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中的常见病多发病培训教材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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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
3.1概述
建筑是人类利用自然资源,运用人类智慧和所掌握的科学技术,建造的满足人类各种活动的人工环境,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活动的需要,它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
它涉及到工程技术、自然资源、人类文化、社会经济等各种因素。
建筑师在进行建筑设计时,首先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及投资者的利益,综合各种因素,制定出设计的基本目标,分析它们的基本构成情况和相互关系,做出切合实际的优秀设计。
建筑设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复杂性很大的工作,它所涉及的因素很多,建筑师应追求建建筑设计的合理性、科学性和逻辑性。
我们的建筑方针是坚固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美观大方。
建筑被认定为艺术门类之一,它是涉及诸多学科的边缘学科,与人类的历史、地理、社会制度、生产力发展水平、哲学、艺术等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作为建筑师,必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政治、政策水平。
建筑师应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应具有广博的学识水平和艺术修养。
建筑设计功能是第一位的,功能也是随着生产力发展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变化的。
对工业建筑设计而言更是这样,各种生产工艺对建筑设计的要求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工业建筑的形式,随着生产需要的发展,建筑形式也不断地更新、发展。
建筑师在遵循建筑方针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创造出优秀设计,做到功能性、经济性和艺术性的统一。
3.2建筑的分类
3.2.1以建筑功能分类
按建筑功能分类:
一般可分为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二大类。
工业建筑按行业及专业特点(通常按我院的任务情况),分为微电子工程、光纤光缆工程、家用电器工程、化工生物工程、医药工程、农林畜牧工程、轻工业及纺织工业工程等。
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工程(多层、高层)、公共建筑工程、科研办公建筑工程、医疗建筑工程、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建筑工程等。
3.2.2以建筑层数及建筑高度分类
单层建筑:
建筑层数为一层的,无论建筑高度如何,均定性为单层建筑,建筑面积按一层计算。
多层建筑:
建筑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建筑,建筑面积按分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超过24m,但不超过100m的建筑,不包括单层主体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和综合性建筑。
超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超过100m但不超过250m的建筑。
当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超高层建筑,在消防设计时,应采取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工业建筑同样分为单层工业建筑、多层工业建筑、高层工业建筑。
3.2.3以生产危险性和耐火性能分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生产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性质确定。
当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面积小于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5%时,也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由于产品的工艺生产方式不同,使用原材性质不同,火灾的危险性也各不相同,分类时应区别对待。
根据火灾危险性特征,厂(库)房的类别可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戊类五类。
厂(库)房的生产类别,由工艺专业确定,并对相关专业提出设计技术要求。
耐火等级:
根据不同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正确确定厂(库)房的耐火等级。
按防火规范要求,分别对厂(库)房的层数和建筑面积作出规定,是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蔓延的有效措施之一。
对容易失火、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的厂(库)房,提出较高的耐火等级要求是必要的。
耐火等级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按耐火等级,建筑的各部分的建筑构配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也各不相同。
防火规范中所标注的耐火极限,应该说是最低要求,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设计时应按特殊要求进行处置。
3.2.4以建筑的重要性分类
建筑物按功能要求和重要性不同,要求建筑物具有一定的抗灾害性——抗震性及可靠度。
按抗震性能分类:
重大工程、重要工程,国家级、国际性及历史代表性对国计民生起主要作用的建筑为甲类建筑。
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为乙类建筑。
一般的居住建筑及公用建筑为丙类建筑。
次要建筑及标准低、破坏时不产生人员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建筑为丁类建筑。
对各类建筑应按抗震规范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设计。
既能合理使用建设投资,又能达到抗震安全的要求。
按建筑可靠度分类:
建筑的可靠度与结构使用年限有关。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迫切要求明确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在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已作了明确的要求。
按最新国际标准,订出了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纪念性建筑及特别重要的建筑为4类——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普通建筑为3类——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为2类——设计使用年限25年,临时性建筑为1类——设计使用年限5年。
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时期内,只需进行正常的维护而不需要进行大修就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完成预定的功能。
3.3建筑设计的基本程序
3.3.1建筑设计阶段
根据建设部及关有行业标准规定,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大型的建设项目及重要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前还应进行方案设计、方案优选。
有些技术要求简单的建设工程项目或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也可以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在方案设计审查批准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设计应遵循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保证设计质量和设计进度。
