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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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为规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适用范围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辐射类建设项目、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下放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验收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验收范围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申请验收的期限
需要进行试生产(运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工况稳定,运行负荷75%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试生产(运行)3个月确不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继续进行试生产(运行),试生产(运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应分期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重污染行业基地(园区)集中治污设施可以根据实际工况及其相应的应急措施分阶段进行验收。
四、申请及受理
(一)材料递交。
建设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提交《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见附件)所列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般由建设单位人员到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若委托其他单位人员办理,则需提交委托函和申请人有效证件。
(二)材料审核。
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服务人员在接收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对材料的完整性、齐备性进行审核。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受理回执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另一份省环境保护厅存放。
对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不予受理回执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另一份省环境保护厅存放。
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服务人员在受理材料后,将接收的所有材料,连同受理回执送经办部门,由其领导分派给经办人员办理。
经办人审查材料时,发现申请材料不能充分证明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及其备案意见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材料接收后,建设单位认为建设项目尚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可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撤回;经办部门接受申请后,经分管领导同意,将申请材料交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受理回执交还经办人员。
五、初步审查
(一)项目专题会议审查。
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查,提交厅经办部门项目专题会议集体审查,审查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情况及效果。
1.重点关注以下项目:
①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基地或建设项目。
②可能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③对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重大项目。
④公路、铁路、变电站、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场、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公众关注程度较高或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或由于恶臭、噪声或其他污染须搬迁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的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
⑤试生产(运行)期间由于环保问题引发群众投诉并经查明属实的建设项目。
2.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①建设项目变更或变动内容。
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相关论述,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变动内容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经办人根据会议审查意见填写《建设项目变动移送表》,移送厅环评审批部门核定。
若核定认为项目发生了重大变动,则发文要求建设单位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终止;若变动较大,发文要求建设单位对所变更的部分作出说明,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补充分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中止;若变动较小或有利于减少、降低对环境的影响,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总量,可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直接认可。
②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建筑物搬迁工作落实情况。
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建筑物搬迁工作未完成的,一律不得同意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③等量替换、以大代小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期限完成“等量替换、以大代小”任务。
④污染物排放情况。
建设项目排放的各项污染物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规定的执行标准,达标排放;有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满足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危险废物已全部按要求妥善处置(已全部转移给有资质单位或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已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要求,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核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是否设置了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专章、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审查,上述重点审查内容五项有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则不得通过环保验收。
对未通过环保验收审查的项目,发出验收审查意见,提出限期整改或责令停产整改要求。
对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3.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
经审查,项目涉嫌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程序处理。
(二)公示。
经审查,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且初步认为符合验收条件的,经办人起草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前公示材料,经厅经办部门分管领导书面同意后,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上公示7天。
(三)听取公众意见。
对属于以下所列情形的建设项目,应采取召开座谈会、协调会或其他形式协调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解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
l.验收监测或调查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公众意见较大或满意率较低,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与公众沟通、协调的;
2.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前公示期间,公众意见较大,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与公众沟通、协调的;
3.项目试生产(运行)期间由于环保问题引发群众投诉并经查明属实的。
六、验收现场检查
经厅经办部门项目专题会议审议通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验收现场检查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并由建设单位协助。
(一)参加验收现场检查的人员:
1.必须参加现场检查人员:
由省、市、县(区)三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共同组成验收检查组;建设单位代表;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单位代表(项目负责人应该参加)。
2.应该通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环保设施/措施设计单位、环保设施/措施施工单位、施工期环境监理单位的代表参加现场检查。
3.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以及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厅经办部门须商请厅应急办、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专家参加现场检查,并作为验收检查组成员。
4.涉及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厅经办部门须商请固体废物管理业务部门组织专家参加现场检查,并作为验收检查组成员。
5.对可能造成跨市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该邀请相关市环保部门参加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对部分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建设项目,还可以邀请项目所在地部分群众代表参加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二)验收检查程序。
1.参检代表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有关资料。
2.建设单位汇报该建设项目环保执行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环保设施/措施设计单位、环保设施/措施施工单位、施工期环境监理单位补充介绍有关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
3.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单位介绍项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单位陈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与环评内容一致、项目是否落实环评报告及其批复、后评价报告及其备案意见要求,并提供书面材料。
5.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施工期、试生产(运行)期环境监管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
6.检查组成员对建设项目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有关单位答疑。
7.讨论验收检查意见。
8.检查组代表将验收检查意见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
七、厅长专题会议审议
验收现场检查、公示(有必要进行公示的项目)之后,提交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厅长专题会议集体决策。
专题会议由厅分管领导召集进行,环评处、环监局、应急办、技术中心负责人参加会议,必要时请与会议研究议题有关的总量处、水处、大气处、辐射处、生态处、废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员参加会议。
八、批复
(一)经厅经办部门项目专题会议、公示(有必要进行公示、听证会或座谈会的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厅长专题会议审议等程序后,符合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由经办人按照厅公文办理程序制度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送建设单位,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单位。
(二)对尚不符合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经办人按照厅公文办理程序制度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查意见,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送建设单位,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单位。
九、办理时限
30日(不包含现场检查、听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
经办人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办理事项,及时登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各个办理环节的填报工作,该系统自动与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交换数据,并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发布审批后公告。
十、批文领取
申请人领取批文有两种方式:
一是到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申请人需凭受理回执和个人有效证件领取验收意见批文;二是由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将批文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寄出,寄出信件并保留相关凭证,申请人需将受理回执寄回省环境保护厅。
十一、后续管理
对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行政许可事项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批文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污染源管理范畴,加强监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的,省环境保护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十二、廉政监察
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杜绝腐败行为,确保自身不出问题。
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七项承诺”(便民高效、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严格审批、强化验收)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六不准”(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的规定。
为保证廉洁行政,验收现场检查时,相关工作人员须按要求填写《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廉政卡》。
省环境保护厅将按照预防惩治腐败体系要求,实施行政审批廉政监察,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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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环境保护 建设项目 竣工 验收 行政许可 办理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