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复习全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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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复习全讲解
名词解释:
1.国际物流:
国际物流是跨越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物流活动。
2.国际贸易:
是指世界各国(地区)之间的商品以及服务和技术交换活动,包括出口和进口两个方面。
3.代理:
是指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而委托人直接负责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贸易方式。
4.招标:
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通知,说明拟采购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其他条件,邀请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5.投标:
是指投标人(卖方)应招标人(买方)的邀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价,争取中标的行为。
6.贸易术语:
又称贸易条件或价格术语,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手续、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划分。
7.托收:
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办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8.信用证:
又称信用状,是出证人以自身名义开立的一种信用文件,就广义而言,它是指由银行或其他人应客户请求做出的一项书面保证,按此保证,出证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兑付汇票或偿付其他付款要求。
9.班轮公司:
是指运用自己拥有或者自己经营的船舶,提供国际港口之间班轮运输服务,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船舶运输企业。
10.无船承运人:
也称无船公共承运人,是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班轮运输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并依据法律设定设立的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
11.关境:
通常是指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
12.通关:
是指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物品的所有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手续,海关对其呈交的单证和申请进出口的货物依法进行审核、查验、增缴税费,批准进口或出口的全过程。
13.报关:
即申报,是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境货物的所有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手续的全过程。
14.保税制度:
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出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
简答题:
1.与国内物流相比,国际物流有哪些方面的特点?
(1)物流环境差异大
(2)物流系统范围广
(3)国际物流运输主要方式具有复杂性
(4)国际物流必须有信息系统的支持
(5)国际物流的标准化要求较高
2.请描述销售代理与独家经销的区别
在出口业务中,独家销售代理与独家经销有着相似之处,但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两者却有着根本的区别。
独家经销商与供货人之间是买卖关系,经销商完全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购进货物后转销,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而在代理方式下,代理人只是代表委托人从事有关行为。
两者建立的契约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代理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订立合同,只居间介绍,收取佣金,并不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履行合同义务的双方是委托人和当地客户。
3.简答采用FOB术语时买卖双方的责任
(1)货物的交付
卖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所派的船上,完成交货。
(2)风险的转移
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
(3)通关手续的办理
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主要费用的划分
卖方承担交货前所设计的各项费用,包括需要办理进口手续时所应缴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买方承担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以及办理进口手续时所应缴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4.简答信用证的性质和作用
性质:
(1)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一般银行信用要优于商业信用;
(2)出口人可以获得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的双重保障;
(3)进口人开证时只需缴纳少量押金,减少了资金占用;
(4)银行获得利息和手续收入;
作用:
(1)安全保证作用;
(2)资金融通作用;
5.简答信用证的特点
根据USP500规定,信用证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1)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3)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5.简答海关的主要业务制度
根据海关不同业务工作的特点,海关业务制度分为监督制度、关税制度、保税制度、稽查制度、统计业务制度五项重要业务制度。
6.简答《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运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掌管的全部期间
(2)在下述起讫期间,承运人应视为掌管货物:
自承运人从以下各方接管货物时起:
1托运人或代其行事的人
2根据装货港适用的法律或规章,货物必须交其装运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以下各方时止:
