会展补贴等项目资助资金由区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到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为入园项目提供免费经营场地而产生的房租补贴,由区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拨付到大学生创业园申办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扶持资助中重大科技专项、自主创新产品属于科技计划项目,所拨付资助资金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金政〔2014〕94号)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属于后补助资金的,区政府不再按照科研计划项目模式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由项目单位自行用于研发等相关支出并相应设置辅助账。
第七十条区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信息统计、日常管理、监督考核等制度,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园的管理。
定期对各大学生创业园实施情况进行统计调查,通报工作情况。
第七十一条区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园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大学生创业园发放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
对考评不达标的,进行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取消其资格,停止拨付余下的补助资金。
第七十二条存在下列任一情况的大学生创业园,由区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认定资格,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一)大学生创业园认定满一年后创业孵化企业未达到标准的;
(二)大学生创业园场地挪作他用或场地面积未能达到标准的;
(三)不具备连续孵化功能,创业园性质发生变化的;
(四)不能提供相应服务,一年内被创业对象有效投诉三次以上的;
(五)不按规定参加考核或考核不达标的;
(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七)其它原因主动退出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其他
第七十三条本细则中所称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是指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含海外留学人员),在**区范围内初创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非国家禁止、限制类创业项目;
(二)在金水辖区创办企业,并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法人代表,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
第七十四条本细则中有关大学生创办企业后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期限,自大学生创业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细则规定的企业、相关单位或个人获得的补助(补贴)若须依法纳税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本细则由区科技局和区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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