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测技术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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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测技术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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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测技术服务合同
建设工程监测技术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
委托人(甲方):
广州市海珠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心
受托人(乙方):
委托人合同编号:
受托人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201年月日
签约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
广州市海珠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心
受托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监测技术服务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规模: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二、监测服务内容、方式、要求及承包方式
1、服务内容:
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相关规范和规定及质量监督部门要求,由委托人确定的具有质量监控作用的基坑监测和建筑物主体沉降观测,包括:
(1)本合同附件二(注:
招标文件报价清单)所列的监测项目。
(2)项目建设需要的其它监测项目。
(3)除以上工作外,还包括:
1)在进行监测任务的过程中与该工程相关的总承包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甲方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受托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项协调工作的费用。
2)由于设计变更,需要变更监测方法时,若受托人资质范围不能覆盖所需的监测方法,由委托人将不具备相应资质部分的监测工作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受托人应无条件服从。
3)受托人需将工程监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确保不因传输报送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
2、服务要求:
对项目进行监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对监测,包括但不限于:
。
(2)对监测,包括但不限于:
。
(3)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及相关文件为准。
(4)服务范围除以上基坑监测和建筑沉降观测工作外,还包括:
1)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监测、观测工作的协调,申报监测、观测技术成果的审批。
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监测、观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桥梁主体沉降观测必须保证本项目竣工验收和在城建档案馆备案。
3、承包方式:
采用全费用总价包干,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监测和观测满足质量监督部门验收要求、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组织实施工作、资料整理和备案。
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验收标准,确保监测项目及数量能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质量的验收和备案要求。
三、合同价款及其计价
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2、本合同全费用总价包干,在监测工期内不因闲置或其他情况而增加费用。
2.1全费用总价包干性质,不因闲置或其他情况而增加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测工作所需的材料费、劳务(含技术人员)费、技术服务费、编制观(监)测实验报告、试验观(监)测仪器设备使用费、机械进退场费、观(监)测所需的各项辅助工作费用、临时设施费、差旅交通费、就餐费、住宿费、交通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按广州市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税金、保险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外)、堤围防护费、编制观(监)测报告费、相关协调费及其他实物和技术工作收费等全部相关费用,是为完成本项目观(监)测的全部利润等所有服务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是对完成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约定项目技术服务的全部偿付,与观(监)测工作相关的其它辅助工作,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相应的观(监)测项目的报价中,不再另行计费。
2.2监测方案需经监理审核和甲方审批,并满足设计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方案一经甲方审批,不得变更,如有特殊原因必须变更的,需报甲方审批。
2.3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出的项目而由监理和甲方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或原设计没有而由甲方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新增项目结算原则依据《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表》(粤价函[2004]428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等计费依据的规定下浮20%后再按投标下浮率(下浮率为中标人投标总报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下浮率)结算。
新增项目无相应收费依据的,采用市场价(报监理公司审核同意后的价格)并按投标下浮率(下浮率为中标人投标总报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下浮率)结算。
以上费用已包含了税费和为完成所有要求而可能产生的不可预见的费用。
2.4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以经甲方或财政终审部门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
四、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
适用《专用条款》第七条的约定。
五、奖励及违约责任
1、奖励办法:
无
2、违约责任:
具体见《专用条款》第八条的约定。
六、服务期、履行地点和方式
1、服务期:
服务周期从服务单位进场至所有监测服务项目完成为止,确保监测工作满足项目进度需求,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如需配合现场工期进度,服务周期需按招标人要求。
实际工期根据项目实际施工进度进行调整。
部分监测内容须待场地问题解决后方能开始实施。
服务周期必须满足实际施工要求。
2、履行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
3、第一次进场时间由甲方确定,并提前1天书面通知乙方。
4、工程监测工作根据甲方的安排,乙方应按其投标承诺及本合同约定,派出进行本合同约定项目监测工作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和投入有关设备,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4.1常驻工地现场的服务:
服从工程建设工期的要求,分次分批进行监测,做到随叫随到。
甲方在每次监测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开展监测任务,至监测任务结束方可离场。
在工程监测实施过程中,乙方应派出项目组常驻现场,跟进工程进度开展监测工作。
4.2非驻场的技术支持服务:
跟进施工进度,进行相应监测工作,对其派出的现场项目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管理及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并且对他们完成的服务承担责任。
七、成果报告文件的提交
1、乙方每次监测完成后,监测报告应在每次监测后三天内提交甲方,一式伍份,乙方完成所有监测工作后,十天内提供监测技术工作总结报告,一式六份(如甲方有需要,增加报告份数,乙方无条件免费提供)。
2、成果报告需加盖监测报告专用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
监测报告签认人员的监测资格证书必须在乙方处注册并且有效。
3、所有监测报告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规范、标准。
4、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监测结果提出异议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复检,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八、服务目标
质量控制目标: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监督抽检、监测标准。
进度控制目标:
监测工作需满足施工实际进度要求。
九、守约保证
1、甲方和乙方保证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享有并承担本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乙方保证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各项工程管理办法和规定。
2、乙方承诺,不论发生任何事件,将完全遵守甲方颁发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按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承诺的各项条款落实做好各项工作;采取一切措施保证按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本工程在质量、进度、安全、信息管理等各项目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
