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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笔记整理
第一章绪论(环境、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环境法学)
一、环境
■1、法律定义(是人类环境的概念,以人类为中心)
《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
■2、环境的分类和意义
1)根据形成分:
自然环境与人为环境
2)根据环境要素分:
大气环境、水环境、海洋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
3)根据环境功能分:
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立法上先保护生活环境,再保护生态环境)
4)根据范围分:
车内环境、室内环境、社区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二、环境问题
■
(一)环境问题及类型
广义的环境问题(environmentalproblems):
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者人为活动使环境条件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狭义的环境问题仅指由于人为活动导致的环境质量的变化。
种类是:
环境污染与自然破坏
狭义上的环境问题也被称为次生的环境问题。
自然原因导致的环境问题也被称为原生的环境问题。
次生环境问题与原生环境问题可以转换。
环境法所要解决的主要是狭义上的环境问题。
☆1、环境污染
概念:
是指由于某种物质或能量的介入环境,使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1)能够引起环境污染的物质被称为污染物,如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铅、汞等重金属等。
能量的介入也会使环境质量恶化,如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
2)污染物质对环境的污染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当某种能造成污染的物质的浓度或其总量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就会产生危害,环境就受到了污染。
3)环境污染是工业活动的结果,因而它也是最典型的环境问题。
类型:
1)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等;
2)按污染的性质可分为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
3)按污染物的形态可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以及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等;
4)按污染产生的来源可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交通运输污染和生活污染等;
5)按污染物的分布范围分,又可分为全球性污染、区域性污染、局部性污染等。
☆2、环境破坏
概念: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生态退化问题及由此导致的其他环境效应。
1)导致环境破坏的行为:
滥垦滥伐、围湖造田、滥捕乱杀、不适当兴修水利、不适当灌溉。
2)环境破坏的后果:
土地退化(荒漠化、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森林草原退化、物种灭失。
3)环境破坏从人类早期就有。
■
(二)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四个阶段):
1、原始捕猎阶段:
从人类产生,谋求生存,就有环境问题。
对野生动植物的破坏,特别是导致一些动物(披毛犀)的灭绝。
2、农牧业阶段:
指由于人类自身的活动,特别是科学技术所引发的现代化所导致的对自然的伤害,并且最终可能导致对所有生物包括人类自身的伤害。
森林破坏、草原退化、水土流失等问题。
3、现代工业阶段:
大机器生产产业的工业污染以及机器进入农业领域进而产生大规模的生态破坏。
既有污染也有生态破坏。
“八大公害事件”
1)“马斯河谷事件”:
1930年,比利时,二氧化硫,60人死亡
2)“多诺拉烟雾事件”:
1948年,美国,二氧化硫,6000人患病,20人死亡。
3)“伦敦烟雾事件”:
1952年,二氧化硫,四天死亡4000人,共死亡1.5万多人。
4)“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1955年,光化学烟雾,死亡400多人。
5)“日本水俣病事件”:
1954-1965年,汞,受害人数数万人,死亡200多人。
6)“富山骨痛病事件”:
1963-1968年,镉,死亡200余人,患者近300人。
7)“四日市哮喘病事件”:
1960-1979年,多种有毒有害气体和金属粉尘,患者人数达775491人
8)“米糠油事件”:
1968年日本九州爱知县,多氯联苯。
4、当前的环境问题(70年代末特别是80年代以来):
除了传统的工业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外,当前环境问题更复杂、范围更广、危害更大、更难以应对。
温室效应与全球变暖(冰川融化,海平面升高)、酸雨污染(腐蚀农作物、建筑物,危害人体健康,世界西欧、北美、我国西南三大重污染区)、臭氧层破坏、突发性污染事故(博帕尔农药泄漏、切尔诺贝利核污染事故)、城市垃圾、资源危机(油荒、电荒、煤荒、水荒、森林退化与生物多样性丧失)。
■(三)环境问题不断恶化的原因
1、人口的压力:
1900年全球人口20亿,2004年7月全球人口达到64亿,到2030年,达到90亿
2、认识上的原因:
一方面,人们一直以为人类是地球的主宰;另一方面人类对环境问题所产生长远影响认识不足,导致保护防止措施不够有力。
3、技术上的原因:
技术是双刃剑,环境问题与技术相伴而生。
4、社会和经济原因:
市场缺陷;政府政策失误(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市场是资源配置很好的方式,都由于主体不明确,资源就受到很大的破坏,资源应具有经济和环境两方面的价值)。
三、环境保护
■
(一)环境保护及其特征
概念:
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根据生态平衡等客观规律的要求,自觉采取各种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科学技术手段),以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物质世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特征:
1)主体具有广泛性:
国家(政府)、社会(企业、NGO)和个人
2)内容包括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
3)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例如贷款、税收、集资等经济手段,以及行政手段
4)目的是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
(二)全球环境保护运动(四个阶段):
1、二战之后到1972年:
1)公害事故:
八大公害事故
2)理论准备:
a.《寂静的春天》:
让人们意识到杀虫剂对鸟类和野生动物的影响;b.《人口爆炸》:
让人们警觉到迅速增加的人口对自然资源的潜在不利影响;c.《封闭的循环》:
给人们解释了生态原理。
3)1970年4月22日,美国庆祝首次地球日活动。
4)群众性运动:
自发性与发散性,并不集中
2、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到1992年联合国人类与环境会议:
环境保护进入国际层面:
国家、国际组织;从认识环境与人类的关系到可持续发展
3、1992年—2002年世界可持续发展大会:
可持续发展从战略到实践
4、2002年以来:
可持续发展与气候变暖、贫困
■(三)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1、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少。
2、环境污染十分严重。
3、资源破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
十七大提出:
“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
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
”(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环境法学:
交叉性学科
法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社会科学之间的交叉;法学内部部门法之间的交叉。
第二章环境法概述(调整对象、定义、本质、特征)
一、调整对象
纵向:
环境保护法(1979年试行,1989年废止,颁布环境保护法)→环境法(90年代初)→环境资源法?