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各阶段设计前,设计人员应充分了解、熟悉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基础条件及基础资料。
方案设计是设计阶段中的关键步骤,尤其是大型的建设项目或重要的民用建设项目,就显得格外重要。
它不仅要充分体现建设单位的意图、要求,同时要满足城市规划要求,满足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
方案设计的质量好坏,是设计综合能力的体现,也是设计单位水平的体现。
在设计的各种阶段中,建筑设计在满足基本功能目标的同时,应当寻求先进合理的技术措施,充分达到建筑技术手段和建筑功能目标的一致性。
在设计过程中应避免诸多的不合理性:
闭门造车,出现一些不应有错误,影响工程质量;设计华而不实,片面追求美、奇、怪。
忽视了我们的建筑方针;工程技术与经济观点相分离,缺乏经济观点,忽视作经济比较,忽视了艺术性与经济性的统一等等。
3.3.2方案设计深度
方案设计深度,建设部及院技术标准已作了明确规定。
设计文件编制应能满足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要求,能作为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方案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及设计图纸。
设计说明重点描述方案设计的构思特点、空间处理、建筑造型、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
设计图纸应包括建筑的平面、立面、剖面及表现图,表现图可以加强直观效果。
3.3.3初步设计深度
初步设计深度,建设部及院技术标准已作了明确规定。
建筑初步设计应按设计任务书或被批准的方案设计进行,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初步设计应能满足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要求,能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及设计图纸。
设计说明重点描述工程概况、设计的各项基础条件、设计依据、设计指导思想及设计特点。
设计图纸包括建筑的平面、立面、剖面图。
初步设计阶段,建筑设计人员应会同相关专业设计人员,共同商定设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作施工图设计作好充分的准备。
并对设计不断修改、完善,保证初步设计的综合质量。
3.3.4施工图设计深度
建设部及院技术标准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施工图设计是根据初步设计(方案设计)进一步具体深化,作为工程施工的依据。
施工图设计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的效果及工程建成后能否满足生产及使用功能的要求。
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应正确选用国家的、行业的及地方的现行设计法规、设计标准。
施工图的设计图纸,要求简捷、明了,方便施工。
在整个施工建设过程中,不断地检验设计成果的符合性,根据施工的实际需要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对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地进行修正和完善,确保设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施工图设计图纸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重点检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在建设部的文件“审查要点”中已作了规定。
设计人员应该学习、了解“审查要点”的相关内容,保证设计质量。
施工图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及设计图纸。
设计说明重点描述工程建设概况、工程设计依据及相关的基础资料,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作法说明及对工程建设特殊要求的说明。
设计图纸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局部放大图、局部详图、节点构造大样、门窗图表及装修构造图表等,详细内容可见“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3.4建筑设计的基本规定
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应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
设计过程中应该认真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3.4.1设计的基本原则
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认真执行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要求及规划实施细则;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究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的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考虑节约能源,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的节能方针,符合热工设计的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应考虑标准化和多样化相结合,考虑建筑设计智能化要求;
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要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
建筑设计和环境设计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防洪等安全措施;
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保护规定和有关条例的规定进行;
3.4.2个体工程设计中常用的设计规定
建筑高度:
平屋面建筑是指室外地坪到檐口或女儿墙顶部的高度。
坡屋面建筑是指室外地坪到屋檐至屋脊的平均高度。
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暸望塔、冷却塔、楼梯出口小间等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且高度不超过4m者,可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台阶:
室内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宜小于2级,当小于2级时,宜设置坡道。
室外台阶踏步宽宜为0.35m,踏步高度宜为0.14m。
人员密集场志的台阶高度超过0.7m时,侧面宜设置护栏措施,确保安全。
坡道:
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少年儿童使用的坡道及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栏杆: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或栏板。
栏杆(板)的高度,六层及六层以下建筑不低于1.05m,六层以上建筑不低于1.10m,高层建筑应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面计算(高度低于0.45m的可踏部位)。
栏杆下部离楼地面0.10m高度不应留空。
栏板必须坚固安全,有儿童活动的场所的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且垂直栏杆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屋面排水:
屋面排水应优先采用外排水。
高层建筑、多跨建筑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应采用内排水,也可以采用内、外排水相结合的排水方式。
每一屋面或天沟的排水口,一般不宜少于2个。
屋面雨水管内径不得小于100mm,每个雨水口的汇水面积,不得超过按当地降水条件计算所得的最大限值。