1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2遇有收货人不向承运人提货时,则依照合同或卸货港适用的法律或特定的贸易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
3根据在卸货港适用的法律或规章讲货物交给必须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论述题:
1.以出口为例子,简述国际物流系统的一般模式
国际物流系统,遵循系统的一般模式和原理,即国际物流系统包括系统的输入、输出和转换部分。
(1)国际物流系统输入部分的内容有:
备货、货源落实;到证,接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到船,买方派来船舶;编制出口货物运输计划;其他物流信息
(2)输出部分内容有:
商品实体从卖方经过运输过程送达买方手中;交齐各项出口单证;结算、收汇;提供各种物流服务;经济活动分析及理赔、索赔
(3)国际物流的转换部分包括:
商品出口前的加工整理;包装、标签;储存;运输;商品进港、装船;交单;保管;报验;以及现代管理方法、手段和现代物流设施的介入。
2.简述交易磋商的主要过程
交易磋商一般可分为四个环节:
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
(1)询盘又称询价,它是买卖双方为了达成交易而向另一方提出的有关交易条件的问询,它可以由卖方提出,也可以由买方提出。
(2)发盘又称发价,它是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有关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意按此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的肯定表示。
其中提出条件的一方成为发盘人,收到该发盘的一方为受盘人。
(3)还盘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中的交易条件不完全同意而提出变更的表示。
从某种程度上讲,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人所发盘内容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身份所发的新盘,因此还盘也是一种发盘。
(4)接受是受盘方完全同意发盘中所提出的条件,并愿意按此与对方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的一种肯定表示。
接受必须由特点的受盘人发出,且在发盘有效期内到达发盘人处为有效。
另外,接受的内容须与发盘的内容相符,即接受原则上应是绝对的、无保留的。
3.简述信用证的收付程序
信用证的收付程序随信用证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就其基本流程而言,大体要经过申请、开证、通知、议付、索偿、偿付、赎单等环节。
基本包括以下8个步骤:
(1)订立买卖合同。
进出口人双方先就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条件进行磋商,达成交易后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明确规定进口人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2)申请开证。
开证申请人,即进口人,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申请开证时要递交开证申请书。
(3)开证。
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后,必须按申请书规定的内容向指定的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直接邮寄或用电信通知出口地的代理银行(通知行)转递或者通知受益人。
(4)通知。
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后,应即核对开证行的签字与密押,经核对证实无误,除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备查外,必须尽快将信用证转交受益人。
(5)审证、交单、议付。
(6)索偿。
索偿就是议付行办理议付后,根据信用证规定,凭单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付款行或偿付行)请求偿付的行为。
(7)偿付。
在信用证业务中的偿付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的付款行或偿付行向议付行进行付款的行为。
(8)付款赎单。
开证行履行偿付责任后,应即向开证人提示单据,开征人核验单据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4.请阐述进口转关运输的通过程序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
(2)申报货物转关运输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并交数据录入中心录入海关计算机报关自动化系统,打印成正式的申报单一式三份。
(3)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递交申报单。
(4)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申请办理属于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代交进境地海关
(5)进境地海关在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申报递交的有关单证后,要进行核对,核准后,要将上述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6)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负责将进口货物在规定的时限内运到指运地海关,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并应在货物运至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7)指运地海关在办理了转关运输货物的进口手续后,按规定向进境地海关退寄回执,以示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工作的完结。
(8)来往港澳进境车辆装载的饿转关运输货物,由车辆驾驶人员向进境地海关交验载货清单一式三份,并随附有关货运、商业单证,进境地海关审核后制作关封交申请人代交进境地海关,由出境地海关负责办理该车辆及所载货物的监管手续。
(9)保税仓库之间的货物转关手续,除应按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保税仓库的手续外,亦按上述
(1)~(7)的程序办理手续。
但在填报申报单时,在“指运地”一栏应填写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库名称
(10)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转关手续,当指运地与运单的目的地相同时,可免填“申报单”,海关可不签发关封,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
指运地与运单目的地不同时,仍按上述
(1)~(7)的程序办理通关手续
案例分析题:
1.有一批货物2500箱,从香港运到伦敦,承运人已经签发了清洁提单,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以下情况:
(1)25箱欠交;
(2)15箱包装严重破损,大部分货物已散失;(3)20箱包装完好,但箱内货物有短缺。
请问:
对上述三种情况,收货人应向承运人还是托运人提出索赔要求,为什么?
