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2013.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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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行为,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确保驾驶员培训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以及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新〈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4〕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教练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练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四条教练员应当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的相关条件,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
第五条教练员分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驾驶操作教练员根据教学车型分为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九类教练员。
第六条申请教练员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教练员考试报名窗口,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的相关类别条件提交报考材料复印件,并出具其原件进行验证。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报考材料审核合格后,发放准考证,并按照考试大纲组织考试。
单科成绩不合格可免费补考一次,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考试合格者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30日内发放《教练员证》。
第八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多个教练员类别。
申请增加准教范围的,按照第六条和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教练员证》有效期为6年。
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所在服务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换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继续教育证明、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相关材料。
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教练员逐一签署意见汇总后,统一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换证。
在整改期间或整改未合格的教练员,待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换证。
第十条《教练员证》遗失或污损需要申请补办的,教练员应向当地市或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补办申请表》、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属污损的,须以旧证换新证;属遗失的,持有人须在地级以上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驾培机构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教练员从事驾驶培训教学,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明确报酬、岗位以及社会保险等法定项目,驾培机构应按规定为教练员购买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驾培机构聘用教练员的,应当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劳动合同》、驾培机构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的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政管理系统”办理手续和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经聘用备案的教练员,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教练员IC《岗位登记卡》(以下简称《岗位登记卡》)。
《岗位登记卡》由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辖区实际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教练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驾培机构,不得为本驾培机构学员以外人员提供有偿机动车驾驶培训或考试服务。
第十五条教练员执教时,应当随身携带《岗位登记卡》,并在准教范围内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
《教练员证》和《岗位登记卡》不得转让、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六条教练员必须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应用统一的信息化手段,依据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如实登记《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
学员《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结业证书》应由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在职的教练员签署。
第十七条教练员不得在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教练场地或使用无IC卡道路运输证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
在道路上进行驾驶培训教学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教练员应当随车指导,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搭乘教练车。
驾培机构不得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驾驶操作训练。
第十八条教练员应当遵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粤交运〔2009〕1438号)中规定的执教规范,不得参与招生和收取培训费。
第十九条教练员应当按要求接受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二十条教练员应当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驾培机构部署施行新政策或相关管理要求后,驾培机构应及时向其所有在职教练员传达。
第四章信誉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经认定的教练员不良从业行为登记为不良记录,并进行记分。
不良从业行为主要包括教练员在从业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被有效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的不当行为、不规范的从业行为、教学责任事故等对教学、行业、管理甚至社会有负面影响的从业行为。
各类不良从业行为按其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分别设定分值,教练员的不良记录记分将进行累加,一个记分年度内记分总分最多不超过12分。
每个记分年度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结束时记分清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政管理系统”整理和记录教练员的信誉信息、不良记录及其他从业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有关信息和查询方式。
第二十四条驾培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统一标准每年对其所有在职教练员进行一次教学质量信誉考核。
考核工作在1月至4月进行,并在4月15日前将考核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年度星级教练员评选活动。
星级教练员是指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教练员。
第二十六条各地级以上市每次星级教练员的评选数量应控制在当地教练员总数的1%以内。
参选星级教练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本驾培机构的在职教练员,持有效的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核发的《教练员证》;
2、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连续从事驾培教学工作3年以上,近3年内教学质量信誉等级AAA级、无不良记录且无发生教学或行车责任事故;
3、其带教的学员在领取驾驶证后3年内无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举报记录。
第二十七条驾培机构应在4月1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星级教练员参选人员,并在报名点、办公场所、教练场地等地方公示推荐人员名单。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4月底前对驾培机构推荐的参选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核实,并将参选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5月至6月组织对参选人员的教学考评。
第二十八条教学考评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和驾培行业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的考评组负责,应在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基础上,对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的仪态仪容、证件佩戴、文明礼貌、教学态度、教学用语、教学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后进行公示,并在6月底前将名单报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7月中旬前对星级教练员名单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星级教练员收录为行业专家库成员,并在驾培行业相关评选、推荐活动中优先。
教练员在荣获星级教练员称号的三年内享有业务优先待遇,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制定对星级教练员的鼓励措施。
聘用星级教练员的驾培机构,在质量信誉考核和其他行业评审或评比中可以给予加分。
加分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教练员资格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取得教练员资格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其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在教练员资格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和成绩,自当次考试结束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二条参加星级教练员评选活动的教练员提供虚假资料和信誉信息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其六年内星级教练员的参评资格。
驾培机构在星级教练员评选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和信誉信息的,本年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不能评为AAA等级,并且取消其下一次星级教练员的推荐资格。
第三十三条发生以下不良从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登记为不良记录,按规定记分,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
通报内容应包含教练员的不良从业行为情况及其所属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
(一)对以下行为记2分:
1、从事教学活动时,未随身携带《教练员证》;
2、培训教学过程中对学员言行不文明。
(二)对以下行为记3分:
1、对待学员态度粗暴,辱骂学员;
2、在非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道路或时间进行实际道路驾驶培训;
3、其他违反从业规范但未在本章中列明的行为。
(三)对以下行为记6分:
1、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2、本年度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不合格;
3、实施驾驶操作培训时无随车指导;
4、实施驾驶操作培训时搭载与当前教学工作无关的人员;
5、收受、索取学员财物、好处或向学员谋取其它利益;
6、在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场地或使用无IC卡道路运输证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
7、妨碍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执法监督检查,或不按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8、妨碍或不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相关投诉案件的调查或调解工作;
9、不良从业行为被媒体曝光,严重损害驾培行业形象。
(四)对以下行为记12分:
1、侵吞、截留学员缴交的培训费,不上缴所属驾培机构的或应向学员退还培训费而不退还;
2、未按要求登记《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或在过程中弄虚作假;
3、同时受聘或服务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驾培机构;
4、为本驾培机构学员以外的人员提供有偿机动车驾驶培训或考试服务;
5、连续两年教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
6、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教练员证》;
7、在培训教学过程中,殴打学员、发生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甚至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8、在培训教学过程中,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
9、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
10、抗拒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态度恶劣的,甚至侮辱、殴打道路运输执法检查人员。
第三十四条对在一个记分年度中被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整改期限不少于3个月。
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整改期限不少于6个月,并且在其整改期满并整改合格后,应当参加一次所在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再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其教练员正常业务。
教练员在整改期间不得签署《培训记录》,并暂停办理其聘用登记、《教练员证》业务及其他行政管理相关业务。
《岗位登记卡》交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保存,直至整改合格。
第三十五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其《教练员证》并予以收回和公告作废,无法收回的则自行作废:
(一)提出注销《教练证》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或已证实死亡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失效或驾驶证在教练员证有效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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