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汇总统计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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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汇总统计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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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汇总统计表模板
**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汇总统计表
主要职责事项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事项
事中事后监督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合计
10
8
5
8
31
**县环境保护局职责清单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及联系电话
1
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协调处理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负责辖区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依法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及稽查。
县环保局监察大队
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
组织实施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问题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拟订全县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削减计划(项目);负责全县污染物问题指标分配;负责监督检查全县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县环保局管理股
承担从源头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组织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检查、验收;制定治理污染项目计划,组织开展污染集中控制和限期治理工作;监督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协助开展“环保世纪行”工作。
县环保局监察大队
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负责全县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的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污染源在线监控责任,监督管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机动车、有毒化学品、放射性及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辐射安全许可核准,监督管理辐射项目“三同时”落实;负责落实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定量考核和验收。
县环保局监察大队
负责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监督全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组织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
县环保局法宣股
2
负责建立健全全县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技术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审核全县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拟订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县环保局环境管理股
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等工作;组织拟订生态建设规划及工作计划;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组织指导全县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生态建设及目标责任考核。
县环保局自然生态股
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县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发布环境信息,承担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有关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管理全县环境统计工作。
县环保局环境监测站
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呈报、推广和运用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实用技术;核查上市公司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局职责内的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指导环境监测计量认证工作。
县环保局环境管理股
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拟订全县环境宣传教育规划、计划;指导全县环境保护素质教育和环境法规宣传;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技术培训和干部培训。
县环保局法宣股
**县环境保护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清单
序号
管理事项
1
水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与发布通报
2
放射性药品管理
3
危险化学品监管
4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5
固体废物进口监管
6
自然保护区管理
7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8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事项
水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与发布通报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
环保部门负责开展水质监测,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县水利局
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和环保部门协商一致。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案例
全国各省区市水利、环保部门均开展江河湖库水质监测水利部门为了保护水资源,会同环保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并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并向环保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意见,发现水域污染物超过控制指标或未达到水质要求,报告政府采取措施,并向环保部门通报。
环保部门对水污染实施统一监管,对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会同水利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
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管理事项
放射性药品管理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
负责医疗机构辐射安全许可
县卫生计生委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
相关依据
1、《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号)。
案例
某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需要使用放射性药品,应先向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向药品监管部门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管理事项
危险化学品监管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县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质监局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县工商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县卫计委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相关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案例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省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企业及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管理事项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公安局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县商务局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发改委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县建设局
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相关依据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案例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管理事项
固体废物进口监管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商务局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相关依据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案例
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由商务部门发放国内收货人登记证并对进口企业进行监管,由环保部门发放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对加工利用单位进行环保监管,由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固体废物质量成分进行监管。
管理事项
自然保护区管理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县林业局
组织和协调本县濒危物种、生物多样性和湿地保护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衍生物进出口的管理和监督。
县农业局
负责全县外来生物管理和综合防治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外来生物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综合治理、信息发布、宣传培训工作;拟定、调整外来入侵生物名录;承办本县外来生物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相关依据
《自然保护区条例》
案例
如我县申报新建自然保护区,可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环保局、林业局、农业局对申请地进行考察,从自然环境的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品种评估、生物管理和综合防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并申请省、市级自然保护区。
管理事项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农业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相关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案例
环保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牵头对畜禽养殖进行区域划分(适养区、限养区、禁养区)。
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如养殖粪便利用制作有机肥或沼气等等。
管理事项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
1、牵头协调行动计划的实施,负责督查推进日常工作;牵头大气环境质量评估;2、负责工业企业及园区污染综合整治;3、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4、负责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县发改委
1、负责把行动计划有关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2、负责清洁能源推广;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煤炭清洁利用;3、牵头协调推进城区老工业基地整体搬迁改造工作;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县财政局
负责协调专项资金支持;落实行动计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负责各职能部门的资金整合。
县建设局
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负责绿色建筑推广实施。
县政府督查室
负责将行动计划目标和工作任务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内容,组织开展任务落实情况督查。
县广电局
负责加强行动计划宣传教育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共绿色交通推广实施;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1、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2、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执法;3、负责涉嫌污染环境治安、刑事案件的及时移送。
县商务局
负责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如期完成油品升级工作。
县物价局
1、负责核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监督收费标准执行情况;2、落实燃煤机组脱硫、脱销、除尘电价,淘汰、限制类企业差别电价,超能耗企业惩罚性电价,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
县科技局
负责支持相关领域科技创新,组织研发、推广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
县气象局
负责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气象管理工作。
相关依据
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湖南省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案例
紧紧围绕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任务和要求,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和“两型社会”建设。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协调解决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
努力建设天蓝、水净、地绿的美丽安乡。
**县环境保护局事中事后监督制度清单
序号
监督事项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2
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3
高环境风险(危险源以上放射源和中危险射线装置以上)辐射项目许可事项监管
4
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
5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环境监理。
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必备材料。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并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湖南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执行。
排污许可事项监管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对象:
县环保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五、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等相关情况。
六、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1月15日后对所有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的进行书面核查;
(二)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定期检查,每年检查2次;同时实施不定期抽查,抽查比率为15%。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6、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企业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
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湖南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执行。
高环境风险(危险源以上放射源和中危险射线装置以上)辐射项目许可事项监管事项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高环境风险(危险源以上放射源和中危险射线装置以上)辐射项目单位、单位
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高环境风险(危险源以上放射源和中危险射线装置以上)辐射项目单位以及
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管理工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
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例行检查、专项检查、抽查。
专项检查可由本级环保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对监督检查对象的检查不少于1次;
(二)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三)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抽查;
(四)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五)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如下相关处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湖南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执行。
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事项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单位,固体废
物进口单位,进口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加工利用定点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等规定。
2、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管理办法》的规定。
3、固体废物进口单位是否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保部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
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等规定,
从事加工利用活动。
4、进口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加工利用定点企业是否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
法》、《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等的要求,从事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的加工利用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环保局负责日常监管。
日常例行检查、专项检查、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环保局对获得许可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管。
监管频次为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他法律或文件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盖章、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对违反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3、发现进口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进口利用定点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发现固体废物进口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按照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法律规定由县环保局查处的案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查看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审批文件、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等环保手续情况,重点关注环评审批规模、主要工艺和设备、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调阅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危险固废处置和转移联单、在线监测数据报表、企业日常环保管理记录、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保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检查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是否合理、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与环评审批文件是否相符,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雨污分流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偷漏排情况,环保污染应急设施是否完善等;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所收集的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采用产污系数法、物料衡算等方法,估算排污量,核查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有无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走访车间及周边居民,与车间操作工人进行随机性访谈,了解生产概况,寻找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了解环保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日常环保管理是否到位,有无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县环保局每年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一次以上的全面检查。
另外,根据检查目的,实施有针对性的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六)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监察报告;
(7)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股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照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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