小面积雨蓬可采用泄水管排水,但每个雨蓬的泄水管不应少于2个。
屋面防水等级:
按建筑物不同的类型、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结构特点等,屋面防水等级划分为四级。
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分别为:
屋面Ⅰ级防水为25年。
Ⅰ级防水为特别重要的建筑或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设置三道或三道以上的防水设防,其中应有一道合成分子防水卷材。
屋面Ⅱ级防水为15年。
Ⅱ级防水为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应设置二道防水设防,其中应有一道防水卷材。
屋面Ⅲ级防水为10年。
Ⅲ级防水为一般性建筑,应设置一道防水设防或两种防水材料复合使用。
屋面Ⅳ级防水为5年。
Ⅳ级防水为非永久性建筑,一道防水设防即可。
种植屋面:
种植屋面保温隔热性能良好,有利于美化生态环境。
种植屋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防水层应采用对耐腐蚀、耐霉烂、耐穿刺性能的好的防水材料,防水层上面应设置细石砼保护屋。
种植介质可为有土种植和无土种植两种。
覆土的计算厚度可为400mm,实际种植土厚度应为200mm。
蓄水屋面:
屋面防水等级应按Ⅰ级防水设计,可在卷材防层、涂膜防水层上再做刚性防水层。
蓄水深度宜为150~200mm。
蓄水屋面设置的溢水口、过水孔、排水管、溢水管等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楼地面的安全卫生:
存放食品、饮料或药物的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楼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有气味的塑料、涂料、沥青材料、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要求的用房的直接上层。
住宅的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直接上层。
管道井:
管道井设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在安全、卫生、防火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管道井内。
为了防止火灾时火势在管道井内蔓延,管道井必须采取分隔措施。
每隔2~3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为每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作防火分隔。
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h,井壁上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等多易燃易爆的房间,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毗邻。
如必须布置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油浸式变压器不宜布在主体建筑内,但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时,可毗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用防火墙隔开,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锅炉房与其他建筑毗邻时,应用防火墙隔开,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4.3楼梯间设计的基本要求
楼梯间设置数量、位置、形式应满足功能使用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主要交通的疏散楼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疏散规定外,梯段的宽度一般不应小于:
多层建筑为1.1m,高建筑为1.2m,医院病房楼为1.3m,医院、疗养院的主楼梯为1.65m,商店建筑共用楼梯及影剧院主楼梯为1.4m;
楼梯平面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的净宽。
每个梯段的踏步数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通行人的楼梯梁或板下净高不应低于2.0m,计算高度为踏步边缘以外≥300mm处起算的垂直高度,梯段净高不应低于2.2m;
楼梯应至少一侧设置扶手。
当梯段宽达3股人流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梯段宽达4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每股人流可按0.55m计算)。
踏步前缘部分应有防滑措施;
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且每级扶手250mm处踏步深度超过220mm时可不受此限;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梯段之间净距不宜小于150mm,火场扑救时,可利用150mm的空隙吊挂消防水带;
楼梯窗台高度低于0.9m时,不论窗扇开启与否,均应有防护措施。
3.4.4封闭楼梯间设计
设置要求:
封闭楼梯间应靠外墙设置,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设计;
为了防止火灾发生时威胁楼梯间的安全使用,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封闭楼梯间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他走道或房间隔开。
下列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甲、乙、丙类厂房;
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高层厂房;
高层库房;
12~18层单元住宅;
11层以下的通廊住宅;
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超3层的地上建筑;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
高层建筑的裙房;
设有空调的多层旅馆及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档案馆库区内的疏散楼梯;
图书馆内的书库、非资料库内的疏散楼梯。
3.4.5防烟楼梯间设计
设置要求:
当建筑发生火灾时,电梯无防烟、防水措施而停止使用,人员垂直疏散主要靠楼梯,烟气在短时间内就能通过楼梯向上部扩散而充满整幢建筑,严重威胁疏散人员安全。
特别是高层建筑的楼梯间必须安全可靠,按规定设置防楼梯间是非常必要的。
防烟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前室的面积:
公共建筑不小于6.0m2,居住建筑不小于4.5m2;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下列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
一类高层建筑;
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住宅;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上的通廊住宅;
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厂房;
建筑高度超过32的高层库房室内楼梯间;
塔式高层建筑的剪刀楼梯间(也有称为叠合楼梯、套梯);
图书馆内的书库;
高层病房楼;
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地下建筑。
3.4.6电梯间设计
电梯分类:
乘客电梯:
运送乘客。
客货电梯:
运送乘客同时可送货物。
载货电梯:
运送货物(通常有人伴随)。
病床电梯:
运送病人、病床、医疗设备。
杂物电梯:
运送杂物,如图书资料文件,杂物、食品等,轿厢内不能伴人。
消防电梯:
专供消防人员火场扑救时使用。
设置要求:
电梯不能作为安全疏散用的安全出口,不能作为火灾时疏散使用。
普通电梯在火灾发生时,切断电源停止使用;
电梯不宜被楼梯环绕,被楼梯环绕时,上下的人流会因视线遮挡产生碰撞不安全;
电梯排列:
单侧排列不应超过4台,双侧排列不应超过8台;
电梯井道、机房不宜与主要房间贴邻,如贴邻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每栋建筑内或每个服务区内,乘客电梯不应少于2台;
电梯机房为专用房间,通向机房的通道、楼梯和门的宽度不应小于1.2m,楼梯的坡度应小于45°,不应经过垂直爬梯到达机房。