答:
根据贸易合同的有关规定,如有以下情况发生,应该向卖方索赔:
①货物品质、规定不符合合同规定;②原装数量不足;③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因包装导致货物受损;④未按期交货或拒交货物
发生如下情况,应该向承运人索赔:
①货物数量少于运单所载数量;②提单为清洁提单;③由于承运人保管不当而造成货物短损
根据上述规定,25箱欠交属于货物数量少于运单所载数量,应该向承运人索赔;由于承运人已经签发清洁提单,但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短损,故第二种情况也应该向承运人索赔;第三种情况应该向卖方索赔,因为原装数量不足
2.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铁矿石,价格条件为EXW,买方通过开证行开出
一张跟单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信用证内在规定的议付单证中,注明品质证明书必须证明其铁矿石含量不得低于30%。
但卖方向银行提交的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提单,且品质证明书证明铁矿石含量最低为24%,单证寄到开证行遭到拒绝。
后来卖方又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证,要求开证行付款。
但单证寄到开证行,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
试分析开证行有无付款义务
(1)根据本案例,开证行完全有权拒绝接受单证和拒绝付款。
(2)信用证审核要按照“严格一致”和“单证相符”,否则,银行就有拒收的权利
(3)根据本案例,受益人第一次提交单证时,其中提单与品质说明书均与信用证要求的内容不符。
因此,开证行拒受单证和拒付货款是正当的
(4)根据本案例,在受益人第二次交单时,虽然单证的表面描述符合信用证的内容,但由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开证行也无接受单证和付款的义务
3.中国某出口公司按CFRC5%的价格条件出售一批货物,合同总金额为52500美元。
外商开来的信用证金额为49875美元,并注明“议付时扣5%系给某中间商的佣金”。
由于卖方审单时,忽视核对信用证金额,故在缮制发票和汇票时,都以合同金额52500美元为准。
议付时,中国银行扣除5%的佣金,即按49875美元借记开证行北京账户。
开证行接单后,以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为由拒付。
后经与开证行及中间商多次交涉无效,只好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另行按信用证金额49875美元,再扣去5%佣金,赶制发票与汇票,结果重复支付了一笔佣金。
试分析,通过本案应吸取什么教训?
答:
信用证应依据买卖合同开立,信用证的金额应与买卖合同规定的金额一致,由于中方审证人员对来证中“议付时扣5%。
。
。
”误解为是合同总金额52500元,扣5%佣金后的净额49875元,在缮制发票、汇票时,制单人员又未考虑来证金额,而以合同金额为准,结果使开证行以单证不符合为由而拒付,最后,只得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按来证金额重新缮制发票与汇票,重复支付了佣金。
通过本案应吸取下列教训:
(1)审证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今后应加强人员素质培养和改进审证工作;
(2)在按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制单人员应按信用证要求制单,使单证相符和单单一致;(3)公司负责签约、履约、审证、制单的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以免再出现类似本案的情况。
案例:
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女上衣1000件,合同规定绿色和红色上衣按3︰7搭配,即绿色300件,红色700件。
后国外来证上改为红色30%,绿色70%,但该出口公司仍按原合同规定的花色比例装船出口,后信用证遭银行拒付。
(1)为什么银行拒付?
(2)收到来证后,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案:
(1)信用证项下要求单证必须相符,否则银行不予议付。
本案中装运单与信用证不符,所以银行可以拒付。
(2)卖方应于收证后立即通知开证人改证,绝不能置信用证于不顾而单凭合同规定行事。
案例1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
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
为什么?
分析:
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为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商人推迟交货而造成的,责任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案例2:
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收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
为什么?
分析:
卖方对此项差价损失不需负责。
因为:
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S2000》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租派的船只上,自货物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运输途中部分大米收到海水浸泡,致使品质收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
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负责。
案例3: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
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
问:
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中的损失?
为什么?
分析:
我方若选择FCA术语成交,则可以在货物运至湛江码头时(或之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不必承担案中的损失。
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比FOB术语成交多以下好处:
(1)可以提前转移风险;
(2)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3)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
(4)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这样,不但我方不用承担案中的风险,还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提早交单结汇。
案例4:
CFR交易下的货物纠纷案1993年,美国出口商A与韩国进口商B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规定A出售1000公吨小麦给B。
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当时在A装运的3000吨散装(inbulk)小麦中,有1000吨是卖给B的。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将由船公司负责分拨1000吨给B。
但受载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发生变质,损失了1200吨,其余1800吨安全运抵目的港。
但美国A商在货到目的港时声称,出售给B的1000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并且认为按照CFR合同,A对此项风险不负责任。
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争执不下,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
你认为仲裁机构会如何处理此案?