并保证不因此增加甲方的成本负担。
十、现场管理人员
1、监测项目负责人:
2、委托人项目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十一、合同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书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四部分组成。
2、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三条的规定一致。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十三、履约担保(本工程不设履约保证金)
十四、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监测费用结算支付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十五、合同的文本
本合同一式八份,甲方执五份,乙方执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广州市海珠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72号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本合同于201年月 日签订于广州市海珠区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为实施、完成本工程监测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文件由第二条所列的文件组成。
1.2协议书: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
1.3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委托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1.4委托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本项目委托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下称甲方。
1.5受托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委托人接受且具有工程监测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下称乙方。
1.6第三方:
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7监理人:
指受委托人委托的负责本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监理工程师:
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1.9施工单位:
指合同工程的施工单位。
1.10代建单位:
指合同工程的代建单位。
1.10合同价款:
指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监测技术服务工作后,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受托人的全部金额。
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在内的金额。
1.11暂列金额:
指委托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
该款项须经委托人批准后方可动用。
1.12索赔:
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合同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3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1.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对本合同的技术服务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不包括乙方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等事件。
政府对建设项目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合同技术服务工作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
第二条适用法律和语言文字
2.1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以及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2本合同所有文件均以汉字书写、解释、说明。
2.3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三条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委托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澄清、答疑会议纪要、招标工程量清单等);
(8)投标书、工程量报价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若投标文件承诺标准或条件高于招标文件的,按照投标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施工图纸(施工图纸要求或标准高于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要求的,按照施工图纸);
(1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及监测的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监测管理法规和规章。
4.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的权利
5.1.1甲方有权对乙方编制的本项目监测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
5.1.2乙方监测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工作职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如乙方不更换或更换后的人员仍不按本合同履行监测职责,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1.3本合同约定项目技术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1.4甲方委托监理人负责对乙方的现场监测作旁站式监督。
5.1.5甲方委托代建单位负责对本项目进行管理,但变更、签证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5.1.6甲方享有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交的监测报告的著作权。
5.2甲方的义务
5.2.1向乙方提供开展本项目工作所必须的设计文件、工程资料、技术资料等。
5.2.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事宜的相关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5.2.3甲方应协调乙方与现场各方关系,负责提供监测的场地;告知代建单位、监理人、施工单位监测部位及位置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5.2.4选定监测部位。
当已选定的监测点无法满足现场监测条件要求时,甲方应负责重新选择监测点。
5.2.5负责提供以下的现场工作条件:
①平整道路;②提供电源、水源接驳点各一个供乙方使用(水电使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2.6组织本项目监测方案的审批及成果文件的审查和验收。
5.2.7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报酬。
5.2.8本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应由甲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乙方的权利
6.1.1有权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甲方提供切实可行的监测实施方案。
6.1.2有权对涉及监测相关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甲方提出建议。
6.1.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监测,出具客观、准确、公正的成果报告,不受甲方干涉。
6.1.4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获得服务报酬。
6.2乙方的义务
6.2.1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提交本合同约定项目的监测实施方案,经并经甲方、代建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和安全监督单位会审后,按审核确定的方案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甲方以此具体考核乙方的检(监)测工作。
如甲方要求乙方对监测实施方案等进行合理修改调整,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修改调整意见之日起3日内,按甲方要求完成修改调整并报甲方审核。
6.2.2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进场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按甲方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乙方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测实施方案的承诺,足额、按时派出工作人员和投入设备。
当甲方的现场配合条件不能满足技术服务要求时,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推迟进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推迟进场。
6.2.3乙方应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项目的监测技术服务工作,不得转包和分包。
6.2.4乙方应科学、严谨地工作,按时提交各阶段的监测报告并对报告中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6.2.5监测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6.2.6乙方协调甲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的工作关系并组织本项目的监测工作,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测实施方案的承诺必要时安排工作人员常驻现场。
6.2.7乙方应自行解决现场项目组的办公和生活用房、设施、配套水电,以及交通、通讯费等,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综合单价报价中。