机房内不应直接穿越水管、蒸汽管;
电梯井道底坑深度超过0.9m时,需设置金属梯,金属梯不得凸出电梯运行空间而影响电梯的运行;
乘客电梯台数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型、层数、每层面积、人数、电梯的主要技术参数等因素综合考虑。
3.4.7消防电梯设计
设置要求:
消防电梯要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避免二台或二台以上的消防电梯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消防电梯应设前室,火灾发生时消防人员在起火楼层有一个安全地带,放置消防器材,顺利进行火灾扑救。
前室的面积: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
合用前室面积: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0m2;
前室靠外墙设置,可利用外窗自然排烟。
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但合用前室不得采用防火卷帘;
消防电梯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轿厢内净面积不应小于1.4m2;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的其他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防火隔墙,隔墙上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消防电梯运行速度,按首层到顶层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下列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一类公共建筑;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塔式住宅;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住宅和通廊住宅;
建筑高度超过32m的其他二类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
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库房。
3.4.8安全疏散
安全疏散是建筑防火设计的关键内容之一。
在建筑设计中,按不同的建筑类型及建筑的功能要求,设置足够数量的、位置合理的安全疏散出口,是灾害发生时保证人员和物资安全疏散的重要措施。
在发生火灾的实例中,常常因为安全疏散出口数量不够或安全疏散出口位置不当,往往造成人员无法疏散,伤亡惨重,设计人员务必认真对待。
工业厂房的安全疏散出口:
厂房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对保证人员和物资的安全疏散极为重要。
安全出口只有符合防火规范规定的特定条件下,方可设置1个。
安全疏散距离必须符合防火规范规定的要求;
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当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分为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相邻的防火分区的防火门,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规范的规定进行计算。
当各层人数不等时,楼梯的总宽度应分层计算,按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疏散楼梯宽不应小于1.10m,疏散门宽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宽不应小于1.40m。
库房的安全疏散出口:
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宜少于2个。
但一座多层库房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m2的防火隔间,考虑平时工作人员少,可设一个安全疏散出口;
库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100m2时可设1个。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出口:
民用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二大类。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的安全出口不应不少于2个。
只有符合防火规范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当面积不超过50m2时可设1个;
二层或三层建筑(医、疗、托、幼除外),耐火等级一、二级,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单层公共建筑(托、幼除外),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屋顶局部升高,高出层数不超过2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单元式住宅每层不超过300m2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
超过六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面,如分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平屋面屋顶;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数应按防火规范规定的疏散人数和疏散时间进行计算确定;
民用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
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相邻的防火分区的防火门可作为第2安全出口。
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当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在出入口处用乙级防火门隔开。
高层建筑的安全疏散出口:
高层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只有符合防火规范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可设1个;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剪刀剪楼梯可起两个楼梯的作用;
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商业场所的火灾危险性较大,如果共用楼梯时,一旦出现灾情,直接影响到住宅人员的安全疏散;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安全疏散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二个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小于5.0m,如果二个安全出口距离太近,一旦发生灾情,会影响人员的安全疏散。
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阅览室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直线距不宜超过30m,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3.5建筑设计与其他专业协作配合
建筑设计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建筑师在建筑设计各阶段的设计过程中,除考虑建筑设计自身的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设计质量外,与相关专业之间的密切配合、协作,是保证工程设计综合质量的重要环节。
各专业之间的协作配合,必须保证其正确性、完整性。
设计人员对相关专业提供的专业协作技术条件应进行评审确认。
在设计过程中,如果专业协作技术条件发生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即时通报给相关专业,相关专业也应即时作出相应的变更,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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