分析:
仲裁机构经过取证,最后裁决卖方不应推卸自己交货的责任,对货物在途中发生的损失不能转嫁给买方。
原因:
(1)CFR合同风险转移界限及其转移条件CFR合同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界限为装运港船舷。
但在本例中,由于A商卖给B商的1000吨小麦与另外2000吨混装在一起,并未被指定或特定化,3000吨小麦中很难确定哪一粒是卖给B商的,因此卖方不能已损失1200吨为由推卸交货责任。
(2)结论:
有关货物风险的划分,虽然与合同的性质有关,但同时也要考虑风险的划分与货物的交货状态有关。
案例5: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
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烧毁。
问:
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为什么?
分析:
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成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案例6:
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问:
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
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
分析:
我出口公司报价从CIF大阪改为FOB大连时,应将报价调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
当按FOB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
按CIF大阪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而改为FOB大连成交,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险费。
案例:
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出口3000公吨冷冻食品,合同规定2000年4-7月份交货,即期信用证支付。
来证规定:
ShipmentduringApril/July,AprilShipment800M/T,MayShipment800M/T,JuneShipment800M/T,JulyShipment600M/T。
我公司实际出口情况是:
4、5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6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到7月12日才实际装运出口。
7月15日我方在同轮又装了600M/T,付款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的款项,问:
我方有何失误?
付款行拒付有何依据?
分析:
我方的失误是未能按期在6月份装运,且将两批货物装上同一船只,违反了信用证中分批装运的规定,导致付款行拒付。
付款行拒付的依据是,我方未按信用证的规定分批装运,导致信用证失效。
根据《UCP500》的规定: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运,若其中任何一批未按约定的时间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本案中,来证规定:
ShipmentduringApril/July,AprilShipment800M/T,MayShipment800M/T,JuneShipment800M/T,JulyShipment600M/T。
而我公司因船期延误,6月份的800公吨货物拖延到7月12日才实际装运出口,7月15日,我方又在同一条船上装运600M/T,这实际上违反了分批装运的规定,信用证对6、7两月的结汇失效,因而,付款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物的货款是有根据的。
案例:
某公司以FOB条件从澳大利亚进口矿产品共30000公吨,贸易合同中规定卖方每天负责装货2000公吨,按晴天工作日计算。
该公司与船公司签订的租船合同却规定租方负责装船(FI),每天装货2500公吨,按连续日计算。
在上述两个合同中,滞期费均为每天6000美元,速遣费减半,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
结果卖方从星期四开始装船,只用了13天(包括星期六和星期天)便将全部货物装完。
试分析某公司签订的上述两个合同有何失算之处?
该公司遭受了哪些损失?
损失多少?
分析:
答:
失算之处有三:
(1)在装货定额标准上两相脱节;
(2)对日(Laydays)的计算方法也互不一致;(3)对晴天工作日的“除外时间”未能进一步明确是用了算,或是不算。
在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按习惯节假日则应除外。
由于上述失算,在这笔业务中,某公司势必要根据买卖合同付给卖方6天(本应15天,卖方之用了13天,在加上除外的4个节假日)的速遣费,18000美元;另一方面,某公司作为租船人还要根据租船合同付给船方1天(本应12天,但实际装了13天)的滞期费,计6000美元。
因此,某公司因为在签订贸易合同和租船合同时,不注意两个合同的衔接,结果遭到了双重损失,既要付给卖方速遣费又要付给船方滞期费,共计损失24000美元
案例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可可共15吨,卖方投保了一切险,自非洲内陆仓库起,直至美国波士顿的买方仓库为止。
后来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船之前,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
当美国买方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以买方在当时对该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没有权利凭受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为什么?
分析:
保险公司无权拒绝赔付。
因为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船之前,虽然买方对该批货物尚不享有所有权,也不具有保险利益,他也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本来是无权就上述期间发生的风险损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
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是作为代理人为货物投买保险的。
在卖方提交单据换取货款时,提单和保险单的权益已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了买方。
对本例的保险单来说,买方已经是该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和持有人,也就是他承受了该保险单的全部权益。
依你此,他有权凭保险单,按照保险单的承保责任范围,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现代物流的目的:
在合适的时间,以合适的价格,在合适的地点来满足客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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