6.2.8乙方应当配合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提供相应的监测服务,并应按甲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提供中间资料,以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
6.2.9监测过程中,如因场地条件、设计方案的变更,需增减监测工程量或改变监测手段的,乙方均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在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6.2.10对于甲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乙方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应在24小时内作出具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
6.2.11按时进行现场试验取样、提交监测报告,负责资料、报告的打印、复印、装订、装箱等工作。
6.2.12向甲方提供非驻场式的技术咨询、支持服务,包括参加本项目相关会议、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相关问题。
6.2.13应随时接受甲方、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为确保监测结果的正确,任何人不得干预监测结果。
6.2.14乙方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
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见合同附件《本项目机构人员一览表》。
保证监测人员具备监测资格,保证持有的监测资质满足地方管理要求。
6.2.15提供仪器设备,负责仪器设备安装及场内中转、进退场。
保证计量器具在计量检定有效周期内。
6.2.16保证监测工作的客观、独立、公正,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将监测不合格的工程出具合格监测报告或修改监测结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否则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八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2.17对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监测业务的费用及支付
7.1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费用,按照监测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7.2支付监测所采取的货币币种由合同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改正。
乙方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必须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
(2)一般违约责任。
乙方被甲方要求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甲方交纳本合同项下监测费用千分之二/次的违约金,但不得低于2000元。
(3)严重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甲方交纳本合同项下监测费用百分之一/次的违约金,但不得低于10000元。
(4)赔偿损失。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违约金与甲方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但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的检(监)测费用。
(5)部分解除合同。
当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达到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乙方时即生效。
乙方应在该通知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监测费用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同时,乙方必须在通知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通知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配合甲方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且满足甲方要求。
乙方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或不满足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视情况解除合同。
若因乙方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甲方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赔偿。
(6)解除合同。
当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乙方时即生效。
乙方应在该通知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监测费用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同时,乙方必须在通知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停止全部工作,通知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配合甲方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天内离场。
乙方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且满足甲方要求,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引致甲方工期延误和其它方面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8.2本合同部分解除或全部解除后,乙方已经完成的且经甲方认可接收的监测成果在双方进行结算后,成果全部归甲方所有。
8.3因同一违约情形,被追究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以上的,从第四次开始,对该违约行为每次均追究严重违约责任。
出现严重违约责任二次以上的,从第四次开始甲方有权向有关机关进行通报批评。
8.4在任何索赔和争议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导致的甲方的实际损失。
8.5乙方违约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交纳,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否则,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中予以扣除。
8.6其他违约责任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中止
9.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2当甲方或乙方一方提出要求,对方书面同意时,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书。
9.3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
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
除甲方应付给乙方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由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进行约定。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定义
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甲方的电子邮箱:
乙方的电子邮箱:
第二条本合同签订及监测的依据:
1、监测服务的工作依据
(1)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工程建设及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国家及行业、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工程建设的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
(3)本合同的有关约定;
(4)甲方或设计单位提供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和其他建设程序性文件。
(5)如上述工作依据产生冲突的,依据上述排列顺序采用及适用。
2、监测标准:
工程监测标准参照现行有关规范及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设计图纸等)。
中的有关条款进行:
如以上标准有关规定不统一的,以国家标准为准。
如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上标准重新颁布或修正的,以重新颁布或修正的标准为准。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提交本合同约定项目的监测实施方案,经并经甲方、代建单位、监理和安全监督单位会审后,按审核确定的方案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甲方以此具体考核乙方的检(监)测工作。
如甲方要求乙方对监测实施方案等进行合理修改调整,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修改调整意见之日起3日内,按甲方要求完成修改调整并报甲方审核。
第四条监测业务的费用及支付
1、监测费用和工期:
在招标清单的监测项目数量内总价包干,包干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元(小写 元)。
其中:
在监测工期天(约个监测月)内总包干价为¥元;海珠生态城安置房官洲北苑南地块项目在监测工期天(约个监测月)内总包干价为¥元,建筑物主体沉降观测项目在从±0.00施工至竣工总价为¥元。
2、本合同价款均由甲方和财政部门审定和支付,并以其审定的结算价为准。
3、合同价款的支付
3.1进度款的支付
根据项目情况监控开始后逐个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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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工程 监测 技术服务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