横向(与其他国家比较):
污染防治法(英美、欧洲);自然保护法(前苏联、东欧国家,由于国土辽阔、自然资源丰富、工业分布扩散,环境保护主要是生态保护);公害防治法(日本);环境法(现代各工业发达国家,或者环境政策法environmentpolicylaw)
※李艳芳认为,环境法主要调整环境和资源中的能源。
1)环境法只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法律作为“价值判断”应该是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只能作为世界观的指导。
法律只调整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物之间、人与动物之间、人与各种自然客体之间,不可能发生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相关性、对称性、可逆性、双向作用性
3)人和动物、自然之间,人是主动的,动物、自然始终是被动的。
☆调整对象包括两大类:
1)人们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2)人们在预防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定义:
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环境法本质特征
■
(一)本质:
社会法(公益与私益交融的法律部门)
公益:
维护公共利益---环境利益;经济、社会、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私益:
维护个人环境权益。
■
(二)特征
1、公益性:
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2、政策性:
1)政策先行,政策法律化;2)稳定性差,不断修改(环境问题状况不断变化,越修改频繁,越能发生作用);3)法的实施受国家政策影响。
3、政府主导性:
1)政府干预:
鼓励、禁止、限制,表现在大量规范性文件中;2)行政规范居多;3)主要依靠政府执行:
环境管理行政机构,环境保护最主要的政府监督检查;4)处罚主要依赖行政制裁。
4、经济性:
经济手段是解决环境问题手段之一,环境立法有大量的经济立法:
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特别是自然资源立法经济性更强。
5、科学技术性:
技术手段在环境保护中居于重要地位。
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科技情况与技术数据(大量科技情报)、科技人员(立法和执法中)的作用。
6、综合性:
由环境系统的综合性决定,环境法的各要素的变化影响整个系统。
公法与私法交融、程序法与实体法交融、国内法与国际法交融
三、环境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
(一)与经济法(从宏观层面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的关系
1、相同点:
社会法;都具有经济性,因为环境是经济的副产品。
2、不同点:
1)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
是划分部门法的基本依据,经济法是调整基本的利益关系,环境法是调整环境问题的法律部门;
2)任务目的不同:
环境法的目的是创造良好、适宜居住的生活生态环境,经济法则不针对环境,目的是保持市场有序竞争,国民经济稳步发展;
3)有不同特点:
经济法不具备明显的科技性,也不存在明显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特征,环境法具有公益性而经济法主要考虑国家利益,同时经济法的产生比环境法晚。
■
(二)与行政法的关系
1、相同点:
环境法采取大量行政手段、政府干预性强
2、不同点:
调整社会关系不同——行政法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包括行政机关的控制与权责的设置;采取手段不完全相同——环境法的调整手段除了行政手段还有教育、科技、民事、刑事手段。
■(三)与自然资源法(能源法)的关系(李艳芳觉得第一和第二种观点是可取的)
☆第一种观点:
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虽然是交叉性的,但它们毕竟有不同的调整对象、不同的目的,因而是不同的法律部门。
☆第二种观点:
环境法是一独立的法律部门,而自然资源法不能成为独立法律部门,自然资源法中属于资源保护的内容属于环境法,属于资源的权属、开发、利用、管理的部分则是民法、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将其分离到不同的法律部门,有利于制度的健全)
第三种看法:
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实际上是从不同角度来看待同一事物、调整同一类型的社会关系,解决同一问题,实现同一目的的,因此,应把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合在一起,称为环境与资源法,共同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自然资源法(能源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权属关系(民法);保护关系(与环境法联系密切);开发利用关系;监督管理关系(以上二者可以由经济法调整)。
第三章中国环境法的立法史和体系(产生和发展)
一、立法史(简单看看)
1978年前的环境法:
■
(一)中华民国前的环境立法
1.夏朝:
《逸周书·大聚篇》:
“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
”2.西周《伐崇令》:
“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3.《韩非子·内储说上》:
“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4.《秦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
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毒鱼鳖,置井罔,至七月而纵之……”
■
(二)中华民国时期环境立法
《渔业法》(1929)《森林法》(1932)《狩猎法》(1932)《土地法》(1930)《水利法》(194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1978年
1954年《宪法》:
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1951年《矿业暂行条例》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7年《水土保护暂行纲要》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的环境法:
■
(一)1978(十一届三中全会)--1992年(立法成绩突出)
1978年12月“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1978:
《宪法》:
“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
1979:
《环境保护法(试行)》
1982:
《宪法》(9、10、26条):
“国家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982:
《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
《水污染防治法》1987:
《大气污染防治法》1984:
《森林法》
1985:
《草原法》1986:
《渔业法》1986:
《矿产资源法》1986:
《土地管理法》
1988:
《水法》1988:
《矿产资源法》1988: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
《环境保护法》
■
(二)1993年(市场经济体制建立:
对利益格局重新调整)--1998年
1993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5: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汽车使用,废气污染严重)1995: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6:
《水污染防治法》(修改)1996: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城市普遍噪声污染严重)
1998:
《森林法》(修改)1998:
《土地管理法》(修改)
■(三)1999年(“依法治国”提出)--
1999年3月,第三次修宪,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00:
《渔业法》(修改)2001:
《海域使用管理法》——需要完善,未来制定《海盗法》,填补空白
2001:
《防沙治沙法》2002: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清洁生产促进法》——转变现在企业生产格局
2003: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例如放射源丢失,核电以及医用放射性物质
200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减少对传统化能源的依赖,保护环境,主要针对燃煤
2005:
《可再生能源法》——转变人们的传统观念2008: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次修改)
2008:
《循环经济促进法》——包涵很大的经济法因素,呼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转变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提出低投入高产出、低排放高效益,反对一次性消费,提倡资源再利用。
二、环境法体系(立法围绕环境保护的任务)
概念:
指有关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法律规范按照其内容而组成的有机整体。
■
(一)综合性环境法(对整个资源环境有作用,非一个方面一个要素)
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
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还包括公害的内容;
2、1989年《环境保护法》:
包括体制、法律责任、污染防止以及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等内容;
3、《环境影响评价法》:
针对所有建设项目和部分规划,管理政府和企业;
4、《清洁生产法》5、《循环经济法》
■
(二)自然保护的立法(这种自然是纯生态的,不能直接作为物质运用于生产,区别于自然资源)
《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尚缺海岸带立法和湿地保护的立法
■(三)有关自然资源的立法:
《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
■(四)有关污染防治的立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五)环境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须严于国家)、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检测方法标准、环境检测样品标准。
■(六)环境程序与责任法:
责任法尚缺!
体现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
■(七)其他立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
例如民法通则第124条关于环境污染特殊侵权,经济法中公司的社会责任里关于环境保护以及宏观调控手等等内容,刑法第6章第6节。
环境法体系不同于环境法渊源:
环境法的渊源指环境法的存在或者表现形式:
国内法和国际法渊源。
1)国内法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行政规章(环境保护中最重要)、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2)国际法渊源:
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条约、协定和议定书。
声明保留的除外
政策作为环境法渊源——类似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都属于广义的政策,是重要的环境法的渊源。
国外称“环境政策法”,我国的“环境法”是广义含义,并非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环境立法与体系的发展趋势:
1)环境立法的系统化、协调化与法典化——现在法与法之间存在重复、冲突、交叉的情况;
2)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立法与污染防治立法并重;
3)预防性立法与反应性立法并重——现在的立法比较被动滞后,应从末端到源头,从应对到预防。
第四章环境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主体、内容、客体)
一、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是指由环境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具有环境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特征:
1)基于环境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森林采伐—环境法;木材市场流通-民法);
2)是由环境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机动车噪声控制-环境法;机动车占道通行-交通法);
3)具有环境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开发利用环境权利;保护环境义务);
4)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与不平等相结合(行政关系-不平等;民事关系-平等)。
二、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
概念:
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者当事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自然资源的所有人;国际环境法主体)
2、国家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最突出明显)
3、企业(是环境法规制的最主要对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上三类均属于单位法人的范畴
4、公民个人
☆动物主体理论的缺陷:
以下内容了解下
1)违反法律主客体二分法——主体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和生物;2)动物享有权利的操作性,动物无法有效行使权利;3)违反生态规律,人以肉为食物的问题无法解决。
“物格”学说:
将所有的民法上的物,分为三个格:
1)人体器官、组织,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稀植物;2)抽象的物,例如网络空间和货币、有价证券等;3)其他一般物为第三格。
明确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居于最高的法律物格地位,受到最好的保护,规定尊重它们的存在,善待它们的生活,不得虐待和残害它们。
对于为人类提供服务的动物,也要尊重它们,善待它们,不能让它们受到残忍的对待。
“动物福利”理论
早在1976年,就有人将饲养于农场的动物的福利定义为“动物与它的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
之后,英国“畜禽福利协会”提出,畜禽应享有5项权利:
不应受饥渴;不应生活在不舒适环境下;不能遭受疼痛、损伤和疾病;不能受惊吓和精神打击;不能被剥夺自然生活习性。
1990年,台湾学者提出,动物福利可以简述为:
“善待活着的动物,减少死亡的痛苦”。
《野生动物保护法》,从法律上对野生动物予以保护。
对于其他的动物,比如农场动物、宠物还没有相关的保护法律和法规。
一些专家、学者和民间环保组织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反对虐待动物法》或者叫《动物福利法》。
《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2004)该条例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增加了动物福利的章节。
对动物的生活、运输、医疗、屠宰四方面的福利都作出了规定。
如任何人不得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他人饲养的动物;在运输中,运输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并避免动物遭受惊吓、痛苦或伤害;因控制动物疫情或其他须要必须宰杀的,应使用使动物产生最少痛苦的人道方式进行。
动物被宰杀时必须隔离,不得让其他动物看到。
同时,高中以下学校不得进行足以使动物受伤或死亡的教学或实验。
并禁止以赌博、娱乐、营业、宣传或其他不当目的,进行动物之间或人与动物间的搏斗。
三、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
■
(一)公民环境权的提出及发展
1、提出:
20世纪60年代由德国一位医生提出。
美国密执安大学法学教授约瑟夫·萨克萨以法学中的“共有财产”和“公共信托”理论,提出系统环境权理论。
2、发展:
1)在国际法上的发展
①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生活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
②1992年《环境与发展宣言》:
“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
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
2)在国内法上的发展
①宪法:
韩国、葡萄牙……目前全球有40多个国家的宪法中确认了环境权。
美国联邦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
但有五个洲宪法规定了环境权。
日本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但是有人认为日本宪法中有关“生存权”和“追求幸福生活权”可以推导出环境权。
德国、英国等国家宪法也没有规定环境权。
②环境立法:
美国、日本……91个国家通过环境立法作出类似规定。
■
(二)公民环境权的性质
1、复合权:
具有综合性的特征,属于社会问题
2、公权与私权融合:
即使在公权上没有获得承认,依然可以得到私法上的救济。
3、实体权与程序权的融合:
程序是为了环境问题对人身财产不产生侵害。
4、当代人的权利与未来人权利的融合:
不能对子孙后来利用环境的权利构成危害。
5、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的融合
■(三)公民环境权的内容
实体权利:
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宁权、采光权、通风权、眺望权、景观权(优美环境的享受权)
程序权利:
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
■(四)国家环境权与法人环境权
1、国家享有环境权在国际法确认:
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
“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照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的主权权利,并且有责任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
”
1992年《里约宣言》: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的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要求在全民参与下解决
2、国家环境权在国内法上:
权利:
作为自然资源所有者,管理资源与环境的权利——发展权、环境权、生存权。
义务:
国家保护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
3、法人与非法人单位环境权:
权利:
开发利用资源与环境;依法排污——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制度(调动社会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义务:
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环境责任与义务):
1)遵守法律,不得违法排放、破坏环境与资源;2)节约资源与能源;3)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倡导的义务,有利于社会的发展;4)企业违反法律、造成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违法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物:
1、自然资源:
既是环境要素也是经济要素,具有双重特性,水体、土地、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
2、生态要素:
明显的生态特征,大气、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3、技术、设备、设施:
环境问题因科技而产生,最终用科技手段解决。
(二)人的生命与健康:
(三)行为:
监管部门的管理行为;开发利用环境行为(排污行为、砍伐森林的行为、污染土壤的行为)
第五章环境法基本原则(协调、预防、责任、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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